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政府對汽車產業發展的扶植政策

汽車工業的發展離不開政策的扶持。為了增強工業基礎和發展高科技,印尼主要從國產汽車和國產飛機著手。在國產車方麵,20世紀90年代以來,印尼結合國情對汽車的產業、資本、技術、稅收等政策作出了調整和選擇,以此來促進汽車工業的成長。印尼將汽車工業列入支柱產業予以扶植,並致力於提高汽車產業的國產化率,增加國產零部件的使用比重。為了保護民族汽車工業,印尼從1993年起開始積極推行汽車國產化政策,政府采取了越來越多的整車進口限製,隻準許進口散件。後來又宣布要逐步減少進口零部件在國內裝配汽車中的比重,直至完全不進口,印尼政府取消了零部件進口關稅方麵的優惠政策。同時,印尼為了長期、高效率扶植具備國際競爭力的汽車產業,將零部件產業、小型商用車(5噸以下)及摩托車,排氣量在1500ml以下的微型汽車定為重點扶植領域。

從1993年起,印度尼西亞實行1993激勵計劃,這一計劃的具體措施包括:根據國產化率和汽車的類型對汽車中使用的進口汽車部件減稅或免進口關稅;根據國產化率和汽車的類型對汽車中使用的進口汽車零配件免進口關稅;對某些特定種類的汽車減征或免征奢侈品稅。這些措施通過工業部1993年第114號令、財政部1993年第645號令、財政部1993年547號令、財政部1995年223號令、財政部1997年第36號令來具體實施。1994年,印尼公布實行了"采用當地汽車零配件獎勵製度",其重點為汽車組裝廠采用當地零配件的百分比越高,則該廠進口其餘零配件進口稅越低。

國產汽車計劃包括1996年2月計劃和1996年6月計劃。1996年2月計劃規定,對設備的所有權、商標使用及技術方麵達到規定標準的公司,授予"先鋒"公司或國產汽車公司的稱號,具有這一稱號的公司可以免除國產汽車奢侈品稅和進口零部件的關稅。要保持這一稱號,就必須在獲得稱號後3年內增加國產化程度。根據有關規定,印度尼西亞國民在國外生產的汽車隻要達到工業與貿易部規定的國產化率的要求,應當與印度尼西亞國內生產的國產汽車得到相同待遇。根據1996年第142號令,如果外國生產的汽車中使用的印度尼西亞生產的零部件達到汽車價格的25%以上,可以視為滿足了20%國產化率的要求。

TPN是唯一獲得先鋒公司稱號的印度尼西亞公司。向TPN公司提供的6.9億美元貸款是由國有和私有的銀行團聯合提供的,這筆貸款為期10年,目的是幫助TPN公司繼續實行國產汽車計劃。

日本、美國、歐洲對其合法性提出抗議,汽車國產化政策也很快遭到許多國家的反對而流產。1996年,歐盟、美國和日本先後指控印尼對汽車工業采取的措施構成補貼,並給這些國家的汽車工業造成不利影響。1997年在美、歐、日等夾攻下,印尼汽車"先鋒計劃"案在WTO敗訴,印尼政府振興國產汽車的計劃遭遇重大挫折。迫於國際社會的壓力,1999年印尼政府公布了新的汽車政策。新政策強調集中發展零部件,強化出口市場,特別是微型汽車工業及其零部件的出口,培育新的產業結構。對於國內市場,印尼政府首先對關稅政策進行調整,重新調整了進口關稅及奢侈品稅,以減輕市場負擔,恢複國內市場活力和吸引外資。新的稅製包括三個要點:一是取消自1994年實施的“采用印尼當地汽車零配件獎勵製度";二是降低本國無法自製的重型汽車(如貨車、卡車)和商用車(如大客車、遊覽車)零配件進口關稅至15%以下;三是調高了特定車型汽車的奢侈稅,將排氣量4000ml以上及4X4汽車奢侈稅自50%調高至75%,對排氣量5000ml以上汽車的奢侈稅目50%調高到60%;取消生產汽車的“本地化含量”要求,取消了外商投資所持股份的比例要求,可完全獨資控股;放鬆進口措施,以便通過市場機製建立正常的、可負擔得起的汽車價格體係;政府介紹推廣"分期付款"措施:即用於生產目的而進口的零部件和原材料可以在貨物離開保稅倉庫一個月後再繳納進口稅。2008年5月22日,為推動國內汽車組裝業發展,印尼財政部發布新的條例,即在2010年前,將整套汽車散件(CKD)的進口稅率從目前的5%~40%下調至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