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和
“致中和”三個字出於《中庸》。《中庸》說:“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在宋明道學中,這幾句《中庸》引起了很大的討論。程明道說:“天地之常,以其心普萬物而無心;聖人之常,以其情順萬物而無情。故君子之學,莫若廓然而大公,物來而順應。”聖人的心,如明鏡,如止水,是廓然大公的。因為它是廓然大公的,所以亦無所偏倚,無所偏倚謂之中。因為它無所偏倚,所以遇到事物,當喜即喜,當怒即怒,當哀即哀,當樂即樂。此即所謂發而皆中節,此即謂之和。朱子說:“喜怒哀樂,各有攸當,方其未發,渾然在中,無所偏倚,故謂之中。及其發而皆得其當,無所乖戾,故謂之和。”此所謂中的意義,是無所偏倚,不是無過不及。已發的喜怒哀樂,可有過或不及,而此所謂中,是“未發”,所以不但無過不及,且亦無無過不及可說。未發已發,後亦成為宋明道學家所常用的名詞。他們又常引《易·係辭》“寂然不動,感而遂通”之語。聖人的心,未發時如明鏡止水,是“寂然不動”;已發時,喜怒哀樂,各得其當,是“感而遂通”。
以上是宋明道學家對於《中庸》裏“中和”二字的解釋。我們於此篇所說的中和,與宋明道學家所說者不同,或與《中庸》所說者亦不盡同,不過我們於此篇所說的中和,確是中國思想中兩個重要的觀念。
和與同不同。《國語·鄭語》引史伯雲:“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以他平他謂之和”,如以鹹味加酸味,即另得一味。酸為鹹之“他”,鹹為酸之“他”,以“他”平“他”,即能另得一味,此所謂“和實生物”。鹹與鹹是同,若以鹹味加鹹味,則所得仍是鹹味。此所謂“以同裨同”,“同則不繼”也。推之,若隻一種聲音,則無論如何重複之,亦不能成音樂。若隻一種顏色,則無論如何重複之,亦不能成文采。必以其“他”濟之,方能有成。
《左傳》昭公二十年引齊侯問晏子雲:“和與同異乎?”晏子對曰:“異。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左火右單)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泄其過。……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一,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此又提出過、不及二觀念。不同的原素,合在一起,可以另成一物。但合成此物之不同的原素,必須各恰如其分量,不可太多,亦不可太少。若太多或太少,則即不能成為此物。不太多,不太少,即是無過不及。無過不及即是中。所以說和必須兼說中。此所說或不是晏子的本意,但說和必須兼說中,這是一定的。
以上所說,可以說是有現在所謂辯證法的意思。甲的“他”是非甲。甲與非甲合,能成為乙。此可以說是相反相成,由矛盾到統一。成為乙之甲與非甲,必各恰如其分量,不多不少。甲或非甲,若有一太少,則不成為乙,若有一太多,亦不能成為乙。甲及非甲的量變,可以造成其所成的物的質變。此可以說是由量變到質變。
一個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是多方麵的。這各方麵的要求,都要於相當程度內得到滿足,然後一個人才能保持一個健全的身體,健全的人格。有許多生理的或心理的疾病,都是由於人的某方麵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太被壓抑所致。這是我們所都知道的。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怎樣算是“於相當程度內,得到滿足”呢?怎樣的滿足,算是在相當程度內?又怎樣的滿足,算是超過相當程度呢?一種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的滿足,若達到一種程度,以致與別種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發生衝突,此即是此種要求的滿足,超過相當程度。超過相當程度,即是太過。若此種要求的滿足,尚未達到此程度,而即受壓抑,或此種要求,根本即未得任何滿足,此即是此種要求的滿足,未達到相當程度。未達到相當程度,即是不及。此種要求的滿足,若到一恰好的程度,既不與別種要求衝突,亦不受不必要的壓抑,無太過亦無不及,則其滿足即是得中,即是中節。
