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的持槍權

與很多人想法相反的是,美國公民並不是想持有槍支就可以持有槍支。小查爾斯·J.鄧拉普(Charles J. Dunlap Jr)為《牛津美國軍事史指南》(The Oxford Companion to American Military History)提供的詞條中寫道,“絕大多數美國人認為憲法賦予了他們持有槍支的權利”。但是,根據《牛津美國政府指南》(The Oxford Guide to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一書所寫,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the Second Amendment to the US Constitution)其實是這麽規定的:一個受到良好管理的軍事力量,對自由州的安全而言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也就是說,一個州需要有可以保障自由的民兵,所以這個州的人民有權持有槍支,這樣一旦需要團結起來組成一支民兵自衛隊,那麽大家都已經做好了相應準備。

美國人民這種小心謹慎態度需要追溯至美國獨立戰爭期間。一旦戰爭警報拉響,殖民地的民兵隊伍需要快速反應,擊退英軍。1774年,《賓夕法尼亞公報》(Pennsylvania Gazette)報道說,“每一位民兵(組織並沒有為其提供武器)需要快速裝備武器,包括輕武器、刺刀、小袋、背包和裝有30發子彈的彈藥和炮彈”。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措辭是模棱兩可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這句話具有歧義,其字麵含義表明個人有權持槍,但是考慮到上下文和時代背景,這句話又表明集體才有權持槍。所以,這兩種解讀究竟哪個是正確的呢?這一問題自然沒有確切答案。

有人認為,17世紀的英國律師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對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的解讀很早就為美國公民創造了可以持槍的先例。尤維勒(Uviller)和默克爾(Merkel)在《民兵及持槍權》(The Militia and the Right to Arms)一書中寫道,第二修正案隻是“重申新憲法框架下已製定的法律”。

根據《牛津美國政府指南》一書,新澤西最高法院認為第二修正案主要的內容“不在個人權利”,而在“保證各州有有組織的現役民兵隊伍”。同樣,在1886年的“普雷瑟訴伊利諾伊州案(Presser v. Illinois)”一案中,新澤西最高法院判決該修正案“僅僅適用於聯邦政府”。但是,關於“第二修正案是否保障了個人持槍的權利”這一問題,2004年時,《司法部意見書》(Memorandum Opinion for the Attorney General)認為,“第二修正案規定人民有權持有和攜帶武器”。但是,這份文件補充說,“就第二修正案保障何人的權利一事上,現有的案例法沒有給出確切判決”。就目前的法律而言,“第二修正案沒有禁止各州政府進行槍支管製”。

這樣說來,美國公民的持槍權受到了一些限製。但是,至於這一權利是否會被剝奪,現在為止尚無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