第六節 莊園內部資本主義的發展 01

莊園製度原本是出於軍事考量而產生的,開始時,其目的在於利用隸屬的土地及勞動力,使領主能夠存在,但其中已萌動著向資本主義發展的有力趨勢。此種趨勢在大規模耕作地製度及地產經濟這兩種形態中表現出來。

一、大規模耕作地製度

大規模耕作地製度是以強製勞動來經營的,此種經營,專為販賣而勞動,所生產的是園圃生產物。大凡在被征服的地方,征服者則成為領主階級,同時有精耕存在的地方,都可能產生此種經濟形態,它是殖民地的一種特征。其近代的生產物為甘蔗、煙草、咖啡、棉花等,古代則為葡萄酒及油。其發展的過程,最初大多為半栽耕作地製度。在這種狀況下,販賣集中於一人之手。生產則以強製勞動的方式,委於各個不自由的勞動者,由村落自治體對於殖民公司,即半耕作地的所有者,負有連帶責任,而且有對於土地的義務及租貢的義務。這種狀態,在南美洲一直延至19世紀初期革命開始時,在新英格蘭諸州,延至脫離祖國時。

完全耕作地製度,世界上各處皆有。有代表性的古典形態則有兩種:其一是古代迦太基、羅馬的耕作地;其二是19世紀時,美利堅合眾國南部諸州之黑人的耕作地。完全的耕作地製度,是用已受訓練的不自由勞動者來工作的。此與莊園經濟不同,在莊園經濟中,領地經營與農民各自的小經營並存;而在耕作地製度中,隻有聚集在一處的農奴。此種經營法最大的困難在於勞動力的補充。勞動者沒有家庭,所以自然沒有產生後繼者的可能。那麽,耕作地製度不能不依賴於掠取奴隸,或者以戰爭的形式得到,或者從非洲那樣的地方以奴隸買賣為目的,進行定期的掠奪。古代的耕作地製度,開創於迦太基,馬戈(Mago)曾對那裏的情形詳加描述過,在羅馬的文獻中,加圖(Cato)、瓦羅(Varro)、科隆麥拉(Columella)亦曾敘述過。此製度的先決條件,須隨時都可在市場上買到奴隸。羅馬耕作地的生產物是油和葡萄酒。在耕作地上,可以見到自由的小佃農與奴隸並存。小佃農使用領主所提供的各種用具耕種穀物農地,因此他們是一種勞動者階級,但並非現代意義上的農民階級。奴隸不許結婚,亦沒有財產,一起被安置在一種有寢室、療養所及拘留所的屯舍中,以防逃跑。他們早晚各有一次點名,出去勞動及回來時,須排成隊伍行走,穿衣及脫衣都有固定的地方,可以說是在嚴格的軍事化組織下勞動。其中有一個例外,即監工可有特別的待遇,可與奴隸結婚,而且可在領主的牧地上飼養一些家畜。在此,最困難的問題仍為後繼者的補充。通過奴隸亂婚的自然增加是不夠的,領主曾嚐試準許奴隸生產三個小孩後,即給予其自由,用此方法來提高生育率。但因此獲得自由的女子,前途隻有賣**一途,故這種方法終歸於失敗。居住在城市中的領主,因為不斷需要奴隸,其困難自然日益增加。自帝政時代初期以來,大戰停止,奴隸市場的供給已沒有可能,於是奴隸屯舍陷入崩潰的邊緣。那時奴隸市場的縮小,其影響其實與封鎖煤礦業對近代工業的影響相同。羅馬的耕作地變更性質,還有一個原因,即古代文化的重心此時已向內地推進了,而奴隸場所卻必須是接近海岸、可與外方進行貿易的地方。在那裏,文化的重心已移向內地,傳統的莊園製度占有優勢,具備與此相對應的運輸關係,而且因為帝國所造就的和平,故必然會向另一種製度轉移。至帝國沒落時,原本是農田奴隸的人,變成了有家庭的人,也就是所謂的隸農;然而同時,隸農又被課以徭役,而不再是隻付租金。故兩種階級逐漸融合了。有產階級則完全支配了國家的經濟和政治。貨幣經濟和城市製度趨於衰落,其狀態逐漸與自然經濟的階段相接近了。

美利堅合眾國的南部諸州,亦產生了與上麵類似的困難。美國自棉花的利用有了大發展以後,就已產生大規模耕作地製度。在18世紀後期,英國發明了棉紡機(1768年至1769年)及織布機(1785年),後來美國又發明了鋸齒軋花機(1793年),後者使棉花的充分利用成為可能。棉花的大量販賣遂日益發達,遠遠超過麻物及羊毛生產。此種因機械的使用而導致的棉織品的大量生產,在歐洲和美國產生了完全不同的影響。在歐洲,由於棉花生產的刺激,產生了自由的勞動力組織——最初的工廠,如英國的蘭開夏郡(Lancashire);但在美國,其結果卻是奴隸製度。

