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兩起爭奪孩子事件引發的思考

今天的故事話題,我們要說的是兩起爭奪孩子的案件。

話說西漢宣帝時,潁州郡有一家富戶,兄弟倆結婚後住在一起。不但住在一起,妯娌兩個人還一起懷了孕。

這本是好事,但是這位兄嫂挺不幸的,不久孩子就胎死腹中,而這位弟媳婦呢,很快生了個男孩。這位兄嫂特別嫉妒,就把這個男孩偷偷抱走了,說是自己的孩子。

外人都知道兩口子一塊懷孕的,過去女人大門不出二門不邁的,也不知道這兄嫂的孩子掉了,所以這孩子到底是誰的,還真不好說清楚。

結果,兄弟倆個反目成仇,打了三年官司,郡州的官員一直無法斷案。

當時,黃霸新任潁州太守。黃霸這個人很了不起,後來官至漢朝的丞相大人。聽說此事後,他就把兩個女人叫來了,又讓一個當差的抱著那個男孩,離兩個女人各有十步遠。然後下令她們同時過去爭奪孩子,誰搶到手就是誰的孩子。

兩個人一聽,都急忙撲了過去,那速度和劉翔跑一百一十米欄差不了多少,你爭我搶的。

三歲的孩子被兩個女人拉得生疼,就又哭又鬧起來。

這時,孩子的親媽見到孩子這麽痛苦,一時舍不得,就鬆手了,讓自己的嫂子把孩子搶去了,但是她心裏特難受,坐在地上就大哭大鬧起來。

黃霸見到這情景一下子就看明白了,這是弟弟的孩子,於是就對兄嫂嚴加審問,兄嫂這才認了錯。黃霸也覺得這兩口子是可憐人,就原諒了他們。

其實,這樣爭奪孩子的案例那是屢見不鮮,南北朝時北魏時,壽春縣有個叫苟泰的人,兒子長到三歲時,被強盜拐走了,這家人急壞了,找了很久,怎麽找也找不到。

後來,經過多方查找,才發現原來是燈下影!這孩子鬧半天沒被拐多遠,就在同縣的趙奉伯家裏養著呢。

苟泰去找趙奉伯要人,但是那時都是半大孩子了,這趙奉伯是真舍不得,一句話,就是說道:“不給。”

苟泰就告到了官府,審訊中,苟、趙二人都堅持說這孩子是自己的,而且都有鄰居作證,郡縣的官員也一時無法判斷。揚州刺史李崇聽說這事之後,說道:“這事容易搞清楚啊。”

便叫苟、趙二人與孩子分居各處,不許來往。幾十天後,李崇就告訴他們說:“孩子得了疾病,已經突然死亡了。”

這也太突然了,苟泰一聽則傷心地嚎啕大哭起來,悲痛難忍,而趙奉伯則僅僅是歎氣而已。李崇查問了二人的情況,終於說出實情,說孩子沒死,這是自己定的計策。然後他把孩子判給了苟泰,並追查趙奉伯的罪責。趙奉伯最後供認道:“我孩子早亡,所以才冒認了別人的孩子。”

人為萬物之靈,極其富有感情,不過對於成人來說,感情平時都被理智所控製,往往不輕易流露出來。一旦碰到了突然事故,理智的閘門再也抵擋不住感情的洪峰。這種母子、父子之情就會從心靈深處迸發出來,這時的感情才是真實可靠的。

黃霸也好,李崇均是借用了這種母子、父子之情,才使得親子得到了公斷。但是我覺得,即便不是自己親生的孩子,這些收養或者買受了這些無家可歸孩子的家庭,對這些孩子也是十分有感情的,甚至他們失去孩子的感情,不比他們親生父母差多少。

近年來,公安部下了一係列的文件,為了切斷買賣兒童的市場需求,對被解救兒童,一律不得由買主繼續撫養,讓買主人財兩空。

收買兒童的人繼續撫養他們收買的孩子的報道近年來屢見不鮮,因為大部分的孩子被拐賣時都太小了,根本不記得他們到底是從哪被拐來的。

不過有了這個規定之後,買了孩子再想撫養可就是難上加難了。可這些無家可歸的孩子該如何安置呢?

當警方知道了這些孩子是被拐賣的,可以通過聯網的DNA比對找到孩子的父母。但是對於沒報案的,其中絕大多數是沒戶口的“黑孩子”。

這就成了一個社會問題。

近期,安徽徐州鐵路警方解救10名被拐嬰兒。然而,看似皆大歡喜,卻很快又陷入到另一團矛盾和尷尬當中:這些被解救嬰兒的親生父母並不願將孩子接回,因為這些孩子本來就是超生的,接回去也要受到計劃生育部門懲罰,而鏈條另一頭的收養戶又強要挽留,民政部門又拒絕收留,目前被拐嬰兒隻能留在買嬰人家中。

如果思路停留在被拐孩子的親生父母和買孩子的養父母兩端,問題就會顯得無解:如果強行交給親生父母,隻能產生更大的悲劇;如果交給買他們的養父母,又會讓人產生非法變合法的感覺,這似乎會加劇孩子被拐賣的風險。

到底,這些被拐賣的,親生父母又不要的孩子該如何安置呢?這顯然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既然複雜,就不能簡單化,既然是社會問題,就必須由社會機構來承擔責任。

《收養法》第五條把送養人限定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其實,如果我們理清楚一個事實,問題也許會變得簡單一些,那就是讓孩子到他最應該到的地方去。這個地方,不一定是其親生父母所在處,這個地方,也不一定是買他們的養父母所在處,這個地方應該是福利機構、民間機構,以及想要收養他們而且符合條件、有能力收養他們的家庭。同時,無論他們身在何處,都應該被時刻關注,應該有製度、有機構對他們進行定期查訪,以保證他們獲得健康的成長環境。如此,一個棘手的社會問題,才可以通過各種力量的匯集與聯手而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