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節 特殊的品性征象
如果簡單地認為,我們可以在大多數案件中研究當事人在特定時間節點所顯現的重要品性特征,例如誠實、懶惰等,這種認識無疑是錯誤的。這很容易導致片麵的認識,更加適宜的做法是了解一個人的全貌,將其作為一個整體開展研究。每個個體特征都僅僅是整體屬性的一個征象而已,隻有置於整體之中才能予以理解,如同好的品性與壞的品性互相依存一樣,壞的品性也與好的品性相輔相成。至少可以說,一個好的或者壞的品性的數量與質量,能夠顯示出所有其他好的或者壞的品性的互動影響。例如仁慈,就受到軟弱、猶豫、過於多疑、缺乏敏銳性、欠缺建設性、不善於推理等品性的影響,甚至部分地由這些不好的品性所組成;同樣地,最為殘忍的冷酷品性,則取決於一些良好的品性,包括決斷、活力、有目的的行為、對他人的明確認知、健康的自我觀念等。每個人都是天性與教養等諸多個體條件的綜合產物,同理,人的每一個表情也都是這些條件的作用結果。因此,如果要想評斷某人,就必須綜合評斷與之相關的所有條件。
基於上述理由,那些能夠從總體上顯示某人品性的所有因素,對我們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同時,那些僅僅反映某些品性的相關因素,也是非常有價值的。
不過,後者通常僅僅被視為分析的索引,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進一步研究特定對象的總體品性。這些個體因素的數量很多,我們很難在這裏全部加以規整分析,茲舉幾例予以說明。
例如,當我們問道:要想了解特定對象的行為活動和個人品性,哪些人會向我們提供最為準確可靠的信息?人們可能會回答說:那些經常被問及這些信息的人,包括他的親密朋友和夥伴,以及公共當局。但是在這些群體麵前,沒有人會顯露自己的本性,因為即便是最誠實的人,也想在他人麵前表現得盡量行為得體,這是人性注重自我的內在屬性,人們總會避免減損自己的形象。如果向公共當局了解特定人員的情況,它隻能出具一份聲明,其中準確地記載著這個人的犯罪記錄或者其他違法情況。一旦涉及個人的社會品性,公共當局就無能為力了;他們不得不開展調查,然後由偵探提交一份報告。然後,偵探通常會根據案件需要跟蹤並訊問可疑人員,包括仆人、房屋裝修工、搬運工和社會閑散人員等。關於我們不能親自詢問這些人員的原因,並不十分清楚;如果我們這樣做,我們就可能會認識調查對象,進而可能基於我們想要獲得的答案來開展詢問。現階段,官方聲明通常隻是閑言碎語的包裝而已,這種現象非常值得質疑。相比之下,向仆人以及其他底層階級的人員收集信息,這種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過,我們應當認識到,這並不僅僅是因為閑言碎語更加容易收集,而是由於人們在那些無關緊要的人員麵前更加容易暴露自身的弱點。這一論斷眾所周知,但卻缺乏深入研究。鑒於該問題非常重要,這裏有必要加以認真分析:人們在動物前麵,無論是做壞事還是實施犯罪行為,都不會感到羞恥;如果將動物替換為傻瓜,羞恥感可能略微上升;如果假定在場證人的智商和重要性逐步增加,現場的羞恥感程度也將隨之增加。因此,在場的人對我們來說越重要,我們越會控製自己的言行。
聰慧的彼得·羅塞格爾曾經講過一個有趣的故事,盡管所有相關人員都保證沒有人知悉內部情況,但是當事人的最高機密仍然變得路人皆知。最後發現,泄露秘密的人是一個年老、駝背、安靜的婦女,她白天在各個房間裏工作,並且經常待在起居室的一個無人注意、毫不相關的角落。沒有人告訴她任何秘密,但是大家都在她麵前忙碌著,她可以進行猜測並將事件經過整合起來。沒有人關注這個漠不關心的老婦人,她像一台機器一樣工作。當她看到其他人爭吵、焦慮、異議或者高興的時候,她的思想並沒有引起任何人的注意,因此,她觀察到大量對其他更加重要的人士保密的事情。這個故事非常發人深省,我們不是刻意要關注閑言碎語,而是要認識到,當某些問題對在場人員來說無關緊要時,這些人員所掌握的信息通常是更加重要也是更加可靠的。