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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諸誌總序》雲:“魏、晉已來,遷徙百計。一郡分為四五,一縣割成兩三。或昨屬荊、豫,今隸司、兗。朝為零、桂之士,夕為廬、九之民。去來紛擾,無暫止息。版籍為之渾淆,職方所不能記。自戎狄內侮,有晉東遷,中土遺氓,播遷江外,莫不各樹邦邑,思複舊井。既而民單戶約,不可獨建。故魏邦而有韓邑,齊縣而有趙民。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遷流,迄無定托。邦名邑號,難或詳書。”
可見斯弊,由來已久。然終以錯雜為憂,則仍鮮治理之便矣。此土斷之所以亟。張普惠省減郡縣,史稱宰守因此綰攝有方,奸盜不起,民以為便,可見僑置之有害於治理也。南北分張,此弊彌甚。
《魏書·韓麒麟傳》:子顯宗上言:“自南偽相承,竊有淮北,欲擅中華之稱,且以招誘邊民,故僑置中州郡縣。皇風南被,仍而不改。凡有重名,其數甚眾。”
《北齊書·文宣帝紀》:天保七年,十一月,詔曰:“魏自孝昌已來,豪家大族,鳩率鄉部,托跡勤王,規自署置。或外家公主,女謁內成,昧利納財,啟立州郡。牧、守、令、長,虛增其數。求功錄實,諒足為煩。損害公私,為弊殊久。且五嶺內賓,三江回化。要荒之所,舊多浮偽。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戶之民,空張郡目。譬諸木犬,猶彼泥龍。今所並省,一依別製。”
於是並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縣、三鎮、二十六戍雲。《通鑒》:梁武帝大同五年,十一月,朱異奏:“頃來置州稍廣,而小大不倫。請分為五品。其位秩高卑,參僚多少,皆以是為差。”詔從之。於是上品二十州,次品十州,次品八州,次品二十三州,下品二十一州。
時上方事征伐,恢拓境宇。北逾淮、汝,東距彭城,西開牂牁,南平俚洞,紛綸甚眾、故異請分之。其下品皆異國之人,徒有州名,而無土地。或因荒徼之民所居村落,置州及郡、縣。刺史、守、令,皆用彼人為之。尚書不能悉領。山川險遠,職責罕通。五品之外,又有二十餘州,不知處所。凡一百七州。又以邊境鎮戍,雖領民不多。欲重其將帥,皆建為郡。或一人領二三郡大守。州郡雖多,而戶口日耗矣。觀此文,知齊文宣之詔,非過甚之辭也。
《晉書·傅玄傳》:玄子鹹上言:“舊都督有四,今並監軍,乃盈於十。夏禹敷土,分為九州,今之刺史,幾向一倍。戶口比漢,十分之一,而置郡縣更多。”晉初以是為病,況於南北朝之末?魏道武罷戶不滿百之縣,《本紀》天賜元年。而後周以戶數秩郡縣,縣下者亦不盈五百而已。奚啻十羊九牧哉?