例如,對於有些人,喝酒是一個很強烈的要求。在普通的情形中,一個人喝酒,若至一種程度,以致其身體的健康,大受妨礙,則其喝酒即為太過。若其喝酒,有一定的限度,並不妨礙其身體的健康,而卻因別種關係(例如美國政府行禁酒律之類),而不喝酒,則其喝酒的要求,即受到不必要的壓抑。如此則其喝酒的要求的滿足,即是不及。此所謂不必要,是對於此人的本身說;此所謂不及,亦是對於此人的本身說。喝酒的過或不及,本都是因人而異的。若一個人喝酒,隻喝到恰好的程度,既不妨礙他的身體的健康,亦不使其喝酒的要求,受不必要的壓抑,則其滿足即是得中,即是中節。
若一個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及心理的要求,都是這樣中節,都各得到相當的滿足,而又都各不相衝突,這種狀態,即謂之和。一個人在生理方麵,若得到和,則即可有一健康的身體;在心理方麵,若得到和,則即可有一健全的人格。舊日謂人有病,為“身體違和”。這句話是很有道理的。
一個健康的身體,健全的人格,都可以說一個和。這和中有許多不同的原素。這些原素,在其適當的分量下,是“相成”的。但若一過了適當的分量,則即“相反”了。若其相反,則和即沒有了。例如在普通情形下,一個人一頓吃三碗飯,是有益於他的健康的,但若他一頓吃十碗飯,則不但不能有益於他的健康,而且有害於他的健康了。飯的增加,對於他的健康說,是由量變到質變。各種要求的滿足,在恰好處是中,不到恰好處,或超過恰好處,是過或不及。這其間亦有由量變到質變的情形。
或可問:本書第一篇說尊理性,豈非教人使理性壓抑其他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於此我們說:理性的功用,並不是壓抑其他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而是指導,或節製那些要求,使其滿足,無過不及。我們說,有道德的理性,有理智的理性。先就理智的理性說,其功用是如上所說,是顯而易見的。一個人要喝酒,到哪裏去喝酒,用什麽方法去買酒,這都是要靠理性的指導。喝多少不至於妨害身體,妨害事業,這亦要靠理性的節製。如果一個人喝十杯酒,可以得到快樂,而不至於妨害身體,妨害事業,理性對於這種滿足,隻有讚助,決不禁止。所以孔夫子亦說:“惟酒無量,不及亂。”
我們於以上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的衝突,隻是就一個人的本身說。就社會方麵說,一個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亦可以與別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相衝突。道德的規律,對於人的要求,製定一個界限,使人與人不相衝突。就這一方麵說,則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合乎此界限者,是合乎中,是中節。其超乎此界限者,是太過,不及此界限者,是不及。《詩序》有幾句話,說:“發乎情,止乎禮義。發乎情,人之性也;止乎禮義,先王之澤也。”“發乎情”是就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說,“止乎禮義”是就道德的規律說。發乎情是人之性,止乎禮義是社會的製裁。社會中的人,每人都多少如此行,每人都應該完全如此行。所謂道德的理性的功用,即在於使人知道這些界限,使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都合乎這方麵的中。
一個社會中的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如皆合乎這方麵的中,則這個社會,即是一個健全的社會。一個健全的社會,亦可以說是一個和。在這一方麵,各人的各方麵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亦有相反相成,由量變到質變的情形。
