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記號”甄別連環謀殺案的真凶

1990年的一個午後,美國西雅圖的一位居民在經過一個垃圾筒旁時,看到垃圾筒的另一邊有一個形似人腳的東西露了出來。本以為自己看花了眼,可在他轉過垃圾筒走近一看時,竟然是一具屍體被丟棄在那裏!他嚇得直往後退,大驚失色地急忙叫人打電話報警。

警方隨即趕到案發現場,並對現場進行封鎖。他們發現,這是一具女性被害人的屍體,死者身上有多處傷痕,屍體是被刻意擺放的,並且有侮辱死者之意:雙腿交叉,雙手緊握著,全身**。經法醫檢查發現,被害人是被勒死的。隨後,警方調查得知,被害人名叫瑪麗·安·波爾賴克。可是,警方在現場並沒有發現什麽有價值的線索。

正當警方要展開調查時,又有一樁命案發生:安德烈亞·萊文在家中被殺害,死因是窒息身亡,從她脖頸上的痕跡可以推斷她也是被人勒死的。另外,她的身上有多處傷痕,屍體被擺放在**。雖然擺放的方式不同,但與瑪麗·安·波爾賴克遇害案類似,充滿了侮辱之意:全身**,腳上穿著紅色的高跟鞋,雙腿分開,枕頭放在她的頭上。

緊接著,第三起命案也隨之發生:卡羅爾·瑪麗·比瑟在家中遇害。同樣,她的屍體也是以含有侮辱之意的姿勢被擺放在**:全身**,屍體仰臥在**,胳膊下還放著一本黃色書刊。死因同樣是窒息而亡。

起初,警方認為這3起命案應該是3個罪犯所為,因為屍體的擺放方式有所不同。另外,由於被害人均是白人女性,他們認為凶手極有可能是白人。

但在警方深入調查後,他們發現這3名白人女性都與一個名為喬治·羅素·小約翰的黑人相識並交往過。因此,警方不得不調整了調查方向,對喬治·羅素·小約翰產生了懷疑。

可是,當警方與喬治·羅素·小約翰初次接觸時,根本無法將他與這幾起謀殺案聯係在一起。30歲的喬治·羅素·小約翰是一個英俊帥氣的男子,善於辭令,並且受過良好的教育,因而他的交際圈子比較廣,很多女性都喜歡與他接觸。他經常會跟黑人女子和白人女子約會,並且在這兩個種族中都有很不錯的朋友。

不過,喬治·羅素·小約翰卻有小偷小摸的犯罪記錄,當地警方曾以多項指控拘捕過他,但也無法相信他會與這幾起謀殺案有關。另外,警方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起訴他犯有謀殺罪,由於當時不同種族之間發生性犯罪的案件非常罕見,這讓調查陷入了困境。

與此同時,法院也不同意將這3起凶殺案放在一起審理。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定喬治·羅素·小約翰犯有一級謀殺罪,也沒有證據能將這3起凶殺案聯係在一起。如果警方證明不了這3起凶殺案的關聯性,那麽,法庭隻能將喬治·羅素·小約翰無罪釋放。

於是,警方邀請犯罪心理畫像專家約翰·道格拉斯協助他們破案。道格拉斯在仔細查看案情和現場照片後分析,在這一周之內發生的3起凶殺案其實都是一個人所為。從表麵上看,這3位被害人似乎是被不同的罪犯殺害的,但是由於作案手法相同:被害人身上都有明顯傷痕,並且都是被勒死的,所以同一個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大。因為,一個凶手是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其他作案手法的。

另外,道格拉斯還分析,想要知道這3起凶殺案是一個凶手還是多人所為,通過“記號”就能識別出,即凶手對屍體的擺放方式。因為擺弄屍體並非是無緣無故的舉動,而是能夠反映凶手的心理。

這3起凶殺案的屍體擺放姿勢明顯帶有侮辱被害人之意,而且案發現場所表現的性成分一次比一次升級,這表明凶手內心非常憤怒,以此彰顯自己控製權,將被害人的屍體像道具似的擺放,以追求殺戮的刺激。同時,也表達他對警方的藐視。

在審判前的聽證會上,富有辦案經驗的特工鮑勃·凱珀爾也同意道格拉斯的分析。他作證稱,在他調查的上千起案件中,僅有10起案件出現擺放屍體的特征。可是在這3起凶殺案中,3具屍體的擺放姿勢竟然沒有任何重複的地方。由此表明,這3起凶殺案正是一人所為。

最終,陪審團一致認定喬治·羅素·小約翰一項一級謀殺罪和兩項加重謀殺罪成立,法院判處其終身監禁並不得假釋。

犯罪心理畫像專家有話說

犯罪心理畫像專家指出,對於很多凶手來說,他們將被害人的屍體任意擺放其實是實施犯罪的唯一理由。尤其是很多殺人犯或是性侵犯,他們都是有心理缺陷的,對那些曾經羞辱他們的人,他們總是伺機報複。一旦這些人失去性命,他們就會任意擺弄和羞辱這些人的屍體。對於他們來說,會認為這有可能是控製他人的一次絕好機會。而這種現象正是區別這類罪犯的“記號”特征。

不管在案件中出現何種“記號”,即使作案地點和殺人凶器可能會改變,但“記號”卻始終不會發生變化。正如心理畫像專家所說,沒有兩起犯罪案件是完全一模一樣的。不過,一旦罪犯有可辨識的“記號”,就可以以此來甄別相關的類似案件,便於並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