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的成本

《貪官傳》一書中開篇就說:“伐閱史冊,貪官如蟻,不能盡書。”這說的是封建社會貪官太多。如今呢?貪官說多說少似乎都不準確,大家公認的說法是反腐敗形勢十分嚴峻。諺語雲:“沒有最腐,隻有更腐。”說得過激一點,並非沒有道理。

我國大力開展了反腐敗鬥爭,應該說,收獲是巨大的,很多貪官落入法網,特別是很多高層官員被拉下了馬,譬如胡長清、成克傑、李紀周、慕綏新、馬向東等等。不過有一個現象值得人們琢磨,一方麵大批貪官落入法網,身敗名裂,一些人被判極刑,另一方麵貪官有增無減,呈現出“前腐後繼”的怪現象。我們在媒體上、從生活中感覺到大量貪官的存在及其嚴重危害。貪官違法亂紀,罪大惡極,與人民所不容,一旦被捉後果不堪設想,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了。可為什麽那麽多人爭著去當貪官呢?而且要冒那樣大的風險?貪官怎麽要錢不要安全呢?貪官是不是像魚咬鉤一樣太傻了?

在下愚笨,但再幼稚也不至於幼稚到認為貪官是傻子是笨蛋的地步。我總覺得貪官都是精明之人,絕非傻子。想想看,現在官場競爭多麽激烈,沒有較高的智商不可能弄上個一官半職的。貪官也是官,決不能等閑視之,隻有大笨蛋才會說官員是笨蛋呢。那麽為什麽很多人爭相去當貪官呢?這種現象最有說服力的解釋應該是當貪官有利可圖。人是逐利動物,哪裏有利,人就向哪裏奔,這是經濟學常識。古語雲:“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從經濟學角度講,一件事有利可圖時,人們便會趨之若鶩。這樣我們不難猜想到,當貪官是一種十分盈利的行當。既然十分盈利,很多人爭當貪官便不足為奇了。如果把當貪官視做一種經營行為,那麽我們很容易找到貪官前腐後繼的原因了。

說到經營就離不開成本。貪官中除了有的人在買官時投過資外,其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即自己一個人的勞動力。投入一個勞動力的生意可謂天下成本最小的經營項目了。就是開個雪糕店,也需投入三兩個人的人力,幾十萬或萬元的資金。顯而易見,貪官的成本是極低的。

而貪官的利潤就十分豐厚了。貪官有“受賄收入”、“灰色收入”、“無形收入”等額外收入,這其中包括索賄受賄、貪占公款、私分公款等。這從核算角度講就是利潤。現在逮住一個貪官,其貪汙受賄及不明來源財產達幾百萬、上千萬已是稀鬆平常,貪汙受賄幾千萬上億元已屢見不鮮。可以說,貪官的生意才是真正的一本萬利。要計算利潤率,我想世界上任何一種經營項目也不及貪官的生意。古語講:一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這就是貪官獲利的生動寫照。可以這樣說,一個貪官“盈”的利,其子孫後代幾代人都花不完。所以,凡是貪官,他(她)都知道當貪官犯法,當貪官害國害民。但當貪官利大,於是便顧不得許多了。每當一些被繩之以法的貪官說什麽受資產階級思想影響、放鬆世界觀改造之類的話時,我心裏一百個不相信。當初,貪官總認為自己不會被抓住,既然被抓了就得找找思想根源,糊弄老百姓。

其實,做什麽生意都有風險,就連在下所供職的機關,風險也很大,在此不再贅言。我覺得,當今貪官這個生意風險實在太小了。有人把貪官風險比喻成坐飛機,坐飛機有掉下來摔死的危險,但那樣的危險一般不易碰到,碰到了隻能認倒黴。我曾看過有關專家對貪官風險的分析:大約有10%的貪官被群眾舉報,在被舉報的貪官中有10%被檢察機關納入視線,在納入視線的貪官中經過反複調查取證,最終交法院判刑的占10%,這樣一算,三個百分之十相乘,貪官的風險為1‰。就是說有1000個貪官,隻能逮住一個。天哪,原來貪官這個生意隻有這麽低的風險。怪不得那麽多的人爭當貪官。

當然,貪官風險這個數據未必準確,隻是推測,但大體上反映了一種現狀。由此,貪官“前仆後繼”或“前腐後繼”的根由就變得十分清晰而簡單了。聯合國的官員說:“腐敗低廉的生產成本足以使殖民時代洗劫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地區的強盜們感到嫉妒。因為利用職權進行欺詐的行為,耗費的成本隻占取得的收益的3%。”說的就是這層意思。腐敗成本和風險如此之低,貪官趨之若鶩就不足為奇了。

治病須對症下藥才行。找到了問題的成因,那麽解決問題便可有的放矢了。實施民主,限製官員的權力,使貪官不能輕易獲利。加大反腐力度,增加貪官的經營成本和風險。經濟學告訴我們,當一種生意無利可圖的時候,便沒人經營這種生意了。因此,適當限製官員的權力和加大反腐敗力度使貪官無利可圖的時候,我們將迎來一個文明、廉潔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