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選舉01

晉、南北朝選法,最受人詆(左訁右其)者,九品中正之製也。《三國·魏誌·陳群傳》雲:文帝即王位,徙為尚書,製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則其製實始漢末。

魏時,弊即大著,夏侯玄極言之。晉初,劉毅、衛瓘、段灼、李重等又以為言。皆見《三國誌》、《晉書》本傳:然其製迄未能廢。北朝亦仿之。至隋乃罷。《梁書·敬帝紀》:大平二年,正月,詔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不得輒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此遭亂曠絕,非法廢也。《魏書·官氏誌》:正始元年,十一月,罷郡中正。正光元年,十二月,罷諸州中正,郡定姓族,後複。

其製:於州置大中正,郡置小中正,大中正亦稱州都,《廿二史考異》雲:由避隋諱,《隋書·韋師傳》:以楊雄、高熲為州都督,乃校者不達,妄加督字,《北史》亦同誤,其說是也。然劉毅疏中,即有州都之名,則似非始於隋。

《晉書·傅玄傳》:子鹹,遷司徒左長史。豫州大中正夏侯駿上言:魯國小中正司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賓,求以尚書郎曹馥代毓,旬日,複上毓為中正。司徒三卻,駿故據正。鹹以駿與奪惟意,乃奏免駿大中正。司徒魏舒,駿之姻屬,屢卻不署。鹹據正甚苦,舒終不從。鹹遂獨上。舒奏鹹激訕不直,詔轉鹹為車騎司馬。

《孝友傳》:盛彥本邑大中正,劉頌舉為小中正。據此二事,小中正用舍,大中正似可參與。以他官或老於鄉裏者為之。說據《十七史商榷》。故其名不見於《職官誌》。梁大平二年,詔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以他官領之。北齊之製,州大中正以京官為之,見《北齊書·許惇傳》。劉毅年七十告老,久之見許,後司徒舉為青州大中正,此則老於鄉裏者也。

平騭人物,分為九品,而尚書據以選用。魏製三年一清定,晉世因之。《晉書·石季龍載紀》:季龍下書曰:“魏始建九品之製,三年一清定。從爾以來,遵用無改。自不清定,三載於茲,主者其更銓論。”

九品中正之製,何自起乎?曰:古代用人,以德為主。德行必本諸實事,而行實必征之鄉裏,故漢世風氣,最重鄉平。“魏氏承顛覆之運,起喪亂之後,人士流移,考詳無地”。衛瓘語。“銓衡之寄,任當台閣。由是仕馮借譽,學非為己”。《宋書·臧燾徐廣傅隆傳論》。此實選法之大弊。

又其時輿論所獎,率在虛名。負虛名者不必有才,即德行亦多出矯偽。故魏武下令,欲求盜嫂受金之士。《三國·魏誌·武帝紀》建安十五年春、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年八月令。顧亭林極詆之,謂“經術之治,節義之防,光武、明、章數世為之而未足,毀方敗常之俗,孟德一人變之而有餘。”見《日知錄·風俗條》。不知漢世所謂經術之治,節義之防,舉矯偽而不足信也。然此乃一時矯枉之為,未可用為恒典。

故何夔建議,謂自“軍興以來,用人未詳其本,各引其類,時忘道德。自今所用,必先核之鄉閭,使長幼順敘,無相逾越”。

毛玠、崔琰典選,史稱其所舉用,皆清正之士。雖於時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終莫得進。即欲核其行實,以破借譽之局也。欲核行實,必先使人有定居。人有定居,而中正之製可廢矣。故李重言“九品始於喪亂,軍中之政,非經國不刊之法”。病當時“人物播遷,仕無常朝,人無定處,郎吏蓄於軍府,豪右聚於都邑”。欲除九品而開移徙,“明貢舉之法,不濫於境外”。

衛瓘亦欲“**除末法,一擬古製。以土斷定,自公卿已下,皆以所居為正,無複懸客,遠屬異土,使舉善進才,各由鄉論”也。然人士流移,非一朝可複;而吳平未幾,五胡之亂複起,南北隔越,僑置之州郡縣遂多,土斷之法,蓋終晉、南北朝之世,未能盡行;此則九品中正之法,所以相沿而不廢也。

