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全體國民信賴的社會保險

韓國建立並完善了產業災害保險(1964年)、醫療保險(1977年)、國民年薪(1988年)、雇傭保險(1995年)等四大社會保險,並通過不斷擴充公共救濟與社會福利服務,形成了一定的社會保險結構。但迄今社會福利服務,不論在量與質方麵均不足,很難滿足國民急劇增長的福利需求。以往更注重於量的增長,所以,盡管擴大了獲利範圍,但相應的生活質量未能得到提高。

與此同時,社會成員缺乏應該具有的共同體意識,對“脆弱”階層的安全設施也尚未完備,對他們的援助也沒有擺脫施舍的性質。

所以,國民政府決定擺脫消極的福利提供,為了未來通過教育、就業、健康等方麵的援助,建立自救與擴大再生產等生產性福利製度。此外,為了搞活民間福利活動,創造社會條件,由此為建立和睦的福利共同體而努力。

國民政府將盡快落實產業災害保險、醫療保險、國民年薪、雇傭保險等四大保險製度。此外,為了給國民提供方便、高質的服務,使社會保險管理體係效率化。為此,在第一階段促進加入者管理及保險金賦課、征收業務的一元化;在第二階段,通過促進支付與項目管理的合並,將四大社會保險之間相互重複的功能及組織進行有效的調整。

此外,為了維持恰當的國民負擔與受惠標準,探討有效的籌措財源方式,開發能夠均衡提高階層間負擔的保險金賦課體係。與此同時,促進社會保險與民間保險間合理的互補關係。

1998年10月始,將國民年薪製度擴大到城市私營者,由此進入了"全體國民年薪時代"。以此為契機調整了現行的低保險金負擔與高年薪體係,得到年薪的年齡也將逐漸提高。與此同時,提高國民年薪所積資金的運用受益率,並提高運營過程中的透明性與專業性。此外,在國民年薪與公務員年薪等相互不同的公共年薪間,導入相互相連的“通產年薪製度”,使改行後,年薪支付權的連續性得到保障。

為了用有限的醫療資源提供有效的醫療服務,將采取提高保險金使用效率的方針。此外,為了合並現行的按行業分管醫療保險的製度,首先合並地域與公務員、私立學校教職員醫療保險管理公團。接著,將包括工作單位組合的所有醫療保險組合一元化。對雇傭保險,將它發展成為保障失業者的收人、穩定雇傭勞動者、開發職業能力的既綜合又均衡的雇傭保障製度。特別在低增長、高失業的時期,每個勞動者均麵臨失業的危險,所以,應搞活雇傭保險。

產業災害保險的適用對象,當時計劃將於2001年擴大到不足5人的小企業,並改善產業災害保險的測算方式,同時,使征收體係效率化,保險財政健全化,提高負擔的均衡性。

國民政府將把生活保護製度改善成為對喪失勞動力的低收入階層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階層創造自生、自力的條件。特別在確定保護對象時,資產標準按家庭人口劃分等級,並引進僅資助實際收入與最低生活費之差額的補充供給製度。以前家庭成員中有18歲以上、未滿65歲者,並被確認為非殘疾勞力時,視為有勞動能力則不予資助。但從今以後,對有無勞動能力做出客觀的評價,並對患病及事實上已經喪失勞動力的家庭,視其情況資助生活費。此外,將生活保障對象收容到公共設施的做法需要諸多費用,所以要擴充在家保障事業。另外,為了使“脆弱”階層盡快融入社會,將加強職業再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