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與品行 人性是善是惡

從社會之觀點,以說善惡,其善惡是道德的善惡。道德的善惡,隻可對於人說。舊說中討論人性善惡問題者,其所謂善惡,均就道德的善惡說。

所謂人性,有各種意義。凡討論此問題者,於討論之時,須先說明其所討論者是人之性或人所有之性,以免無謂的糾紛。

先就人之性說,從真際或本然之觀點看,有人之性者之義理之性,即人之所以為人者,不能說它是善的或是惡的,即是無善無惡的。從實際的觀點看,人之性是屬於人之類之物之完全的典型,可以說是至善的。有人之性者之氣質之性是可以很善或不很善的。有人之性者之氣質,亦可以是很善,可以是不很善的。或亦可以說,有人之性者之氣質之性,可有三品;其氣質亦可有三品。

從實際或自然之觀點看,有人之性者亦是實際的物。若實際的物均可說是善的,則有人之性者亦可說是善的。有人之性者可說是善的,因為人之性可說是至善的。

從實際的物之觀點說,凡實際的物皆以其自己之好惡為標準,作善惡之判斷。有人之性者,亦可以從其所有之人之性發出之好惡為標準,作善惡之判斷,如以此為標準作善惡之判斷,則自然以人之性為是善的。

從社會之觀點說,人之性亦是善的,其說詳下。現且說,從真際之觀點說,人之性是無善無惡的;從實際之觀點說,人之性是善的;從實際的物之觀點說,人之性是善的;從社會之觀點說,人之性亦是善的。照我們的說法,人之性可以說是,徹頭徹尾地“無不善”。

我們以上所說關於善之諸分別,在舊說中無有。在程朱及一般宋明道學家之哲學中,所謂善即是道德的善;而整個宇宙,亦是道德的,我們的說法,不是如此。我們以為道德之理,是本然的,亦可說是宇宙的。但宇宙中雖有道德之理,而宇宙卻不是道德的。

我們說,從社會之觀點看,人之性是善的;此即是說,若從社會所立對於善之標準說,人之性亦是善的。社會所立對於善之標準,即是道德的標準,所以合乎此標準之善即是道德的善。

從道德的善說,人之性亦是善的,因為人之性之內容中,即必須有道德。人之性即是人之所以為人者,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此人之所以為人者,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若用言語說出,即是人之定義。人之有社會,行道德,不能不說是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之一重要方麵。所以在人之定義中,我們必須說及人之有社會,行道德。此是人之定義之一部分的內容,亦即是人之理、人之性之內容。這一點即主張人性惡者,如荀子,亦是承認的。荀子說:“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有知而無義。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故最為天下貴也。”(《王製》篇)又說:“故人之所以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無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獸有父子而無父子之親,有牝牡而無男女之別。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禮;禮莫大於聖王。”(《非相》篇)荀子這兩段所說,是就人之所以為人,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說,此兩段話,即孟子說,亦不過如此。

孟荀所以有爭辯,並不是因為他們對於人之所以為人,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有什麽不同的見解,其所爭者在於:此人之所以為人,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是人生來即有,抑是生後學習而得?換句話說,人之性對於人,是俱生的,抑是後得的?

照性字之原來的用法,凡可稱為一事物之性者,均是與此事物之有而俱有,所謂“生之謂性”。照性字之這樣的用法,一事物之性,如果它是性,當然都是俱生的;後得者不名為性而名為習。不過我們所謂性,並不是用“生之謂性”之義。照我們的說法,凡事物屬於某類,即依照某理而有某性。所以照我們的說法,一事物之性可以是俱生的,亦可以是後得的。

若說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則即是主張舊說中之性善說;若說它是後得的,則即是主張舊說中之性惡說或無善無惡說;若說人之性對於有些人是俱生的,對於有些人是後得的,則即是主張舊說中之有性善有性不善說。

究竟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或後得的?現在我們所有的人都有人之性,這是不成問題的。即我們所認為最不道德的人,我們可以罵他為“不是人”者,亦不能不說他有人之性。因為他亦是在社會中生活者。隻要是在社會中生活者,多少總有點人之性。問題是:現在我們所有的人之人之性,是生來俱有的,抑是後來學習得來的?