外官僚屬:郡、縣各有舊俗,分曹往往不同。吏、卒皆有定員,視戶口多少為差。晉初嚐議省州、郡、縣半吏,以赴農功。《晉書·荀勖傳》。
蘇綽六條詔書曰:“善官人者必先省其官。官省則善人易充,善人易充,則事無不理。官煩則必雜不善之人,雜不善之人,則政必有得失。故語曰:官省則事省,事省則民清,官煩則事煩,事煩則民濁。案今吏員,其數不少。昔民殷事廣,尚能克濟,況今戶口減耗,依員而置,猶以為少?如聞在下州郡,尚有兼假。擾亂細民,甚為無理。悉宜罷黜,無得習常。”觀此,知吏員雖雲依戶口而定,實未必能遵行也。
《晉誌》雲:縣五百已上皆置鄉。三千已上置二鄉,五千已上置三鄉,萬已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縣率百戶置裏吏一人。其土廣人希,聽隨宜置。裏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此等製度,宋、齊、梁、陳,度當沿之。
《魏書·大武五王傳》:臨淮王譚曾孫孝友表言:“今製百家為黨族,二十家為閭,五家為比鄰。百家之內,有帥二十五,征發皆免,苦樂不均。羊少狼多,複有蠶食。此之為弊久矣。京邑諸坊,或七八百家,惟一裏正二史,庶事無缺,而況外州?請百家為四閭,閭二比。計族有十二丁,得十二疋貲絹。略計見管之戶,應二萬餘族,一歲出貲絹二十四萬疋,十五丁出一番兵,計得一萬六千兵。此富國安人之道也。”
《隋書·食貨誌》:北齊河清三年定令,命人居十家為比鄰,五十家為閭裏,百家為族黨,較魏製實省十二丁,即孝友之誌也。蘇綽六條之詔,謂“正長者治民之基,基不傾者上必安。黨族、閭裏,皆當審擇,各得一鄉之選,以相監統。”然暴政亟行之世,在上者之誅求愈烈,則在下者之困辱愈增,而其自視卑而不得有所為也亦愈甚。
劉曜為石勒所獲,北苑市三老孫機上書求見曜,見《晉書·曜載記》。尚有新城三老遮說漢王,壺關三老上書訟戾大子之遺風,後此則無聞矣。
《魏書·高祖紀》:大和十一年,十月,詔曰:“孟冬十月,民間歲隙,宜於此時,導以德義。可下諸州:黨裏之內,推賢而長者,教其裏人。”未嚐不欲複前代之遺規,然其效卒不可睹也。
《北史·魏宗室傳》:河間公齊之孫誌,為洛陽令。員外郎馮俊,昭儀之弟,恃勢恣撾所部裏正。誌令主史收係,處刑除官。由此忤旨,左遷大尉主簿。輦轂之下,裏正之見陵如此,況其遠者乎?
都邑之地,豪猾所萃,則擊斷之治尚焉。《晉誌》:縣皆置方略吏四人,而洛陽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此指方略吏言。《宋誌》雲:大祖元嘉十五年,縣小者又省之。鄴、長安置吏如三千戶以上之製。此等製度,曆代亦當略同也。北朝尚擊斷尤甚。《魏書·甄琛傳》:琛遷為河南尹。表言:“國家居代,患多盜竊。世祖廣置主司、裏宰,皆以下代令、長及五等散男有經略者為之,又多置吏士,為其羽翼,崇而重之,始得禁止。遷都已來,天下轉廣。四遠赴會,事過代都。五方雜遝,難可備簡。寇盜公行,劫害不絕。此由諸坊混雜,厘比不精,主司暗弱,不堪檢察故也。裏正乃流外四品,職輕任碎,多是下才,人懷苟且,不能督察。故使盜得容奸,百賦失理。邊外小縣,所領不過百戶,而令、長皆以將軍居之。京邑諸坊,大者或千戶、五百戶;其中皆王公、卿尹,貴勢、姻戚,豪猾仆隸,蔭養奸徒,高門邃宇,不可幹問;又有州郡俠客,蔭結貴遊,附黨連群,陰為市劫。比之邊縣,難易不同。請取武官中八品將軍已下,幹用貞濟者,以本官俸恤,領裏尉之任,各食其祿。高者領六部尉,中者領經途尉,下者領裏正。不爾,請少高裏尉之品,選下品中應遷者為之。”
詔曰:“裏正可進至勳品,經途從九品,六部尉正九品。諸職中簡取,何必須武人也?”琛又奏以羽林為遊軍,於諸坊巷司察盜賊。於是京邑清靜,至今踵焉。
《高崇傳》:子謙之,為河陰令。舊製,二縣令得麵陳得失。時佞幸之輩,惡其有所發聞,遂共奏罷。
