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多數"和"少數"要辯證去看

每個人在從小學、中學直到大學這十幾年的教育當中,恐怕都經曆過選班幹部的經曆。投票、唱票,最後得票最多者當選。這就是"少數服從多數"這一原則的體現。往大了說,美國的總統選舉也是如此。長期以來,一個集體如果遇到一時無法決定的事情,便實行民主集中,投票決定。這種決策方式尊重了大家的意見,體現了大多數人的利益,並且,在大多數人的腦海中幾乎形成了思維定式,已經成了一個真理。

然而,在企業管理中,有時卻會遇到一些特殊的情況,會發現"投票決定"並不適用。比如,五個年輕人合夥投資開了一家鮮花禮品店,各自的投資金額也大體相當。那麽,他們對禮品店是如何管理的呢?由於他們當中沒有"大股東",按照股份比例決定話語權是不可能的。那麽,在作出某項決策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舉手來表決,可不可以呢?表麵看來,這種方法是可行的,因為不會出現支持方和反對方人數相等的局麵,最多也就是三比二。然而,這幾個股東的實際做法卻並非如此,恰恰相反,他們采取的是:"所有決策,隻要有一人反對,便不能通過"。原來,在這時實行的是"多數服從少數"的原則--我們應該承認,他們的做法是一種智慧的體現。

為什麽在企業管理中,"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有時會被擱置呢?仍以上邊的鮮花店為例。作為企業,管理者的決策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發展,如果此時采用投票辦法,少數服從多數,將很可能使企業陷入巨大的風險。企業運作,關鍵是每一個環節都能順利完成,這樣才能達到最終的目的。試想,假設在其中至少有一個投資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決策,這個反對者就成了鮮花店最危險的環節。不難想象,一個認為決策不可能成功的人,一個投反對票的人,在執行時的幹勁、結果將會怎樣。

"少數服從多數"、"投票決定"的結果,並不能令所有人都滿意(至少還有反對者存在),這一現象很早就為經濟學家們所關注。1972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人肯尼思·阿羅將這一研究應用到社會更廣闊的範圍,提出了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它的基本內容是:如果眾多的社會成員有著不同的偏向,同時又要在多種方案之間做出選擇,那麽僅僅依靠民主製度,將不會得到讓所有人都滿意的結果。以下這個事例就形象地說明了這個問題。

我們都知道我國推行義務教育,它具有法律強製性,有效地保護了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在美國,政府也同樣規定,本國公民必須完成高中的義務教育,否則即視為違法。然而,美國的一個少數民族--阿密緒人卻成了這一法規的反對者。原來,阿密緒人的宗教規定:本族人一旦過了15周歲,就不能受教育,隻能務農勞動。由此,發生了大批警察強製阿密緒少年入學接受教育的暴力衝突事件。阿密緒人上告法院,要求維護自己的"不受教育權"。

阿密緒人作為美國公民的"少數",挑戰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判斷,他們絕無勝訴可能,因為法律體現的是"絕大多數美國人的意誌"。然而,在經曆了長達十年的訴訟後,1972年美國大法官作出了一個著名的判決:保護阿密緒人的"不受教育權"。判決認為,所謂全體人民的利益是不存在的,不能壓倒少數人的宗教自由,阿密緒人選擇的教育方式並沒有損害社會。沒有任何理由能夠認定今天的多數就是"正確"的,而有著與眾不同的生活方式的阿密緒人就是"錯誤"的。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在最終選擇了"多數服從少數"的方式,但卻充分體現出這樣一種精神:"尊重多數,同時保護少數,不要求少數絕對地服從多數。"這就鮮明地表現出一種"多數"與"少數"並重的現代民主原則。

曆史多次證明,"真理有時隻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科學文明的開拓者從來都是少數,在科學上實行"多數決定少數",隻能使科學倒退。同樣,如果藝術貫徹這一原則,就會喪失發展的餘地。具體到企業管理,企業中大多數人畢竟都是普通人,智者往往隻占少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就意味著智者需要服從常人,而我們不難想象,在日益激烈、複雜的市場競爭中,依靠常人去作出決策,必然是一件充滿風險的事情。實際上,有著中國"猶太人"之稱的溫州人,以及頻出商業巨子的潮汕人在管理過程中,"多數服從少數"哲學得到了非常普遍和堅決的執行。當然,這裏的"少數"是指洞悉市場、有著遠見卓識的少數。

然而,在企業決策中也會出現"多數"和"少數"都是智者的情況。這時該如何決斷呢?首先,必須關注反對意見,對其進行充分的分析判斷;其次,如果條件允許,要適當延遲決策,隻要決策層中有人持反對意見,就暫緩實施,進一步論證。在許多時候,如果拿不出讓所有決策者都滿意的計劃,就寧願停止實施,等到時機成熟時再來決定方案,這也不失為一種智慧的選擇。

"少數服從多數"是一種原則,而有時,"多數服從少數"更是一種智慧。既重視"多數",又重視"少數",在兩者之間尋找到一種平衡,這是現代企業管理的一大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