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拓寬社會福利服務

讓老人、殘疾人的生活更舒適

韓國正迅速地向人口老齡化社會邁進。在當時看來即將來臨的2000年,65歲以上的人口比例要超過7%,由此進入了高齡化社會,至2022年,高齡比例將超過14%。在韓國,高齡比例從7%增長到14%的時間隻有22年。對此,與經過較長時間進入高齡化社會的發達國家相比,韓國政府對迎接高齡化社會準備得不充分。

為了有效地迎接高齡化社會,政府將對可以自立的老人提供參與社會的機會,對不能自立的則為了保障收入製定多樣的政策。即對喪失生活能力的低收入階層的老人,通過國家的資助,保障其收入、保健醫療、居住等基本條件。對有經濟能力的中上層老人,通過擴建有償福利設施,按市場原則提供福利服務。同時,對有勞動力的老人,擴大就業、自願服務等參與社會的機會。此外,對必須醫療、療養的老人,擴大在家護理服務、老人專門療養設施(NursingHome)等。

對於殘疾人,除了完善各種福利設施、製度外,還要保障他們順利地參與社會活動。首先,將分散在福利、教育、雇傭等各方麵的與殘疾人相關的服務連接起來。此外,將現在法定殘疾人範圍,即從視覺、聽覺等外部殘疾為主,逐漸擴大到難以治愈及必須經過長期醫治的慢性心髒疾患等內髒疾病和重症神經疾患等。

為了補助低收入、失業的殘疾人生計,將擴大生計補助手段,積極探討殘疾兒童的撫養、重症殘疾人的護理等手段。此外,為了減輕殘疾人家屬的經濟負擔,對購置車輛者擴大減免各種稅金、費用等,同時也逐漸減免所得稅、遺產稅、居民稅等。此外,至2000年4月,國家級地方自治團體的所有辦公場所,義務性地設置方便殘疾者的設施,並逐漸擴大到公共場所。

在普通學校,為了殘疾人增設特殊班級,擴大正常兒童與殘疾兒童共同受教育的合並教育方式,同時對重症殘疾人提供特別教育服務。此外,有實效地促進公共機關及企業殘疾人義務教育製度。通過增設殘疾人職業設施,使難以在普通企業就業的重症殘疾人也能得到工作和謀生機會。此外,通過有效地運作殘疾人雇傭信息中心,以解決殘疾人的失業、求職的困難,同時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殘疾人的發生,將製定多方位的產業災害、交通事故等的預防政策。

健康的社會來自健康的家庭

為了維持健康的社會,須使每個家庭健康。為此,以家庭主義價值觀為基礎,形成家庭—鄰裏—地域社會一國家相聯的福利共同體。國民政府為建立體現社會福利關係法及意念的健全家庭,將促進綜合性的家庭福利政策。針對最近急增的家庭暴力、性暴力也將實施相應的措施。

在韓國全部貧困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頗高。為此,政府在擴大援助低收入母子家庭的同時,盡快擴充母子家庭能夠自立、自生的基礎。

最近隨著離婚率的上升,家庭結構在急劇變化,並因經濟緣由家庭的缺損、離散與日俱增。所以,兒童福利服務勢在必行。為此,政府將向兒童提供智力、精神、身體等社會發展所需的保健與營養、安定的經濟、家庭、學校、麵臨社會暴力時的保護、快樂舒適的居住環境等兒童福利措施。

政府為了保護像缺損家庭兒童那樣需要社會保護的兒童,將現行的事後處理為主的服務福利對策,轉向事先保護為主的對策。

即事先解決將有害於兒童成長的環境結構要素,為出走青少年創造循循善誘的教育環境。與此同時,製定防止虐待兒童的製度,完善製造物、交通、建築物等個別法律規定安全規章,使兒童的安全首先得到保障。

以往製定住宅政策立足於中上層收入者的供給,所以忽視了對低收入階層公共租賃住宅的供應。此外,依據低收入階層援助居住費製度,雖然執行房租資金貸款製,但因限定範圍實際得到者寥寥無幾。

所以,國民政府為了解決公共援助必須的低收入家庭居住問題,在今後5年內建設包括5萬戶國民租賃住宅的50萬戶公共租賃住宅。為了解決建設公共住宅時所需的財源負擔,在建設租賃住宅外,由地方自治團體將現有的中高檔住宅及私人出租房屋購入或租入,以合適的租價出租給援助對象。

與此同時,經常考察租賃資金及居住費補助製度的實施情況,並擴大現試行中的低收入者房屋租金援助,漸次引入直接補助住宅費製度。特別是因再開發住宅,縮小了低收入階層的居住空間,所以加強對低收入階層居住環境的改善,把住宅改良事業的恩惠,也轉向低收入者。

國民政府將把供給者為中心的福利行政體係,轉向以需要者為中心的體係。此外,製定反映地域特性的綜合計劃,在做福利預算時,增加地方自治的自律性,並擴大國民參與福利政策的計劃及執行過程,以提高福利服務的質量與利用者的滿意度。與此同時,中央政府把握政策方向與設定全國性標準,地方政府則具體執行,由此合理地調整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作用與職能。

同時,分階段擴大目前在5個地域示範性地實施的保健福利事務所,並通過運作保健福利事務所,將現在的保健業務與社會福利業務相結合,為國民提供方便有效的保健福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