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讓人迷糊的歐盟機構

"若有急事找歐盟,我把電話打給誰?"這是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曾經調侃歐盟的一句話。的確,歐盟機構設置複雜,其職權規定含糊,不要說外人,有時候連歐盟官員自己也搞不清。不過,總體上歐盟機構及行政設置大致走向一個逐漸明晰的道路。

類似於一個主權國家,歐盟如今設立有"總統"——歐洲理事會主席、“國務院”——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和歐洲法院。與主權國家不同的是,它多了一個集體決策機構——"歐盟理事會",即成員國部長或代表開會進行決策的機製。

歐洲理事會是歐盟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會議,是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一般媒體報道時稱之為“歐盟峰會"或“歐盟首腦會議”。歐盟理事會會議原來是各成員國領導人“輪流當莊”主持,一般一年4次,自2010年後才根據《裏斯本條約》設立固定的“主席",並設立常設機構。

目前的“總統”範龍佩主要起協調作用,他並無決策權,歐盟重大決策還是法國、德國、英國等歐盟大國主導,"總統"的權威性還有待拓展,目前連範龍佩的辦公大樓都還在建設之中。而且,這個“總統”能動員的資源有限,隻有一個20人的“總統辦公室”幫其打理所有事務。

歐盟部長理事會是歐盟內部核心決策機製,在布魯塞爾設有秘書處,負責歐盟部長級理事會的事務性工作。

歐盟委員會是歐洲聯盟的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相當於歐盟的“國務院"。因此,在我看來,港台地區把其翻譯為"歐盟執委會"更為貼切。歐盟委員會主席相當於“總理”,目前是葡萄牙人巴羅佐擔任,其內閣目前共有27名“閣員”——歐盟委員會委員,一國一名。不過,到2014年本屆任滿,歐盟委員會將“精兵簡政”,減為15名委員。到時候,這15個委員名額在27國之間怎麽分,肯定要扯皮。

歐盟委員會負責實施歐洲聯盟條約和歐盟部長理事會做出的決策,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聯盟的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係和進行貿易等方麵的談判等。但在歐盟實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範圍內,隻有建議權和參與權。

委員會下設37個總司或專門的服務處,總司下設有處室。無論是總司還是處室,總體比中國各部委級別要高一些,不過,在外交上一般認為總司長相當於副部級。與中國相關的有兩大總司,一個是對外關係總司,另一個是對外貿易總司。兩個總司裏各有一個中國處,專門處理涉華事務。近年來,歐盟注重對華關係,陸續招納熟悉中國事務的“中國女婿”和外籍中國人為官員、職員(另見本書《歐盟總部的“中國女婿"》)。我在布魯塞爾時,與這兩個處的官員打交道稍微多一些。

歐盟委員會主席人選由歐盟各成員國政府征詢歐洲議會意見後共同提名,歐盟委員會其他委員人選由各成員國與歐盟委員會主席協商提議。按此方式提名的歐盟委員會主席和其他委員需一起經歐洲議會表決同意後,由歐盟成員國政府共同任命。

歐洲議會是歐盟唯一的民選機構,目前有736名議員,任期五年,目前這屆到2014年期滿。議員席位按成員國人口多少進行比例分配,最少的是馬耳他,隻有5名;最多是德國,有99名。總部在法國斯特拉斯堡,其秘書處在盧森堡,布魯塞爾有常設機構。一月一次的全會在斯特拉斯堡舉行。歐洲議會的權力正在不斷擴大,具有預算、人事、法令的最終批準權。歐洲議會裏有七大黨團,人民黨和社會黨分別占有第一、第二把交椅,議長也就由兩個黨團輪流當,一任兩年半。

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院包括初審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中設立11名法官組成的大審判庭,負責對歐共體法的解釋和執行,但無權審理涉及外交和安全領域的案件。近年來,中歐貿易糾紛不斷,許多中國企業也開始踏進歐洲法院大門,開始和歐洲同行們對簿公堂。

歐盟另外還有相對獨立的歐洲中央銀行、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審計院等機構,另外還有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區域發展委員會等谘詢機構。

歐盟這幾個高官之間的職權到底怎麽劃分?《裏斯本條約》的規定有些“晦澀”和“模糊”,很多時候要靠“事在人為”。烏克蘭駐歐盟大使Andriy Veselovsky曾有一個非常"通俗”的解釋:“歐盟委員會主席類似於一個政府首腦,歐洲理事會主席是一個戰略家,共同外交和安全事務高級代表專攻‘雙邊關係’,而歐洲議會議長負責為歐盟的價值觀發聲。"這個解釋雖不全麵,但生動易懂,容易為人接受。

在實際操作上,歐盟決策主要有三層:一是歐盟首腦會議;二是歐盟部長理事會,包括外長理事會、財長與經濟部長理事會、環境部長理事會等等,它是歐盟的核心決策機製;第三層是常駐代表委員會(COPPER),它由各成員國駐歐盟大使組成,很多具體事務性、技術性的磋商和談判在這裏舉行,一些非重大的決策,如反傾銷案,均在這個層次就投票表決拍板了。在外交與安全方麵,歐盟的原則是"一致通過",其他事項一般是遵循“有效多數表決機製”。

歐盟的立法程序一般是:歐盟委員會提出立法建議,提交給各成員國在部長理事會中進行討論,達成一致後交歐洲議會進行三讀再表決,通過後再讓部長理事會批準方正式施行。

歐盟成員國要否決歐盟委員會提出的一項動議,需要超過半數的成員國反對,棄權算作支持。我記得,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國皮鞋傾銷案”。2006年10月4日,歐盟25國駐歐盟大使以微弱優勢投票通過了對中國和越南產皮鞋的正式反傾銷方案。此次表決,歐盟25國隻有9票支持,反對票高達12票,4張棄權票算支持,在反對票比真正的支持票多3張的情況下通過。雖然看起來滑稽,但卻是歐盟的規則。

這就是為什麽歐盟委員會是歐盟總部機構中最有實權的機構,尤其是在經濟貿易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