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爺是個多麵手

師爺啊,不隻擔任了衙門裏的軍事這個角色,其實他也給幹好多雜活。

這個是受客觀條件限製的,因為如果一個官員請上5、6位師爺,作為私人聘請的顧問,是不能動用政府財政報銷費用的,這個費用總額可能遠遠超過官員自己的俸祿,很明顯,官員除了動用自己的“灰色收入”外是無法應付的。

好師爺,太貴了,不好的師爺請來也就是吃閑飯的。所以,師爺也不能多請。

一般州縣官的實際年收入才幾千兩銀子,其中要拿出近一半來請師爺辦公事,所以師爺在精而不在多,而且師爺要是多麵手才行。

那師爺們大多要承擔什麽樣的工作呢?

和現在法院一樣,一旦受理了起訴,衙門就要開始傳喚案件的當事人。

這個傳喚的名單是就是由師爺根據起訴的狀子裏提到的被告、證人情況來劃定的,發下去由書吏製作傳票,然後由長官用“硃筆”在被傳喚人名字上點上一點,就算是批準了,吩咐衙役前去傳喚。

但過去和現在不一樣,現在傳票要不郵寄,要不通知你到法院來取。

過去都是衙役們給當事人或證人送過去,有了這張傳票在手,衙役們就會以“鞋錢”、“跑腿錢”之類的名目去百般勒索當事人以及證人,所以曆來的,幕學教科書都引用“堂上一點硃,民間千滴血”這句民間俗諺,提醒師爺要盡量縮小傳喚的範圍。說“少喚一人,即少累一人,下筆時多費一刻心,涉訟者已受無窮之惠”。

師爺在決定傳喚名單時,最要注意的是不可輕易傳喚婦女到庭。古代以婦女在眾目睽睽之下到庭受審為奇恥大辱,法律僅僅規定在謀反、惡逆、被盜、被劫、被傷、子孫不孝等情況下婦女可以自行起訴,其餘事項一律由其父、夫、兄、子等男性親屬代為起訴、代為到庭。

現在,當然就沒有這樣的規定了。

山東館陶縣發生一起調戲婦女的案件,受害婦女的丈夫到縣衙門來起訴調戲妻子的惡少。當晚,本縣知縣的刑名幕友葉師爺根據那位受害人丈夫的訴狀,草擬了一個傳喚名單,打算向知縣建議本案隻傳喚調戲婦女的惡少,不必傳喚受害人到庭。正好旁邊有一位姓謝的幕中朋友笑道:“我聽說那位被調戲的小娘子可是本地一絕的國色天香,何不傳來讓我們見識見識?”葉師爺不禁心動,想傳受害人到庭問話,也是法律上有規定的事,於是就在傳喚名單上添上了那位受害婦女的名字。第二天衙役到那戶人家送了傳票,想不到的是,衙役前腳離開,那婦女後腳就上了吊,一命嗚呼。葉師爺聽說後大吃一驚,趕緊向知縣建議嚴懲那個惡少,按照清朝法律調戲婦女致使婦女羞憤自盡的條文,擬該惡少為絞監候。經過層層複審,那惡少終於在當年秋審時被定為“情實”而處決。

你看看,這要不是這個師爺好色,也不能造成這樣的悲劇。這個師爺是這起案件一半的凶手。

所以,現代司法中,充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明確規定了,當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時,是可以不公開審理的,這就充分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權。

咱上麵說的這位師爺確實不怎麽樣!

但是有的師爺還是不錯的,我現在就給你再講一個故事。

乾隆四十七年(1782),浙江新城發生一起離奇的寡婦自縊身亡案件。這個寡婦葉氏先後嫁過兩個男人,後夫姓孫,死後給葉氏留下一個前妻所生才4歲的兒子,20多畝薄田。葉氏雇了個姓秦的雇工幫忙耕種,平時雇工就住在葉氏家中。

自來“寡婦門前是非多”,有人開始風言風語說葉氏的閑話,葉氏後夫的一個遠房侄子孫樂嘉要葉氏辭退姓秦的雇工,葉氏也答應了,可幾個月下來並沒有真的辭退,說是發不出積欠的工錢。孫氏宗族的族長又建議葉氏改嫁鄰村的一戶剛喪妻的姓周的人,要孫樂嘉去和葉氏商量。不料葉氏立即叫姓秦的雇工代她到縣衙去起訴孫氏“逼迫改嫁”。違背寡婦意願逼迫改嫁在當時被認為是有傷倫理綱常的重要案件,因此縣官立刻就受理了。可是過了幾天縣官派人來向孫氏宗族了解情況時,孫氏族長滿口否認,而姓秦的雇工又突然失蹤,無法對質。

衙門派來的書吏指責葉氏,葉氏隻是推說姓秦的雇工主謀誣告,並無它言。想不到的是當晚葉氏就自盡了。新城知縣勘驗現場後,將孫樂嘉帶到縣衙,定他個“威逼自盡”的罪,建議判處徒刑。案件上報到杭州府,知府認為葉氏是寡婦,應該按照“威逼寡婦自盡”的法律,判處充軍。

您看這清朝竟然還有“威逼寡婦自盡”罪,這個罪名可夠細的啊!