在16、17世紀,人們曾想利用印第安人進行大量的生產。但不久後就明白印第安人沒有用處,於是轉向黑人的輸入。但因為他們沒有家室,故不會生育後代,而在新英格蘭諸州,又先後禁止奴隸買賣,因此經過一代後,到18世紀末,就出現了奴隸非常缺乏的情況。想通過耕作地來賺得當時頗貴的船費的貧窮移民,亦曾被利用過,但仍嫌不足。於是人們就實行繁殖黑奴的方法。此種黑奴繁殖法,在南部諸州經營得非常有組織,甚至可以分為黑奴繁殖州和黑奴消費州。又因為利用奴隸勞動需要土地,故也發生了一種鬥爭。利用奴隸勞動的先決條件,是土地的廉價以及常常可得到待開墾新地的可能性。大概因為勞動力既貴,則土地不能不低廉,而且黑人不會使用新的用具,隻能用原始的用具來經營,故黑人的耕種,其實是使地力耗竭的耕種方法。於是自由勞動的諸州和不自由勞動的諸州之間開始鬥爭。在此,出現了一種特異的現象,即補充的生產因素,就是奴隸增加了地租收益,但土地不產生地租收益。從政治上來說,此種鬥爭,是北部的資產階級和南部的殖民貴族之間的鬥爭。站在前者一方的,是自由農民;站在殖民者一方的,是南方沒有奴隸的白人,即所謂的“窮苦白人”,因為此種窮苦白人,深恐黑人解放後,他們會喪失身份地位,而且在經濟上形成競爭。

對於奴隸,隻有用最嚴厲的紀律來管束,毫無顧惜地虐使,才能有所收益。其他的條件,則是奴隸價格及其給養的低廉,以及耗竭地力的耕種法(此種耕種法,自然需要有大量的土地才行)等。等到奴隸的價格高了,禁止婚配的辦法不能持久了,古代的耕作地製度就會崩壞,奴隸製度亦隨之崩潰。一般人並未將這一點歸功於基督教的影響,倒是受到斯多葛學派(Stoische)哲學觀念影響的諸皇帝或國王,早就開始保護家庭,在奴隸間實行婚姻製度。在北美方麵,貴格會會員對於奴隸製度的廢止,亦曾積極活動。然而奴隸製度走向滅亡的命運被注定,其實是在1787年國會決議自1808年開始禁止奴隸輸入時,而且那個時候可以利用的土地亦漸漸稀少了。實際上奴隸製度變為分益佃農製,縱使沒有獨立戰爭,也會實現;美國獨立戰爭是因為南部諸州脫離聯邦而爆發的。北方的勝利者給予黑人特權,其實是一種失策,結果在軍隊撤退後,黑人的投票權即被剝奪;而且在黑人和白人之間,出現了顯著的階級差別。黑人變成負有債務的分益佃農。鐵路既然有賴於白人的大地主,那麽依然對黑人實施交通封鎖,將他們排除在商業競爭以外,因此他們的行動自由就成了一紙空文。於是,核心要素“土地”被使用淨盡後,黑人解放所帶來的混亂狀態,肯定會自然而然地、逐漸地產生了。

二、地產經濟

所謂的地產經濟,是指以販賣為目的的資本主義經營,此種經營,或全然建立於畜牧上,或全然建立於農耕上,抑或二者兼而有之。

倘若大規模的畜牧業成為主要部分,則可以像羅馬大平原那樣無資本地來經營。在大平原上,通行著大私有地的經濟政策,其起源或許可追溯到教會國家的貴族執政時代。羅馬的貴族階級,即大平原的莊園領主,與他們相對立的是佃農,佃農的家畜多用於羅馬乳製品的供給。然而,農民則被剝奪了土地而不得不遷徙。

用很少的投資進行大規模的畜牧,在南美洲的大草原及蘇格蘭都有。蘇格蘭的農民亦已失其所有。英國的政策(自1746年卡洛登戰役蘇格蘭獨立失敗以後)將舊時的藩主當作地主看待,而將其所屬者當作佃農看待。其結果就是,在18、19世紀時,承認地主是所有者,佃農漸漸被逐出而將土地改為獵場或牧地。

