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役改革

差徭和田賦是廣大臣民對清廷應盡的義務,曆來分別征收。徭役很重,為無田者力所不能負荷,加之紳衿規避丁役,差徭不均,迫使勞動者隱匿人口,逃避差役。這種徭役製度的不合理已成為雍正必須解決的社會問題。

早在明清之際,有的官員鑒於徭役製的弊病,在自己主管地區進行改革。明末,陝西戶縣實行並丁於糧的辦法,即把丁銀歸入田糧征收,不再按人丁完納。崇禎八年(1635),漢中府城固縣亦實現“丁隨糧行”新法,順治十三年(1656),南鄭縣也推行這一方法。

康熙統治時期,農民以運動的方式表達了反對以丁派役的願望。浙江寧波府農民提出“隨地派丁”的主張,富豪反對,相持不下。杭州府民人王之臣報告產少丁多,賠償不起。錢塘、仁和兩縣,把有產業的稱為“鄉丁”,無產業的稱為“市丁”,或曰“門麵光丁”,外來流寓之人稱為“赤腳光丁”,各自承擔丁役,光丁無產應役,承受不起,要求“從田起丁,人不納丁"。布政使趙申喬不允許,貧民願望不得實現,鬥爭不輟。

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官僚比較深刻地認識到丁役問題的嚴重性,主張改變役法。曾王孫提出丁隨糧行可以去三弊收三利的見解。他說,實行丁差,必須不停地編審,但是也得不到人丁的實情,還是出現耄耋為丁,強壯為黃小的弊病;人丁本應死絕除名,但官吏舞弊,使素封之家不任丁役,貧苦人無丁而有丁徭;窮人承擔不起,或逃亡,或拖欠,官府得不到實惠,還害得裏甲賠償,官員被懲責。他認為實行丁隨糧辦有三個好處:買田的人增加田賦隨著增添丁役,則賣田的糧去丁亦去,沒有包賠的痛苦;以糧派丁,官吏不能放富差貧,可以澄清吏治;無稅糧的人口不再受丁銀的拖累而逃亡,可以安心在鄉從業。學官盛楓明確提出丁課均入田稅的主張,他說,把一縣的丁銀平均分攤到全縣田畝中,每一畝所增加的有限,不是大毛病,而貧民則免除供輸,會使國課有保障,官員考成無問題,這是“窮變通久之道”。反對丁隨糧辦的官僚也很多。邱家穗講出兩條理由:一是丁佛於糧,將使遊手之人無所管羈;二是窮人富人都是人,都應有役,佛丁入糧,使貧者遊墮,讓富人代賠他們的丁銀,也是不公平。他站在富人的立場,堅持丁,糧分擔。

康熙當政實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政策以後,丁役的問題更突出了。康熙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數為基準征收丁銀,以後不論增添多少人丁,也隻收那些丁銀,不再增稅。這項政策在中國賦役史上具有重要意義,它把人口稅固定下來,對於後世不斷增加的人丁來講,減少了丁銀負擔量,有利於勞動力的增殖。但是原來丁、糧分征,丁役不均的積弊依然如故,而且出現征收方法的新問題。人口總在不斷變化,有的戶有死亡,有的戶有增添,這項政策實行後,如何在具體的民戶中開除舊的丁銀額、增添新的丁銀額就不像以前那樣簡單了。死亡和新增人丁數目絕不會相等,往往新增的多,這就不能用某一個新丁接替已死人丁的差徭。不僅如此,由於人丁的增多,原有人丁的負擔也要相對減少,這就需要重新計算每一個人的丁銀量,還需要隨著人丁的變化不斷地計算,而這不是一件容易辦到的事情。因此隨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的實行,必頗尋求落實人丁丁銀的具體辦法。禦史董之燧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就敏銳地感到這個問題,從而建議把丁銀總數統計清楚,平均攤入到田畝中,按畝征收。戶部討論了他的建議,認為那樣改變丁、糧分別征收的老辦法,變化太大,不能實行,但是他提出的問題又不能不解決,就讓廣東和四川兩省試行。於是四川實行“以糧載丁”的辦法,於征糧賦中帶收丁銀。廣東丁銀按地畝分攤。大約在這時,河南的太康、汝陽等十一州縣也實行“丁隨地派”,浙江常山知縣張德純編審時“均丁於地”,收到“民困以蘇”的效果。

即使到這時,持反對意見的仍很多,福州人李光坡可謂代表了。該地官員議論實行按田派丁,李光坡極不讚成,他除具有邱家穗的觀點,又認為滋生人丁永不加派政策使丁銀固定,官吏不能放富差貧了,若按田畝派丁,各地畝積大小不同,做不到平均,若依田糧派丁,則稅糧有輕重不同,又不能不出現偏枯。他還認為丁並於糧,實行久了,或者會以為有糧賦而沒有丁銀,會添設丁課,形成加賦的大害。撇開他的頑固態度不講,他提出了實行丁並於糧可能碰到的問題。