這個啊,放到今天就叫罪行法定原則,也就是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隨意擅斷。對於什麽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定。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棱兩可。

所以,曆朝曆代的刑法都會做出特別細致的犯罪和刑法的分類來,這個原則一直被延續到了今天。

案件繼續上報,到了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又懷疑這是族長威逼寡婦改嫁意圖謀財,將案件轉發錢塘縣重審,竟然擬將孫氏族長絞刑、孫樂嘉流放。

前幾節咱說了,清朝時案件都需要報到上級機關複審,這案子又報到浙江巡撫,巡撫也覺得案件越搞越複雜,又下令轉交湖州府的同知唐若瀛重新審理。

這案子上上下下的沒個完,這成了坐電梯了!

唐若瀛自己以及他的幕友都沒有辦法解決案件,好在他認識江南名幕汪輝祖,於是就私下向汪輝祖請教。

汪輝祖仔細研讀卷宗,尤其是查驗現場的記錄,發現葉氏死的時候,身穿紅衣綠裙、紅繡襪、花膝褲,臉上還薄施脂粉。現場的臥室隻是一間,以木板牆間隔,木板牆上並無房門,裏間是葉氏臥床,外間就是姓秦的雇工的木床。汪輝祖讀完卷宗就對唐若瀛說:“這件案子太簡單了。逼嫁罪名前提是寡婦自願守寡,可是葉氏後夫才死了十一個月多就已經是豔裝抹粉(按照禮製,妻子應為丈夫服喪三年),哪裏是守寡的樣子?而且她與前夫結婚十七年在丈夫死後都沒有守寡,更何況與孫姓後夫結婚才一年?姓秦的是個窮光蛋,哪裏有拿不到工資還甘願勞作的?孫樂嘉和族長勸改嫁時,她也沒有當麵嚴詞拒絕。所以看來她之所以輕生是因為秦某不告而別,並不是因為孫氏宗族要她改嫁。案件的關鍵在於找到姓秦的雇工,應該並不難辦。”

唐若瀛依計而行,擱下案子不再窮追,而是努力通緝姓秦的雇工。不久果然抓到姓秦的雇工,一審就坦承自己和葉氏有奸情,聽說孫氏宗族要葉氏改嫁,起先想起訴嚇唬一下孫氏宗族,後來得知事情鬧大了,就自己逃走,沒料到葉氏會因此自殺。汪輝祖替唐若瀛擬定判決:秦某與葉氏通奸罪成立,其餘人的罪行不成立。

別說,這汪輝祖還真有兩把刷子,對這個案子的判斷確實是無愧於江南名幕之稱。這樣的師爺要是多一些就好了。

對卷宗的整理,也是師爺的重要工作之一。雖然有點屈才,不過這工作確實也挺重要的。

這個對案卷的整理,可不隻是咱們說的那種檔案保管員的角色,也包括對案件中的疑點進行分析。特別是複審案件時,很多刑名師爺就特別愛看案卷,然後給下邊的官吏挑毛病,別說,這師爺還真就有從案卷裏發現問題,並推理出真凶的案件。

清代浙江的衢(xing,二聲)州曾發生一起“弑父”案件:有個母親向官府告發兒子殺死父親,說是某月二十七日深夜四更時分,見一青衣人從窗口跳入臥室,將自己的丈夫殺死,而自己兒子當天穿的就是青衣,當天白天兒子又曾和父親大吵過一架,因此她懷疑是兒子殺死了父親。

這可是弑父大案啊!可是馬虎不得。

兒子被抓到縣衙審問,很快就對殺父大罪供認不諱。按照清代法律,兒子謀殺父親罪列“十惡”的“惡逆”之罪,要處以“淩遲處死”的酷刑。從縣到府、省按察使司三級複審,都沒有異議,於是報到省巡撫衙門複審。

按照慣例,這樣的案子在巡撫衙門隻是轉一轉手,就要轉報朝廷的。估計大多數情況也就是走個過場。

可是就在這個浙江巡撫的幕府中,就有這麽一位刑名師爺,他是紹興人,叫李登瀛(ying,二聲)他在仔細研讀卷宗後,總覺得這件案件有疑問。雖然“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母親告發兒子弑父,兒子也承認了。

可是兒子謀殺的動機卻隻是與父親口角而已。如果確實是為了吵架而殺死父親,在當場動手或許有點可能,怎麽會夜半時分入室弑父?李登瀛雖然沒有到衢州案發地再去查看,卻僅憑卷宗裏的勘驗記錄找到漏洞:農曆的廿七日是月末,隻有淩晨時分會有細細的一彎殘月,而夜半四更並無月色;一貧如洗的這戶人家自然也不可能通宵點燈,查勘現場的通詳裏也沒有記載室內點燈,那母親怎麽能夠在漆黑的房間裏看清凶手衣服的顏色?他建議巡撫親自提審此案,就此疑點追問這個告發兒子的母親。

巡撫就此一審,案情果然大白:原來是這個母親另有奸情,奸夫當晚入室殺害親夫,和母親商量嫁禍兒子;而那個孝順的兒子不願暴露母親醜行,情願頂罪受死。

虎毒不食子啊,您說這還是親媽嗎?

