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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早晨我去買了《新聞報》。一樁新的暴行把金·達吉南趕下了頭版。華盛頓高地上有一位年輕的外科醫師,他是哥倫比亞長老會醫院的駐院醫生,在河畔公路的一場搶劫中遭到射殺。他根本沒有反抗,但凶手開槍打死了他,沒有任何明顯的理由。受害者的遺孀將在二月初生下他們的第一個孩子。

應召女郎砍殺案掉到了裏麵的版麵上。報道的內容昨晚我都聽德金說過。

我出去走了很久。中午時分,我來到基督教青年會,但坐立不安,在見證環節中起身溜走。我走進百老匯大街的一家熟食店,吃了個熏牛肉三明治,喝了瓶普賴爾黑啤。晚餐時間我又喝了瓶啤酒。八點半,我來到聖保羅教堂,但隻是繞著街區走了一圈,然後徑直返回旅館,沒去地下室參加活動。我強迫自己待在房間裏。我想喝一杯,但我已經喝了兩瓶啤酒,我決定把每天的配額定為兩杯。我覺得隻要不超過這個額度,自己就不可能惹上麻煩。無論我早晨一睜眼就喝還是晚上臨睡前最後喝,無論我在旅館房間裏喝還是去酒吧喝,無論我一個人喝還是和別人一起喝,總之每天就喝兩杯。

第二天是星期三,我睡了個懶覺,在阿姆斯特朗酒館吃了頓遲到的早飯。我走到市圖書館,在那兒待了幾個小時,然後在布萊恩特公園裏坐下,直到毒販子煩得我無法忍耐。他們已經徹底占領了公園,認定隻有潛在的顧客才會費神走進公園,因此你坐在那兒看報紙就注定被一次又一次打斷,他們推銷興奮劑、鎮靜劑、大麻、麥角酸以及天曉得其他什麽東西。

晚上我去八十三街參加戒酒會活動。米德萊德,從不缺席活動的成員之一,她宣布那天是她的紀念日,她最後一次喝酒已經是十一年前了,全場掌聲雷動。她說她沒有任何秘訣,她隻是每次堅持一天。

我心想,假如我不喝酒直接上床,那就堅持一天了。我下定決心,去他媽的,我能做到。然而等聚會結束後,我卻走進了波莉籠子,喝下了我那天的兩杯酒。我和一個男人聊了起來,他想請我喝第三杯,但我請酒保給我可樂。我對自己很滿意,知道我有原則,而且能恪守原則。

星期四,我吃晚飯時喝了杯啤酒,再去參加活動,在場間休息時溜走。我去阿姆斯特朗酒館坐了坐,但某些因素阻止我在那兒點酒喝,我沒待多久就走了。我坐立不安,我在法雷爾酒吧和波莉籠子走進走出,但在兩個地方都沒點酒。與波莉籠子同一個街區上的酒鋪子還開著。我買了一瓶五分之一加侖的丹特威士忌,帶著酒回到我住的旅館。

我先衝澡,準備上床睡覺。然後我啟開瓶口的密封,在水杯裏倒了兩盎司波本威士忌,一飲而盡,躺下睡覺。

星期五,我起床後第一件事就是又喝了兩盎司。我切實地感受到了烈酒的力量,這是一種美好的感受。我一整天都沒喝第二口。上床前我又喝了一杯,然後倒頭就睡。

星期六我醒來時頭腦清醒,沒有喝一杯的欲望。我恨不得要炫耀自己居然把喝酒控製得這麽好。我幾乎想去參加戒酒會的活動,和他們分享這個秘密,但我能夠想象我會激起什麽樣的反應。了然於心的表情,了然於心的笑聲,和戒酒者“我勝你一籌”的自得。另外,我能控製住自己的飲酒不等於我有資格向別人推薦我的經驗。

上床前我喝了兩杯。我幾乎毫無感覺,但星期天早晨醒來時我有點搖晃,於是我給自己倒了一大杯還魂酒,以此開始這一天。這杯酒很管用。我讀完報紙,然後查看戒酒會活動的列表,發現下午在格林尼治村有一場。我乘地鐵來到村裏。參加者幾乎全是同性戀。場間休息時我溜了。

我回到旅館,打了個瞌睡。吃過晚飯,我讀完報紙,決定可以喝今天的第二杯了。我倒了兩三盎司的波本威士忌,一飲而盡。我坐下繼續讀報,但難以集中注意力。我考慮要不要再喝一杯,但我提醒自己,今天的兩杯配額已經用完了。

這時我意識到一個破綻。從早上那杯酒到現在已經超過了十二個小時,比它和昨晚的睡前酒之間的間隔還要久。那杯酒早就被我的身體代謝掉了,因此不該算在今天的配額裏。

也就是說,我在睡覺前還有資格再喝一杯。

我很高興我能想到這一點,決定用足夠慷慨的一杯酒犒賞自己的洞察力。我往水杯裏倒酒,滿得離杯口隻差半英寸,我不慌不忙地享用它,拿著酒杯坐在椅子裏,樣子就像“顯要人物”廣告[1]中畫的一樣。我的理性告訴我,重要的是喝酒的杯數,而不是杯子的容量,然後我忽然想到我其實欺騙了自己。今早的第一杯酒——假如那也能算一杯酒——其實隻有杯底一點點。從這個意義上說,我還欠自己四盎司左右的波本威士忌。

我倒出我估算的四盎司烈酒,一口見底。

我很高興地發現這幾杯酒幾乎沒怎麽影響我。我離喝醉還差得遠。事實上,我的感覺很久沒有這麽好過了。說真的,我感覺太好了,沒法乖乖地坐在房間裏。我應該出去,找個愜意的地方,喝一杯可樂或咖啡。不,不喝酒,第一個原因是我不想再喝了,另一個同等重要的原因是我已經喝完了今天的兩杯酒。

我在波莉籠子喝了杯可樂。我在第九大道一家叫羔皮手套的同性戀酒吧喝了杯薑汁汽水。有幾個喝酒的客人看上去略微眼熟,說不定其中也有人參加了村裏下午的那場活動。

我朝下城區又走了一個街區,忽然想通了一點。這幾天我一直在控製自己的飲酒數量,在此之前我堅持了一個多星期滴酒不沾,這無疑證明了一些什麽。媽的,既然我能限製自己一天隻喝兩杯酒,這豈不是無可辯駁地證明了我根本沒必要把自己每天的飲酒量控製在兩杯?我以前有過飲酒的問題,這個我沒法抵賴,但現在我顯然已經有所成長,過了人生中的那個坎。

因此,盡管我完全不需要再喝一杯,但假如我想喝,我當然可以再喝一杯。然而事實上我確實想喝,因此我憑什麽不能喝呢?

我走進酒館,要了一杯雙份波本威士忌,另要一杯水。我記得酒保有個亮閃閃的光頭,也記得他給我斟酒,還記得我拿起了酒杯。

然後我就什麽都不記得了。

[1] “顯要人物”廣告:二十世紀卡爾費特威士忌的廣告畫,通常是一位西裝革履的男士坐在椅子中,笑著舉著酒杯。下麵印廣告語:“為一名顯要人物幹杯。”——編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