謙之乃上疏曰:“豪家支屬,戚裏親媾,縲絏所及,舉目多是。皆有盜憎之色,鹹起怨上之心。縣令輕弱,何能克濟?先帝昔發明詔,得使麵陳所懷。臣亡父先臣崇之為洛陽令,常得入奏是非。所以朝貴斂手,無敢幹政。乞新舊典,更明往製。”崇奏在胡靈後時。此皆可見都邑之難治也。
北齊製:鄴令領右部、南部、西部三尉,又領十二行經途尉。凡一百三十五裏,裏置正。臨漳領左部、東部二尉。左部管九行經途尉。凡一百一十四裏,裏置正。成安領後部、北部二尉。後部管十一行經途尉。七十四裏,裏置正。
刺史之設,本所以資巡察,其後浸成疆吏,則司巡察者又別有其人,此亦猶明代於巡按之外,複遣巡撫也。
《宋書·禮誌》,謂古者巡守之禮,布在方策。秦、漢、曹魏,猶有巡幸之事,至晉世巡守遂廢。引武帝泰始四年詔,謂:“古之王者,以歲時巡守方嶽,其次則二伯述職,不然則行人巡省,撢人誦誌。今使使持節侍中副給事黃門侍郎,銜命四出,周行天下。親見刺史、二千石長吏,申喻朕心懇誠至意。訪求得失損益諸宜。觀省政治,問人間患苦。還具條奏,俾朕昭然,鑒於幽遠,若親行焉。”
下敘宋武帝永初元年遣使,文帝元嘉四年、二十六年東巡之事,其視之猶甚重。然克舉其實者似鮮。其事亦僅間有之。如宋元嘉三年、九年、三十年,明帝泰始元年,皆嚐遣使。北朝則高宗大安元年,高祖延興二年,大和八年、十四年,皆嚐遣使。孝靜帝天平二年,齊獻武王以治民之官,多不奉法,請送朝士清正者,州別遣一人問疾苦。周武帝建德五年遣使,詔意亦頗重視,皆見《紀》。
至齊孝武,征求急速,以郡縣遲緩,始遣台使,則擅作威福,其弊無窮,詳見《齊書·竟陵王子良傳》。後人所由訾遣使縱橫,本非令典也。
晉武帝訪王渾以元會問郡國計吏方俗之宜。渾言:“舊侍中讀詔,詔文相承已久,非留心方國之意。請令中書,指宣明詔,不複因循常辭。又先帝時正會後東堂見征、鎮長史、司馬,諸王國卿,諸州別駕。今若不能別見,可前詣軒下,使侍中宣問,以審察方國。”其視之意亦甚重。然後亦浸成具文。北齊尚有其禮,見《隋書·禮儀誌》。
晉武帝泰始三年,嚐詔郡、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然範寧為豫章大守,欲遣十五議曹下屬城采求風政,並吏假還訊問長吏得失,而徐邈與書,謂:“非徒不足致益,乃是蠶漁所資。”“自古已來,欲為左右耳目者,無非小人。”則雖守、相,欲明目達聰,猶不易也,況天朝乎?
晉武帝置南蠻校尉於襄陽,西戎校尉於長安,南夷校尉於寧州。元康中,護羌校尉後漢官。為涼州刺史,西戎校尉為雍州刺史,南蠻校尉為荊州刺史。江左初,省南蠻校尉。尋又置於江陵。改南夷校尉曰鎮蠻校尉。及安帝時,於襄陽置寧蠻校尉。以授魯宗之。宋世祖孝建中,省南蠻校尉。齊建元元年複置。三年省。延興元年置。建武省。護三巴校尉,宋置。建元二年,改為刺史。平蠻校尉,永平三年置,隸益州。護匈奴、羌戎、蠻夷、越四中郎將,晉武帝置,或領刺史,或持節為之。武帝又置平越中郎將,居廣州,主護南越。
官品之製,蓋始曹魏?故《通典》敘魏官,皆明列品第。《宋書·百官誌》備列九品之官,謂其定自晉世,晉殆亦沿之於魏也?晉初限田及衣食客、佃客,皆以官品差多少。《隋書·經籍誌》職官門,梁有徐宣瑜《晉官品》一卷。
梁武帝天監初,命尚書郎蔡法度定令為九品。至七年革選,徐勉為吏部尚書,又定為十八班。以班多為貴。將軍敘於百司之外,分十品、二十四班。《南史·勉傳》雲:天監初,官名互有省置。勉撰立選簿,有詔施用。其製開九品為十八班。自是貪冒苟進者,以財貨取通,守道淪退者,以貧寒見沒。則班蓋為選舉而設。陳亦分十八班。皆見《隋誌》。元魏九品,皆分正從,一品之中,複析為上中下,則一品而分為六矣。
大和二十三年,高祖次《職令》,世宗頒行之。四品已下,正從各分上下階,一品猶析為四。北齊因之。周盧辯依《周禮》定官製,內外皆分九命,以多為貴,實亦九品也。《周書·文帝紀》:魏廢帝三年,正月,始作九命之典,以敘內外官爵。以第一品為九命,第九品為一命。改流外品為九秩,亦以九為上。
《宋誌》所載,雜流技術,亦皆入品。至陳世則《隋誌》雲:官有清濁,又有流外七班,寒微之人為之。
