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增值稅,我國稅收的老大

要了解稅務,就必須了解增值稅。因為到現在為止,增值稅仍然是我國第一大稅種。

一般地,從計稅原理上看,增值稅是對商品在生產、流通、勞務服務等多個環節中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會征稅,沒有增值則不征稅。然而,商品的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真實的生產和流通中,往往是難以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現在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辦法,即稅款抵扣。其中,銷項稅額是由商品或者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得出,進項稅額是取得該商品或者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這兩項稅額的差額就是應納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我們舉例加以說明。假定稅率為17%(對於銷售貨物,我國目前普遍施行這個稅率),B公司向A公司購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對這一采購行為,國家是要征收增值稅的,由"稅負轉嫁"我們知道,A公司作為納稅人,會將這部分稅款轉嫁到消費者(B公司)身上。因此,B公司實際上要付貨款10000+10000×17%=11700元。此時B公司負擔了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征收。對B公司來說,這1700元增值稅就是"進項稅"。當然,A公司是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繳給國家的。

接下來,B公司開始加工貨物。假設將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新產品150件,出售給C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對這一銷售行為國家同樣要收增值稅。由稅率計算可得,C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的新產品貨款15000+15000×17%=17550元。對於B公司來說,這2550元就是"銷項稅"。當然,它也是上繳國家的。

但是,B公司購進貨物時已經支付了進項增值稅款1700元,現在經計算銷售新產品需繳銷項增值稅2550元,這時,B公司上繳給國家的增值稅款就不是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了。在這時我們看到,其實這850元是C公司支付的,通過B公司交給國家。同樣的道理,C公司再賣給D公司,D公司再賣給E公司……直到最後的消費者。我們不難發現,在這些過程中所收取的增值稅,最終都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正是鑒於這一點,增值稅也是流轉稅。

從上麵的例子中,可以得出增值稅的一個基本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作為一項稅種,出現的時間並不算長久。它是在20世紀50年代由法國創立的,但是很快便成為國際上廣泛流行的稅種。經過長時間的試點之後,我國於1994年開始推行新稅製,在生產、批發、零售各環節全麵推行了增值稅。那麽,增值稅為何會這麽廣泛地被世界各國采用呢?這源於它的一個突出優點,即有效地消除了重複征稅。

在實行增值稅以前,商品每經過一個生產流轉環節,就要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收一道流轉稅。與上麵舉的例子相比,這一做法是不能扣除已征稅款的。正是這個原因,生產流轉環節較少的商品,其總的稅收負擔就比較輕;反之,經過生產流轉環節多的,由於難以避免重複性稅收,企業稅負必然就要加重。假如一個廠家能夠"一條龍"生產,即從原料到產品都可以獨立完成,那麽其商品生產流轉環節少,稅負必然較輕;相反,對那些加工型的廠家,從原料到部件再到最終產品,需要經過更多的廠家,其生產流轉環節多,稅負必然較重。而征稅的重複性是違反"市場公平"原則的,必然會打擊投資者的積極性,並對市場的經濟活動造成衝擊。推行增值稅後,對於企業而言,一個關鍵好處就是商品在以前生產流轉環節中所繳納的稅款能夠得到抵扣,由此,在經過諸多流轉環節後,企業應負擔的增值稅都是固定不變的,這樣就能夠有效地實現稅負公平,從而有利於企業進行公平競爭,使自然資源和勞動力達到最佳配置。

除此之外,增值稅還有利於合理化生產經營結構,擴大國際貿易,以及利於國家穩定、及時地取得財政收入。

然而,任何事物都既存在著利的一麵,也存在著弊的一麵。增值稅也概莫能外。對增值稅的批評之聲主要在於其累退性質。如從上麵所舉的計算增值稅例子中,就可以看到稅收最終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以日用品和糧食為例,對任何收入階層的人來說,它們都是必需品。但是相對來說,低收入者在購買日用品時,所承擔的增值稅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要比高收入者更大(注意:這裏是指比例)。仍以增值稅率17%計算。一個每年收入1萬元的低收入者,每年消費7000元,便要交1190元的稅款;至於一個每年收入10萬的高收入者,一年消費5萬元,同時要交8500元的增值稅。那麽,比較增值稅所占個人收入比例,低收入者為10.49%,而高收入者則為8.5%,顯然,增值稅造成的經濟壓力,低收入者要比高收入者更大。對於低收入者而言,這種現象是不公平的。此外,增值稅有時也存在著多重征稅的問題。如商業活動已經交稅,但由於部分商品及服務也會有本身的稅項(如酒精、香煙、燃油等),再征收增值稅便造成了多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