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作為外在表演的人格

近十年來,“人格”這個字眼又經常地掛在人們的嘴邊了。這背後的心理狀態,顯然是感覺到某種自粉碎“四人幫”以來所產生的時代氛圍,以及對自己、對國民一個長時期以來“人不像人、鬼不像鬼”的扭曲性格的一種反省。然而,隨著這一概念越來越頻繁地被人們使用,我卻越來越感到疑惑了。我們先來看看一則短文:

清室皇族金寄水的人格[90]

寄水先生乃多爾袞直係後裔,清朝睿親王的嫡子。先生雖為清朝宗室,卻極有民族氣節,“七七”事變後北平淪陷,先生不得已蝸居北平,生活亦為之清苦拮據。遂有客為之說項,欲為寄水謀一偽事,但被先生凜然相拒而不就:“金某豈能為五鬥米向非我族類的倭寇折腰!”1939年,偽滿洲國宗人府駐京辦事處勸先生前去“帝京”“排班”承襲“睿親王”的世傳爵位,寄水拒而設誓:“縱然餓死長街,亦不能向石敬瑭輩稱臣。”……先生諳熟王府及舊都三教九流掌故軼聞,又擅書法,工詩詞,所作每每超逸自然,靈性為先,識者謂其尤近納蘭容若風韻。先生非高陽酒徒,然雅愛小酌,吟事論文抵談掌故與故人友輩,引為快事。先生性情澹泊,淡於名利,操節自守,聞於同輩。……先生嚐書五絕一首,或見其誌。詩曰:“午夜捫心問,行藏隻自知。此心如皎日,天地定無私。”

對於寄水先生品德的評價,我無緣置喙。我想說的是,這篇短文標題中的“人格”二字,指的顯然是“人品”。民族氣節,個人修養,淡名利、守操節,這些無疑都是中國自古以來所推崇的個人品德,寄水先生以陶淵明自況(“不為五鬥米折腰”)也正說明了這一點。但中國古代其實並無“人格”一詞。我們今天說“四人幫”蔑視個人的“人格”、踐踏人的尊嚴、貶低人的價值,指的是另外一層意思,而不是“人品”。隻有“人格”是有可能受到侮辱的,對於“人品”卻無所謂侮辱。一個人在受到侮辱人格的對待時,卻完全可以絲毫也無損於他的人品。

現代意義上的“人格”一詞,來自於西文person(英文personality,德文personalitaet),其含義首先是指個人性或私人性,其次,它還意味著個人身上的身體特征、性格氣質、容貌風度,是體現在外的個性特點。從詞源上說,它來源於拉丁文persona,本意是指“麵具”(mask),一種遮蔽性和表演性的偽裝,轉義為用這麵具所表演出來的角色。西文中這個詞並沒有道德(以至“道德高尚”)的含義,正如“人格化”(personification)一詞也沒有道德含義(隻意味著“擬人化”)一樣。1980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中,“人格”條下標出三種意義:1·人的性格、氣質、能力等特征的總和;2·個人的道德品質;3·人的能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資格。[91]顯然,隻有1、3兩條與西方所謂person的含義相合,至於第2條,我懷疑是中國人對這一譯名望文生義附會上去的結果:人格=人的品格=人品。而由於中國人曆來把道德品格理解為一種內向自省的“無私”精神(如上引金寄水先生“捫心自問”的五言詩一樣:“天地定無私”),因此我們在無私的品格這種意義上理解的“人格”,便與人格作為私人性、個人性的這種原意具有了恰好相反的意思。前者是一元的,後者是多元的;前者是道德的,後者是認知的;前者是內省的,後者是外向的;前者“行藏隻自知”,後者是向別人表演;前者體現為非主體的天道實體,後者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前者是對私人的否定,後者是對私人的肯定。

澄清上麵這一點,在今天很有必要。現在有些學者、特別是研究中國思想史的學者,由“人格”一詞在現代中國人詞匯中的含混意義而得出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結論。龐樸先生在其《中國文化的人文主義精神(論綱)》中說:

用西方的觀點看中國,可以說中國人沒有形成一種獨立的人格(韋伯);用中國的觀點看西方,可以說西方人沒有形成一種社會的人格。合理的觀點,也許是二者的統一;因為人既是獨立的個體,又是群體的分子,既是演員,又是角色。[92]