我們隻需看看自身所處的環境,我們對仆人究竟了解多少呢?我們知道他們的教名,因為需要呼喊他們的名字;我們知道他們的住處,因為可以聽到他們的口音;我們知道他們的年齡,因為可以看到他們的長相;我們知道他們的品性,因為需要管理他們。但是,我們是否知道他們的家庭關係、他們的過去、他們的計劃和喜怒哀樂呢?對於這些問題,家庭主婦可能知道得略多一些,因為她與仆人之間有許多日常接觸,但是男主人隻有在特定情形下,遇到與自身無關的事情時,才會了解這些信息。不過,即便是女主人,實際了解的情況也非常有限,這就是日常司法實踐的現狀。然而另一方麵,仆人們對我們又了解多少呢?夫妻關係,子女撫養,經濟狀況,親友關係,特殊喜事,每一次高興,每一次困擾,每一次希望,從最細微的身體病痛到最簡單的廁所秘密,他們幾乎無所不知。我們有哪些事能對他們保密呢?即便是最私密的事情,他們也都知道;如果他們不知道,也不是因為我們善於隱藏,而是由於他們過於愚蠢。我們注意到,在這些情況下,我們並沒有多少可以隱瞞的事情,同時也沒有必要這樣做。
我們之所以容忍下屬或者無關人員看到自身的弱點,原因之一就是我們厭惡那些見到自身重大弱點的人。這部分是由於羞恥感,部分是對自身弱點的惱怒,部分是純粹的自我主義,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憤怒的感覺通常源於他人目睹了自身弱點的外露。實踐表明,被告人越是依賴某個證人,就越不希望這個證人目睹他的行為。那些無關緊要的人通常沒有被視為真正的證人,人們往往認為,他們雖然在場,但是並沒有看到任何事情;然而一旦水落石出,這些人看到的事情一點也不比別人少,但是,當人們認識到這一事實時,往往為時已晚。對此,我們總能從品讀塔西佗的名言中受益,即“同行是冤家”。例如,基於商業競爭關係等事由,搬運工之間互相嫌棄,究其原因,可能在於同行之間知曉對方的弱點,知曉對方如何掩飾自己的無知;人的行為偽飾的程度越高,就越需要通過包裝使之看起來鄭重其事。然而,如果你知道你的鄰人和你一樣明智,在你看來,後者就會成為一個礙事的證人,如果你經常這樣看待你的鄰人,就會對他產生憎惡情緒。因此,你必須始終警惕,同行隨時可能提供不利於他人的證據,這種警惕無論如何都不為過。團隊精神和嫉妒感會通過各種令人吃驚的方式撕扯著真相,由於所謂的團隊精神不過是抽象化的自私感,因此,整個事實圖景將會變得更加扭曲。康德[48] 提到,自我主義是個體試圖推動本我前進,使之成為自我和他人關注的主要對象,這一論斷仍有未盡之處。那些僅僅希望得到關注的人,不過徒有自負而已;相比之下,自我主義者,則旨在維護自身利益,甚至不惜以犧牲他人為代價,同時,當他表現出團體精神時,其所追求的也是團體的利益,因為他也在其中占有相應的份額。從這個角度看,在行業內部,行業成員對其同行有許多事情可談,但在嫉妒感影響下很少予以暢談,然而,基於案件的性質和證人的品性,很容易促使其改變既有的思維方式。
在多數案件中,當證人主要講述客觀事實,極少摻雜主觀判斷時,我們能夠對此作出適當的評斷。換言之,匠人們通常會對一般性問題誇大其詞,但是涉及特定對象,嫉妒感就會占據上風。對此,我們很難作出截然的區分,甚至難以作出主觀判斷。假定A 了解一些有關同行B 的信息,同時,談論的主題涉及B 的工作成就。如果A 目前正在與B 從事相同的工作領域,他就不會過於貶低B 的工作成績,否則,他自己的工作也可能遭到低估。相反亦是如此:如果A 吹噓本行業的總體績效,這並不能滿足他的虛榮心,因為顯而易見,他的競爭者也隨之被抬高評價。我們無意選擇特定行業列舉例證,但是,每一個人都會麵對許多同行,從低端行業到高端行業都是如此,每當同行人員之間相互進行評價時,都會發現上述現象並非虛言。需要指出的是,我並未強調這一主張放之四海而皆準,但是,它確實是不容否認的基本規律。