資本充足的牧地經濟,在英國因為羊毛工業的發達及14世紀以來英國諸王的獎勵政策,故很早就產生了。14世紀以後的國王,其目的在於征收租稅,因此先獎勵原料羊毛的輸出,之後考慮開設羊毛製品工廠,以增大國內消費上的供給。於是自命為牧地首領的莊園領主,開始將牧地變為牧羊地(即所謂的圈地運動)。不僅如此,他們更大批地收買農民或與農民訂立契約,因此成為大農,而轉向牧地經濟。15世紀至17世紀之間完成了這一轉變(對於這個過程,在18世紀時,社會評論家和民眾間還曾發生過爭論),其結果出現了資本主義的大佃農階級,他們用最少的勞動力來耕種土地,而大部分勞動力則用於羊毛工業的經營上。

地產經濟的另外一種形態,是將穀物生產作為重心,羅伯特·皮爾(Robert Peel)撤銷穀物關稅以前一百五十年間的英國,就是例證。當時在穀物保護及輸出獎勵製度下,為了利用佃農而進行合理的經營,故由小農大規模地奪取土地,從而進行更有效率的經營。那時,牧地耕作經濟和穀物經濟有各不相同的經營者,也有共同的經營者。這種狀態,直到清教徒與英國勞工階級發生騷亂後廢除穀物關稅方止。因此穀物耕種已不劃算了,穀物經濟的勞動力亦可以移作他用。英國的平原上,人口就大量減少,同時,在愛爾蘭,小佃農經濟亦被大地主所兼並。

與英國完全不相同的是俄羅斯。16世紀時,俄羅斯雖然有所謂的奴隸,但大多數農民為自由的分益佃農,他們將其收獲的半數獻給地主。地主享有每年可解約之權,實際上行使權力的機會卻甚少。由於領主認為確定的金錢租額比增減無常的實物租額更有利,因此他們要求農民交納固定的租金。此外,徭役原本隻是奴隸所應盡的義務,地主也極力地將其推給自由佃農,這種辦法,最初為細心經營的修道院莊園所實行。貨幣經濟的發展使農民負擔了許多債務。假如一度歉收,那麽農民要完全負債,因此農民就失去了遷移的自由。自16世紀末以來,沙皇完全依靠貴族的擁護來維持其權力及國家的行政組織。不過貴族的生存也受到特別的威脅,因為大莊園領主可給予農民有利的租佃條件,故小貴族就會患民之不足。沙皇的政策就是想保護小貴族,以抵製大莊園領主。1597年沙皇鮑裏斯·戈杜諾夫(Boris Godunow)的敕令就含有此種目的。敕令中宣稱租佃契約不得隨意解除,因此,事實上農民與土地相互關聯,登記在租稅簿上,這樣一來,又是一種針對領主而保護農民的政策。彼得大帝的人頭稅推行以後,之前自由農民和奴隸之間的區別就沒有了。農民都與土地相關聯,領主對他們都有無限的權力。因此農民就與羅馬的奴隸一樣,毫無權利可言。1713年時,領主擁有了施行笞刑之權。領地的管理者可以任意婚配農民。租稅的多寡根據領主的意思來確定,補充者的征發亦如此。領主有權將不順從的農民放逐於西伯利亞,可以隨時沒收農民的財產,雖然也有些農民潛藏其財產而積累成巨富的。為農民主持公道的法庭是沒有的。農民是地租之源或勞動力;俄羅斯的中部,將農民當作前一種用法;後者多在有輸出可能性的西部。俄羅斯的農民就在此狀態下,直到19世紀。