然而,人格的本義就是個人性,它隻能是“獨立”的。否定個人,就是否定個人的獨立性,也就是否定人格本身。獨立人格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的人格”,因為它承認且隻承認一個人人具有獨立人格的社會;把“獨立人格”和“社會人格”人為地分裂開來之後又去尋求“二者的統一”是不切實際的。難道“演員”和“角色”分得開嗎?難道“獨立人格”不是一種社會生活的原則,而是什麽“禽獸行”嗎?當然,龐先生所謂“社會人格”,意思似乎在於強調一種“群體的人格”。這的確是現代中國人的獨創,但絕非中國“人文精神”的傳統,因為嚴格說來,它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試把這個詞翻譯回西方去,看看西方人能否理解這樣一種怪物:一種非個體的“人格”(person,又譯“個人”),一種“群體的”私人!這正如說一個“圓形的”方、“木製的”鐵一樣不通。要使這一概念有點意思,就得改變“人格”一詞的含義,把它轉變為一種道德性質的“品格”(但這樣一來,“獨立的品格”又說不通了,可見這裏完全混淆了兩種不同的“人格”概念)。龐先生出於這種對“人格”的道德化理解,認為孔子和儒學的反功利主義(“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就是“致力於人格的自我實現”,就是“貶低物質享受的價值,重義輕利,以道製欲”,這種說法是不倫不類的,也絲毫看不出粉碎“四人幫”之後真正人格(person)覺醒的影子。如果說重義輕利、以道製欲是中國文化的原則,那麽它同樣也是“文革”(革文化的命)的原則。但無論是“政治掛帥”、批評“物質刺激”,還是“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都與所謂“人格的自我實現”毫無關係。其實中國人從來不具有person意義上的人格觀念,不懂得唯有個人(私人)才是權利和義務的最終主體,而唯有不僅僅承擔義務(“義”)而且擁有自己的權利(“利”)的個人,才真正具有完整的人格。正因此,中國人必然隻能將人格理解為一個人的“品格”,即用普遍性的“道”來製約、壓抑個人欲求這種做人原則和道德規範。

在西方人看來,任何人、包括十惡不赦的罪犯都有人格,這是一個事實(其依據是每個人都有靈魂、思想和理性能力這一事實),並沒有道德褒貶的意思。一個人有人格並不就是道德的,隻有他尊重人格(包括尊重自己的人格)才是道德的。人格本身並不意味著諸如“高風亮節”“大義凜然”“殺身成仁舍生取義”或“富貴不能**、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之類的德行,相反,它標誌著一個人的“不可入性”、不可窺探性,即他的隱私,他有權將自己個人的東西(即使實現出來將是不道德的、可羞的、醜陋的,如罪惡、卑劣的念頭)秘而不宣,隻要他不用這些東西付諸實行或損害別人。因此,人格就是“麵具”,就是表演或扮演的“角色”。

隻有在這種意義上,我們才能真正理解,所謂“四人幫”“踐踏人的尊嚴”“侮辱人格”究竟是什麽意思。這就是否認人是一個獨立的封閉體,用外在暴力或輿論壓力去“觸及人的靈魂”,把人當作一個沒有內心世界的物件,任憑政治權力來解剖和檢查,使人的一切個人秘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所謂“逼、供、信”,所謂“揭開某某人的麵紗”,所謂“思想犯罪”,都是根據這一點。今天人們要求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隱私權,無非是要求把人當作具有不可侵犯的內心世界的“個人”,而不是一頭可以隨意擺弄的牲口。不允許任意幹涉和窺探個人的一切未觸犯法律的私人行為,不論是以“群眾”的名義,以“組織”的名義,還是以“重義輕利、以道製欲”的“道德”的名義。人的心靈是一個複雜的有機整體,不可能“淨化”為幾條道德戒律;思想越深刻、情感越豐富,就越難以用簡單的“好壞”“美醜”“善惡”“君子小人”來歸類。但有一點是無疑的:真正善良、真誠、美麗的心靈,首先是建立在維護一個獨立、完整的內在人格的基礎上的,而對個人人格的普遍蔑視和粗暴踐踏,則隻能使我們的國民性變得日益淺薄、粗陋和偽善。

這種個人人格的結構,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麵:孤獨意識、責任心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