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對生命權的解釋

人的生命權是什麽時候被賦予的呢?這個問題到現在都還有爭論咱們這回的古案今說,就來談談古人是如何認識這個話題的。

明代,有個叫於文傅的人調到烏程縣去當縣令,該縣有個姓張的富人,由於他的妻子王氏沒有孩子,他便在外麵納了一個小妾。

這個小妾不負所望,還真就給這個張富翁生了個兒子。真可謂是老來得子,來之不易。

不料,這王氏知道這件事後,就特別生氣。她就找了個借口,把這個小妾騙走了,然後把這個未滿周歲的孩子給偷過來了。

這個情節有點像《大宅門》裏二奶奶把楊九紅的孩子騙過來,就不還給人家了。但要是這個王氏有二奶奶的心腸就好了。這個惡毒的女人,把孩子偷過來後,直接把這個孩子殺死了,還把孩子的小屍體也給燒掉了。

有人就把這件事告到了官府,縣官於文傅就立即派人調查了這起案件。可這王氏也不傻,他就用重金賄賂了這個小妾的父母,並從鄰居家裏借來了一個孩子,說這個孩子隻是借來看看,根本沒死,企圖以這個理由狡辯。

可是這個小妾不依不饒,認定這個孩子不是自己的。於文傅知道這裏邊有蹊蹺,就讓王氏和小妾兩個人當庭對證。

於文傅很聰明,告訴這個小妾,你給這個孩子喂奶吧。結果這孩子是又哭又鬧的,就是不肯吃奶。這個小妾的父母沒有辦法,也隻好把事情都說出來了,可這王氏還是死不承認。

結果,於文傅就把那個鄰家的婦人也找來了,結果那個小孩一看親媽來了,馬上就撲到那婦人的懷裏吃奶去了。王氏沒有辦法,才認罪伏法。

孩子對母親都有一種天然的親情,並且他們也還沒有學會如何抑製這種親近母親的天性。於文傅就是掌握了這種嚐試,才破的這樣的大案。

而王氏這種視孩子的生命於草芥的做法,也是有一定的根源的,因為在古代,孩子的生命被看作比成人要輕!說得通俗點,就是孩子的命沒有成人的命值錢。

這種事不隻發生在民間,皇家也有很多。再給大家講個故事,祥興二年,也就是公元1279年,元朝大軍大舉進攻厓山。

此時,南宋政權隻剩下這南方一隅,宋朝的皇帝趙昺(bing,三聲)當時隻有八歲,崖山海戰中,宋軍全軍覆滅。趙昺聞知被嚇得大哭大鬧,已亂作一團。丞相陸秀夫不願做元軍俘虜,先逼迫自己的妻子投海自盡,接著勸說趙昺:“國事至今一敗塗地,陛下當為國死,萬勿重蹈德祐皇帝的覆轍。德祐皇帝遠在大都受辱不堪,陛下不可再受他人淩辱。”

這句話是意思呢?前幾天咱看有個電視劇叫做《精忠嶽飛》,當時北宋被金國滅亡,徽、欽二宗被俘虜到了金國,受盡了各種折磨。但是,趙昺還是不肯跳海。

接著陸秀夫將趙昺的玉璽栓在趙昺身上,然後背起年僅8歲的幼帝趙昺跳海而死,最後大臣一個個跟著陸秀夫跳入了海中。七日過後,竟然有十餘萬人的屍體浮出海麵。自此,南宋王朝覆滅。

這樣的氣節固然可貴,但是帶著一個八九歲的孩子自殺,這事可就有待商榷了。

帶著孩子自殺,放在今天,那可就是犯了故意殺人罪。

前些年有這麽一個案子,老公出軌,妻子蔣某抱上4歲的兒子,一起要從樓上跳下去,結果被消防人員解救了出來。但是後來蔣某被公訴機關以殺人未遂提起了公訴。

大家可以對比一下,陸秀夫自己跳下去是自殺,如果帶著孩子跳,那就是殺人啊。

我們現在還有很多人,常常抱有一種非常荒謬的觀點,認為殺一個孩子,比殺成人罪責要輕,比如很多農村地區家庭就想要個兒子,但是生了女兒又養不起,計劃生育還給受罰,結果就將剛剛出生的孩子溺死,這樣的事件屢屢發生。

法律學上的生命,並不是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而僅指自然人的生命。它是人體維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質活動能力,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的人格價值。生命是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基礎,人之所以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就是其具有生命,人若不具有生命,即不成其為民事權利主體,也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一般認為,生命開始於出生。告訴大家,隻要是生命權就是平等的,和年齡、地位、財富,這些都沒有關係。

不過,有的讀者就會問了,那胎兒具有生命權嗎,比如懷著孩子的母親跳樓了,那她還是殺人未遂嗎?

胎兒具有準生命權,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應繼承的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我國繼承法中關於對胎兒“特留份”的規定,事實上賦予了胎兒一種權利,但是胎兒的權力現在看來僅限於繼承而已。如果是孕婦自殺的,則不負殺人的法律責任。

但是,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胎兒,因為懷孕的婦女犯罪,而胎兒是無辜的,不能由於母親有罪而株連胎兒,為了保護胎兒的生命,甚至放棄了對其母親的死刑的懲罰。這就是法律上對於胎兒生命權的另外一種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