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名法之治
“法律一本通”創造奇跡
赤壁之戰,曹操慘敗而歸,統一天下的夢想就此破滅。從表麵上看,赤壁之戰是曹操人生的一個拐點。赤壁之戰以前,曹操走的是上坡路,戰無不勝、攻無不克;赤壁之戰開始,曹操就在走下坡路了。打劉備,被火燒赤壁,幾十萬大軍被燒得灰飛煙滅;打張魯,漢中得而複失,徒留下一個“雞肋”的笑柄;打孫權,不但無功而返,還要誇人家:“生子當如孫仲謀!”我怎麽就生不出這麽好的兒子!滿腔的羨慕嫉妒恨。
那麽赤壁之戰以後的曹操,是不是就真的一無可取了呢?答案並沒有這麽簡單。赤壁之戰以後,作為軍事家的曹操逐漸淡出,但是作為政治家的曹操慢慢凸顯出來。赤壁之戰給曹操潑了一盆冷水,讓他的頭腦冷靜下來,認識到統一天下基本沒戲了,留給子孫去做吧。我能夠為後世子孫、為曆史做出的貢獻,就是把現在已經占據的大半個中國治理好。因此,曹操針對漢朝末年的諸多弊端,大刀闊斧地展開了一係列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那麽,漢朝末年在政治、法律、風俗人心各方麵,都有哪些弊端呢?曹操又進行了哪些有針對性的改革呢?下麵就分立法、司法、行政三個領域來講解。
漢朝的第一個問題是立法龐雜。
關於秦朝的法律,西漢的《鹽鐵論》有一句經典的描述:“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秦朝的法律,比秋天漫山遍野的野花野草還要多;秦朝的法網,比凝固的脂肪還要密,滴水不漏。中國古代法文化,並不認為法律文件繁多、法網繁密是一件好事情。相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才是理想狀態。秦朝法律條文太多,成了“苛法”,民眾不堪其苦,所以群起顛覆了秦朝。
漢初吸取秦朝的教訓,法律比較簡明扼要。《史記》記載:劉邦率領義軍進入鹹陽城,接受末代秦王的投降,隨即與關中的父老豪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犯了殺人罪的,判處死刑;犯了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的,都按照秦律判處相應的刑罰。至於其他秦律,一律廢除。民眾紛紛拍手稱快。
漢朝正式建立以後,劉邦逐漸感到,偌大一個國家機器、如此複雜的廣土眾民,絕非區區三章之法能夠管理,所以委托相國蕭何起草了一部《九章律》。顧名思義,漢朝的基本法律隻有九章。
國家機器的運行,猶如一台計算機。初用之時,軟件較少,程序簡潔,速度飛快。時間一長,碎片滋生、垃圾堆疊,則非清理整頓不可。時間更長,病毒纏體,輕則緩慢,重則死機,非重裝係統不能救其弊。壽數一至,則救無可救,隻能備份軟件,拋棄硬件,換台機器。譬之法製,初建國時,法網恢恢,效率奇高;建國有頃,定律出令,須有法吏整頓條理之;建國百年,由盛轉衰,法律機器積弊漸重、運轉不靈,則須有醫國聖手厲行變革,方能續命;朝代將亡,則任你伊周蕭曹,也回天乏力,隻有改朝換代,才能帶來徹底改變之契機。
漢朝也不例外。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越來越多,逐漸走上了秦朝的老路。漢朝到底有多少法律?根據《漢書·刑法誌》的統計,僅僅截至漢武帝,“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比《九章律》翻了近四十倍;“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關於適用死刑的司法判例,共有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法律文件堆得到處都是,辦公室的桌上都擺不下,檔案館的書架也塞不下,連專門負責司法的官員都看不完。
法律多到沒人能看得完,那麽,有法律和沒法律也就沒有什麽區別了。反正沒人能看完,也就沒人知道有哪些法律。想要開罪,那就找一條輕法;想弄死你,那就找一條重法。法律文件這麽多,總有一款適合你。
有識之士都認識到了這個問題,也都在努力清理、刪除法律,但是成效甚微。畢竟大漢王朝享國四百年,許多問題千頭萬緒,利害關係互相糾纏。看似隻是修改一條法律,實則牽一發而動全身,非常困難。所以,漢朝立法龐雜、積重難返,這個積弊隻能留待曹操這樣強有力的權臣來解決。
曹操是怎麽解決的呢?一個字:科。
科,是漢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效力位階相對較低。打個比方,假如漢朝的律相當於最高權力機關製定的法律,效力位階最高,那麽科充其量相當於政府的法規、規章。既然漢朝的律本身有問題,曹操為什麽不直接把律推翻了,重新製定一部呢?因為曹操畢竟名義上隻是漢朝的一個丞相,不具有最高的立法權,他不可能把漢朝列祖列宗所立下的律都給推翻了重新來過。
但是曹操有權力製定科。科的效力位階比較低,曹操利用丞相的職權製定了大量的科,用科來改造漢律。這些科的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兩點。
第一,修改漢律。
漢朝的法律承秦而來,非常嚴苛。曹操出台的科規定,以後的刑罰,比照漢律,減半處罰。這樣一來,刑罰就大大減輕了。
第二,整理漢律。
漢律條文繁多,有的前後矛盾,有的互相打架,有立法空白,有規定重複。曹操將這些問題一一梳理,用科重新係統地整理了一遍。
可能有人覺得:漢朝的法律本身已經夠多了,曹操又製定這麽多的科,豈不是疊床架屋、亂上添亂嗎?