九品中正之弊,果何如乎?論者皆曰:用人不容不論其才,才又各有攸宜,中正品平,皆不能具。若論考績,尤不應舍功實而采虛名。

劉毅論九品曰:“人才異能,備體者寡。器有大小,達有早晚。前鄙後修,宜受日新之報。抱正違時,宜有質直之稱。度遠缺小,宜得殊俗之狀。任直不飾,宜得清實之譽。行寡才優,宜獲器任之用。是以三仁殊途而同歸,四子異行而均義。陳平、韓信,笑侮於邑裏,而收功於帝王。屈原、伍胥不容於人主,而顯名於竹帛。是篤論之所明也。”

案此等玄鑒,知人則哲,存乎其人,實非可責諸凡為中正者。然毅又曰:“凡官不同事,人不同能。得其能則成,失其能則敗。今品不就才能之所宜,而以九等為例。以品取人,或非才能之所長,以狀取人,則為本品之所限。”

又曰:“既已在官,職有大小,事有劇易,各有功報,此人才之實效,功分之所得也。今則反之,於限當報,雖職之高,還附卑品,無績於官,而獲高敘,是為抑功實而隆虛名也。”此則確為中正之所負矣。

故中正之法,必不可用,似也。然中正之設,本所以核行實;而鄉裏清議,大都隻能見其德行,論才任用,據功考課,本當別有專司;論九品之語甚多,其實夏侯玄之言,已盡之矣。玄謂“銓衡專於台閣,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閭巷,優劣任之鄉人,下之敘也。夫欲清教審選,在明其分敘,不使相涉而已。”欲“令中正但考行倫輩,官長各以其屬能否,獻之台閣,台閣據之,參以鄉閭德行之次,擬其倫比。”即欲使中正惟論德行,餘事委之他司也。以是為中正咎,中正不任受怨也。

中正之設,據行實以登下其品第,以是立名教之防,使知名勇功之士,不敢有裂冠毀冕之為;中正所論,惟在德行,尤重當時所謂名教之防。陳壽遭父喪,有疾,使婢丸藥,客見之,鄉裏以為貶,坐是沈滯累年。閻纘父卒,繼母不慈。纘恭事惟謹,而母疾之愈甚。乃誣纘盜父時金寶,訟於有司。遂被清議十餘年。謝惠連愛幸郡吏杜德靈,居父憂,贈以五言詩十餘首,坐廢不豫榮伍。

《文獻通考》引此三事,病其法大拘。此等事若悉舉之,尚更仆難盡。

然如《晉書·孔愉傳》:謂愉為司徒長史,以溫嶠母亡,遭喪不葬,乃不過其品。及蘇峻平,嶠有重功,愉往石頭,詣嶠,嶠執愉手而流涕曰:“天下喪亂,忠孝遂廢,能持古人之節,歲寒不凋者,君一人耳。”時人鹹稱嶠居公,而重愉之守正。愉之執持,曷嚐有妨於嶠之宣力,而使名教之防益峻,豈能謂為無益?若雲其所謂名教者本不足存,此則別是一義,不能以責當時之士也。

抑且考論輩行,使登用雁行有序,則可以息奔競之風;原不能謂為無益。所可惜者,其後並此而草能舉。欲以息奔競之風,而奔競更甚。終至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劉毅語。中正之弊,蓋以此為最深。《宋書·恩幸傳》論其事曰:“漢末喪亂,魏武始基,軍中倉卒,權立九品,蓋以論人才優劣,非為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為成法,自魏至晉,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舉世人才,升降蓋寡,徒以馮藉世資,用相陵駕。都、正俗士,斟酌時宜,品目少多,隨事俯仰。劉毅所謂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者也。歲月遷訛,斯風漸篤。凡厥衣冠,莫非上品。自此以還,遂成卑庶。”

可見其法立而弊即生,且降而彌甚矣。中正之設,原欲以息奔競,然劉毅譏其“隨世興衰,不顧才實,衰則削下,興則扶上”;段灼亦謂“據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是益其奔競也。