在德意誌,租地製度仍存在的西部,與莊園經濟所通行的東部及奧地利之間,有著顯著的差別。開始時農民的狀態,無論在何處,差不多都是一樣的,隻不過在東部還更加有利些。東部開始時並沒有農奴製度,而且有德意誌最好的土地法,農民居住在大的所有地(與古代國王的領地相似)上,農民土地的沒收,自普魯士的腓特烈一世及瑪麗婭·特蕾莎(Maria Theresia)以來,因為農民是租稅負擔者及兵役服務者,已經被國家權力所禁止。就是在漢諾威(Hannover)和威斯特伐利亞也禁止沒收農民的土地,但是在萊茵地區以及德意誌西南部是得到許可的。不過東部農民土地的沒收,曾行諸廣大的範圍內,西部及南部方麵則不是如此。其理由有種種。在西部,自三十年戰爭後,農民的所有地已重新分配過,而在東部,則被合並成大規模的地產了。在西部及南部,通行混合所有地,在東部則有貴族連在一起的大農場。在西部與南部,雖然也有貴族連在一起的大農場,但還沒有大規模的領地經營。因為在這種地方,莊園支配、農奴支配及司法支配各自分離,故農民可借一方之力來對付另一方。而在東部,此三者集於一人之手,故成為統一的受封領地。在這種狀況下,沒收農民土地或強迫農民接受強製性勞役成為易事。雖然這種權力本來隻限於裁判領主,但莊園領主也有此權力了。另外,東部比西部有較少的教會土地,而教會傳統比世俗莊園領主對於農民的待遇要好些。東部的土地即使在教會的手中——如澳大利亞的土地是在修道院手中——其經營也比世俗的所有者要合理些,但並不是以販賣為目的的經營。因此,市場的關係對於東部和西部之間的對立,確實有決定性的作用。凡地方市場不能容納穀物生產的分量時,就不得不向遠方輸出,於是產生了地產經濟。然而一位漢堡的商人,既然不能與馬爾克或西裏西亞(Schlesien)的農民進行個別的交易,就自然而然地向地產農業過渡了。不過,南部及西部的農民因為近處有城鎮,因此可在該處販賣自己的產品,在這些地方,地主得以利用農民作為其地租的源泉,但在東部僅能利用農民的勞動力。地圖上城市的分布密度漸減時,地產出現的密度反而漸增。此外,西部、南部的莊園法及與此相關的力量,也幫助原有的農民繼續存在下去。甚至有人說南德及西德的農民戰爭也與此種發展過程有關,戰爭雖然因為農民的失敗而終結了,但其帶來的影響與一次失敗的總罷工一樣,對於領主而言不是很好的預兆。英國在14世紀時也有過農民戰爭,農民仍然被剝奪了土地。至於波蘭及德國東部不發生農民暴動,則是因為農民暴動與其他一切革命相同,並不是在情形最惡劣的地方爆發的,而是發生在革命者已有相當程度的自覺意識的地方。

莊園領主與農民之間的關係,用術語來說,在東部並非地主和農奴的關係,而是世襲的臣屬關係。農民是地產的附屬物,隨同地產而被買賣。在德國易北河以東,除諸侯領地的農民之外——諸侯的領地極為廣大,例如在梅克倫堡(Mecklenburg),占土地總麵積的一半——還有私人莊園領主的農民。其所有權也各自不同。本來德國的農民有非常有利的所有權,對於土地也隻納免役稅。然而斯拉夫農民的所有權則很不穩固,凡是斯拉夫人占大多數的地方,德國人的所有權亦因此而惡化。所以,東部大多數的農民於18世紀時仍生活在佃奴法之下,農民成為地產的附屬品。農民沒有繼承權,即使隻限於一代的所有權亦大多不能保持,雖然他們和土地是捆綁在一起的。他們要離開領地時,須經領主準許,而且須有替代的人。農民亦有擔任仆人的義務,即不僅自己須服役,其子女也須在領主的家中做仆婢,領主是國王領地的承租人時亦如此。領主可以強製任何佃奴接受一塊農地。領主還有任意增加徭役、放逐農民之權。不過在這裏,卻有國王的權力與領主相對立。德國東部的國王,曾製定對農民的保護政策。在普魯士及奧地利,禁止剝奪已有的農民地位,這並不是愛護農民自身,而是想保證農民的地位,因為農民是新兵的補充者,而且是租稅的負擔者。當然,保護農民的政策,隻限於有強大的國家權力之處。因此,在梅克倫堡、瑞典屬波美拉尼亞及霍爾斯坦州,才能發展起來統一的大地產經濟。

1890年前後,易北河以東區域的地產是一種季節性的經營。在一年之中,農業勞動的分配並不均勻,冬天時農民主要經營副業。後來副業的衰落是勞動者生活困難的主要原因之一。領地上的田地工作,通年由仆役或婢女擔任。此外,還有第二類農業勞動者,即住宿勞動者。他們是結了婚有自己家庭的人,然而在西裏西亞則使其集中居住在屯舍。他們根據長年合約工作,任何一方均可終止合約。薪酬的支付,除有一定的實物之外,還有少量的金錢,也有全用實物的,包括莊稼收成與來自磨坊的收入。打穀是用手進行的,而且冬天不停,通常會把穀物的六分之一或者十分之一分給住宿勞動者。他們對於這種工作是有壟斷權的,領主不得將這份工作委讓給他人。當實行三圃農法時,領主在每圃內都替他們預備有耕作地,而且還有種植馬鈴薯的園圃地。他們雖然沒有貨幣的工資,但可養豬用於販賣,而且可出賣他們分內的剩餘穀物。因此他們對於豬及穀物價格的上漲感興趣,他們與領主有相同的經濟利益。至於領取貨幣工資的農業無產階級,則希望這些物品的價格下降。大的農業用具由領主提供,不過像連枷及鐮刀須他們自行購置。在收獲的季節,領主還須雇用外來的勞動者,即流動的勞動者,或從村民中雇用工人。此外,住宿勞動者倘若不想減少其工資,那麽在夏天至少須有一個人幫忙,到收獲季節時更須有兩個人幫忙。來幫忙的,大多是自己的妻子或子女,於是整個家庭就與領主建立了勞動合作關係。工業意義上的那種契約自由,隻限於流動的勞動者及地位不得自由變動的附屬地主所雇用的住宿勞動者。不過,自世襲的佃奴製度時代以來,他們已經有了根本上的變化,由於當時的領主沒有自己的資本,必須依賴於農民的幫助及合作,因此當時還沒有發生勞動者與勞動手段的分離。