《魏書·劉昶傳》載高祖臨光極堂大選,亦言八族已上,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之外,小人之官,複有七等雲。
官祿:《晉誌》惟載諸開府位從公、食奉日五斛。大康二年,又給絹,春百匹,秋絹二百匹,綿二百斤。元康元年,給菜田十頃,騶十人。立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特進、食奉日四斛。絹春五十匹,秋百五十匹,綿一百五十斤。菜田八頃,騶八人。光祿大夫、奉日三斛,絹春五十匹,秋百匹,綿百斤。菜田六頃,騶六人。尚書令、奉月五十斛,絹春三十匹,秋七十匹,綿七十斤。菜田六頃。騶六人。大子二傅同光祿大夫。五官。宋、齊、梁、陳,史皆不載。
北齊之製,見於《隋誌》。齊製多循後魏,蓋魏亦如是也。《通鑒》陳宣帝大建七年《注》,即以此為魏、齊之製。其製:
官一品,每歲祿八百匹,二百匹為一秩。從一品,七百匹,一百七十五匹為一秩。
二品六百匹,一百五十匹為一秩。從二品五百匹,一百二十五匹為一秩。
三品四百匹,一百匹為一秩。從三品三百匹,七十五匹為一秩。
四品二百四十匹,六十匹為一秩。從四品二百匹,五十匹為一秩。
五品一百六十匹,四十匹為一秩。從五品一百二十匹,三十匹為一秩。
六品一百匹,二十五匹為一秩。從六品八十匹,二十匹為一秩。
七品六十匹,十五匹為一秩。從七品四十匹,十匹為一秩。
八品三十六匹,九匹為一秩。從八品三十二匹,八匹為一秩。
九品二十八匹,七匹為一秩。從九品二十四匹,六匹為一秩。
祿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錢。事繁者優一秩,平者守本秩,閑者降一秩。長兼、試守者,亦降一秩。官非執事、不朝拜者,皆不給祿。
又自一品已下,至於流外、勳品,各給事力。一品至三十人。下至流外、勳品,或以五人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為等。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閑者降一等。
州、郡、縣製祿之法:刺史、守、令下車,各前取一時之秩。上上州刺史,歲秩八百匹,與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匹。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匹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匹。下中、下下,亦各以五十匹為差。
上郡大守,歲秩五百匹,降清都尹五十匹。上中、上下,各以五十匹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匹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匹。下中、下下,各以二十匹為差。上上縣,歲秩一百五十匹,與鄴、臨漳、成安三縣同。上中、上下,各以十匹為差。中上降上下三十匹。中中及中下,各以五匹為差。下上降中下二十匹。下中、下下,各以十匹為差。
州自長史已下,逮於史吏,郡縣自丞已下,逮於掾佐,亦皆以帛為秩。郡有尉者減丞之半。皆以其所出常調課之。其鎮將、戍主、軍主副、幢主副,逮於掾史,亦各有差。
諸州刺史、守、令已下,幹及力皆聽敕乃給。其幹出所部之人,一幹輸絹十八匹,幹身仿之。力則以其州、郡、縣白直充。盧辯之製:下士一命。一百二十五石。中士再命。已上,至於上大夫上士三命,下大夫四命,中大夫五命,上大夫六命。各倍之。上大夫是為四千石。卿七命。二分,孤八命。三分,公九命。四分各益其一。