《魏書·世宗紀》,載正始二年詔,謂“中正所銓,惟在門第”,可謂南北一轍。然《孫紹傳》:紹表言:“中正賣望於鄉裏,主案舞筆於上台,真偽渾淆,知而不糾。”則並辨別姓族而有所不能矣。晉武帝鹹熙二年,嚐詔諸郡中正,以六條舉淹滯,可知立法之意,正與後來之所行相反也。

而其人又或快意恩仇,《晉書·何曾傳》:曾子劭薨,子岐嗣。劭初亡,袁粲吊岐,岐辭以疾,粲獨哭而出,曰:“今年決下婢子品。”王銓謂之曰:“知死吊死,何必見生?岐前多罪,爾時不下,何公新亡,便下岐品,人謂中正畏強易弱”,粲乃止。使如粲意行之,則誠所謂衰則削下,興則扶上者矣。受納貨賄,李宣茂兼定州大中正,坐受鄉人財貨,為禦史所劾,除名為民,見《魏書·李靈傳》。又陽尼,出為幽州平北府長史,帶漁陽大守,未拜,坐為中正時受鄉人財貨免官。結交朋黨,劉毅言:“前九品詔書,善惡必書,以為褒貶。當時天下,少有所忌。今之九品,所下不彰其罪,所上不列其善,廢褒貶之義,任愛憎之斷,清濁同流,以植其私。故反違前品,大其形勢,以驅動眾人,使必歸己。天下安得不解德行而銳人事?”案衛瓘亦言:“魏立九品之製,其始造也,鄉邑清議,不拘爵位,褒貶所加,足為勸厲,猶有鄉論餘風。中間漸染,遂計資定品。使天下觀望,惟以居位為貴人。”是中正之初,嚐有激揚之效,而後乃至於敗壞也。然其敗壞亦可謂速矣。而上之人選任之亦日輕。《晉書·李含傳》:隴西狄道人,僑居始平。司徒選含領始平中正。撩傅鹹表,含自以隴西人,雖戶屬始平,非所綜悉,反覆言辭,是中正必以當地人為之也。《劉毅傳》:司徒舉毅為青州大中正。尚書以毅縣車致仕,不宜勞以碎務。孫尹表言:“臣州茂德惟毅,裁毅不用,則清談倒錯矣。”

《何充傳》:領州大中正。以州有先達宿德,固讓不拜。是中正必以耆德為之也。

然《魏書·文苑傳》:聿修年十八而領本州中正,則幾於乳臭矣。又恩幸,如王仲興、茹皓、趟邕、侯剛、剛子詳,奄官如平季、封津,皆為中正,則正人君子,必羞與為伍矣。仲興世居趙郡,自以寒微,雲舊出京兆霸城縣,故為雍州大中正。皓舊吳人,父家居淮陽,上黨。既宦達,自雲本出雁門。雁門人諂附者,因薦皓於司徒,請為肆州大中正。則並籍貫而不能理矣。

於是正論湮而怨訟敵仇之事且因之而起矣。《晉書·王戎傳》:孫秀為琅邪郡吏,品於鄉議。戎從弟衍將不許,戎勸品之。及秀得誌,朝士有宿怨者皆被誅,而戎、衍獲濟。

劉毅論九品之弊曰:“自王公以至於庶人,無不加法,置中正委以一國之事,無賞罰之防。人心多故,清平者寡,故怨訟者眾。聽之則告訐無已,禁絕則侵枉無極。與其理訟之煩,猶愈侵枉之害。今禁訟訴,則杜一國之口,培一人之勢,使得縱橫,無所顧憚”。

此已為非體,然能禁其訟訴,而不能禁其私相仇。故毅又謂其“恨結於親親,猜生於骨肉,當身困於敵仇,子孫罹其殃咎也。”其為禍可謂博矣。此亦行法者之弊,不能盡歸咎於立法也。

秀、孝為州、郡常舉,晉、南北朝,亦沿漢法。後漢避光武諱,改秀才曰茂才。魏複曰秀才。晉江左,揚州歲舉二人;諸州舉一人,或三歲一人,隨州大小。並對策問。

孝廉:魏初製口十萬以上歲一人,有秀異不拘戶口。江左以丹陽、吳、會稽、吳興並大郡,歲各舉二人。《宋書·百官誌》。

周宣帝詔製九條,宣下州郡。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周書·本紀》。高齊亦下州三歲一舉秀才。見《北齊書·文苑樊遜傳》。

