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與道德製度及風俗習慣
哲學家中,常有以“人心”“道心”“人欲”“天理”,對言者;性善性惡,亦為中國數千年來學者所聚訟之一大公案。依上所說之意,凡欲皆好,則人性亦自本來是善,或亦可說,欲本是天然的事物,隻是如此如此,正如山及水之如此如此,本無所謂善惡,或亦隻可謂為可能的善或惡。但人因欲之衝突而求和;所求之和,又不能盡包諸欲;於是被包之欲,即幸而被名為善,而被遺落之欲,即不幸而被名為惡矣。所被名謂善者,又被認為天理;所被名為惡者,又被認為人欲。人欲與天理,又被認為先天根本上立於反對的地位。吾人以為除非能到諸欲皆相和合之際,終有遺在和外之欲。則欲終有善惡之分。欲之善者,名為“道心”可,名為“天理”亦可。欲之惡者,名為“人心”可,名為“人欲”亦可。要之其分界乃相對的,非絕對的;理由詳下。
所謂道德及政治上、社會上之種種製度,皆是求和之方法,皆所以代表上文所謂“人道”也。現在所有之諸特殊的方法,雖未必對,即雖未必真是所謂人道之當然,然求和之方法終不可少,人道終不能廢。荀子雲:“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荀子·禮論篇》)人不能生存於亂中,所以必有道德製度以整齊劃一之。故無論何種社會,其中必有道德製度,所謂“盜亦有道”,蓋若無道,其社會即根本不能成立矣。曆史上所有之道德的,政治的,社會的革命,皆不過以新道德製度代舊道德製度,非能一切革去,使人皆隨意而行也。其所以者,蓋因人與人之間,常有衝突;人間之和,既非天然所已有,故必有待於人為也。
哲學史中,誠亦有反對一切道德製度,而欲一切革去者。和為天然所已有,故無須人為以求之,此其所根據之假定也。如莊子所說,老聃駁孔子雲:“夫子若欲使天下無失其牧乎?則天地固有常矣;日月固有明矣;星辰固有列矣;禽獸固有群矣;樹木固有立矣;夫子亦放德而行,循道而趨,亦至矣。又何偈偈乎揭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焉?噫!夫子亂人之性也!”(《莊子·天道》)此即謂天然界本來是一大和;“萬物”本來即“並育而不相害”,“並行而不相悖”。在其天然狀況中,諸物本來不相衝突,故無須一切道德製度也。如使世界果本來如此所說,則誠亦無須道德製度。但世界果本來如此所說乎?“天地固有常”;“日月固有明”;然而禽獸之相害,人類之相殘,亦皆事實也。惟其有此事實,所以儒家不能不“偈偈乎揭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道家亦不能不“偈偈乎”反“仁義,若擊鼓而求亡子”也。
近數年中,有所謂禮教吃人之說。依吾人之見,凡道德製度,除下所說能包括一切欲者外,蓋未有不吃人者。蓋一種道德製度所得之和,既不能包括一切欲,則必有被遺落而被視為惡而被壓抑者。此被壓抑者,或為一人諸欲中之一欲,或為一人之欲,或為一部分人之欲。要之道德製度,既有所壓,即有所吃,即可謂為惡。瑞安陳介石先生曰:“殺千萬人以利一人,固不可也。殺一人以利千萬人,亦奚可哉?”孟子雲:“行一不義,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也。”(《孟子·公孫醜》上)嚴格地說,即殺一辜而得天下,亦豈可為?不過吾人在此世界中,理想的辦法,既一時不能得,故不能不於“害之中取小”而定為道德製度;如此則人雖有為道德製度所吃者,而尚可免人之相吃。此亦人生不幸之一端也。
不過道德製度皆日在變改之中。蓋因道德製度,未必即真是人道之當然;且人之環境常變,故即客觀的人道之當然亦常變。若有較好的製度,即可得較大的和。所得之和較大一分,所謂善即添一分,所謂惡即減一分。所謂惡減一分,即被壓抑而被吃之欲少一分,而人生亦即隨之較豐富、較美滿一分。譬如依從前之教育方法,兒童遊戲是惡,在嚴禁之列,而現在則不然。正因依現在之教育方法,遊戲亦可包在其和之內故耳。假使吾人能立一種道德製度,於其中可得一大和,凡人之欲,皆能包在內,“並育而不相害”,“並行而不相悖”,則即隻有善而無惡,即所謂至善,而最豐富、最美滿的人生,亦即得到矣。道德製度必至此始可免吃人之譏。至於此等道德製度果否可能,乃另一問題;吾人固深望其能,而又深懼其不能也。不過知此則知所謂天理人欲之分界,乃相對的,非絕對的。
道德製度,如已極端普遍流行,一般人對之皆不知不覺而自然奉行,則即成為風俗。社會之有風俗,猶個人之有習慣。個人之較複雜的活動,方其未成習慣之時,須用智力之指導;但及其行之既久,已成習慣之後,則即無須智力之指導,而自達其目的。社會中之風俗,其始亦多係理智所定之道德製度,以種種方法,如刑法教育之類,使人勉行者;及其後則一般人皆有行之之習慣,不知其然而自然行之,於是即成為風俗。
社會中之風俗與個人之習慣,皆為人生所不可少者。先就個人之習慣言之,在吾人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之事,皆依習慣而作。惟其如此,故吾人之智力,可專用以應付新環境,新事實,而作新活動。若非然者,吾人將終身循環於簡單的活動之中,永無進步之可能矣。如吾人幼時之學走路寫字,甚非易事;但既成習慣之後,吾人隻須決定向何處行,則吾人之腿即機械地自然而走;吾人隻須決定寫何字,則吾人之手即機械地自然而寫;皆不更須智力之指導。如吾人之寫字,終身皆如始學寫字時之費事,則吾人將不能執筆作文,蓋執筆時吾人將永須以全力注意於寫字也。其他類此之事甚多。總之吾人若對於諸活動不能有習慣,則將終日隻能做穿衣、吃飯、漱口、刷牙等事,而他一切事皆不能做矣。故習慣乃效能及進步之必要條件也。
風俗之在社會,猶如空氣,使人涵養其中,不有意費力而自知諸種行為之規律,何者為所應做之事,何者為所不應做之事;其維持社會安寧及秩序之力,蓋較道德製度為尤大。蓋人之遵奉諸製度與道德,乃有意的,而其遵奉風俗,乃無意的,自然的也。
習慣與風俗之利,已如上述。然因習慣、風俗之固定而不易變,吾人如發現某種習慣或風俗之有害,而欲改之之時,亦極困難。於是所以使進步可能者,反足以阻礙進步。社會中之風俗,尤為如此。然吾人於打破舊風俗之後,必成立新風俗,於打破舊習慣之後,必成立新習慣。此亦吾人所無可奈何者也。
(選自《人生哲學》,1926年9月商務印書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