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對意大利的統治

羅馬征服意大利時,為了鞏固對被征服的城邦或部族的統治,積極推行具有軍事性質的殖民政策,建立殖民地。這種殖民地主要是為了戰略目的。最早的羅馬公民殖民地都是在海岸,如奧斯提亞、安提烏姆、塔爾拉齊那等:在法律關係方麵,這些殖民地的居民保存了完全的羅馬公民權,他們可以加入羅馬部落,可以參加公民大會並且可以當選擔任任何官職,他們還要在軍團中服兵役。因為在法律關係上羅馬公民殖民地和羅馬公社是一個整體,因此,這些殖民地居民被認為是羅馬公社有完全權利的公民的一部分。最初這些殖民地沒有特設的自治機關,而是由羅馬一般市政機關管理。但這種製度在實踐中產生諸多不便,特別是在殖民地距羅馬很遠的情況下,就更加不便?因此,從公元前4世紀末,某些羅馬公民殖民地開始出現了地方自治機關:選出高級官吏、元老院。殖民地的建立不僅有利於鞏固羅馬在戰爭中奪取的土地,同時電是進一步擴張的基地,所以它很早就采取這一政策。其作用一方麵是對被征服地區進行監視和統治,另一方麵也部分地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羅馬公民殖民地除安提烏姆、奧斯提亞、塔爾拉齊那外,還有弗列吉雷、薩特裏庫姆和彭提亞等。

被羅馬征服的城邦或部族與羅馬的關係是不相同的。羅馬征服意大利之後,對意大利各地區根據它們在被征服過程中對羅馬的態度,以及它們各自在經濟上和戰略上的重要性,采取區別對待的辦法,把它們分為以下幾種:一是有羅馬公民權的拉丁自治市,這是拉丁同盟解散以後,被羅馬合並的一些城市。圖斯庫魯姆、拉維優姆、阿裏西亞和諾門圖姆以及北部拉丁姆的其他城市都屬於這一類。這類城市往往保留內政方麵的自治權(有自己選舉的城市高級官吏、自治法庭等),隻是喪失了獨立對外作戰和進行外交的權利。自治城市的公民有羅馬公民權,和羅馬公民一樣可以加入羅馬部落,可以參加公民大會和在軍團中服役。因這類自治城市獲得充分的公民權,又被稱為有投票權的城市(公社)。自治城市的自治製度是按照羅馬國家機關的結構組織公民大會、元老院和選出高級官吏。羅馬給予所屬的城市(公社)以地方自治和完全的羅馬公民權,目的是企圖在意大利城市中製造分裂,使其中的某些城市比其他一些城市有特權地位。例如,公元前381年,圖斯庫魯姆第一個獲得自治城市的權利。它是阿裏西亞同盟的領袖,獲得了這種權利,實際上就脫離了拉丁同盟,因此,拉丁同盟大為削弱。

除上述類型外,還有一種半公民權的公社或城市。這類公社或城市也是由從屬於羅馬的外國城邦產生的,也是被羅馬合並的。所謂半公民權,即享有部分羅馬公民權,不能參加羅馬公民大會選舉和表決,因此也稱沒有投票權的公社。當羅馬開始接受非拉丁公社時,認為授予某公社或城市以半公民權是獲得他們忠誠和支持的便利手段。伊達拉裏亞城市凱列就是第一個被授予半公民權的非拉丁公社。半公民權公社的居民可以同羅馬公民締結合法婚姻,他們的財產受羅馬法律保護,但他們不能當選擔任羅馬公職。屬於半公民權的公社有奧倫克人的公社、那波裏、皮凱努姆人的公社,伊達拉裏亞南部和北部坎佩尼亞的城市也有這樣的權利。後來這類城市或公社也有的上升變成有投票權的公社,例如,薩賓人被羅馬認為最忠實,公元前268年其全部居民遂由半公民權上升為完全公民權的地位。

