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金融的變革

概況

墨西哥的金融體係基本沿襲了發達國家金融製度的二級模式,它由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銀行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開發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儲蓄和貸款機構、養老基金、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交易所、信托基金、共同基金、經紀公司等);第二部分是金融市場,主要包括債券市場、股票市場、衍生品市場以及外匯市場。

截至2008年5月,墨共有商業銀行41家,養老基金投資公司21家,共同基金478家,政府開發銀行6家,養老基金管理公司21家,債券公司14家,經紀公司32家,租賃機構14家,儲蓄和貸款機構6家,貨幣兌換公司24家。

墨西哥證券交易所是墨唯一的證交所,也是拉美第二大證交所,但其規模與主要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

銀行業

墨西哥銀行係統主要由商業銀行、開發銀行及有特定經營宗旨的金融公司組成。截至2007年3月,所有商業銀行的總資產占全國金融係統總資產的45.5%。墨金融係統外資控製比例逾80%,為拉美國家最高。墨銀行業是全球最為開放的銀行業之一,前五大銀行中隻有北方銀行(BANORTE)為墨政府控股,其餘均為外資控股,4家外資銀行分別為西班牙銀行控股的BBVABaneomer,美國銀行控股的Banamex—Citigroup,西班牙銀行控股的桑坦德銀行(Banco Santander)和英國資本控股的匯豐銀行。截至2007年6月,這4家外資銀行就控製了銀行業總資產的69.4%。上述五大銀行的貸款占78%的市場份額,存款則占80%的份額。

2002年至2006年間,墨商業銀行信貸主要分布行業如下:農林漁業2%,礦業0.2%,製造業12.4%,建築業3.1%,服務業及其他19.8%,住房0.1%,消費17.5%,金融4.5%,政府與公共管理8.4%等。截至2007年6月,墨銀行貸款額僅占GDP的15.6%,該比例在智利為60%,在美國也超過40%。墨銀行係統金融指數最近數年有所好轉,逾期還款率已從2002年的4.6%下降至2007年的2.3%。

開發銀行在墨金融係統中同樣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全國有6家主要的開發銀行,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國金融銀行(NAFIN),擁有本行業40%的資產。

墨允許與其簽有自由貿易協定(含金融服務內容)國家的金融機構按照《信貸機構法》及《關於外國金融機構建立分支機構的規則》的要求,在取得墨財政與公共信貸部的批準後,通過在墨開設分支機構的形式進入墨銀行服務係統。此外,任何外國投資者可100%擁有某銀行的股本,但如持股比例超過5%,需取得財政與公共信貸部的批準,並征詢全國銀行和證券業委員會的同意。

保險業

墨西哥保險係統由保險機構及保險互助公司組成。2007年年初,雖然保費收入占GDP比重僅為1.9%,但墨依然是拉美地區第二大的保險市場,保費收入占拉美地區的25%。2002年至2006年間,墨直接保費收入為1372.38億比索,其中38.9%為人壽保險收入,4.0%為養老保險收入,13.2%為意外事故和疾病險收入,43.9%為損傷險收入。同期,續保收入為29.33億比索。

截至2006年年底,墨共有91家保險公司,其中1家為保險互助公司,1家為國家所有公司,其餘89家都為私營保險公司。3家外資公司及2家墨資公司控製了全墨保險市場60%的份額。

保險業相關法律為1935年的《保險機構及保險互助公司總法》,該法此後曾做修改。財政與公共信貸部負責頒發保險公司營業許可,全國保險與擔保業委員會負責行業監管。

保險公司取得營業許可,需符合《保險機構及保險互助公司總法》要求。外資可多數控股或全資控股保險公司,該情況被視為外國保險公司在墨子公司。外資控股保險公司,外方公司須來自於與墨簽有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並在該協定中有明確的金融服務內容,且須在墨設有分支機構,符合《關於外國金融機構建立分支機構的規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