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稅收和福利不相伴 第一節 生活離不開的稅賦

紐約有一位史密斯先生,在沃爾瑪超市購物時,挑選了一件標價100美元的夾克。可付賬時,收銀員向他收取了108美元。在給他的小票上標明,這108美元中,包括8%的銷售稅。同樣的情形史密斯在其他州也經曆過,不過,當時征收的是6%的零售銷售稅。在美國和歐洲的一些國家,顧客是要按"標價乘以稅率"的模式支付相應的銷售稅的。史密斯可以依據小票,及時、準確地了解自己在這次購物中繳納了多少稅款。後來,史密斯來到北京旅遊,並在一家大型超市裏采購。可是,當他看到自己的小票時,卻發現上麵除了他所購買的貨物的價格和數量外,沒有以前看到的稅率,他感到迷惑不解:在中國買東西,難道消費者可以不支付銷售稅嗎?

美國和中國的稅製不同,在我國相應的稅種是增值稅以及消費稅。不過,有一點史密斯看到了,在我國的銷售中,商品的標價是多少,顧客就付多少錢,僅此而已。倘若不作經濟學分析,我們就可能產生這樣的錯覺:銷售稅征在誰的頭上,誰就承擔了這份稅負。因此,許多人就此認為,在中國,對銷售的征稅是針對商家的,商家是這份稅負的負擔者。那麽,真的是這樣嗎?

在經濟學上,這裏涉及"稅負歸宿"的概念。它是指一項稅收最終的經濟負擔者。在這裏要指明,它是相應於法定納稅人而製定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終的稅收負擔者和法定納稅人有時候並不一致。

也許有些人對此還是有些迷惑。以個人所得稅為例,工薪階層對於它是非常熟悉的,其納稅人自然是有一定工薪收入的個人,而它的稅收負擔者不也正是這個人嗎?是的,在這種情況下,兩者是一致的。但是,以商場裏的衣服為例。按照我國稅法,商家是要繳納增值稅的,此時商家是法定的納稅人。然而,此刻的實際稅收負擔者卻往往是消費者--他們所承擔的數額就包括在衣服的價格裏。隻不過,在消費者的小票上沒有標明而已。在經濟學上,這種行為被稱為"稅負轉嫁"。其實,我們打電話時交的話費,用電時交的電費等,裏麵都有稅,隻是在目前,我國給予消費者的收據上都未曾注明。

在這裏需要指出的一個原則是,"隻要消費,就會納稅",我們每一個消費者都是納稅人。到目前為止,我國共有22種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契稅、印花稅、煙葉稅、關稅、船舶噸稅等)。在這些名目繁多的稅當中,有些是由個人上繳的,有些是由企業上繳的。

曾有一份研究報告指出,在我國,假如1袋1公斤的鹽價格為2元,其中就包含大約0.29元的增值稅和大約0.03元的城建稅。而每瓶3元的啤酒包含大約0.44元的增值稅、0.12元的消費稅和0.06元的城建稅。如果你花100元買了一件衣服,其中包含14.53元的增值稅和1.45元的城建稅。如果花100元買一瓶化妝品,其中除14.53元的增值稅外,還包含25.64元的消費稅和4.02元的城建稅。如果你吸煙,每包煙8元,其中大約4.70元是消費稅、增值稅和城建稅。如果去餐館吃飯,最後結賬時不論多少,餐費的5.5%是營業稅及城建稅。你如果使用一次性木筷,還會包括些許消費稅。你去理發店理發,同樣,費用的5.5%是營業稅及城建稅……總之,一個人隻要生活在社會中,隻要有購買行為,就免不了交稅。因此,可以說,我們人人都是納稅人。但是,正如剛才提到的,稅收負擔者和納稅人並不一致,為此,需要進一步了解"稅負轉嫁"。