公因盈數為萬石。其九秩一百二十石,八秩至於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俱為四十石。凡頒祿,視年之上下。畝至四釜為上年,上年頒其正。三釜為中年,中年頒其半。二釜為下年,下年頒其一。無年為凶荒,不頒祿。
魏初百官無祿,讀史者或以為異聞。然周製凶荒便不頒祿,與魏初亦何以異?曆代喪亂之際,減祿或不頒祿者甚多,又不獨一周世。《晉書·武帝紀》:泰始三年,九月,議增吏奉,賜王公已下帛有差。鹹寧元年,又以奉祿薄,賜公卿已下帛有差。可見前此奉祿甚薄,是時雖增,亦不為厚。
《簡文帝紀》:鹹安二年,三月,詔曰:“往事故之後,百度未充,群僚常奉,並皆寡約。今資儲漸豐,可籌量增奉。”是東渡之初,又曾減於西都也。孝武帝大元四年,三月,詔以“年穀不登,百姓多匱,九親供給,眾官廩奉,權可減半。”
據《簡文三子傳》,是時司徒已下,僅月稟七升,則又不止於減半巳。宋文帝元嘉之治,見稱江左,而二十七年二月,以軍興減百官奉三分之一。三月,淮南大守諸葛闡求減奉祿,同內百官,於是州及郡、縣丞、尉,並悉同減。至孝武帝大明二年,正月,乃複郡縣田秩,並九親祿奉。
《齊書·武帝紀》:永明元年,正月,詔曰:“守宰祿奉,蓋有恒準。往以邊虞,沿時損益。今區宇寧宴,郡、縣丞、尉,可還田秩。”則齊初又嚐以兵事減外官奉,北魏班祿,始於大和八年,而及十九年,《紀》即言其減閑官祿以裨軍國之用。
《於忠傳》雲:大和中,軍國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祿,四分減一。忠既擅權,欲以自固,乃悉歸所減之祿?則又不僅閑官。
《北史·齊本紀》,於文宣篡位後書:自魏孝莊已後,百官絕祿,至是複給焉,則其末造又嚐無祿也。
蓋行政經費,本在祿奉之外;而服官者當任職之時,隨身衣食,悉仰於官,古人亦視為成法;則無祿者亦不過無所得耳,原不至不能自給,此凶荒之所由可絕祿也。郡縣之官,取諸地方者,送迎之費為大。
《晉書·虞預傳》:太守庾琛,命為主簿。預上記陳時政所失,曰:“自頃長吏,輕多去來。送故迎新,交錯道路。受迎者惟恐船馬之不多,見送者惟恨吏卒之常少。窮奢極費,謂之忠義,省煩從簡,呼為薄俗。轉相仿效,流而不反。雖有常防,莫肯遵修。加以王途未夷,所在停滯,送者經年,永失播殖。一夫不耕,十夫無食,況轉百數,所妨不訾?愚謂宜勒屬縣:令、尉去官者,人船、吏侍,皆具條列,到當依法減省,使公私允當。”
曰有常防而莫肯遵修,欲使條列而為之減省,則因之為利,雖雲貪黷,資以去來,原非違法,故《隋誌》所載:梁世郡縣吏有迎新送故之員,各因其大小而置;陳世郡縣官之任、代下,有迎新送故之法,並以定令;可裁之以正而不能徑去也。漢世黃霸,即以長吏數易,送故迎新。公私費耗為病。
《南史·恩幸傳》雲:晉、宋舊製,宰人之官,以六年為限。近世以六年過久,又以三周為期,謂之小滿。而遷換去來,又不依三周之製。送故迎新,吏人疲於道路。
《魏書·高祖紀》:延興二年十二月詔,亦以“官以勞升,未久而代,送故迎新,相屬於路”為病。然此自遷代大數,送迎所費大多為之,於法、於理,之任、代下者,原不能令其自籌川費也。
居官時之所資,《齊書·豫章王嶷傳》言之,曰:宋氏已來,州郡秩奉及供給,多隨土所出,無有定準。嶷上表曰:
伏尋郡縣長、尉,奉祿之製,雖有定科,其餘資給,複由風俗。東北異源,西南各緒,習以為常,因而弗變。緩之則莫非通規,證之則靡不入罪。
臣謂宜使所在,各條公用。公田秩石,迎送舊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調,尚書精加洗核,務令優衷。事在可通,隨宜開許。損公侵民,一皆止卻。明立定格,班下四方,永為恒製。
從之。此所謂其餘資給,蓋即後世之陋規。取之者雖或損公侵民,循其本原所以供公用,故亦可洗核而不可禁絕也。
《齊書·王秀之傳》:出為晉平大守。至郡期年,謂人曰:“此邦豐壤,祿奉常充。吾山資已足,豈可久留,以妨賢路?”遂上表請代。夫曰豐壤祿奉常充,則瘠土有不給者矣。此亦所謂各由風俗者歟?