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的滿足,在其本身看,是合乎中者,但在社會方麵看,不一定是合乎中,而或者是太過,或者是不及。如其是太過,則社會必須製裁之,其個人的道德的理性,亦應製裁之。因此,常有些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要求,受到壓抑。這壓抑,就這些人的本身方麵看,是不必要的。但在社會方麵看,則是必要的。這一點常引起許多思想上的混亂。有些人常把這兩方麵的必要或不必要弄混,以為在一方麵是必要或不必要者,在其他方麵,亦是必要或不必要。這“以為”是完全錯誤的。
例如一個人的所謂領袖欲特別強,但他的才能,都很不配當領袖。就他本身方麵看,他的這欲若得不到相當的滿足,他或者要瘋。在其個人方麵看,他的領袖欲的相當滿足是合乎中,但在社會方麵看,他的領袖欲的相當滿足是太過。在這種情形下,社會隻能向他說:你的才能,不能當領袖,你若因不能當領袖而瘋,我們隻好把你送入瘋人院。社會的這種辦法,我們不能說它有什麽錯誤。
在社會方麵看,“發乎情”而不能“止乎禮義”的要求,是應該製裁的。這種要求,宋明道學家謂之欲,或私欲,或人欲。他們說欲是惡的。這是一定不錯的,因為所謂欲者,照定義是超過道德的規律的要求,照定義它即是惡的。所以說欲是惡,實等於說,凡是不道德的是不道德的。但後來反道學的人,如戴東原等,常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要求是不可,亦不應該壓抑的,而宋明道學家卻專愛壓抑之。所以宋明道學家是“以理殺人”,太不講人道。這種辯論,不是誤解了宋明道學家所謂欲的意義,即是陷入上所說思想上的混亂。
我們於以上說中和,是就一個人的本身說,或是就一個社會中的各個人對於社會及別個人的關係說。若就一個社會中的各種人對於社會及別種人的關係說,則亦有中和可說。此所說社會中的各種人,指社會中的操各種職業的人說。例如當學校教員的人,做生意的人,等等,皆此所謂各種人。舊說“七十二行,行行出狀元”。各行的人,即此所謂各種人。此各種人中,每種人皆有他們對於社會的權利及職分,及對於別種人的權利及職分。在普通的情形中,人對於求權利,總易偏於太過,而對於盡職分,則總易偏於不及。社會中的各種人亦是如此。他們對於要權利總易偏於太過,對於盡職分,總易偏於不及。此所謂過或不及,又是以什麽為標準呢?各種人要他們的權利,有一個界限,過了這界限即與社會中的別種人的權利,發生衝突或妨礙。這個限度,即是中,合乎這個限度的,即是得中,即是中節,超乎這個限度的,即是太過。每種人盡他們的職分,亦有一個界限,如不到這個界限,則即不能滿足社會對於這一種事的需要。這個限度即是中,合乎這個限度的即是得中,即是中節,不及這個限度的,即是不及。如果一個社會中的各種人,要權利,盡職分,皆合乎中,則此社會,即得到和。一個社會,不是隻一種人所能組織成的。它需要許多種不同的人。它需要“異”。這些異,就其是異說,是“相反”。但他們都合在一起,方能組織成社會。就其合在一起說,是“相成”。他們的相成,靠他們的要權利,盡職分,都合乎中,以構成一個和。
或可說,這一種說法,是社會上統治階級所用以壓製被壓迫階級者。照資本家的說法,資本階級及勞工階級,都是社會,至少是社會的經濟方麵所必需的。這兩個階級,應該互相幫助,而不應互相仇視。從前亞裏士多德,對於希臘的奴隸製度,亦有類此的辯護。他說:有些人是天生隻能做工具的,有些人是天生能用工具的。能用工具的做主人,隻能做工具的做奴隸,這是最合乎天然的。在中國,孟子對於當時的貴族政治,亦有類此的辯論。孟子說:“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於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人。天下之通義也。”照這個“通義”推下去,則社會中有一類的人永遠是“治於人”而“食人”者,有一類的人永遠是“治人”而“食於人”者。前者是被統治階級,後者是統治階級。統治階級,永遠用這一套理論,麻醉被統治者,使他們於被統治外,還要心悅誠服地讚頌統治者的聖德神功。現在我們講這一套理論,恐怕對於統治階級,有“助桀為虐”的嫌疑。
