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用製度規範人 製定規章製度必須符合實際

沒有規矩則不能成方圓。製訂規章製度,其目的是要人遵守,若是隻空有形式,則毫無意義可言。因此,在製定規章製度之時,還要另訂立處罰違規者的規矩,以強迫他人遵守。

然而在某些企業中,有一些不合理的規定,這些規定若不加以改革或廢止,實難令人遵行。某電器製造廠有一條規定:車間若延遲交貨,企業一律征收違約金。但是一般情況下的延遲交貨多半事出有因,比如: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或廠方耽誤造成的延遲交貨。故此項規定有名無實,應立即改正,擬一個折中性的辦法,以配合現實條件。如果是礙於麵子,覺得剛製訂的規則馬上又要推翻,怕被員工笑話,那麽將來吃虧的仍是企業。

隻有經過詳細了解實際情況,整理分析各種問題,然後製訂出來的合理可行的規章製度才有意義。與實際情況背道而馳的條文,則無疑於一紙空文。

隻重理論的理想派主管,隻知道一味地強調“勿××”的主張,比方:“凡企業員工一律閱讀企業簡報,不遵守的必須接受處罰。”假若企業簡報缺乏內容,詞不達意,有哪個員工會去看它呢?就算是強迫執行,也不會收到好的效果。

總之,若發現規章製度訂的不合理,須及早廢止,另做改善,或加以合理補充。千萬不能固步自封,否則這些規章製度將隨時日變遷而愈加脫離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