此外,還有一件事情需要重點強調。許多在本行業出類拔萃的人,也希望在其他領域得到同樣的認可。眾所周知,作為攝政者,當他因非常一般的風笛演奏技能得到表揚時,他會感到開心;作為詩人,當他十分糟糕的書法作品得到膜拜時,他會感到愉悅;作為元帥,他希望聽到的不是對戰鬥勝利的讚揚,而是對他蹩腳演講的肯定。對於普通階層的群眾,情況也是如此。工匠希望在其他技能領域大放異彩,而“庸人在被同輩視為刺頭時,是最開心的時刻”。之所以反複強調這一事實,其重要意義在於,當某人試圖講述自身的知識和能力時,以之為基礎得出的推論很可能是錯誤的。過去的經驗表明,這一現象經常導致那些最為誠實的證人訴諸欺騙和說謊。
例如,有的學生可能是課堂上最安靜本分的書呆子,但卻聲稱自己是最膽大的運動健將;有的藝術家在童年時期用母親辛苦掙來的錢勇敢開創事業,但卻樂於宣稱自己因為年輕時的無所事事而感到內疚;有的老婦人曾經是品性端莊的少女,但卻熱衷於調侃當年所謂的風流韻事。如果諸如此類的信息對我們非常重要,就必須非常謹慎地進行審查判斷。
除了這類試圖使自身顯得更加有趣的人之外,還有一些宣稱一切皆有可能的人,他們經常導致法官誤入歧途。當犯罪嫌疑人為了洗脫犯罪嫌疑,隨意吹噓自己的所謂成就(例如去過某地,做過某些大事等),或者針對這些事情的可信度詢問證人時,就很容易出現上述情況。有人通過分析這些案件發現,證人一旦認為某些事情不切實際,就會覺得是在貶低自己。他們很容易聲譽掃地,將被視為最不堪的行業宣傳者或者發明家,人際關係也將嚴重受損。如果某人正在研究如何支付國債,如何解決社會問題,如何灌溉撒哈拉沙漠,或者努力製造人工駕駛飛艇、永動機或者靈丹妙藥,或者對那些意圖從事此類活動的人員表示認同,那麽,他就是一個認為一切皆有可能的人,目前,這類人的數量非常驚人。通常情況下,他們不會將計劃公之於眾,由此贏得行事謹慎的稱號,但是,他們對待那些不切實際的事物所持的信念,卻與其名號背道而馳。如果懷疑某人具有上述傾向,並且所涉事情非常重要,就有必要與其進行交談,讓其暢談一些項目或者發明。他就會介紹所在行業為此付出的種種努力,我傾向於稱之為值得質疑的熱忱。通過這種方式,你就會了解其所在的整個行業。這些人可被歸入一類群體,他們雖非異想天開,但是跨越了可信與不可信之間的邊界,盡管他們非常希望講述真相,但卻因為思想局限而隻能展現扭曲的事實。
與這些人不同,還有一類人試圖展現自身能力,但卻超出了事實的限度。實踐中確有這樣的人,他們辦事高效並且明白事理,在刑事訴訟中恰巧被歸入被告人或者證人之列。作為被告人,他們除了如實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實,還將其他罪行攬到自己身上,或者在供述時添油加醋,試圖顯示自身的能力和自負。例如有的案件,被告人供稱自己單獨實施了一起犯罪行為,但實際上他是與其他三名同案犯共同作案;又如一起簡單的盜竊犯罪,被告人卻宣稱自己對贓物以及失主采取了特殊手段;此外,被告人可能聲稱自己的逃跑過程非常驚險,實際上卻平淡無奇或者僅是設想而已。同樣地,證人也可能會誇大其詞,例如努力回應對方的質疑,或者顯示自身辨認贓物的能力,或者宣稱自己非常明智地辨別出罪犯,但實際上卻乏善可陳;證人甚至可能會添油加醋地描述犯罪經過,進而試圖展示自己的本事。通過這種方式,即便是那些最基本的事實也可能遭到歪曲。就犯罪嫌疑人群體而言,他們實際上特別難以應付。除了實踐中大量隱案和累累罪行之外,他們還因為不公正的指控而變得難以溝通和自我封閉。關於此類人員,本·戴維[49] 在百年之前的論述仍然擲地有聲:“迫害使智者愚笨,使善者冷酷。”
那些原本品性良好的人,經過困苦磨煉之後,往往會變成上述模樣。實踐反複證明,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那些處於羈押狀態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隨著時間推移而性情大變,變得陰鬱、粗野、易怒、暴躁,即便麵對善待也表現得叛逆和怨恨,有時甚至表現出一種不屈的勇氣,拒不作出答辯,始終保持沉默。這種現象值得充分關注,因為我們麵對的是一些頗有才能的對象,他們正在遭遇司法不公。無論他們是否無罪,無論他們是否正在遭遇不公,無論他們因何原因而未能得到公正對待,我們都必須回到問題原點,秉承不同的思維方式,無論案件中有哪些不利的證據,都應當始終銘記犯罪嫌疑人無罪的可能性。