並非如此。從法律的效力位階來看,漢律是基本法,科是特別法,基本法高於特別法;但是從法律適用的有限性來看,漢律是一般法,科是特別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加之當時曹操大權在握,皇帝的法律隻是擺設,曹丞相的法律才是真正需要不折不扣執行的。漢朝的司法人員,對此當然心領神會。他們在實際辦案的時候,隻要曹操的科有規定,一律依科行事,再也沒人去翻那些永遠都看不完的律令了。這樣一來,曹操的科相當於給他們出了一本最新版的“法律一本通”,一冊在手,辦案不愁。這就是科的作用。
在曹操生前,科就起到這樣一個“法律一本通”的作用,隻是權宜之計。但是在曹操死後,卻產生了他本人都意想不到的深遠影響。曹操死後,他的兒子曹丕做了皇帝。再到曹操的孫子魏明帝曹叡的時代,終於有權力做他爺爺當年做不到的事情了:我要名正言順地推翻漢律,我要製定我自己的曹魏律。當時的立法專家,就在曹操製定的科的基礎上製定了曹魏律十八篇。
曹魏律十八篇,相比起漢律,進步性到底體現在哪裏?是否就是《九章律》的一個加強版?非也。
漢律的法典結構,是開放性的,篇章之間沒有嚴密的邏輯性。漢高祖製定了《九章律》,後麵的皇帝要是覺得九章不夠用,就可以製定十章律、十一章律、十二章律……一直到漢武帝時代,終於變成了三百五十九章律,而且還可以繼續增加。
《魏律》呢?漢朝末年,清談思想興起,再加上佛學傳入,人們的思維逐漸傾向於簡化而有條理,從而產生了一門新的學問——玄學。玄學非常看重事物的內在原理。在這樣一種思想的影響下,魏明帝時代製定《魏律》,在設計篇章結構的時候,經過了邏輯層麵的仔細推敲,將法律管理的內容分為十八個門類。從邏輯上來講,不可能再有第十九個門類。這是立法技術的重大進步。立法技術進步,帶來了篇章結構的簡化。所以《魏律》製定的時候是十八篇,永遠都是十八篇,法典的基本框架、基本結構不會再改變。某條法律條文過時了,可以重新修改,但是整個法典的結構不會改變。從曹魏律開始,中國終於有了一部統一的基本法典,徹底改變了秦漢以來立法龐雜的弊病。
整個魏晉南北朝,從西晉律、北魏律到北齊律,都繼承了曹魏律的優良傳統,並不斷簡化。到了唐朝,《唐律疏議》一共隻有十二篇五百條,更加簡明扼要。想象一下,當時世界上國力最強盛、麵積最大、人口最多的一個國家,僅僅依靠五百條法律,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這不能不說是世界法律史的一個奇跡。而這個奇跡的起點,追根溯源,正是曹操製定的科。
曹操通過製定科,對漢朝末年龐雜的法律製度進行了修改和整理,從此司法人員辦案更加有法可依。但是在東漢末年,司法人員辦案卻十分隨意,對案件的審理往往帶有很強的主觀色彩。曹操明白,雖然法律條文得到了完善,但如果執法不嚴、有法不依,這些法律條文通通形同虛設。那麽曹操又會怎樣重拳出擊,整治司法隨意的弊端呢?