"稅負轉嫁"有多種方式,包括前轉、後轉、混轉、旁轉、消轉、稅收資本化等多種方式。在此我們僅對其中幾種舉例加以簡要說明。

1. 前轉

納稅人沿商品流轉方向,以提高商品價格的方式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稱為前轉。比如前麵所舉衣服的例子,商家將稅負轉嫁給了消費者。

2. 後轉

與前轉相反,納稅人逆著商品流轉的方向,以壓低購進商品價格的方式將稅負轉嫁給商品的提供者。比如,在零售端對營養補品征稅時,零售商便壓低進貨價格向廠家購買,從而將稅負後轉給廠家。

3. 混轉

又叫散轉,納稅人將自己的稅負分散轉嫁給多方負擔。嚴格說來,它是前轉和後轉等轉嫁方式的結合。比如印染廠在麵對稅負時,將其中一部分用提高產品價格的辦法轉嫁給購貨商,一部分用壓低原料購進價格的辦法轉嫁給紡紗廠等。

在初步了解了稅負轉嫁方式後,再回到和消費者息息相關的"稅負前轉"上來。這裏還涉及兩個值得一提的問題。

首先是作為實際的稅收負擔者,消費者不知道自己納了多少稅。納稅人經常是通過消費活動來納稅的,但是由於繳納的稅金隱藏在商品之中,納稅人不但不知道自己在消費活動中到底納了多少稅,有時候,甚至連自己是不是納稅人都不知道。像在超市買衣服,就有不少人錯誤地以為自己根本就不是納稅人。如果要真正改變在商品稅中消費者納稅被模糊的情況,就需要改變稅製結構,這並非一日之功。不過,如果在商品銷售中給消費者的發票能夠注明哪些是價格,哪些是稅負,消費者就會清楚了解自己的消費中有多少支出是用於國家稅收。這對於培養、普及整個社會的納稅意識是有好處的。

其次,麵對自己是"稅負前轉"的最終承擔者,可能許多人會為自己負擔了商品增值稅而憤憤不平,因為它的法定納稅人本應是那些商家,最後卻落到了自己頭上。即使自己不是完全負擔,追求利潤的商家也會將相當一大部分稅負推給消費者。

對此需要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稅負轉嫁是商品經濟的一種正常的經濟現象,在我國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客觀存在的。而且,經濟學也很早就已證明,一旦稅率確定,稅額在商家和顧客之間的分配也將隨之確定。也就是說,對賣一件衣服而言,稅率確定後,商家承擔多少稅負,又轉嫁給消費者多少稅負,這個比例是確定的,並不會存在商家想轉嫁多少稅負就轉嫁多少的情況。那麽,這又是為什麽呢?這就要涉及商品的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的問題了。

經濟學認為,某種商品稅額的分配由需求彈性和供給彈性共同確定。如果某種商品供給的價格彈性為零,那麽銷售稅將全部由供方負擔。如果需求的價格彈性為零,那麽銷售稅將全部由需方負擔。簡單地說,誰的彈性小,他負擔的稅額份額就大。誰的彈性大,誰承擔的稅額就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供應彈性大、需求彈性小的商品的課稅易於轉嫁;供應彈性小、需求彈性大的商品的課稅不易轉嫁。這個規律說明,商家是不能一味考慮將銷售稅負轉嫁給消費者的。甚至,當稅負轉嫁與納稅人(比如商家)追求的利潤目標發生衝突時,納稅人還會自願放棄稅負轉嫁。原因很簡單,轉嫁稅負勢必提高商品價格,進而影響到其銷量。而權衡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上麵所說的供求彈性。以租房為例。租房的供給彈性幾乎為0(房屋數量擺在那裏,不會輕易增加),假設這時對房東征稅,那麽房東是很難將這稅負轉嫁到租客身上的。原因在於,如果那樣,租客將考慮尋找更便宜的住房或者與人合租,這樣一來,房東的利潤必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房東)必須在稅負轉嫁與銷量減少之間權衡,而最終做出的結果往往是放棄了稅負轉嫁,即不漲房價,自己承擔這份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