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製度下的蛋

一個人在他沒有實力的時候,他希望圈子裏的遊戲沒有規則,那樣他可以趁亂發展自己的勢力,壯大自己的實力。一旦這個人的勢力、實力在圈子裏最大,他就要製定圈子裏的遊戲規則,以此限製其他人發展壯大他們的實力。

隻有有權力、有實力的人,才有資格、有資本給一個圈子製定規則。

製定規則,就等於在圈子裏埋地雷。圈子裏的人,隻能老老實實地待在原位,手腳不能亂動。一旦亂動觸雷,不死即傷。

在1631年6至7月期間,皇太極為後金圈子的很多方麵,製定了規則。

為了鼓勵其他部落投降、後金臣工們努力工作,積極為後金圈子作貢獻,皇太極製定了後金政府官員世襲製度條例。

後金政府官員世襲製度條例包括:

一、過去、現在還是將來,其他部落、國家的貝勒率部投金,或者在本國享受高職高薪時,跳槽到後金的人,不論陣亡或者病故,其世代子孫均可接班。

二、如果在本部受壓製、遭迫害,或者覺得在本部沒有前途,不得已投降後金政府的人,陣亡允許後代接班5次,病故允許後代接班3次。

三、各旗將士,在攻城拔寨時,第一、第二個衝上去的人,不論陣亡還是病故,後代都可以照其原官職世襲罔替。附:執行此條例,結合其本人平時有無罪過,另行酌情辦理。

四、在八旗內,凡主動向上級告發他人預謀叛逆、亂國大罪者,按情形封賞官職,後代可接班6次。

五、在其他部落,沒有受到迫害、排擠或壓製,隻身投靠後金政府的人,為後金陣亡,允許後代接班2次,病故允許後代接班1次。

六、沒有官職的人,在後金軍處於危急時刻,挺身而出,第一個戰死或者率先衝上城頭、陣地陣亡的人,根據當時情況授予官職,後代可替其任職。

七、沒有官職的人,因為抓住奸細獲得的官職,陣亡可允許後代接班1次,病故不許後代接班。

努爾哈赤在世時,各旗之人隻有向上級舉報本旗貝勒,才允許此人離開所在之旗,轉遷其他旗。後來,努爾哈赤又規定,除舉報叛逆、造反之外的事,向上級舉報本旗貝勒者,都不許舉報人離開本旗。

皇太極認為,這個條例存在很大的弊端,不利於監督各個貝勒的私下行為。不許舉報人離開所在之旗,仍歸被告貝勒管製,舉報人不會不考慮告發的後果。如果對各位貝勒失去監督,他們在暗地裏肆意妄為在所難免。

對各位掌權貝勒失去有力的監督,肯定不利於皇太極對後金圈子的管理。於是,為了限製貝勒的特權,皇太極更新了離主條例。條例內容如下:

一、除八大和碩貝勒以外,其他貝勒被人舉報私自打獵,其所得獵物充公,舉報人可以離主。

二、除八大和碩貝勒以外,其他貝勒在打仗過程中,私自藏匿所獲財物,被人舉報,所藏匿之物悉數充公,舉報人可以離主。

三、擅殺人命者,原告準其離主,而且被害人近支兄弟並準離主,可以離主,但仍罰銀1000兩。

四、有**下屬妻子女兒的貝勒,原告允許其離主,被害人丈夫的近支兄弟也允許其離主,可以離主,但仍罰銀600兩。

五、諸貝勒將屬下從征效力戰士隱匿不報,仍以並未效力之私人冒功濫薦者,效力之人可以舉報,可以離主,仍罰銀400兩。

六、本旗人想舉報該主旗貝勒,而且受到貝勒的威脅或壓製,不許申訴。對此事的舉報者,允許其離主,仍罰銀300兩。

七、因為一點小事兒就舉報主子的人,不許離主。但視事情的輕重審理。應離主者,撥於本旗的其他貝勒。

為了進一步限製貝勒的行為,皇太極又製定了貝勒罰銀條例。條例如下:

一、貝勒審案,毫無根據地判人死罪,罰銀600兩。

二、貝勒胡亂判人杖贖等罪,不執行上級命令,私自派人進行國際貿易,或玩忽職守,或擅取老百姓財物馬匹,將本旗女子不上報就據為己有者,均罰銀200兩。

附:貝勒評判訴訟案件,必須講事實,重證據,堅持公正、公平的原則。此條例生效執行之後,負責訴訟的貝勒,如不先取證據、口供,便亂下結論者,按情節嚴重程度、影響大小治罪。

在1631年7月之前,八旗軍不論發動多大規模的戰爭,均不設總指揮,軍隊的戰略戰術,由參戰的貝勒、大臣集體決定。這樣的製度,存在一個很大的弊端。在布置戰術時,每個貝勒都會或多或少地考慮本旗的得失,如果參加決策的貝勒級別差不多,就很難迅速形成統一的意見,導致貽誤戰機。

在戰場上,當某旗處於被動、危險境地時,其他旗為了避免本旗的無謂傷亡,很難從戰爭全局出發,因而經常出現見死不救的現象。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阿敏在永平擁兵不救,導致關內4城幾天內盡失。皇太極在此戰失利後的總結大會上,憤憤地說道:“若是其他三城的守軍都是鑲藍旗人,即使戰到屍如山,血成河,阿敏也會前去營救。”

皇太極一直想改變這個弊端,但苦無良策。後來,頭腦靈活的薩哈粼建議,出兵時,八旗軍設立總指揮,這個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於是,皇太極又製定戰時,實行將帥製度。製度規定:

以後凡有大的征戰,八旗兩翼軍,由大汗委派的總指揮全權指揮,每旗、每翼設副將1人,每甲喇設參將1名,副將、參將在戰鬥中,無條件服從總指揮調遣。每旗的紅衣大炮、大將軍炮及拉炮的車馬,均由總兵官佟養性管理、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