“割發代首”背後的秘密
漢朝的第二個問題是司法隨意。
東漢末年,儒家士大夫的道德感非常強烈,這導致人人都隻憑借善意良心來做事,而置法律規定於不顧,法治觀念淡漠。
舉個例子。漢靈帝時期,有一樁轟動一時的大案,叫“趙娥複仇案”。在酒泉郡祿福縣,有個姓趙的人,被當地豪強李壽殺害。趙氏有三個兒子,都想為父複仇,卻趕上一場瘟疫,不幸全都病死。趙家隻剩下一個女兒,名叫趙娥親(有的史書稱為“趙娥”)。李壽聽說趙家無男丁,非常興奮,居然公開擺宴慶祝,還放出話來:“趙氏男丁死亡已盡,隻剩一個弱質女流,我還怕什麽呢?”這話傳到趙娥親的耳中,她立誓為父複仇。趙娥親買了一口寶刀,每天追蹤李壽,想要伺機下手。李壽聽說趙娥親要複仇,幹脆每天出門都騎高頭大馬,手中一柄長刀,威風凜凜。鄉鄰和遠親,都勸說趙娥親放棄複仇,不要自尋死路。趙娥親不聽。
終於,公元179年二月上旬的一天,趙娥親找到了機會。她在當地都亭(維護治安的機構,類似於縣警察局)門口,遇到了仇人李壽。李壽轉身欲跑,被趙娥親砍傷馬匹。馬一驚,將李壽掀翻在地,滾落路邊的溝渠之中,受了重傷。趙娥親揮刀砍去,卻砍中一棵樹,刀折斷了。李壽一見趙娥親沒了刀,拚死抵抗。搏鬥之中,趙娥親徒手擰斷了李壽的頸骨,李壽當場喪命。趙娥親完成複仇,這才解下李壽的佩刀,將他的頭顱砍下,一手持刀,一手提頭,從容走進都亭自首。
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按照漢朝的法律,縣令隻要將之作為疑難案件,層層上報即可。一方麵,趙娥親確實是一個孝女,而漢朝以孝治天下,從情理而論,有可以原宥之情;另一方麵,她又是一個殺人犯,必須為殺人行為負責,從律令而論,必須承擔相應罪責。究竟是依律治罪,還是原情赦免?究竟是從輕發落,還是完全免罪?縣令不能做主,應當按照漢代的疑獄奏讞程序,逐級上報,交給中央來處理。
按照中央處理複仇類案件的慣例,一般的做法是:一方麵,依律判趙娥親殺人罪成立;另一方麵,以特赦的程序予以赦免,讓她不用接受處罰。這樣一來,人情、理法兩全其美,法律得到了保全,趙娥親的孝道也得到了表彰。但是有一點沒有疑問:特赦程序下來之前,趙娥親作為犯罪嫌疑人,必須在牢裏待著,聽候發落。
但是,當地縣長接到趙娥親的自首以後,第一反應不是依法控製犯罪嫌疑人、逐級申報,而是私自就把趙娥親給放了。他認為:娥親乃是孝女,替父複仇,感天動地,手刃仇人,大快人心。這樣的英雄兒女,怎能關進大牢呢?當場釋放。不僅如此,縣長道德感非常強烈。他知道,私放趙娥親於法不容,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幹脆棄官掛印而去。就這樣,這個縣長自說自話辭職走了。
縣長走了,縣尉(縣治安長官)居然也想放趙娥親走。但他沒有縣長的膽子公然釋放,隻是私底下反複暗示。反倒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趙娥親,法製觀念還強一點。她堅持不肯逃跑。趙娥親對縣尉說:“我為父複仇,這是作為子女的本分;你把我抓起來,也是作為朝廷命官的職分。我們各人盡好各人的義務就可以了,你何必為難呢?”縣尉實在不願把趙娥親關押在監,生怕招致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幹脆派人強行把她送回了家。好在趙娥親果然等到了朝廷的赦免。(《三國誌·龐淯傳》注引皇甫謐《列女傳》)
