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封建
晉初封建之製,及其時之人論封建之語,《晉書·地理誌》雲:“古者有分土,無分民。若乃大者跨州連郡,小則十有餘城,以戶口為差降,略封疆之遠近,所謂分民,自漢始也。”
案古之建國,本為理民,其後此意無存,而徒以封爵為榮祿,則終必至於此而後已。此亦欲藉封建為屏藩者,所以卒無所就也。斯時也,封君之朘取其民,誠不如古代之悉,然邑戶粟米,盡歸私室,徐陵食建昌,邑戶送米至水次。仍有損於國計。故度支窘促之時,所以分其下者,亦不能厚。
《地理誌》又雲:“江左諸國並三分食一。大興元年,始製九分食一。”
《陳書·世祖高宗後主諸子傳》雲:“江左自西晉相承,諸王開國,並以戶數相差,為大小三品。武帝受命,自永定訖於禎明,惟衡陽王昌,特加殊寵,至五千戶,其餘大國不過二千戶,小國千戶而已。”蓋為物力所限也。
以無治民之實,故王侯多不居其國,而朝聘之典亦浸荒。
《晉書·禮誌》雲:“魏製藩王不得朝覲。明帝時有朝者,皆由特恩,不得以為常。及泰始中,有司奏諸侯之國,其王公已下入朝者,四方各為二番,三歲而周。周則更始。若臨時有故,卻在明年。明年來朝之後,更滿三歲乃複朝,不得違本數。不朝之歲,各遣卿奉聘。奏可。江左王侯不之國,其有受任居外,則同方伯、刺史、二千石之禮,亦無朝聘之製,故此禮遂廢。”是其事也。
王侯兼膺方麵之寄,似足以舉屏藩之實,然西晉已事,徒成亂源;宋武欲以上流處諸子,亦開喪亂之端;其事皆已見前矣。齊世諸王,受禍尤酷。
《南史·齊武帝諸子傳》:明帝遣茹法亮殺巴陵王子倫,子倫時鎮琅邪城,有守兵,子倫英果,明帝恐不即罪,以問典簽華伯茂,伯茂曰:“公若遣兵取之,恐不即可辦,若委伯茂,一小吏力耳。”既而伯茂手自執鴆逼之,左右莫敢動者。
子倫整衣冠出受詔,謂法亮曰:“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昔高皇帝殘滅劉氏,今日之事,理數固然。”
舉酒謂亮曰:“君是身家舊人,今銜此命,當由事不獲已。此酒差非勸酬之爵。”因仰之而死。時年十六。法亮及左右皆流涕。
此蓋當時之人,哀殺戮之甚,為此慘楚之辭,非必實錄。如所記,子倫慷慨如此,何待伯茂執鴆逼之?故知《南史》此處,亦兼采兩說也。然時製之極弊,則可想見矣。
李延壽論之曰:“齊氏諸王,並幼踐方嶽,故輔以上佐,簡自帝心。勞舊左右,用為主帥。州國府第,先令後行。飲食遊居,動應聞啟。端拱守祿,遵承法度,張弛之要,莫敢厝言。行事執其權,典簽掣其肘。處地雖重,行止莫由。威不在身,恩未接下。倉卒一朝,事難總集,望其釋位扶危,不可得矣。
路溫舒雲: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斯宋氏之餘風,及在齊而彌弊。”然使諸王皆長大能自專,則又成梁世之禍矣。秉私心以定製,固無一而可哉!是時行事、典簽,亦有因守正而為諸王所害者。
《南史·齊高帝諸子傳》:長沙威王晃,為豫州刺史,每陳政事,輒為典簽所裁,晃殺之。晃乃粗人,典簽之裁之,未必不合於義。
又《梁武帝諸子傳》:南康簡王績,子會理,為湘州刺史。多信左右。行事劉納每禁之。會理心不平,證以臧貨,收送建業。納歎曰:“我一見天子,使汝等知。”會理令心腹於青草湖殺之,百口俱盡。此則其曲必在會理矣。抑且不必會理所為也。大抵行事尚有正人,典簽則多佞幸,故其弊更甚。
《江革傳》:革為晉安王長史尋陽大守,行江州府事。徙廬陵王長史,大守行事如故。時少王行事,多傾意於簽帥,革以正直自居,不與典簽趙道智坐,道智因還都啟事,麵陳革惰事好酒,遂見代,可以見其一斑也。
《魏書·官氏誌》雲:皇始元年,始封五等。天賜元年,九月,減五等之爵,始分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號。皇子及異姓元功上勳者封王。《北史·陸俟傳》雲:初爾朱榮欲循舊事庶姓封王,由是封子彰濮陽郡王,尋而詔罷,仍複先爵,則異姓封王之製久廢。宗室及始蕃王皆降為公。諸公降為侯。侯、子亦以是為差。