第三種是拉丁殖民地。這是參加拉丁同盟的那些城市公社在羅馬占領地區建立的軍事性質的殖民地。盡管拉丁同盟在公元前338年以後不再存在,但具有拉丁殖民地權利的那些殖民地卻繼續在建立。它們經常是由羅馬公民組成的。有時拉丁殖民地的權利也給予非拉丁的公社。拉丁殖民地的地位和同盟者差不多。它們和同盟者同樣享有內部自治權。拉丁殖民地的居民在戰時也要服兵役,但不能編入羅馬軍團,而是編入由羅馬將領擔任最高統帥的特殊部隊中服役。他們的軍餉是由派出這部分部隊的城市公社負擔。此外,拉丁殖民地有時還要繳納一種特別稅。拉丁殖民地的居民沒有羅馬公民權。但是,如果他們遷到羅馬居住,即可得到羅馬公民的一切權利。公元前3世紀,拉丁殖民地大約有30個。其中有蘇拉裏烏姆、涅佩鐵、亞得裏亞、阿裏米努姆、貝尼溫敦、威努西亞、佩斯圖姆、布倫第西烏姆、盧西裏亞、肩爾愷、維裏特萊和阿德亞,等等。

第四種是所謂同盟者。當時在戰爭中被打敗而和羅馬建立同盟關係的國家是很多的。這些戰敗者在名義上仍保持政治獨立,但以同盟條約與羅馬建立聯係,因而稱為“條約國”或稱“同盟國”。羅馬和它們訂立的條約,根據具體情況而有不同。條約分別規定它們的地位和義務。如有些條約規定,當敵人進攻時,同盟者必須支援羅馬人;也有的條約規定,同盟者必須參加羅馬進行的戰爭。後一種的相互關係占絕大多數。

在政治地位方麵,同盟者不是獨立自主的,隻有在內政方麵方保留某些獨立地位。它們沒有獨立進行外交的權利,它們在外交方麵的權利掌握在羅馬入手中。有的同盟者還被剝奪土地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供羅馬及拉丁同盟殖民之用。

同盟者的軍事義務是:按條約規定的數量提供步兵和騎兵;如果同盟者係海濱城市(“海上同盟者”)則供應戰艦和艦上人員。公元前272年,羅馬軍隊包圍了塔林敦,塔林敦被迫投降後,就以“海上同盟者”的身份加入羅馬同盟,但它保有不完整的自治權利。羅馬在塔林敦的要塞配置部隊駐守,把它變成南意大利羅馬勢力的主要支柱。此外,南意大利的其他城市,如克羅頓、洛克裏、圖裏依和維利亞等城市也屬於“海上同盟者”。同盟者提供的軍隊不編入羅馬軍團,而是編入特殊的輔助部隊。由每個同盟城市的軍隊編成的輔助部隊,歸羅馬指揮官指揮。

同盟者的國家製度仿效羅馬的國家機構,有元老院、高級官吏和公民大會,但它們也有某些地方特點。

屬於羅馬同盟者的,除上述的塔林敦等城市外,還有薩姆尼特部落和列吉烏姆等城市。

被羅馬征服的意大利居民中最沒有權利和政治地位的是“投降者”。他們是由對勝利者羅馬無條件投降的那些部落和公社組成的。這些投降者幾乎沒有任何權利,他們的專有財產乃至三分之二的土地被羅馬沒收。他們不準攜帶武器,要服從在意大利具有軍事統帥權的羅馬長官的統治。南部意大利部落布魯提伊人就是處於投降者的地位。布魯提伊人因為在皮洛斯戰爭中投到皮洛斯方麵反對羅馬,而受到這種剝奪獨立的懲罰。南意大利的一些其他被征服部落也屬於這一類。

綜上所述,可見羅馬征服意大利以後,並未組成統一的國家。它使被征服的意大利各城市(公社)或部族處於各種不同的政治和法律地位,這樣可以促使被征服者之間的敵對和衝突,防止它們聯合起來反抗自己。羅馬統治者就是憑借這種“分而治之”的原則,建立起對意大利的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