趙娥親複仇案,就個案而言、就結果來講,是正義的;就法律而言、就程序來講,是隨意的。
像這種司法隨意的情況,東漢末年比比皆是。比如前麵講過的“捉放曹”,曹操身為朝廷的通緝要犯,按理應該被逮捕歸案。中牟縣的司法官僅僅因為覺得曹操是一個英雄,就置法律規定於不顧,把他給放了。釋放曹操的,無論是《三國演義》裏的陳宮也好,還是曆史上的無名功曹也罷,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起事件都是司法隨意的表現。
曹操當年被通緝的時候,當然對釋放他的那個功曹感恩戴德;但是今天成了曹丞相,思考問題的角度不一樣了。從國家、法律的角度出發,曹操必須著手解決這個問題。怎麽解決呢?一個字:苛。
前麵說曹操製定了很多的科,立法方麵基本有法可依了,現在要做的是執法必嚴。曹操執法,用一個詞來形容,就是“嚴苛”。
《三國誌》注引《曹瞞傳》記載:曹操有一次出兵打仗,經過一片麥田。曹操特地下軍令:“嚴禁踐踏百姓的麥田,違者斬首。”士兵接到命令,知道曹操軍令嚴苛,都不敢怠慢,紛紛下馬,小心翼翼地扶著麥子,牽馬而行。偏偏這個時候,曹操自己的馬突然之間撒開四蹄就闖進莊稼地裏,跑了一大圈回來了,把莊稼踩倒了一大片。士兵們被這突**況嚇壞了,麵麵相覷,然後一齊把目光投向曹操:看你怎麽辦。
曹操問司法官。司法官反應最快,他說:“《春秋》之義,罰不加於尊。”漢代流行“《春秋》決獄”,遇到疑難案件,可以引用《春秋》大義作為審判案件的依據。司法官的意思是:《春秋》有一條經義,叫作“罰不加於尊”,刑罰不能夠加於至尊之人。比如國法是不用於君主的。所以您不需要處罰自己,您是無罪的。
說句題外話,關於“罰不加於尊”這樣一條所謂的《春秋》大義,在今天的《春秋》包括《春秋三傳》中,都是找不到的。是不是這個司法官信口杜撰,為曹操開脫罪名呢?已經不得而知了。
曹操一聽司法官的意見,表示不同意。他說:“製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我自己製定的法律,我自己公然違反,然後還不接受任何處罰,那以後還怎麽服眾呢?以後我的法律還怎麽有公信力呢?但是,我畢竟也是一軍的主帥,不可能自殺。所以,請讓我對自己實施次一等的刑罰。說罷,拔出寶劍,割斷了自己的長發,替代自己的人頭,扔在地上。曹操這個舉動做出之後,三軍肅然。這就是曆史上著名的“割發代首”的故事。《曹瞞傳》講這個故事,是為了說明曹操“持法峻刻”,也就是嚴於執法的特點。
但“割發代首”的故事,在後世的文學作品《三國演義》中,寓意發生了變化。《三國演義》講這個故事,但在敘事結束後,還不過癮,又加了一首詩,表達作者對這個事件的看法。詩雲:“十萬貔貅十萬心,一人號令眾難禁。拔刀割發權為首,方見曹瞞詐術深。”大意是說:十萬名士兵,就有十萬條心。要統率人各有心的大軍,光靠一個人的號令,是很困難的。所以曹操用了一個“割發代首”的方法,欺騙士兵,令其聽命於己。《三國演義》作者認為:曹操“割發代首”是一種詐術,是在欺騙士兵。你如果真的執法必嚴,那你倒是自殺呀。起碼為表誠意,你也得剁一隻手下來吧!你割幾根頭發,這算怎麽回事?這不是糊弄人嗎?