有兩種方法可以解答這個問題,一種是形式的,邏輯的;一種是實際的,科學的。中國哲學家,自孟荀以下,於討論此問題時,所用之方法,多是實際的、科學的;他們大都根據實際的事實,以證明人之本來是善或是惡。孟子說:“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他以為此惻隱之心,即是仁之端。人皆生而有諸善端。所謂道德,不過是此諸善端之擴充。孟子所舉之事實的例,以後宋明道學家皆常用之,以證明人之本來是善。荀子亦舉人之“生而有好利”“生而有疾惡”“生而有好聲色”等事實的例,以證明人之本來是惡。這些事實的例,以及現在心理學中所講關於人性諸理論,我們現均不引用。我們是講哲學,並不是講科學。就講哲學的立場,我們隻用形式的,邏輯的方法,以解決這個問題。

無論我們以為人所有之人之性是俱生的或是後得的,我們必須承認,現在所有的人,是都有人之性的,此點上文已說到。即令我們說人所有之人之性是後得的,我們亦須承認,人之為物,必有一種結構,使之能學得人之性。此即是說,人必有對於人之性之氣質,方可有人之性,此氣質必是俱生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物,皆能學得人之性。其所以不能學得人之性者,因其本來無此種氣質也。若本來無此種氣質,則無論如何學習,終如以沙煮飯,終不能成。若說此種氣質亦是學得的,則我們亦須承認,人必須有一種結構,使之可以學得此種氣質,其理由還是因為不是所有的物皆能有人之性。如此無論如何推下去,我們總可以說,人必須生來即有對於人之性之氣質,或此種氣質之氣質,或此種氣質之氣質之氣質。如此可以寫得很長,而我們的理由,總是不變。荀子亦說:“然而途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義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法正之具,然則其可以為禹,明矣。”(《性惡》篇)“知仁義法正之質,能仁義法正之具”,正是對於人之性之氣質,或此種氣質之氣質。

若人皆生而有對於人之性之氣質,或此種氣質之氣質,則人必生而即有所依照於人之理,因對於人之性之氣質,或此種氣質之氣質,是有所依照於人之理而有的,否則即不成其為對於人之性之氣質,或此種氣質之氣質。人生而即有所依照於人之理,則此所依照於人之理者,即人所有對於人之性之氣質之性也。由此方麵看,凡人所有之性,其需要一種生理的或心理的基礎者,無論是否需要學習而後有,皆可以說是俱生的。

孟子以為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在其有父子之親,君臣之義等。亞裏士多德以為人是政治動物,必在國家之政治組織中,人方能實現其形式,用我們的話說,方能實現其理。人必在社會的,道德的生活中,方能實現人之所以為人者,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這種說法,大體是不錯的。孟子、亞裏士多德的錯誤,在於不隻說,人欲實現人之理,須有社會的生活,而且說須有某種社會的生活。如所謂君臣、國家等,隻於某種社會內有之,並不是於凡社會內皆有之。

孟子及亞裏士多德以為人之性對於人是俱生的,此點我們亦主張之,其說已如上述。不過我們不主張,如道家所說,人若順其自然發展,不必勉強,則自有社會的、道德的生活。道家雖未標明主張性善,而實則是極端地主張性善者。他們以為人若順其自然,則自有道德的、社會的生活,不必人講道德,提倡道德。講道德,提倡道德,適足以亂人之性,引人入於虛偽。《莊子·天道》說,老聃謂孔子雲:“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趨,已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亂人之性也。”放德而行,循道而趨,即是順人性之自然也。我們亦不必主張如宋明道學家所主張之極端性善論。宋明道學家以為人之性如完全的寶珠,其在人如一寶珠在混水中。寶珠雖為混水所蔽,而其為完全的寶珠自若。陸王一派,更有“滿街都是聖人”之說。我們不必如此主張,即孟子所說性善,亦不如此極端。我們隻需說,對於人之性之氣質,是人所生而有者。隻需如此說,我們即可說人之性對於人是俱生的,人之社會的生活,道德的行為,是順乎人所有之人之性之自然的發展。

但社會的生活,道德的行為,對於人亦很有勉強的方麵。主張性惡者特別注重此方麵,我們亦不能說他們沒有理由。人不僅有人之性,而且有人所有之性,及一個人所有之性,其中有許多顯然是俱生的,而且是與人之性有衝突的。人所有對於人之性之氣質,亦未必是完全好的。所謂未必是完全好的者,即未必完全能為人之理之實現之所依據。因此兩種原因,所以社會的生活,道德的行為,雖是順乎人所有之人之性之自然的發展,而對於人亦很有其勉強的方麵。