如何要定這個母親的罪,也成為了當時的爭議焦點。如果處死這個母親吧,那就是傷了這個兒子的小心,而且這個兒子也犯了包庇罪啊,應該流放。所以當時,很多人認為母親不判處死刑,但是兒子可以無罪釋放。

但是,李登瀛就寫下了這樣的判決,“今此婦既忍殺其夫,又忍害其子,反綱滅嗣,人倫道絕。朝廷製法以裁民情,母不得減,子不容坐。”也就是說母親不能減刑,還是要被判淩遲處死,而兒子無罪釋放。

這個故事很富有傳奇色彩,從現有的材料中推導出案件發生的可能的情況,我們不僅要感歎這位師爺的敏銳,還要從另一方麵想。

當初做這份現場記錄的人,那是多麽的認真啊,簡直是一個細節都沒有落下,蛛絲馬跡全部記錄在案,這才能最終將案件破獲。

師爺幫助官員製作檔案,當然也有為了應付上級檢查的意思。前邊的節目介紹過,清代實行“逐級複審”製度,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要經過層層衙門的複審,為了能夠順利通過各級上司的複審,師爺在幫助東家製作案件文件時,要注意“鍛煉”和“剪裁”案件當事人的供述及證詞,使之前後一致,尤其是要能夠引申出最後提出的判決意見。這是師爺的看家本領之一,所有的幕學著作對此都有很多的關注。

這師爺膽子有點大,按說這些東西都是不應該刪改的啊,這叫原始的憑據啊。可是清朝時,蘇州師爺萬楓江在他的《幕學舉要》裏公然說他就曾多次修改過這些呈堂的筆錄。他說在上報案件時對案件審理記錄“敘供”部分(也就是庭審記錄),不必完全按照庭審記錄,“閑冗處不必多敘,令人閱之煩悶;並意到而詞不達者,必須改定;土語難懂者,亦須換出”,隻是要注意不要太文言化,保留口語的風格。

另一本由張廷驤寫的刑名幕學專著《刑幕要略》裏,更是明確指示師爺們辦案起草“敘供”時要注重“剪裁”。“辦案全要曉得剪裁,其某處應實敘,某處應點敘,某處應並敘,詳略得宜,位置不亂,方為妥當。”剪裁的目的是要把供詞理出一個邏輯關係,來引出結論。也就是說在“敘供”裏以供證所反映的“事實”,要圍繞將來要適用的法律來展開。

蘇州師爺王又槐在《刑錢必覽》裏具體提示了刑名師爺在敘供時剪裁供證的要點:一是“口供要確”,這個“確”是指口供要符合情理,這裏的情理是指事物的一般規律、常識性的邏輯,沒有破綻,足以使人相信。二是“情形要合”,情節的發展、當時當地的情況要互相能夠對證吻合。三是“情節要明”,對於案件的起因、發展的先後層次要明確交代。四是“針線要清”,一個人的供詞和能夠和其他人的供詞對照。五是“來路要明”,所有的情節來龍去脈都要交代清楚,能夠使人了解案情的發展脈絡。六是“過橋要清”,在敘述案情發展時有自然過渡,前一情節自然帶出後一情節。七是“敘次要明”,要求敘供整體結構完整,層次分明。

而且,師爺裁剪供詞的時候,盡量少要人證,物證也要剪裁才入卷宗。比如破獲盜竊、強盜案件,盜贓大多被捕快侵吞,反正抓獲的盜賊不敢得罪捕快,不會出來告發,指導師爺們隻需要記錄一兩件贓物、足以定案就可以了,決不要將失主的“失單”一一對照,在卷宗中以“揮霍殆盡”、“出賣過路行人”的含糊話語一筆裁去其餘的贓物。而這些贓物呢,很可能就被捕快和師爺一塊瓜分了。這事這師爺辦得可就太缺德了。

從現代法律上來看,這種隨意修改案卷記錄的行為那是絕對禁止的。法律要求在審訊時,證人證詞,庭審過程,當事人的問、答的原話,都要記錄,庭審結束後,雙方當事人都要在記錄上簽字,親筆批上日期,然後存檔。

這才是正規的方式,也不會出那麽多錯誤了。看來一分好的卷宗,還真的是司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