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責不可分攤或預設條件

權責協定是因人而異的個人策略,權責製決不是“委員會製”。每一個人的權責都應該是獨一無二、與旁人不同的。分割每一個人的權責,有時是頗具挑戰性的工作,但絞盡腦汁剔除權責重疊的地方,可以帶來驚人的清晰度。而且在剔除權責重疊的過程中,不論是員工之間的互依性、支援需求、個人對結果應負的責任等等,都一一獲得共識和允諾,並且傳達到組織上下的每一個角落。

不管是否控製有限,不管是否錯在別人,不管是否角色混淆,權責一律不打折扣。承擔一間生產工廠“最少停機時間”的權責,不表示要求你去叫老天爺不閃電打雷。但無法控製閃電打雷的事實,不能構成躲避責任的借口。你事先必須考慮到遭雷擊的可能性,仔細評估風險,裝置避雷針和購買火險,縝密計劃電腦備份係統,並訓練人員熟悉緊急應變程序。一旦人們接受了自己工作範圍內任何情況下的全部責任,他們就會有不同的作為與對策:他們會提高警覺以防萬一,因為他們對成效負責,而不僅僅對活動負責。

作為企業管理者,他可以把你的部分權責分派出去(分給下屬、同事或承包商),但他不能乘機推卸責任。他對自己分派出去的權責,仍負有一切責任。因此作為一個企業管理者,他必須對他的追隨者的成敗負起責任,必須承擔他們犯下的一切錯誤(不管他們是不是你的直接下屬、承包商或下屬的下屬)。雖然把權責層層下推,推到組織的越低層越好,但分派權責不同於下放決策權,分派權責同時也意味需要保留責任。企業管理者可以叫下屬對他們的部分成果負責,但他自己同時也對那些成果負有全部的責任。不管他怎麽授權派責,隻要是屬於他的領域範圍內,毫無疑問,他必須負全部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企業管理者挑選了一位經理來領導他部門的一項重大工作,可是那位經理做了錯誤的決策,企業管理者必須為自己選錯了項目領導人而負責。他可能因此嚐到項目失敗的苦果,他的部門或公司收益可能虧損,而且企業管理者是否具備知人善任的領導能力也可能飽受懷疑。企業管理者在組織中的地位越高,這種危險越大,因為是否選對關鍵主管人員直接決定組織整體的成敗,這是權責製的一個重要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