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周的社會體製

西周王朝的社會體製,今天的我們隻能推測出一個大致的輪廓,具體情況由於時間相距太過遙遠以及資料的缺乏,已難以恢複全貌。

首先說西周的官製。官職世襲製是西周官僚體製的一個重要特征。

西周王朝的職官一般都要經過周王的冊命,而這些被任命的官職也遵守嫡長子繼承的宗法製度,如不被天子免職,一般多具有世襲性。《禮記·王製》中就說過:“凡執技以事上者,不貳事,不移官。”也就是說,被周王任命的官員隻要不犯錯誤,就是世代相襲,不會更換。

在周王室內,一般周天子用太宰、太師、太保輔助,處理國家軍政大事。太宰負責日常政務,太師執掌軍國大事,太保主持祭祀;太宰、太師、太保三職,合稱“三公”。如西周初年,太宰周公、太師薑尚和太保召公,就是當時的“三公”。“三公”與其他直接輔助周天子執政的官員合稱為執政卿士。執政卿士下是“百寮”。如處理行政事務的有卿事寮,管理文化事務的有太史寮,除此之外還有公族寮、作冊寮等。

在三公、百寮外,西周的政治、軍事和建築政務的執行,具體交給“三有司”來完成。所謂“三有司”,就是司徒、司馬和司空,也稱三司大夫。司徒負責管理土地、人口和耕籍等事務,其下有虞、場、林、牧、司王囿、奠人、邑人、官犬、裏君等;司馬負責軍事,如征收軍賦、訓練士兵、執行軍法等,其下有走馬、師、師氏、亞旅、司旗、司弓矢、虎臣等;司空則專門負責王朝各項工程的建造。西周王朝各諸侯方國的官僚機構則幾乎和中央一致,沒有什麽太大的變化。

西周時期的刑法體製較前代有了進一步發展。根據史料推測,西周時期的律法可能是在周穆王時得到完善的,這就是在前麵已經提到過的《甫刑》。《甫刑》的大致情況這裏就不再重複了。不過,從《甫刑》的內容上看,盡管製定了各種死刑、肉刑,但與商代刑法比,還是減去了不少殘忍的刑罰,而且會根據實施刑法的時間及地點的不同而變化,具有一定的彈性。西周時期法律製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禮、刑並用,對“不孝不友”等違背宗法製基本倫理的行為,主張“刑茲無赦”,而且一般情況下還是能做到“明德慎罰”的。但西周刑法畢竟是維護統治階層利益的法律,其法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使其具有了鮮明的時代特點。

在軍事上,西周王朝軍隊的最高軍事編製是軍,由五個師構成。不過,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在銘文材料中從沒有見到過軍的編製。一般出征戰鬥的單位是師。一師大約是兩千五百人,師下是旅、卒、兩和伍。一個伍為五人,五個伍構成兩,“五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統領軍隊的武職官員自上而下是師氏、亞旅、千夫長、百夫長等等。周朝的兵種主要分為車兵和徒兵兩大類。作戰的時候,以戰車為主,徒兵隨車前進。周王直接控製指揮的軍隊有兩支。一支是駐守鎬京的西六師,專門負責保衛王畿的安全;另一支駐守在成周,稱為成周八師或殷八師,主要負責監視宋、衛一帶的殷商“頑民”和控製廣大中原地區。兩支部隊共為十四師,是周王朝的主要軍事力量。除西六師與成周八師外,周王還掌握著一支隨時聽從其調遣的禁衛軍,稱為虎臣或虎賁氏。這支部隊是由王朝內最精銳的士兵組成,是一支常備部隊。在周天子的南征北伐中,四方諸侯有責任提供部隊參加,所以從某種角度說,諸侯的軍隊也可以看作是西周王朝的地方部隊。

西周王朝的兵役製度,為“兵農合一”的體製,禁衛軍以外的士兵都是戰時為兵,平時務農,所有國人都有義務參加王朝的軍事行動。為提高士兵的戰鬥力,西周實行“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的軍事訓練體製,即春夏秋三季進行農業生產,冬季農閑時集中進行軍事訓練。訓練成績優秀的平民,就有機會被選拔為士,成為最低級的貴族。

西周時期“學在官府”,當時隻有官府所辦的官學,沒有個人開設的私學。隻有具有國人身份的人,才能夠進入官學學習。學校分大學與小學兩種。周人一般在八歲時入小學,學書寫、計算、音樂等基本知識。到十五歲束發後進入大學,進一步學習禮、樂、射、禦、書、數這“六藝”。西周時期,大學也稱辟雍,大學一般建在四周有水環繞,附近有廣大的園林的郊區。大學在當時不隻是教書育人的所在,也是國人舉行行禮、奏樂、集會、練武和聚餐的場所。西周時期,形成了兩個非常重要的學說,即陰陽說與五行說。這兩大學說可說是貫穿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