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與撒謊

養育出幾個健康孩子的媽媽會知道,每個孩子都會不時地出現嚴重的問題,尤其是在他們2歲至4歲的時候。有一個孩子有一段時間會在晚上大聲喊叫,叫聲淒厲,以至於鄰居以為他被虐待了。另一個孩子則是完全不接受清潔訓練。還有一個孩子非常聽話、愛幹淨,媽媽甚至擔心他會不會完全沒有自發性和主動性。但有一個孩子又與之相反,很容易大發雷霆,發脾氣時會用頭撞牆或屏住呼吸——媽媽對此完全無計可施,孩子自己臉色發青,差點**。這些問題在家庭生活中會自然出現,我們還可以列出很長的清單。其中一個會發生的問題就是偷竊,偷竊有時會帶來特別的麻煩。

小孩子經常從媽媽的手提包裏拿零錢,這通常是沒有問題的。孩子會把媽媽的手提包翻得亂七八糟,媽媽對此的容忍度很高。當她發現的時候,她其實覺得很好笑。她甚至會有兩個包,其中一個包放在孩子永遠也接觸不到的地方,另一個包裏的東西則更加日常,孩子一直可以拿到包並在裏麵翻找。孩子漸漸就不再對此感興趣了,也沒有人把這當一回事。媽媽很正當地覺得這是健康的,這是孩子與媽媽早期關係的一部分,其他人也會這麽覺得。

然而,我們可以很容易明白,為什麽有時當一個媽媽看到她的孩子拿走她的東西並藏起來時,她十分擔憂。她已經經曆過另外一種極端——偷東西的哥哥或姐姐。沒有什麽比家裏有個偷東西的年長子女(或者是成年子女)更會擾亂家庭幸福的了。家庭成員之間沒有了基本的信任,父母不能隨意地把東西放在什麽地方,而是一定要有專門存放重要物品(比如錢、巧克力、糖)的技巧。在這種情況下,家裏就好像有一個生病的人。很多人一想到這一點就會覺得惡心。除了遇到小偷之外,人們可能會發現自己一想到偷竊就非常不安,因為他們曾在童年時與自己的偷竊欲望做過鬥爭。正是因為對真正的偷竊行為的這種不適的感受,媽媽有時會對小孩子拿走媽媽的東西這種正常行為感到過度擔憂。

稍加思索,我們就會意識到,在一個正常的家庭中,沒有任何家庭成員因有心理問題而成為小偷,但其實有很多偷竊行為在發生;隻不過這些行為不會被稱為偷,比如一個孩子去食品儲藏室拿了一兩塊麵包,或者從食物櫃裏拿了一塊方糖。在一個好的家庭中,沒有人會把這樣做的孩子稱為小偷。(但如果這個孩子是在一個機構中,那他就可能會被懲罰並被貼上小偷的標簽,因為機構有機構的規矩。)為了維持家庭的秩序,父母可能必須要製定一些規則,比如孩子可以自己去拿麵包或者某種蛋糕,但不能拿特定種類的蛋糕,也不能吃食物櫃裏的方糖。在這些事情上總是有一定的商量空間,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家庭生活就包含了父母與孩子在種種方麵磨合的過程。

然而,假如有一個孩子經常偷蘋果,偷完很快就送給別人而不是自己享用,那他就是在某種強迫狀態下偷竊。他生病了。他可以被叫作小偷。他不知道自己為什麽會這麽做。如果這樣的行為由於某種原因被壓抑,那他就會成為一個愛撒謊的人。問題在於,他為什麽這麽做呢?(當然小偷也可能是女孩,但每次都用兩個代詞實在太不方便。)小偷在尋找的並不是他拿走的物品。他在尋找一個人。他在尋找自己的媽媽,隻是他自己不知道。對於這個小偷來說,帶給他滿足的不是商店裏的鋼筆,或者鄰居家圍欄裏的自行車,或者果園裏的蘋果。生了這種病的孩子,他們沒有能力享受擁有偷來的東西的樂趣。他隻是在將源於愛的原始衝動的幻想見諸行動,而他所能做到最好的情況就是享受這個見諸行動的過程,以及過程中所使用的技術。事實是,他在某種意義上與媽媽失去了聯係。媽媽可能仍然在,或是已經不在了;甚至可能媽媽還在,而且是一個非常好的媽媽,能夠給他無限的愛,但從孩子的角度來看,缺了點什麽。他可能喜歡自己的媽媽,甚至愛著媽媽,但因為某種原因,對他來說,在更原初的意義上,媽媽丟了。這個偷竊的孩子其實是一個尋找媽媽的嬰兒,或者說他在尋找他有權從其身上偷東西的那個人;事實上,他是在找那個可以從其身上拿東西的人,正如他在嬰兒時期或者一兩歲的時候,可以從媽媽那裏拿東西一樣,隻因為她是他的媽媽,隻因為他對她是有權利的。

