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宗棠當師爺的那些年兒

上一節咱們說了,官員聘請師爺來幫助處理政事的風氣是在明末清初形成的。

明清時厲行“精兵簡政”,《大清會典》裏規定的全國縣級政府官員編製僅僅3.1人,一個知縣、兩三個“佐貳官”而已。而在縣以上,明清兩代又設置了遠比前朝複雜的監督性的衙門。同時科舉選官製的全麵實行,使得很多官員並未經受過政務的訓練就匆忙上崗,在一個全然陌生的地方當官,麵臨地方事務和上級層層監督的壓力。以後逐漸官員逐漸聘請自己信得過的朋友來幫忙處理政務,抑製作為地頭蛇的書吏勢力。尤其是很多滿族官員不諳漢語和政務,必須依靠自己信得過的顧問幫忙。

因此聘請師爺被納入了被官方正式承認的渠道,允許官員帶一套自己的顧問班子上任當官。

清代各級衙門官員都會聘請師爺,當然這裏邊,權勢最大的莫過於在各省巡撫、總督處當顧問的師爺。巡撫、總督從理論上講是從中央派出的監察及軍事指揮官員,略高於各部或至少與之平級。但是卻除了副官性質的文、武巡捕外沒有正式的衙門編製,全都依靠為政務而請求皇帝批準臨時借調的官員(稱為“幕僚”)、以及私人聘請的顧問(稱為“幕友”)來撐門麵,組成軍事參謀和政務指揮方麵的工作班子,指揮調度一省或數省。被總督巡撫聘請的師爺,往往因此就威風八麵。

晚清名臣左宗棠就是由幕府師爺出身的。他中舉後接連三次參加會試都沒有能夠考取進士,灰心之下,絕了科舉之念,轉而研究兵法。

當年範偉不看菜譜就看兵法,那可就沒被大忽悠繼續忽悠,這左宗棠也開始看兵法了,這回他也要出人頭地了。

那時正值太平軍起義,天下大亂,正好給了左宗棠出頭機會。湖南巡撫駱秉章就聘任了左宗棠為幕友,對他非常信任,簡直是言聽計從,幕府裏居然就是這個沒有官職的左師爺當家。

當時下級官員大小事務來請示,駱秉章都說:“可請教寄高先生。”寄高是左宗棠的字。

有一次總兵樊燮(xie,四聲)前來撫署拜見巡撫,向駱秉章請安後,駱秉章說:“見一下左師爺。”樊燮就向左宗棠拱了拱手,不料左宗棠居然大發雷霆,說:“武官見我,無論大小,都要請安。你為什麽不請安?”

這左宗棠開始擺起臭架子來了,人家總兵那官也不小,咋還要給你一個師爺請安。有點自己和自己拜把兄弟,不知道自己行老幾了。

這樊燮也是個倔性子,一見這左宗棠,你也太能裝了,便頂撞道:“朝廷體製沒有規定過武官見師爺要請安的。武官再受輕視,可說起來我總是朝廷正二品官員,憑什麽拜你這個舉人?”左宗棠最聽不得的就是別人說自己沒有中進士,勃然大怒,起身上前就要用腳踢樊燮,嘴裏罵道:“王八蛋,滾出去!”樊燮悻悻退出。

不久左宗棠就唆使駱秉章彈劾樊燮,要罷樊燮的官職;而樊燮也向湖廣總督官文揭發左宗棠,彼此爭鬥,鬧到鹹豐帝親自出麵過問。由於鹹豐帝早已知道湖南巡撫的奏章都是由左宗棠代擬的,很是欣賞左宗棠的才能,同時也考慮到鎮壓太平軍主要依靠的是湘軍人物,因此經胡林翼、曾國藩等人的力保,鹹豐帝不僅沒有治罪左宗棠,還升他四品京堂到曾國藩幕府為幕僚;同時下旨將樊燮革職,勒令回鄉居住。

樊燮回到家鄉湖北恩施縣,把“忘八蛋,滾出去”六個字寫在木牌上,號為“洗辱牌”,放在自己祖宗牌位之下,要兩個兒子定時參拜。又蓋起一幢“讀書樓”,重金請來教師,將兩個兒子和老師關在這幢樓裏,閉門讀書。還要兒子平時穿婦女衣服,說:“考取秀才可以換男外衣,中了舉人和左宗棠平等可以換男內衣,中了進士、點了翰林,才可以燒了洗辱牌,告慰先人。”皇天不負有心人,後來他的小兒子樊增祥果然中進士,進翰林院為庶吉士,而大兒子樊增祹也學問出眾,但英年早逝,沒有能夠進翰林院。

左宗棠當師爺時的跋扈模樣,不過實際上他也有吃癟的時候。

讀者肯定會問,連皇帝都敢給他撐腰,還有誰敢給他虧吃啊。

別說還真有。

這左宗棠也有短板,每當左宗棠代東家起草有關刑事司法審判的公文,往往會被刑部駁回,不是被指責適用法條錯誤、就是被指摘供、證之間存在漏洞。左宗棠極其自負,一直自比諸葛亮。可是他隻是喜歡策劃軍機大事,對於一般政務的認真程度遠遠比不上事必躬親的諸葛亮。麵對煩瑣的法律和刑部的苛求,他隻會大發牢騷。他的推薦人胡林翼聽說後,趕緊寫信鼓勵他,建議幕府另外聘請“精曉例案之刑名幕”,把司法審判事務轉給刑名幕友,自己專攻軍情大事的奏章。

這個也不能怨左宗棠,清代司法程序那是非常複雜的。州縣作為初審機關,受理一切案件,但卻隻能自行裁判其中處罰為杖一百以下的案件,以上的徒、流、充軍、發遣、死刑案件,都要由州縣偵查、初審,擬定判決意見,然後案件經過一層層衙門的複審,各自提出自己的判決意見,直到具有終結判決權力的那一個衙門為止。

一般來說,徒刑由省的按察使司確定判決,流、軍、遣及一些重大的死罪案件由各省的巡撫、總督判決(都必須經過朝廷批準),死刑案件一律要經過朝廷複審。如果下級對於案件所擬判決被上級認為不妥,就會遭到駁詰,被認為錯誤的,就有可能把這個判決打回來,責任官員還有可能會受到處罰。

這個就有點像我們今天刑事案件中的發回重審製度。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審理後,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既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這種發回重審,對於司法人員來說是非常尷尬,而且非常丟臉的事情,所以在明清時為了應付這件頭等大事,官員會專門聘請來刑名師爺,他們都必須要熟悉律例,以及審判方麵的種種慣例、成案,能夠起草種種文件,是這方麵的專家。刑名師爺一般至少要經過3年的學習和實習,才能夠掌握這一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