於此我們說,我們所謂各種人,並不是指階級說。在有階級的社會製度裏,其政治的或經濟的製度,使有些人,子子孫孫都在某階級裏,使又有些人,子子孫孫都在另一階級裏。在奴隸社會中奴隸世代是奴隸,主人世代是主人。在貴族政治裏,平民世代是平民,貴族世代是貴族。即在資本主義的社會裏,在政治法律方麵看,對於勞工之成為資本家,固然沒有限製,但在經濟方麵看,則勞工之成為資本家,若不是完全地不可能,亦是僅次於不可能。一個人當了勞工,他子孫還是當勞工的機會,不是百分之百亦是百分之九十九。但我們於上文所說,社會上的各種人,則不是如此。一個人如已當了三十年的教員,大概他不大容易改行。但是他的兒子則是可以隨便入別的什麽行的。對於一個社會說,這些各種人必須有。一個社會必須由這些各種人構成。這些各種人,要權利,盡職分,都必須合乎中,以得到和。任何社會都多少是如此,都應該完全如此,不管一個社會是什麽種的社會。有階級的社會是如此,無階級的社會亦是如此。
因為中和的道理是通用於任何種的社會,所以有階級的社會亦引用它以維持其階級製度。但這引用是錯誤的。因照這個道理,社會所必需要的是各種人,而不是各階級。一個社會之是有階級的社會,是客觀的“勢”所決定。在此種勢下,有些種人,固必須成為某階級,但如此種勢已去,一個社會可以成為無階級的社會時,而為某階級之某種人,仍欲維持其階級,則此種人所要之權利,即是太過,不合乎中。他們要權利太過,超過了中,則不但不能得到和,而且有害於和。
例如執掌政權的人,本亦是社會上的一種人。但在某種“勢”下,這種人成了世襲的,因此即成了一種階級。在這種勢下,這種製度,是一個社會所必需的。但如此種勢已去,一個社會可以不需要世襲的政治上的統治階級,而在此階級裏的人,仍要維持他們的權利,則他們的要權利即為太過。社會中的別種人,對於他們的太過的要求,當然可以,而且應該製裁。這種製裁,如果是以暴力出之,即所謂革命。
照以上所說,我們可知,我們於此篇所說的道理,不能為所謂統治階級所引用,以麻醉被統治的階級,事實上確有人如此地引用,但如此地引用是錯誤的。
“致中和”應用在政治社會哲學方麵,即是民治主義。《中庸》說:“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為大也。”在一個民治主義的社會裏,人的生活,即有這種情形。我們可以說:“此民治主義之所以為大也。”在民治主義的社會裏,在不妨礙別人的自由的範圍裏,一個人的生活,可以完全地自由。這個範圍的界限,即是我們於上文所說中的界限。不到這個界限者謂之不及,超過這個界限者謂之太過,合乎這個界限者謂之得中,謂之中節。就社會中的各種人說,亦是如此。社會中各個人,及各種人,行為俱中節,則社會即是一大和。大和即是舊說所謂太和。這種社會所寶貴的是異而不是同。合許多中節的異,以成一大和。這個大和,是社會的理想的境界,人類的社會,是向著這個理想改進的。
還有所謂國際主義與民族主義的問題。有些人以為,如果國際主義成功了,則各民族的特色,必定都不能存在。這“以為”是錯誤的。如果真正的國際主義成功了,在所謂大同世界中,各民族的異,不但依舊存在,而且大家還要特別尊重其存在。在所謂大同世界中,各個人的異,各民族的異,都存在,而且大家都還特別尊重其存在。不過這許多的異,都是中節的異。合這許多中節的異,以成一大和。這大和即所謂大同世界。大同並不是同,而是所謂太和。
這已是一很高的境界了。但於此境界之上,還有宋明道學家所謂“萬物各得其所”或“無一物不得其所”的境界。此境界亦是一太和。不過此太和不僅包括所有的人,而且包括所有的物。物得其所是幸福的。例如一人有快樂幸福,我們說他是“得其所哉”。這是“得其所”的確切意義。萬物“各”得“其”所,“各”字“其”字表示出“萬物並育而不相害,道並行而不相悖”,“和而不同”的意思。這種境界,是“致中和”的極則。所以說:“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
(選自《新世訓》,1940年7月開明書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