波蘭及白俄羅斯也有與此相似的領地經營。這類輸出國利用維克塞爾河(Weichsel)及梅梅爾河(Memel)的船運,將其穀物輸送至世界市場,但在俄羅斯內地,領主多願意把土地租給農民,因此,農民可將勞動力保留在自己手中。

領主與農民之間複雜的依存關係,前者使用後者作為收益和勞動力的源泉,最終又通過這兩種剝削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之上,進而導致了莊園農業製度的瓦解。這種變化表明,農民及農業勞動者獲得了人身解放和遷移自由,土地也從農民的耕地共同團體及領主的權力束縛中解放了,在另一方麵,領主土地亦從保護農民而來的農民權利中獲得解放。瓦解的形式,或者是農民失去其所有,即農民雖然獲得了自由,但失去了土地所有權(例如英國、梅克倫堡、波美拉尼亞及西裏西亞等地);或者是領主失去其土地,農民則有土地而自由了(如法國、德國西南部及其他地租莊園製度存在的地方,都是如此;又如俄羅斯人侵入後的波蘭之大部分地方亦如此);此外,亦可由於妥協,農民僅獲得土地的一部分而自由。最後這種形式發生於勞動組織已成立、不能遽然以其他形式來代替莊園農業製度的地方。例如普魯士非常貧窮,不能用工薪製職員來代替領主,因此不得不依賴他們。莊園農業製度的崩壞,也使得領主的家長裁判權及領主的特權被廢止。此外,領地在政治上及宗教上的土地束縛亦被廢止。在宗教上的土地束縛被廢止,可有下麵的意義,即適用於教會所有地(例如在巴伐利亞)的清理法,世襲財產製的廢止或限製,以及領主所有地的財政特權、免稅權及其他政治權力的廢止,如19世紀60年代普魯士經租稅立法後所實行的。在此可產生種種問題:領主與農民,究竟誰被剝奪其所有,倘使是後者,則是否有土地。莊園製度崩壞的根源在莊園製度的內部,主要是經濟性質的。直接的原因是領主與農民的販賣機會及對販賣的關心,以及由於貨幣經濟的農產品市場不斷擴大。但僅有這些原因,未必會使莊園製度崩壞,而且即使崩壞,亦會給領主帶來好處。領主可奪去農民的所有,並利用沒收的土地來進行大規模經營。因此必有其他的利害關係從外部加入,即新產生的城市市民階級的市場利害關係。市民階級希望看到莊園製度的衰退及崩壞,因為莊園製度限製了他們發展市場的機會。城市及城市經濟政策與莊園製度的對立,並不在於一方是自然經濟,另一方則為貨幣經濟。莊園製度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市場而生產,倘使市場的販賣可能性失去,則領主也將無法向農民征收貨幣租金。不過莊園製度,僅從農民的服務及納貢的事實而言,已成為農村人口購買力的一種障礙,因為莊園製度使農民不能將其全部的勞動力貢獻於市場的生產,所以妨礙了購買力的增進。因此,城市市民階級的利益與領地支配者的利益形成了敵對的狀態。此外,再加上正在發展的資本需要自由勞動市場,最初的純資本主義的實業,既然想避開同業組織,就不能不利用農村的勞動力,可是莊園製度卻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成為利用的障礙。新的資本家取得土地的野心,亦使其與莊園製度相對立,因為資產階級願意將新獲得的資產投資於土地,以成為土地所有者在身份上的特權階級,故要求將土地從封領團體中解放出來。最後,國家因為財政上的利害關係,亦希望莊園製度崩壞,這樣可以增進鄉村方麵的租稅負擔能力。

以上是莊園製度崩壞的種種可能性。但若分開來看,則莊園製度的崩壞有多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