《南史·範雲傳》:遷零陵內史。舊政公田奉米之外,別雜調四千石。及雲至郡,止其半。百姓悅之。此蓋本供公用而浮取之者,能去其浮取之額,則為賢者矣。
《梁書·良吏傳》:伏暅為東陽大守。郡多麻苧,家人乃至無以為繩。
《北齊書·裴讓之傳》:弟讞之,為許昌大守。客旅過郡,出私財供給,民間無所豫。是則當時守、令,日用交際,悉出民間。此似為非法,然祿既薄矣,不於此取之,將安取之?此亦未違隨身衣食,悉仰於官之義。
朱修之為荊州刺史,去鎮之日,計在州然油及私牛馬食官穀草,以私錢六十萬償之。褚玠為山陰令,在任歲餘,守奉祿而已,去官之日,不能自致,留縣境種菜自給。儉不可遵,轉未免賢知之過也。特資用不由官給而由自籌,因之貪取者必眾,故以立法論則究非良規。
北魏崔寬,拜陝城鎮將,誘接豪右,宿盜魁帥,得其忻心。時官無祿力,取給於民。寬善撫納,招致禮遺,大有受取,而與之者無恨。此已為非道。
若《南史·宗元饒傳》言:合州刺史遣使就渚斂魚,又令人於六郡丐米;《梁書·宗室傳》言:益州守、宰、丞、尉,歲時乞丐,躬曆村裏:則更不成事體矣。令長為真親民之官,故其所取,皆在民間。若州郡則有更取之於縣者。
《朱修之傳》言其刺荊州時,百城貺贈,一無所受,可見時以有所受為常。
《南史·傅昭傳》言:昭遷臨海大守,縣令嚐餉粟,置絹於簿下,昭笑而遣之,此亦必非獨餉昭者也。
侯景之亂,京官文武,月別惟得廩食,多遙帶一郡縣官而取其祿,《隋書·食貨誌》。則京官取資於外前世又早啟其端矣。外官祿奉供給,取諸地方,蓋隨土所出,無畫一之法。即內官亦或諸物雜給,但以錢論直。
《梁書·武帝紀》:大通元年,五月,詔曰:“百官奉祿,本有定數。前代以來,皆多平準。頃者因循,未遑改革。自今已後,可長給見錢。依時即出,勿令逋緩。”
蓋用實物者,平準或難優衷,故欲革其弊也。其給田者,亦病斂獲之時,不能與在任之日相應。
《宋書·良吏阮長之傳》言:時郡縣田祿,以芒種為斷,此前去官者,則一年秩祿,皆入前人,此後去官者,則一年秩祿,皆入後人。元嘉末始改此科,計月分祿。此皆沿用實物之弊也。
《隋書·蘇孝慈傳》雲:先以百寮供費,台、省、府、寺,鹹置廨錢,收息取給,孝慈以為官民爭利,非興化之道,上表請罷之。請公卿已下,給職田各有差。廨錢之製,當亦沿自南北朝時。蓋許其回易,非如後世之存商取息,故以與民爭利為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