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逼商奸
明明是中國人的產業,卻要掛一個外國人的招牌,請一個洋人做名義上的老板。在晚清時節,這樣的事,司空見慣。這樣的產業,就可以掛洋人的旗幟,有了這樣的旗幟和洋人假老板,就可以少挨欺負——來自官府的欺負。別的不講,但厘金一項,就可以省下很多的銀子來。
厘金本是江南狂生錢江,在太平天國起義期間,給江北大營的雷以誠出的主意。這個主意,要政府對所有的商家,坐商和行商征值百抽一的稅(1%),人稱厘金。由於清朝一直沒有開征商稅,這樣的稅,對於商家來說,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一個前現代的國度,征稅沒有章法,厘金一旦開征,就成了亂政,不是此處征罷彼處就可以免了,而是每個地方都在征稅,遍地的厘卡,雁過拔毛。頻繁地重複征收,稅率口銜天憲,隨意提高,近乎政府攔路搶劫。更可恨的是,當初明明隻是戰爭狀態下的臨時措施,太平天國起義被撲滅了,厘金卻依舊如故,而且越征越多,各地厘卡水旱兩路,越設越密。沒辦法,地方官地皮要多刮,私人要安置。商家隻要運貨,單厘金一項,就得付出高出貨價四五倍的成本,真是苦不堪言,活不下去。當然,應對的辦法也不是沒有,一種是傳統的,給厘卡的人賄賂,讓他們少收厘金;二是新興的,打洋人旗號,可以避掉幾乎所有的厘金。按中英《南京條約》的規定,凡是外國商家,隻需交納關稅和內地子口稅就可以了。相對來講,第二種辦法雖然也有風險,但避稅的力度更大。凡是能跟外國人搭上關係,會講幾句洋涇浜英語的商家,都會傾向采用第二種方法。
比較正經的,是中外合資,跟外國人一起辦公司。隻是當年沒有中外合資這個概念,明明合資的公司,老板、法人都是人家的。華商出資金,也出力氣,甚至具體的經營都是中國人管,但老外卻大權在握。這樣的中外合資公司,實際上等於中國人參股出力的公司。其次,是外國人出名義的公司。這種公司,資金完全由中國商人出,並負責所有的事務。選擇的老外,倒也是個正經商人,他負責辦兩件事:一是負責給公司找一個外國商號的名義,二是辦理一個通行證,可以合法出入中國內地,而不繳納厘金。最後一種,是隨便找一個外國人,很多僅僅是在中國混飯的流浪漢,隻因為他長了一張洋人的麵孔,有本外國護照,就可以搖身一變,成了公司的老板。他什麽也不用辦,也什麽都辦不了,但有他這張麵孔,就可以蒙住中國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那個時代,政府不敢惹洋人。行船運貨的時候,請這種人搬把椅子坐在船上,過厘卡的時候,稅吏就不敢胡來。有一次,一艘英國軍艦開往宜昌,路過武漢的時候,上岸歇息,把一個水手落下了。這個水手搭乘一艘中國商船去趕自己的船,商船的老板靈機一動,馬上給了這個水手一些銀子,讓他扮成老板,自己和船員做隨從,結果一路上的厘金都沒有交。外國記者聞知後感慨道,說這位水手,一輩子除了買煙和酒,從來沒有做過生意,但隻因為有一張可愛的洋人臉,就做了一路的大亨,不僅沒有交旅費,還被伺候得特別舒服,得了一筆不小的錢。
無論哪種形式的中外商業合作,從道德上講,都不怎麽光彩。而吃虧的都是中國人,有時候簡直是白讓外國人占便宜。如果按後來嚴苛的階級分析觀點,這樣的中國商人,都應該算是買辦資產階級,屬於革命無可爭議的對象,要徹底打倒的。至少,在一般中國人的眼裏他們也是奸商,甚至說是漢奸,也是可以的。遠的不說,抗戰勝利後,類似的商人,其資產都被國民黨政府劃為敵產了。但是,有這樣如同牛虻、螞蟥一樣的政府,劫匪一樣的官人,讓商人怎麽辦?這些商人之所以變成這樣,徹頭徹尾就是當時的政府逼的。一個統一的國家,卻在地麵上畫地為牢,活生生冒出那麽多的關卡,逼得人沒法正經做生意,不是違法行賄,就是依靠洋人。有這樣隻敢對自己同胞橫征暴斂,對洋人卻卑躬屈膝的政府,就沒有正經的商人。如果說,這樣的商人是奸商的話,也是政府逼的。過去有個說法,叫做官逼民反,這話放到市場,就是官逼商奸。有惡官,而後有奸商,商再奸,也不敵官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