就氣質方麵說,一某事物之氣質或氣稟,未必能使其氣質之性,充分合乎其義理之性,未必能充分實現其理,上文已說。人所有對於人之性之氣質或氣稟,因人而殊。有能使其氣質之性充分合乎人之義理之性者,有不能使其氣質之性充分合乎人之義理之性者。所以人有賢愚善惡之不齊。關於這一點,程朱已看清楚。明道說:“論性不論氣不備,論氣不論性不明,二之則不是。”此所說氣謂氣質或氣稟;此所說性謂人之義理之性,即人之理。必二者兼論,然後性善之說,始可以無困難。蓋若不論氣質,則關於人之所以有不善,甚難解釋。兼氣質與義理之性,則我們可說義理之性是善,但關於人之所以有小善,亦有充分的解釋。所以朱子說:“氣質之說,大有功於聖門。自張程之說立,而諸子之說泯矣。”

但我們上所說之另一端,程朱尚未注意到。我們於上文說過,一切事物,均有正性與輔性。人之性是人之正性,但人亦有許多輔性。人不僅是人,而且是動物,是生物,是物。人於所有人之性之外,尚有一切動物,一切生物,一切物,所同有之性,此即我們所謂人所有之性。此亦是一切人所同有者,但不是人之正性,而是其輔性。人在此諸方麵亦均有其義理之性,氣質之性,及氣質或氣稟。例如人在其是動物之方麵,其義理之性即動物之理;其氣質之性,即其所實際地依照於動物之理者、其氣質或氣稟即人在其是動物之方麵所有之某種結構,以實現其動物之理者。就動物之理之本身說,可說是無善無惡的,亦可說是至善的,就人在其是動物方麵之氣質之性說,其能十分地充分合乎動物之理者,是十分地善,否則不是十分地善。就其關於此方麵之氣質或氣稟說,能使其氣質之性充分合乎其理者,能充分實現其理者,是善,否則是不善或惡。關於人所有之其他諸性,如生物之性、物之性等,亦均如此例推。

此是從真際或實際之觀點看。若從社會之觀點看,或從人之所以為人者之觀點看,則如從人所有之性所發之事,與從人之性所發之事有衝突時,則從人所有之性所發之事是不道德的。例如好生惡死,是根於人所有之生物之性,凡是生物,都是好生惡死的。由此發出之行為,即求生避死。若此行為不與由人之性發出之行為,發生衝突,則此行為是無所謂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但有時求生避死之行為,與由人之性所應發之行為有衝突,如此則此求生避死之行為,是不道德的。已往及現在曆史中有許多殺身成仁、舍生取義之行為。這些行為,皆是舍棄從人所有之生物之性所應發出之行為,而取從人之性所發出之行為。如舍棄應從人之性所發出之行為,而取從人所有之生物之性所發出之行為,則其行為是不道德的。我們於此,必以人之性為標準,以判定是非,因為人之性是人之正性。若欲是人,則必順人之正性,不順其輔性。人所有之性,雖其本身不是不道德的,但有些不道德的行為,足從這些人所有之性發出者。所以人所有之性,從人之所以為人者之觀點看,亦是道德的惡之起源。

我們說從人所有之性發出之事與從人之性發出之事有衝突時,而不說人所有之性與人之性有衝突時,因為人所有之性與人之性在根本上是無衝突的。不但無衝突,人之性之有涵蘊人所有之物之性,生物之性,動物之性等之有。但由其所發生之事,則有衝突之時,如以上所舉之例。

在有許多時候,從人所有之性所發出之事之所以是不道德的者,並不是與人之性所發出之事有衝突,而是與某種社會之理所規定之規律相衝突。如係此種情形,則此種事在別種社會內,即可以不是不道德的。

從一個人所有之性所發出之事,如與從人之性所發出之事有衝突時,亦是不道德的。所以一個人所有之性,亦是道德的惡之起源。此諸性非一切人所共有者,所以在根本上即有與人之性衝突者。

(選自《新理學》,1939年5月商務印書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