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爺的肚子是“雜貨鋪”

對紹興師爺的評價,可以用聰明、睿智、有學問、夠檔次這些詞語去形容!

師爺的出現有賴於中國古代的一種司法環境,中國傳統文化重視社會穩定,法律完全被視為實現某種社會、政治目的的手段之一,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其他的途徑可以實現這些“終極”目標,法官完全可以采取法律之外的規範、原則來作為自己裁判的依據。衙門的大堂上就公然懸掛著“天理、人情、國法”的匾額,表示法律僅僅是排在最末位的裁判依據。“天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儒家提倡的“三綱五常”的倫理體係,“人情”往往和“情理”相通,同時也可以指長久以來的傳統慣例。

既然裁判中往往要適用法律以外的規範、原則,優秀的刑名師爺就應該有法律以外的素養。也就是說,這師爺不隻給懂法律,各種書籍也要多讀,而且讀的範圍越廣越好。

天文地理,政治曆史,軍事謀略,八卦新聞這些都給知道。你看我知道這麽多古代曆史人物的八卦新聞,絕對有潛質當師爺。

師爺行裏的諺語“多讀一年書,少讀十年律”。

一個好的師爺,熟讀了經典,善於在起草的裁判文書中引經據典的,就會被譽為“名幕”。比如咱們上期節目說的,江南最富盛名的師爺汪輝祖就是以善於引經斷案而得名的。上期節目中,咱們介紹了他以儒家經典書籍知識來使判決“合情合法”。

不過,這官府裏,也不是隻有刑事案件,還有好多民事糾紛。你說解決這些家長裏短的事,師爺們解決起來也是引經據典的?

別說,處理民事性質的案件時,他更是習慣使用儒家經典書籍來解決疑難。我呀,就繼續給大家講故事,乾隆三十年,汪輝祖在浙江烏程縣,為新任知縣蔣誌鋒的刑名師爺。當地有一戶大姓馮氏,為了繼承問題已經打了多年的官司。馮某沒有兒子,本宗兄弟中也沒有合適的侄子可以來繼嗣,於是他生前就將一個外甥,也就是他姐姐的孩子過繼過來為繼子。馮某去世後,繼子就繼承了他的全部家產。可是後來同鄉另一個姓馮的前來爭繼,說是那個繼子原來不姓馮,異姓不得為嗣,應該是由自己的兒子來繼承。按照清代法律,沒有兒子的人可以在自己同宗的侄子輩裏挑選繼子,挑選的對象以被繼承人“所親所愛”為條件;不得以異姓為繼子,除非是在3歲以前已經收養的。至於同姓不同宗是否構成出繼條件的問題,法律上沒有規定。

由於這個案子涉及了法律的空白,於是雙方纏訟不清。本來前任烏程知縣已經判姓馮的敗訴,可是姓馮的跑到湖州府上告,知府改判姓馮的勝訴;而那繼子又不服,再向道台衙門上告,道台不明確表態,批示將該案發回烏程重審。

汪輝祖知道解決這個案子的關鍵是要使雙方將來沒有繼續上告的理由。於是他大翻儒家經籍,終於在宋代理學家陳淳的名著《北溪字義》裏找到了有關親屬方麵的權威解釋:“親重同宗,同姓不宗,即與異姓無殊。”他就以此為理由起草判決書:爭繼者雖然姓馮,但與死者不同宗,也就可以視為異姓,沒有任何繼嗣的優先權;已繼的姑甥雖是外姓,卻是馮某“所親所愛”,自己親自選擇,且馮某同宗親屬均無異言,作為繼子是合法合情,外人不得再來爭繼。這個判決一宣布,爭繼者沒有了繼續上控的理由,隻得平息了判決。

這學問啊,還不隻是應用到這些地方,乾隆二十年前後,東南地方的世麵上發現有一種銘文為“寬永”的銅錢在流通。清代規定民間使用的銅錢應該是朝廷發行的“製錢”,不得流通古舊銅錢。而“寬永”又是中國曆代從未有過的年號,乾隆皇帝大為震怒,懷疑是民間私鑄、並且有意藐視大清朝的意思。他下詔各地嚴厲查禁,清查不淨的地方官一律要處罰。

詔書下達到江蘇,江蘇巡撫莊有恭請正在道台衙門為幕友的汪輝祖起草一個奏章。汪輝祖跟我一樣,是一個曆史愛好者,編寫過曆史考證書籍。他以朱彝尊《曝書亭集》這本目錄學名著提到的日本書籍《吾妻鏡》有“寬永三年”序言為證,說明“寬永”是日本國的年號,而康熙年間出使琉球國的徐葆光在《中山傳信錄》裏已經記載當地流通寬永錢。現在市麵上流通的寬永錢是和日本做貿易的商人們帶回來的,並不是民間私鑄的錢,跟老百姓和地方官都沒啥關係。

原來是外匯!這份奏章打消了乾隆皇帝的疑慮,於是改下詔令禁止帶入寬永錢,已流通的限期兌換為製錢。那陣就有兌換外匯這麽一說,不過,拿著日元可不值錢,拿回來花那不就亂了嗎。那時估計也不講究個匯率什麽的。

不過,話又說回來,現在私自兌換外匯,那絕對是不允許的。

根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倒賣外匯行為屬於投機倒把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倒賣外匯的可強製收兌外匯,沒收非法所得,處外匯等值以下的罰款。

那如何兌換外匯呢?

到銀行啊,國內除了銀行以外還有很多貨幣兌換公司,有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執照,一般的主流幣種都能提供兌入和兌出。這才是合法的渠道兌換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