《三國演義》中的看法很有代表性。所以到了今天,人們就不拿這個例子作為曹操執法必嚴的佐證了,而是用來說明曹操的虛偽狡詐。
評價一個曆史人物,不能脫離當時的曆史背景。割頭發,在今天看來就是理發,豈能與斬首相提並論?但是在漢朝,卻是一種非常嚴厲的刑罰,叫作髡刑。頭發,在今天看來隻有兩個作用,第一是頭部保暖,第二是美觀,但是在漢朝人眼裏還有第三個作用。
應劭寫的《風俗通義》,講了一個漢代的鬼故事:東漢的汝南郡有個亭。亭,是漢代一種集郵遞、治安、住宿功能於一體的機構。這個亭的二樓經常鬧鬼,死了不少人。一般是夜晚入住,次日白天發現頭發全無,魂飛魄散,不久就死了,這叫“亡發失精”。所以沒人敢再去二樓居住。有一天,一名監察官員叫郅伯夷,傍晚路過此地,要求住宿。他的隨行人員都說:“天色還早,要不去前麵一個亭住宿吧。”郅伯夷說:“我有一些文書要處理,就住這裏。”隨行人員都很害怕,亭吏也勸,郅伯夷堅持不聽,非要住樓上。但他也十分警覺,全副武裝。等到半夜,果然有鬼物來襲。郅伯夷與之格鬥,將其擒住,這才大聲喊人。士卒舉火一看,是隻紅色的老狐狸,遂將之燒死。第二天掀開閣樓,發現上有一百多個發髻。
故事是假的,但可以看出漢人“亡發失精”的觀念。漢朝人認為:頭發是一個人的靈魂精氣凝聚之處。割掉頭發,就會元氣大傷,身心健康都要受到嚴重摧殘。這個觀念,直到清代仍然存在。西方漢學家孔飛力,以乾隆年間的一樁大案為素材,寫了一部名著《叫魂》。該案就是一起連環割發案件,在當時引起了全社會的極大恐懼,甚至驚動了皇帝。以今人的觀點來看,連環殺人案才可怕,連環割發有何可怕?但深入不同時代異質的觀念之中,正是讀史的魅力與功效。
漢代人熟讀的《孝經》有雲:“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西漢史學家司馬遷也在《報任安書》中,給漢朝的刑罰排了個次序。他認為最殘酷、侮辱性最強的刑罰是宮刑,也就是他自己挨的那一刀;次一等的,是砍手砍腳,也非常殘酷;排第三的,就是髡刑,也就是割掉頭發。髡刑,排在打板子、流放等刑罰之前,這和現代人的認知是大不一樣的。
正是在這個背景之下,曹操割發才能夠代首,才能夠起到威懾三軍的作用,割發代首才可以作為曹操執法必嚴的一個佐證。要不然,曹操把他那些士兵都當傻子嗎?曹操“割發代首”欺騙他們,那些士兵看不出來嗎?這樣簡單化的結論,是說不通的。隻有理解古人,理解古人所生活的那個時代背景,設身處地地去想,才能夠得出一個比較妥帖的結論。
曹操有一句名言:“吾非有二言也,不但不私臣吏,兒子亦不欲有所私。”(《太平禦覽》引魏武帝《諸兒令》)我這個人,不搞雙重標準。我不僅不會偏心自己的手下,就算是我兒子,也絕對不會包庇縱容。實際上,曹操即使自己犯法,也不會輕易地放過,而必欲有所懲戒。正是因為有這樣一種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所以曹操才能夠令出必行,才能夠做到執法必嚴。
曹操請司馬懿出山做官,司馬懿竟躺在**裝病七年,朝廷的行政指令猶如一紙空文。在東漢末年,像司馬懿這樣拒不服從行政指令的行為已經成為一種風氣,這使得國家機器難以正常運轉。在曹操看來,隻有令行禁止,他的各種改革才能有效地推進,那麽曹操是通過什麽辦法刹住行政失靈這股歪風的呢?
掃除曆史垃圾,輕裝上陣
漢朝的第三個問題是行政失靈。
拿當時選官用人的製度來舉例子。前文講過,東漢末年有一種普遍現象,當時的人都以拒絕做官為時尚,以此來抬高身價,自我標榜。越是請他做官,越不出來,這個人名氣就越大,朝廷就越有義務拿出高官厚祿來請。中國曆史上的科舉考試,一向都是賣方市場,隻有東漢末年是買方市場。別的朝代,都是毛遂自薦;隻有東漢末年,才要三顧茅廬。而且,要是三顧茅廬請出來的都是諸葛亮也還罷了,可當時這樣大費周章請出的所謂名士,卻大多數有名無實。
《抱樸子》提到東漢末年的風俗,說當時的名士做官,都崇尚誇誇其談、不務正業,而那些勤勤懇懇、踏實工作的公務員,則被稱為“小器”“俗吏”——你太俗了,你不如我們高雅(夙興夜寐,退食自公,憂勞損益,畢力為政者,謂之小器、俗吏)。這樣一來,就導致行政效率非常低下,甚至行政失靈。
針對行政失靈,曹操又會拿出什麽對策呢?還是一個字:課。