策試之法,時有興替。《晉書·孔坦傳》雲:先是以兵亂之後,務存慰悅,遠方秀、孝,到不策試,普加除署。至是,帝元帝。申明舊製,皆令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大守免官。

大興三年,秀、孝多不敢行。其有到者並托疾。帝欲除署孝廉,而秀才如前製。坦奏議曰:“古者且耕且學,三年而通一經。以平康之世,猶假漸漬,積以日月。自喪亂已來,十有餘年,幹戈載揚,俎豆禮戢,家廢講誦,國缺庠序,率爾責試,竊以為疑,然宣下已來,涉曆三載。累遇慶會,遂未一試。

揚州諸郡,接近京都,懼累及君父,多不敢行。遠州邊郡,掩誣朝廷,冀於不試,冒昧來赴。既到審試,遂不敢會。臣愚以為不會與不行,其為缺也同。若當偏加除署,是為肅法奉憲者失分,僥幸投射者得官。王命無貳,憲製宜信。去年察舉,一皆策試。如不能試,可不拘到,遣歸不署。

又秀才雖以事策,亦泛問經義。苟所未學,實難暗通。不足複曲碎乖例,違舊造異。謂宜因不會,徐更革製。可申明前下,崇修學校,普延五年,以展講習。”帝納焉。聽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據此,申明試經舊製,事在建武、大興之間。

《抱樸子·審舉篇》曰:“江表雖遠,密邇海隅,然染道化,率禮教,亦既千餘載矣。往雖暫隔,不盈百年,而儒學之事,亦未偏廢。昔吳王初年,附其貢士,見偃以不試。今大平已近四十年,猶複不試,所以使東南儒業,衰於在昔也。”

自吳之亡,至大興三年,凡四十年,葛氏此篇,當即作於建武、大興之間。然則北方秀、孝之試,自八王構亂而曠絕,南方則晉世本未嚐試也。爾後試法蓋複,然亦有名無實,《五行誌》:成帝鹹和七年,正月,丁巳,會州、郡秀、孝於樂賢堂。有麇見於前,獲之。自喪亂已後,風教陵夷,秀、孝策試,乏四科之實。麇興於前,或斯故乎?其征也。

《宋書·武帝紀》:義熙七年,先是諸州、郡所遣秀才、孝廉,多非其人,公表天子,申明舊製,依舊策試,則晉末又嚐曠絕矣。豈以桓玄之亂故歟?

此後清平時恒有策試之法,間亦有親策之舉,如宋武帝永初二年,齊武帝永明四年,魏孝文帝大和十六年,北齊武成帝河清二年是也。胡靈後亦嚐親策秀、孝及州、郡計吏於朝堂,見《魏書》本傳。

馬貴與言:“自孝文策晁錯之後,賢良方正,皆承親策,上親覽而第其優劣。至孝昭,年幼未即政,故無親策之事。乃詔有司,問以民所疾苦。然所問者,鹽鐵、均輸、榷酤,皆當時大事。令建議之臣,與之反覆詰難,講究罷行之宜。其視上下相應以義理之浮文者,反為勝之。

國家以科目取士,士以科目進身者,必如此,然後為有益人國耳。”又謂:“漢武帝之於董仲舒也,意有未盡,則再策之,三策之,晉武帝之於摯虞、阮種也亦然。”

此論雖指賢良,然《晉書·王接傳》雲:永寧初學秀才。友人遺接書勸無行,接報書曰:“今世道交喪,將遂剝亂,而識智之士,鉗口韜筆。非榮斯行,欲極陳所見,冀有覺悟耳。”