終康熙之世,改變役法與維持舊法的兩種主張爭執不下,把事情拖了下來。雍正即位後,就麵臨著這個棘手的而又必須解決的問題。

首先觸及這個問題的是山東巡撫黃炳。他在雍正元年(1723)六月奏請按地攤丁,以蘇民困。他與曾王孫、盛楓等人有所不同,身任封疆大吏,更感到丁、糧分征下貧民逃亡問題的嚴重性,他認為有地則納丁銀,無地則去丁銀,使貧富負擔均平才是善政,因而主張丁銀攤入地畝征收。雍正則認為"攤丁之議,關係甚重",不是可以輕率決定的,不但沒有接受他的建議,反而責備他“冒昧瀆陳”,告訴他把一省的刑名錢穀辦理好是正事,這時談改革是事外越例搜求。一個月後,直隸巡撫李維鈞以有益於貧民為理由,奏請攤丁入糧,他深知有力之家不樂意這樣辦,可能會出來阻撓,而戶部隻知按陳規辦事,也不會同意,因此要求雍正乾綱獨斷,批準他實行。雍正不再像對待黃炳那樣,把他的奏章交戶部討論,同時指示“此事尚可稍緩,更張成例,似宜於豐年暇豫民安物阜之時,以便熟籌利弊,期盡善盡美之效”。他把丁歸田糧視為要事,主張慎重處理,籌謀善策,倒不是反對改革。九月,戶部議複,同意李維鈞的建議。雍正還不放心,命九卿詹事科道共議,諸臣提出幾個問題,一是與李光坡所見相同,畝有大小,按畝分攤,並不平均;二是有人賣田,必先賣去好田,剩下次田,再完丁銀就有困難;三是有人賣田而代買主納錢糧,這就還要代納丁銀。就此,雍正指命李維鈞詳細規劃此事,一定做到對國課無損、對窮黎有益,讓人挑不出毛病來。李維鈞回奏準備把地畝分為上中下三等,丁銀按地畝等級攤入,不至於好壞地負擔不均。雍正稱讚他“籌度極當”,準許他在雍正二年(1724)開始實行。但是李維鈞害怕雍正反悔,於十一月又奏稱他遭到“權勢嫌怨”,感到孤立。雍正知是為己而發,告訴他“驀直做去,坦然勿慮,若信不得自己,即信不得朕矣。朕之耳目豈易為人熒惑耶”。丁歸田糧的問題,從黃炳六月提出,到十一月雍正決心實行,曆時半年。這一場討論,是康熙年間爭論的繼續,隻是前朝懸而未決,而到了雍正朝很快作了抉擇。就雍正態度來看,他從消極轉變到積極,從反對變為支持。雍正之所以如此,是由於他本著為政務實的精神,吸取臣僚的正確意見,作出果斷的裁決。就此而論,丁歸田糧製度的建立和實行,最後決策者雍正起了積極的作用。

直隸的事情決定之後,雍正指示黃炳向李維鈞了解實施情況,黃炳表示第二年春天就題請實行,次年果真實現了他的願望。雍正二年十二月,雲南巡撫楊名時奏報他的轄區“子孫丁”的嚴重情況:有的人戶早已沒有寸椽尺土,人丁也不興旺,但丁役冊上有多人的丁役,累代相仍,編審時也不予減除,使孤貧之丁承繼先人的徭役。楊名時表示要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實,向直隸學習,使丁從糧辦。雍正批準了他的奏請。同年,浙江官員在原來部分州縣攤丁入糧的基礎上,準備全麵推行。這時,田多的富人不同意,到巡撫衙門喊叫阻攔,巡撫法海驚恐地表示暫不實行。而無田的窮人很不滿意,聚眾到撫院請願。實行和反實行的兩種勢力激烈地鬥爭著。雍正四年(1726)七月,當鄉試之時,紳衿聚集千餘人到錢塘縣衙,不許推行攤丁入糧,並勒令商人罷市。巡撫李衛采取了強硬的手段,平息了騷亂,使十幾年來爭執不定的攤丁入糧製度在全省推行。同年四月,田文鏡在河南進行編審,部分貫徹攤丁入糧精神,把沒有土地的少壯農民的應納丁銀,著落到地多糧多的人戶。八月題請推行並丁入糧,雍正批準他於下年實行。在此後的兩年內,福建、陝西、甘肅、江西、湖北、江蘇、安徽等省陸續實行丁歸糧辦的政策。隻有山西到了雍正九年(1731)才開始試行,到乾隆中逐步實現。此外,奉天府民人入籍增減變化較大,仍舊執行丁、糧分征政策。

攤丁入糧,從康熙統治期間辯論是否實行,到雍正決策施行及製定法規,再到乾隆中在全國徹底實現,曆時半個世紀。這一過程表明,它的實現是鬥爭的結果。

攤丁入糧,使有土地的人增加了賦稅,而“貧者免役” “貧民無厘毫之費”,這是利貧損富的辦法。對這一點,雍正很清楚,他說“丁銀攤入地畝一事,於窮民有益,而於紳衿富戶不便”。他的臣僚也明白,所以李維鈞講權勢厭惡他,福建布政使沈廷正也說“丁銀歸並地畝,於窮黎有益”。可見,雍正君臣實行攤丁入糧,是有意識地壓抑富戶,扶植貧民,改變過去丁役不均,放富差貧的情況。

但是,更重要的是丁、糧合並征收,使政府的丁銀收入有了保證,因為納糧人完成丁銀的能力,遠遠超過無地的農民。保障丁銀的征收,這才是雍正的真正目的。

不管怎麽說,丁歸糧辦,是緩解貧富分化的利國利民之策。

由此可見,攤丁入糧製度的確定,是中國賦役製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是值得重視的曆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