課,與作為法律形式的“科”是相通的,但科更多作為名詞使用,而課是動詞,是對科的實施。東漢末年有一部詞典,叫《釋名》。《釋名》有雲:“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也就是說,把法律當成一個標準,檢查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的現象。但凡不符合,就要受懲罰。這就叫課。
《晉書》記載:曹操早年的第一個官職,是司馬防給的。官渡之戰結束,曹操當了三公,投桃報李,邀請司馬防的兩個兒子出山相助。老大司馬朗應征出仕。老二司馬懿就比較滑頭,他學習漢朝末年那些名士的派頭,不肯出來。來人詢問原因,他說:“我病了,癱瘓了,下不了床。”《晉書》說這是司馬懿看出曹操有篡奪之心,不想與之同流合汙。這是說不通的,是沿襲了晉朝人美化司馬懿的說法。實際上,這就是青年司馬懿沾染了漢末名士的習氣,想顯示自己品格高潔。他的言外之意是:你如果想讓我出山,那請你拿出更高的官職來吸引我,說不定我的病就好了,就能起床了。
曹操才不吃這一套。你說你生病是吧?好,我就派人來檢查你是真病還是假病。你要是假病,那你就是欺瞞官府,就違反了法律,我就要“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了。
癱瘓,怎麽檢查呢?曹操專門派了個人盯著司馬懿。你不是說你癱瘓嗎,癱了你就不能起床啊,那你就給我每天躺在**。如果你起床,那你就是撒謊。結果司馬懿也不是等閑之輩,很賣力地在**硬生生地躺了七年,差點就真癱瘓了。
最後曹操要打赤壁之戰,懶得等了,派人來告訴司馬懿:你肯定是在裝病,我知道。大家都是聰明人,就別演戲了,快出來做官吧。你要是再不出山,我就殺了你(若複盤桓,便收之)。
司馬懿沒辦法,一個鯉魚打挺就起床了,出山做官。
再比如“竹林七賢”之一的阮籍,他的父親阮瑀是漢末“建安七子”之一,與孔融齊名。曹操請他做官,他不肯。逼得緊了,阮瑀幹脆逃進山裏。曹操也是心狠手辣,竟然放火燒山。阮瑀被煙熏火燎,沒有辦法,隻好出山。
在曹操的嚴刑峻法麵前,沒有哪一個名士敢拿自己的性命開玩笑。漢朝末年那種虛偽浮華的風氣一掃而空,行政效率大大提升。
講到這裏,總結一下。
曹操在東漢末年所進行的政治、法律方麵的種種改革,法律史上稱為“名法之治”。名,就是名分。不過這個名分,不是禮儀方麵的小名小分,而是製度的大名。名法之治,第一步就是要正名,也就是確立一個合理的衡量準則。具體到法律方麵,就是立法。立法不正,後麵的一切都免談。立法正了,才能夠走到第二步:綜核名實。就是拿已經確立好的“名”衡量實際情況,看實是否符合名。具體到法律方麵,就是要把一切行政活動都納入法製的軌道中。
名法之治,在中國曆史上有著巨大的貢獻。
第一,從思想來看,把儒家重新拉回了正軌。
東漢以前的儒家,關注的是一個國家的根本製度是否合理,立國之本是否正當,是一種大德行。而東漢的儒家,更關注個體的小德,看一個具體的人道德品質是否過關。這種做法發展到極致,就會產生大量的偽君子。而曹操的名法之治,將政治和法律重新納入了儒家的視野,把法製的精神重新注入了儒家的血液,把儒家拉回了正軌。
第二,從政治來看,重新構建了合理高效的政權機製。
東漢中後期以來,整個政權一直在宦官和外戚之間來回倒手。東漢末年,宦官、外戚同歸於盡,行政也就失靈了。曹操的名法之治,以軍事實力為保障,重新構建起了一個高效運作的政府。
從政治史、法律史的角度,筆者給曹操這樣一個評價:曆史的清道夫。
曹操雖然沒有做出多麽正麵的、積極的、突出的貢獻,但是他對舊的、不合理的東西,起到了一個破壞的作用。他把秦漢以來產生的大量曆史垃圾一掃而空,使得後人能夠輕裝上陣。這就是“名法之治”的曆史作用。
改變製度容易,改變人心難。名法之治雖然更新了舊製度,卻沒能破除舊道德、改變舊風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曹操在公元210年、214年、217年,先後三次發布求賢令。在這三道求賢令中,曹操竟然要在全社會範圍之內公開招聘不仁不孝之徒和道德敗壞之人。這件事,在當時引起了巨大的震**,在曆史上引起了無數爭議,也成為後人詬病曹操的重要原因。
那麽,曹操為什麽要公開招聘道德敗壞之人呢?為什麽他會想到以招聘道德敗壞之人為手段,從而起到改造舊道德的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