還有更深層的一點,他的媽媽真的是屬於他的。因為他自己的愛的能力,他漸漸產生了媽媽的觀念。假設我們認識的某某太太,她一共生了六個孩子,在某個時間點,她生下了一個叫約翰尼的寶寶,她喂養、照料這個寶寶,最終她又生了另一個寶寶。但從約翰尼的視角來看,在他出生的時候,這個女人是被他創造出來的某種東西;媽媽對孩子需求的主動適應,表明了創造這個東西是合理的,因為它真的在那裏。在他能夠理解客觀性之前,媽媽給他的一切對他來說勢必要被構想出來,勢必是主觀的。當對偷竊行為追根溯源,我們最終總會發現,小偷其實是需要在重新找回那個因為愛他而理解他、主動適應他的需求的人的基礎上,重建與世界的關係。事實上,這個人還願意讓他能夠幻想,認為世界包含他所構想出來的東西,並願意使他能夠把自己構想出來的東西放在一個外在“共享”現實中真實存在的、愛他的人身上。

這一點的實際用處是什麽呢?關鍵在於,我們每個人內在的健康嬰兒都要經曆一個痛苦的過程,才能逐漸客觀地認識那個最初被他創造出來的媽媽。這個痛苦的過程就是幻想破滅。父母沒必要主動去讓一個小孩子幻想破滅;反而,可以說,一個好的媽媽會延遲幻想破滅的過程,直到她覺得寶寶可以接受和歡迎這個過程。

一個從媽媽的包裏偷零錢的2歲孩子,其實是在扮演一個饑餓的嬰兒,嬰兒以為自己創造了媽媽,自己對媽媽和媽媽的物品有支配權。對他來說,幻想破滅隻會來得更早。比如,一個新生命的出生就是這個特定維度的一個巨大的打擊,哪怕孩子為新生命的到來做好了準備,哪怕孩子對這個新生命有著積極的情感。新生命的到來可能會讓孩子突然開始經曆對自己創造了媽媽的幻想的破滅過程,這很容易帶來階段性的強迫性偷竊。孩子不再假裝對媽媽擁有全麵支配權,而是開始強迫性地拿走一些物品,尤其是甜食,然後把它們藏起來,卻並不能因為擁有它們而獲得滿足。如果父母理解這種階段性強迫性偷竊行為背後意味著什麽,那他們就能夠理智應對。他們一方麵會包容這種行為,另一方麵會確保這個正常發展節奏被打亂的孩子至少能夠在每天的特定時間得到一定量的特殊關注;也可能要開始每周給孩子一些零花錢了。最重要的是,如果父母了解這個情況,就不會嚴厲懲罰孩子或者要求孩子悔過。他們會知道,如果自己這麽做了,那孩子就不僅會偷竊,而且開始撒謊,而這絕對是他們的錯。

這些是正常健康家庭常見的問題,大多數家庭都能成功地度過這個階段,這個暫時有強迫性偷竊行為的孩子也會恢複正常。

然而,父母是充分理解孩子行為背後的原因,從而避免做出不明智的反應,還是覺得一定要盡早“治好”孩子的偷竊行為,從而避免孩子今後成為一個慣偷,這會造成巨大的差異。如果父母對這類事情處理不當,哪怕最終情況好轉,孩子也會經曆巨大的、不必要的痛苦。必要的痛苦就已經夠多了,不僅僅是偷竊這一問題。在各種情況下,因各種原因而不得不遭受巨大或突然的幻想破滅時,孩子就會強迫性地做某件事,比如製造髒亂、拒絕在恰當的時候排便、把花園裏的植物剪得亂七八糟等,而他們自己不知道為什麽會這樣做。

如果父母一定要對這些行為追根究底,並要求孩子解釋他們為什麽會這麽做,那對本就麵臨巨大困擾的孩子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孩子給不出真正的原因,因為他們也不知道真正的原因是什麽。父母追根究底的結果很可能是,孩子不再因為被誤解和責備而感到難以忍受的內疚,而是產生了人格的分裂;孩子的人格分裂成了兩個部分,一個無比嚴苛,另一個則有著無法控製的罪惡衝動。此時孩子不再感到內疚,而是變成了人們口中的騙子。

然而,一個人因為自行車被偷而感到氣憤,不會因為知道對方在無意識地尋找媽媽就會減輕。這完全是另一碼事了。我們當然不能忽略受害者的複仇情緒,任何同情犯罪兒童的嚐試都會事與願違,因為這會引起對罪犯的普遍敵對情緒。法官不能隻認為小偷是有害的,也不能忽略其違法行為的反社會本質以及給受到影響的當地社會中的人民所帶來的憤怒。如果我們請求法庭認可小偷有心理問題的事實,並請他們規定孩子接受心理治療而不是給予懲罰,這對社會確實是一個非常嚴峻的考驗。

當然,很多偷竊行為從來沒有進入法庭,因為這些行為在家庭中就通過善於引導的父母得到了很好的解決。當一個媽媽看到小孩子從她那裏偷東西時,她不會感到緊張,這是因為她從沒想過把這種行為叫作偷,她很輕易地就能意識到孩子的這種行為是在表達愛。照顧一個四五歲的孩子或者一個正在經曆階段性強迫性偷竊的孩子,當然會對父母的容忍度有一定的挑戰。我們要給父母我們所能提供的一切信息,從而幫助他們理解這些過程,讓他們可以幫助孩子適應社會。正是抱著這樣的目的,我在本章試著寫出了我的觀點。我刻意在寫作時將問題進行了簡化,從而以一種好父母或者好老師可以理解的形式呈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