這些人的生活方式、行為表現和表達習慣,是外界對其進行評價的主要途徑。一旦了解上述信息,他們在法庭上的表現也就了然於胸。個體的品性特征、生活方式和行為模式,都是應當特別關注的重點內容。唯有如此,才能對他們的行為和品性作出合理解釋。沃爾克瑪曾經指出:“我們之所以追求一些事情,僅僅是因為我們曾經擁有過。”這句名言有助於刑事學家理解諸多的司法現象,否則這些現象將始終陷入混沌之中。當我們了解到,罪犯曾經擁有過某些事物,因此而實施犯罪行為,或者因為失去某些事物而竭盡全力予以追回,就會理解盜竊、搶劫、謀殺等犯罪的成因,也會理解嫉妒所致的犯罪和性犯罪等為何發生。
問題的核心在於,在失去特定事物與重新獲得的意願之間,大量時間已經流逝。
因此,如果重新獲得的意願隨著時間推移不斷累積,就將爆發出來,進而表現為具體的犯罪行為。此種情況下,除非了解罪犯的過去,否則就無法知曉犯罪行為的內在動機。
在許多案件中,罪犯之所以實施犯罪,看起來是由於其十分殘忍,但實際上,犯罪動機仍然是上述邏輯關聯。在所有此類案件中,尤其是當現有事實不能顯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時,就有必要研究犯罪行為的演化過程。古斯塔夫·斯特魯夫指出,一些年輕人之所以想當外科醫生,是因為他們非常殘忍,希望看到人們遭受痛苦,並希望製造痛苦。基於相同的原因,藥劑學專業的學生成為劊子手,富有的荷蘭人付錢給屠夫,以便親自體驗宰牛的過程。如果你麵對的是極其殘忍的犯罪,如果不了解罪犯的過往,如何能夠確定罪犯的動機和經曆呢?
這種思考非常必要,否則我們就可能被那些顯而易見的動機所輕易欺騙。誠如克勞斯[50] 所言:“在許多死刑案件中,都存在兩種甚至更多的動機,一種是顯性動機,一種是隱性動機,每個罪犯都有促使其實施犯罪的顯性動機。”我們都很清楚,盜竊犯經常會為自己的盜竊行為開脫罪責,搶劫犯經常會辯稱其在搶劫過程中僅僅是自衛而已,還有一些好色之徒,即便他們的魔爪伸向了兒童,也會宣稱是兒童在勾引他。甚至在謀殺案件中,當罪犯供述時,也經常試圖做無罪辯解。一個婦女為了與他人結婚而毒死了她的丈夫,但她卻謊稱殺人原因是死者品性極壞,她的殺人行為不過是為民除害。總體而言,由於當事人通常陷入自欺欺人的狀態,程度不同地相信自身描述的真實性,並且相信自己的辯解理由,對此類案件的心理分析麵臨較多困難。如果一個人相信自己的陳述,就很難證明其陳述的虛假性,因為那些可能據以證明真偽的心理分析並無用武之地。基於這一基本事實,我們需要嚴格區分那些明目張膽的說謊者以及自欺欺人的說謊者。我們必須要作出這種區分,因為與確信真相的誠實的人相比,自欺欺人的說謊者並不能形成根深蒂固的內心確信。鑒此,那些看似自我確信的說謊者,與那些對自身真正確信無疑的人相比,麵對懷疑和反駁時往往更加謹小慎微。同時,那些說謊者並沒有真正的良知,就像諺語所說的那樣:“道德敗壞的人有一對警覺的耳朵。”由於他知道自己心中有愧,因此,他會關注所有的反對意見,作為司法人員,應當關注這一事實,不能對此視而不見。
如果通過這種方法發現,罪犯就犯罪動機向法庭作出似是而非的供述,還可以結合另一指標作出進一步判斷,當罪犯談到他人實施的同類犯罪行為,並且涉及其所提到的犯罪動機時,就可以暴露他的內心想法。常言道,一個人之所以不再做年輕時的傻事,不是因為他老了,而是因為他不能再容忍這些行為;同理,一個人之所以會做壞事,不僅僅是因為他道德敗壞,而且是因為他能為其他壞人開脫。當然,被告人為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尋求辯解,通常不會基於顯而易見的理由,因為沒有哪些涉嫌搶劫犯罪的嫌疑人會為搶劫犯唱讚歌,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為自身的罪行尋找冠冕堂皇的犯罪動機,他通常會維護那些基於相同動機實施犯罪的其他罪犯。這一點已經反複得到司法實踐的證實,據此可以更好地識別那些對犯罪動機說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