於是封王者十人,公者二十二人,侯者七十九人,子者一百三人。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縣,子封小縣。王第一品,公第二品,侯第三品,子第四品。延興二年,五月,詔舊製諸鎮將、刺史假五等爵及有所貢獻而得假爵者,皆不得世襲。又雲:舊製諸以勳賜官爵者,子孫世襲軍號,大和十六年,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襲爵而已。
《文獻通考》雲:“元魏時封爵所及尤眾。蓋自道武興於代北,凡部落大人與鄰境降附者,皆封以五等,令其世襲,或賜以王封。中世以後,不緣功而封者愈多。
《程駿傳》載獻文崩,初遷神主於大廟,有司奏舊事廟中執事官例皆賜爵,今宜依舊。詔百寮詳議,群臣鹹以宜依舊事。駿獨以為不可。
表曰:臣聞名器帝王所貴,山河區夏之重,是以漢祖有約,非功不侯,未聞與事於宗廟,而獲賞於疆土。雖複帝王製作,弗相沿襲,然一時恩澤,豈足為長世之軌乎?書奏,從之,可見當時封爵之濫。
然高允在大武時以平涼州勳封汶陽子,至文成時,史言其為郎二十七年不徙官,時百官無祿,允第惟草屋,衣惟縕袍,食惟鹽菜,恒使諸子采樵自給,則雖有受封之名,而未嚐與之食邑。又道武以來,有建業公、丹陽侯、會稽侯、蒼梧伯之類,此皆江南土地,可見當時五等之爵,多為虛封。
前史雖言魏製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案《魏書·高祖紀》:大和十八年,十二月,詔王、公、侯、伯、子、男開國食邑者,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然若真食五分之一,則不至如高允之貧。且受封丹陽、會稽、等處者,雖五分之一,亦於何取之乎?”
案《魏書·地形誌》言:“魏自明、莊,寇難紛糾,攻伐既廣,啟土逾眾,王公錫社,一地累封,不可備舉,故總以為郡。”一地累封,食祿更於何取給?足證馬氏所雲之弊,至叔世而愈甚。
然《張普惠傳》言:普惠為尚書右丞。時詔訪冤屈,普惠上書言:“故尚書令臣肇,未能遠稽古義,近究成旨,以初封之詔,有親王二千戶,始蕃一千戶,二蕃五百戶,三蕃三百戶,謂是親疏世減之法;又以開國五等有所減之言,以為世減之趣;遂立格奏奪,稱是高祖遺意,仍被旨可。今諸王五等,各稱其冤,七廟之孫,並訟其切,陳訴之案,盈於省曹,朝言巷議,鹹雲其苦。”
然則不給祿者乃漢人如高允之儔,彼其所謂親戚、勳臣者,固未嚐不朘我以生也,亦可見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矣。
周武帝保定二年,四月,詔曰:“比以寇難猶梗,九州未一。文武之官,立功效者,雖錫以茅土,而未及租賦。諸柱國等勳德隆重,宜有優崇。各準別製邑戶,聽寄食他縣。”則初亦未能給祿也。
三年,九月,初令世襲州、郡、縣者改為五等爵。州封伯,郡封子,縣封男。此則以封建之名,去封建之實矣。
閔帝元年,正月,詔封李弼為趙國公,趙貴為楚國公,獨孤信為衛國公,於謹為燕國公,侯莫陳崇為梁國公,中山公護為晉國公,邑各萬戶。
宣帝大象元年,五月,以洺州襄國郡為趙國,齊州濟南郡為陳國,豐州武當、安富二郡為越國,潞州上黨郡為代國,荊州新野郡為滕國,邑各一萬戶,令趙王招、陳王純、越王盛、代王達、滕王逌並之國。
史論其事曰:大祖之定關右,日不暇給,既以人臣禮終,未遑藩屏之事。晉**輔政,爰樹其黨。宗室長幼,並據勢位,握兵權。雖海內謝隆平之風,而國家有磐石之固矣。高祖克翦芒刺,思弘政術。懲專朝之為患,忘維城之遠圖。外崇寵位,內結猜阻。自是配天之基,潛有朽壤之墟矣。宣皇嗣位,凶暴是聞。芟刈先其本枝,削黜遍於公族。雖複地惟叔父,親則同生,文能附眾,武能威敵,莫不謝卿士於當年,從侯服於下國。號為千乘,勢侔匹夫。是以權臣乘其機,謀士因其隙,遷邑鼎速於俯拾,殲王侯烈於燎原。悠悠邃古,未聞斯酷。豈非摧枯拉朽易為力乎?”《周書·文閔明武宣諸子傳論》。
周勢之孤,誠如所論。然使武帝不能去其芒刺,周之亂,又寧俟靜帝時乎?秉私心以定製,固無一而可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