是歲三王義舉,惠帝複阼,以國有大慶,天下秀才,一皆不試。接以為恨。是凡對策者皆可極陳所見也。然觀孔坦之言,則知秀才策試,亦已兼用經義,而孝廉無論矣。

《晉書·魏舒傳》:年四十餘,察孝廉。宗黨以舒無學業,勸令不就,可以為高。舒不聽。自課百日習一經,對策升第。其所試者,蓋全為經生之業矣。

《石勒載記》言勒立秀孝試經之製,必有所受之也。其後秀才對策,又兼重文辭。南北皆然。此弊北朝尤甚。

《北齊書·儒林傳》:劉晝,河清初舉秀才,考策不第,乃恨不學屬文,方複緝綴辭藻,馬敬德,河間郡王將舉其孝廉,固辭。乃詣州求舉秀才。舉秀才例取文士,州將以其純儒,無意推薦。敬德請試方略。乃策問之。所答五條,皆有文理。乃欣然舉選。至京,依秀才策問。惟得中第。乃請試經業。問十條並通。擢授國子助教。蓋儒生之於文辭,究非專長也。南朝似尚不至此。

然《梁書·文學傳》謂何遜舉秀才,範雲見其策,大相稱賞。謂所親曰:“頃觀文人,質則過儒,麗則傷俗,合清濁,中古今,得之何生矣。”則考策者雖非徒重文辭,亦非不重文辭矣。

《江淹傳論》載姚察之辭曰:“二漢求士,率先經術,近世取人,多由文史。”可以見其所偏矣。遂浸成考試之法,無複諮訪之意矣。

惟魏孝文大和七年詔言:“朕每思知百姓之所疾苦,故具問守宰苛虐之狀於州郡使者、秀孝、計掾。而對文不實,甚乖朕虛求之意。宜案以大辟,明罔上必誅。然情猶未忍。可恕罪聽歸。申下天下:使知後犯無恕。”所答雖不副所求,而其問之,則實得漢世策問賢良之意。蓋以魏起代北,風氣究較質樸故也。

言有發於千百年之前,而於千百年後之事若燭照而數計者,葛洪《選舉》之篇是也。洪謂秀、孝皆宜如舊試經答策,而“防其所對之奸”。欲“使儒官才士,豫作諸策,禁其留草,殿中封閉,臨試之時亟賦之。當答策者,皆會著一處。高選台省之官,親監察之。又嚴禁之。其交關出入,畢事乃遣”。又設難曰:“能言不必能行,今試經對策雖過,豈必有政事之才乎?”而答之曰:“如其舍旃,則未見餘法之賢乎此也。假令不能盡得賢才,要必愈於了不試也。自有學不為祿,味道忘貧,若法高卿、周生烈者,萬之一耳。至於寧越、兒寬、黃霸之徒,所以強自篤厲,非天性也,皆由患苦困瘁,欲以經術自拔耳。使非漢武之世,朱買臣、嚴助之屬,亦未必讀書也。今若遐邇一例,明課考試,必多負笈千裏,以尋師友;轉其禮賂之費,以買記籍者。”故“試經法立,則天下可不立學官而人自勤學”。

案後世科舉之利,在於官不立學,雖立亦徒有其名,而民自鄉學,文教由是覃敷也。其製不足以必得才,而究愈於不試,而其試之則關防不得不嚴。

唐、宋、明、清之事,可以為證。而葛氏發之於千百年之前,亦可謂聖矣。何以克聖?理有必至,勢有固然,察之者精,故言之者審也。漢世丞相,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誌節清白;二曰經中博士;三曰文中禦史;四曰才任三輔令。一者德,四者才,二者儒學,三者文法之學也。德與才皆不可以言試,故左雄選孝廉之法,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實即四科之二三。

黃瓊以雄所上專於儒學、文吏,於取士之義,猶有所遺,奏增孝弟及能從政者,則欲補之以四科之一四耳。秀、孝試經,皆即儒學,文法之學,實切於用,而魏、晉以後,選士之製缺焉,故葛氏又欲取明律令者試之如試經。

當時試孝廉之法,實即後世明經之科,秀才之科,唐以後雖廢絕,然南北朝末,人重文辭,唐進士科之所試,實即前此之所以試秀才者也。明法之科,則即漢世丞相取士四科之三,左雄之所以試文吏,而亦即葛氏所欲舉者。惜其視之大輕,故葛氏所病弄法之吏,失理之獄,仍不絕於後世也。漢時射策之法,此即後世帖經、墨義之法所本,秀才試經,或異乎此,然亦即後世試大義之法也。

