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社會治理的雛形

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在於它的社會性。在猿人向人的轉變過程中,出現了氏族製和氏族社會。氏族社會初期,形成了以母係血緣關係為紐帶的母係氏族社會,而在新石器時代晚期,逐漸過渡到以父係血緣為紐帶的父係氏族社會。

從大約一萬年前開始,人類進入母係氏族社會,每個氏族的所有成員都有一個共同的祖母,他們被母係的血統聯結在一起。母係社會中,氏族以女性為中心,女性比男性擁有更多的財產支配權。《呂氏春秋》中寫到:“昔太古嚐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無進退揖讓之禮。”這體現了母係社會當時氏族內的人與人的關係形態。浙江餘姚的河姆渡文化、河南的前仰韶文化、西安的半坡文化、東北的紅山文化都是母係氏族社會文明的代表。

在母係氏族社會的經濟生活中,采集和漁獵仍然占據重要地位,但農牧業和飼養業的出現改變了人們的原有生活方式,成為當時經濟生活中的顛覆性大事件。手工業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特別是陶器的發明和製作,使人類首次改變了對自然事物的依賴,突顯了人類智慧和文明曙光。

農業的發明使土地的爭奪而不是自然的威力,成為人類進化的主要驅動力,並進一步推動人類從母係社會向父係社會轉變,通過一係列諸如“服役婚”等過渡形式,轉化為父係氏族公社形式。從大約5500年到4000年前,父係氏族社會取代母係氏族社會,男權時代由此開始了。遠古人進入了宗族社會,後期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龍山文化、大溪文化和良渚文化等,都是父係氏族社會文化的代表。父係宗族社會是人類曆史上最深刻的變化之一,將人類帶入了一個嶄新的社會文化體係。這一變革與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是一致的,伴隨著農業和手工業的不斷發展,男性在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顯,社會中心也隨之發生了變化。

在父係氏族社會中,男性的財產權和社會地位明顯高於女性。家庭婚姻關係也改變為“從夫居”,與母係氏族社會的“從妻居”不同,子女此時已不再屬於母係氏族的成員而是父係氏族的成員,成為父親財產的繼承者。在父係氏族製社會中,隨著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和勞動成果的過剩,有些人可以霸占別人的勞動成果,並且利用因占有而積累起來的勞動財富,奴役他人,由此出現了貧富現象,私有財產開始萌芽。貧富差距的變化正是階級出現的基礎。在父係氏族社會的後期,氏族社會開始崩塌,階級社會開始出現。

氏族製度正是人類社會組織的第一種正式形式。氏族是從類猿群衍生轉化而來的,但人類的氏族相對更為固定。氏族是由同一祖先的親緣關係統一起來的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的基本單位。同時,有著共同氏族血緣的幾個氏族,往往傾向於聯合成為一個更大的氏族,而幾個大氏族,又常常合並成一個部落,形成了所謂的氏族製度。

氏族組織治理,發出了人類社會治理的先聲:一個氏族社會,就是一個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個體相互依存的社會。“這種組織的基本單位是氏族”,這種組織產生出了社會的第一種形態,即“氏族社會”。[1]

氏族社會最初之所以有治理需求,源於人類必須獲取食物的現實需求。人類是否能夠征服地球,完全取決於他們的生產技術的適應性。在所有的生物中,隻有人類能夠控製食物的生產。如果不擴大生活資料的基礎,人類就不可能在其他地方繁殖,就不可能在不出產原始食物的地域生存,更不可能在世界各地繁衍生息。最終,如果人類不能絕對把握食物產出的種類和數量,就不可能繁衍出許多人口密集的種族。因此,人類進步的每一個重大新紀元,幾乎都與生活資源、食物資源的擴張有著高度一致的關係。

在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低下、食物匱乏,人們隻能群居在一起共同勞動,相互間平等對待,相互尊重。在日常生活中,氏族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公共事務,為治理的發軔提供了溫床。麵對需要解決的公共事務,氏族組織采取了公開協商、人人參與、集體決策的治理方式,既沒有強製性地使用權力,也不存在不合理的特權。

在每個部族內部,全體氏族成員擁有相同的普遍權利和義務,如選舉氏族首領和酋長的權利,針對氏族首領或酋長的驅逐權,在本氏族內互不通婚的約定,相互繼承已故成員的遺產的權利等等。他們相互支持,擁有捍衛和互相補償損害的義務,為本氏族成員命名的權利,以及收養外人成為本部族成員的權利,也擁有公共的宗教儀式,擁有一處公共的墓地,一個氏族會議等等。

氏族組織以議事會的形式來處置集體事務,可以說是治理的原初形態。這一時期的氏族組織的治理,是一種十分單純質樸的氏族製度。氏族會議,是氏族的公共組織機構,也是氏族的最高治理機關。其議事活動,是該氏族一切成年男女享有的平等權利。每當氏族會議召開時,眾人都聚在周圍,按照規定的程序參加討論並做出表決。氏族會議的機能與屬性,賦予了氏族組織治理的活力和鮮明的特征,保障著氏族每位成員的個人權利。氏族會議最重要的議題,諸如氏族成員選舉或撤換氏族酋長與軍事首領,以及商議是否為被殺害的氏族成員接受外族贖金,或進行複仇等氏族事務。

【小結】

原始時代,人類以氏族為基本單位組織起來,形成了一個部落、氏族,或民族。當時的氏族公共事務並不少,但並沒有出現一個臃腫複雜的管理機構和眾多管理人員,沒有貴族、國王、州長、法官和軍人等在後來的“民族—國家”中常見的相對固定的政府人員,不是基於政治社會的組織形式。氏族社會建立在人身關係的組織上,它是通過個人與氏族、與部落的關係來進行治理,充分體現了治理的原初形態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大眾參與的深刻含意。

氏族組織通行於整個原始社會階段,遍及於世界各大洲,為人類建立了最古老且流行最廣的治理模式。在氏族社會裏,盡管自由、平等、公正、民主和大眾參與等“現代治理理念”並沒有被明確地表達出來,但它確實體現並實踐著人類治理的最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