孝廉之舉,本重行實,魏、晉而後,仍有此意。《宋書·孝義傳》,吳興大守王韶之發教:謂“孝廉之選,必審其人。雖四科難該,文質寡備,必能孝義邁俗,拔萃著聞者”。乃察潘綜、吳逵為孝廉,並列上州台,陳其行跡,則其事矣:韶之初擢逵補功曹史,逵以門寒,固辭不受,乃舉為孝廉。

又郭世通,會稽永興人。大守孟(左豈右頁)察孝廉,其子原平,大守王僧朗察孝廉,皆不就,大守蔡興宗,又欲舉原平次息為望孝,與會土高門相敵。則孝廉之選,頗有不拘門第者。

故史臣謂“漢世士務治身,忠孝成俗,至於乘軒服冕,非此莫由,晉、宋以來,風衰義缺,刻身厲行,事薄膏腴,孝立閨庭,忠被史策,多發溝畎之中,非出衣簪之下”也。然此言實因果倒錯。核其實,蓋由斯時膏腴之士,別有出身,不藉行譽,故孝義獲舉,偏在窮簷耳。

《自序》言:沈邵為安成相,郡民王孚,有學業誌行,見稱州裏,邵蒞任未幾而孚卒。邵贈以孝廉。其所以風厲之者,可謂至矣。然《袁粲傳》言:粲坐納山陰民丁彖文貨,舉為會稽郡孝廉免官。

《梁書·文學傳》:高爽,齊永明中贈王儉詩,為所賞,及領丹陽尹,舉爽孝廉,則藉賄賂、交遊而得之者,亦在所不免矣。魏韓麒麟嚐以州郡貢察,但檢門望為病,則拔忠孝於溝畎之中,究亦罕有之事也。

特詔選舉,晉初為盛。《武帝紀》:泰始四年,十一月,詔王公卿尹及郡、國守、相舉賢良方正直言之士。五年,十二月,詔州、郡舉勇猛秀異之才。七年,六月,詔公、卿以下舉將帥各一人。八年,二月,詔內外群官舉任邊郡者各三人。大康九年,五月,詔內外群官舉守、令之才。後世雖間有特詔,而希矣。

《成帝紀》:鹹和六年,三月,詔舉賢良直言之士。十一月,詔舉賢良。八年,正月,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馬隆傳》雲:泰始中,將興伐吳之役,下詔曰:“吳會未平,宜得猛士,以濟武功。雖舊有薦舉之法,未足以盡殊才。其普告州郡:有壯勇秀異,才力傑出者,皆以名聞。將簡其尤異,擢而用之。苟有其人,勿限所取。”

兗州舉隆才堪良將。此即《紀》所載五年十二月之詔也。觀於涼州之役,隆誠不愧壯勇秀異之目矣。

《王衍傳》:泰始八年,詔舉奇材可以安邊者。衍初好論縱橫之術,故尚書盧欽舉為遼東大守,不就。則非徒舉其所知,亦且指所宜任,誠得舉才之道矣。惜乎後世,此等舉措不恒有也。以至孝等實行獲舉者,多見《孝義》等傳中,此風厲之意多,求才之意少。北朝斯舉亦罕。

惟魏孝文大和十九年,十月,嚐詔州郡:“諸有士庶,經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長吏治,堪幹政事者,以時發遣。”出於常舉之外。

馬貴與雲:“任子法始於漢,尤備於唐。漢、唐史列傳,凡以門蔭入仕者,皆備言之。獨魏、晉、南北史,不言門蔭之法,列傳中亦不言以門蔭入仕之人。

“蓋兩漢入仕,或從辟召,或舉孝廉,至隋、唐則專以科目。以門蔭入仕者,皆不由科目與辟召者也。魏、晉以九品中正取人,所取多以世家為主。

“南北分裂,凡三百年,用人亦多取世族。南之王、謝,北之崔、盧,雖朝代推移,猶卬然以門地自負,上之人亦緣其門地而用之。其時仕者,或從辟召,或舉孝廉,雖與兩漢無異,而從辟召舉孝廉之人,則皆貴胄也。史傳不言以蔭敘入官,蓋以見當時雖以他途登仕版,居清要,亦皆世家也。”

案《魏書·房亮傳》言:其時邊州剌史,例得一子出身。蔭敘之法可考者,惟此而已。

劉毅病晉武賣官,錢入私門,北齊後主賜佞幸賣官,皆弊政非弊法。

惟宋明帝泰始二年,三月,令人入米七百石者除郡,減此各有差。《南史·本紀》。

魏明帝孝昌三年,二月,詔凡能輸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鬥二百斛賞一階。入二華州者,五百石賞一階。不限多少,粟畢授官。《魏書·本紀》。

莊帝班入粟之製: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

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依資格。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那。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那。《魏書·食貨誌》。則皆賣官之法也。

回避之法,此時仍有之。《晉書·華表傳》:子廙,妻父盧毓典選,難舉姻親,年三十五不得調。此猶曰人自避嫌,法無明禁也。劉弘之受敕選補荊部守宰也,見下。以襄陽授皮初,而朝廷用弘婿夏侯陟,弘乃表陟姻親,舊製不得相監,卒以授初,則其製仍存矣。

《周書·柳敏傳》:河東解縣人,起家員外散騎侍郎,累遷河東郡丞。朝議以敏之本邑,故有此授。敏雖統禦鄉裏,而處物平允,甚得時譽。然則統禦鄉裏,處事易於不平,尋常選用,亦或有回避之科矣。

禁錮之科,清議特重。《隋書·刑法誌》:謂梁士人有禁錮之科,亦以輕重為差。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陳重清議禁錮之科。若縉紳之族,犯虧名教,不孝及內亂者,發詔棄之,終身不齒。先與士人為婚者,許妻家奪之。

南朝惟革易之初,每加**滌。魏胡靈後之立釗,亦詔清議禁錮,悉與蠲除焉。叛逆之家,亦待詔書而免。

《晉書·忠議傳》:沈勁,年三十餘,以刑家子,不得仕進。郡將王胡之深異之,及遷司州,將鎮洛陽,上疏言:“其門戶累蒙曠**,不審可得特垂沛然,許臣所上不?”詔聽之。此特免一人者也。

《宋書·孝武帝紀》:孝建二年,九月,詔曰:“在朕受命以前,犯釁之門,尚有存者,子弟可隨才署吏。”則普與蠲除矣。蓋所以安反側也。

選授之權,實在吏尚。《宋書·蔡廓傳》:征為吏部尚書。因傅隆問中書令傅亮:“選事若悉以見付不論,不然,不能拜也。”亮以語錄尚書徐羨之。羨之曰:“黃門郎已下,悉以委蔡,吾徒不複厝懷。自此以上,故宜共參同異。”廓曰:“我不能為徐幹木署紙尾也。”幹木羨之小字。選案黃紙,錄尚書與吏部尚書連名,故廓雲紙尾。遂不拜。

可見吏部尚書,雖“由來與錄共選”,謝莊傳孝武詔語。實權皆在尚書矣。遇猜忌之主,或近習專朝,則令、錄、尚書,有共失其權者。宋孝武慮權移臣下,分吏部尚書置二人。見《宋書·謝莊、孔覬傳》。前廢帝時,蔡廓子興宗掌吏部,義恭錄尚書,興宗每陳選事,戴法興、巢尚之等輒點定回換。

《梁書·王亮傳》,言其建武末為吏部尚書,右仆射江祏管朝政,多所進拔,為士子所歸。亮自以身居選部,每持異議。及祏遇誅,群小放命,凡所除拜,悉由內寵,亮更弗能止。皆其事也。

山濤典選,史所稱美,然又言其再居選職,十有餘年,每一官缺,輒啟擬數人,詔旨有所問,然後顯奏,隨帝意所欲為先,則逢迎人主,不任受德,亦不任受怨者耳。

《外戚傳》:王蘊,遷吏部尚書郎。每一官缺,求者十輩。蘊無所是非。時簡文帝為會稽王,輔政,蘊輒連狀白之,曰:某人有地,某人有才。此亦山濤之類,而皆獲美譽,足見毀譽多操諸庸夫之口也。北朝亦重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