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製紳衿

實行耗羨歸公,也包含著解決紳衿與平民耗羨負擔不合理的問題。錢陳群說, “康熙年間之耗羨,州縣私征,往往鄉愚多輸,而縉紳士大夫以及胥吏豪強聽其自便,輸納之數較少於齊民”。田文鏡指責某些地方官“征收錢糧,濫加火耗,紳衿上役不令與民一體完納,任其減輕,而取償於百姓小戶”。地方官不按田糧向紳富征收火耗,把他們的耗羨銀轉攤到貧民身上,這種不合理現象的出現,是官吏在施政過程中給予紳衿的不成文的一種特權。他們還享有法定的和其他不成文的特殊權利。

清廷入關之初,依照官員品級優免該戶一定量的丁役,免除士人本身的差役和一切雜辦。地方官在收稅時,就把官員和士人稱為“官戶”“儒戶"“宦戶”,各地叫法不一,而且不斷變化,所謂“紳監衿吏戶名,朝改暮遷”,大概來講,秀才稱為“儒戶”,監生稱作“宦戶”。這些紳衿戶都享受法定的免役權。

紳衿還自行搶奪權利,雍正說“**檢逾閑不顧名節”的士人, “或出入官署,包攬詞訟;或武斷鄉曲,欺壓平民;或抗違錢糧,藐視國法;或代民納課,私潤身家。種種卑汙下賤之事,難以悉數”。

紳衿應有的徭役負擔落在小民肩上,這就在賦役問題上造成貧民與紳衿之間的矛盾重生。由此可見,貧民與維護紳衿特權的滿清政府的對立,這又是雍正即位之初的一種社會矛盾。

雍正認為政府、紳衿、平民三者的矛盾,起因於不法紳衿,就把矛頭指向他們,希圖剝奪和限製他們的非法特權,使他們同平民一體當差。雍正二年(1724)二月,下令革除儒戶、宦戶名目,不許生監包攬同姓錢糧,不準他們本身拖欠錢糧,如敢頑抗,即行重處。雍正深知地方官易同紳衿勾結,特地告誡他們認真落實這項政策: “倘有瞻顧,不力革此弊者,或科道官參劾,或被旁人告發,查出必治以重罪。”過了兩年,雍正再次嚴禁紳衿規避丁糧差役,重申紳衿隻免本身一丁差徭, “其子孫族戶濫冒及私立儒戶、宦戶,包攬詭寄者,查出治罪”。為了適應這項方針,雍正還製定了一些具體的政策。

士民一體當差政策。雍正元年(1723),河南鞏縣知縣張可標發出告示,令“生員與百姓一體當差”,引起生監的不滿。這時,與他不和的同縣學教官楊倬生,以他曾經向屬民借過銀兩為由,煽動生員控告張可標。此舉,表麵上是控告張知縣,實際上是反對士民一體當差的政策。這時內閣學士班第到鞏縣祭宋陵,獲知此事,奏報朝廷。雍正令豫撫石文焯調查張可標是否有貪婪不法情事,同時將鬧事的衿監繩之以法。雍正懲治他們主要是從維護社會秩序出發,也有堅持士民一體當差政策的原因。雍正二年(1724),河南封邱令唐綏祖因黃河堤防須用民工,定出“每田百畝出夫一,計工受值”的辦法,使有田人出夫,紳衿也不例外,這正是“紳衿裏民一例當差”精神在河工上的體現。唐綏祖的上司田文鏡肯定他的做法,進一步規定:在大堤一二百裏內有田土的地主,照佃戶多少,認夫幾名,俟防汛工程需要,隨傳隨到。雍正四年(1726),他把這項辦法正式奏報給雍正。

嚴禁紳衿包納錢糧和抗糧的政策。雍正四年,貢生張鵬生將民人鄭廷桂等應納錢糧包攬入己的案子發生了,刑部議將張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雍正拿他做典型,加重處理,枷責之外,發遣黑龍江,同時命令大臣重議生監包攬錢糧的治罪法。次年,批準朝臣的建議:凡貢監生員包攬錢糧而有拖欠的,不論多少,一律革去功名;包攬拖欠至八十兩的,以贓、以枉法論處,並照所納之數,追罰一半入官;百姓聽人攬納,照不應重律治罪;失察的官員,罰俸一年。這一年,保定舉人蘇庭奏請緩征錢糧,雍正說直隸紳衿包攬嚴重,蘇必定是這裏頭的人,命令革去他的功名,調查他的日常行為。還是這一年,直隸東光知縣鄭三才奏稱該縣“地棍紳衿把持包攬,挾製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種種”,雍正諭令嚴行查處。

對紳衿本身的納糧,雍正也加強管理。雍正六年(1728)規定,凡係紳衿錢糧,在稅收印簿和串票內注明紳衿姓名,按限催比,奏銷時將所欠分數遂戶開列,另冊詳報,照紳衿抗糧例治罪,若州縣隱匿不報,照徇庇例議處。八年(1730)進一步規定,州縣官要把文武生員應納的錢糧造冊送學官鈐印頒發,每完若幹,照數注明,按季申送查核。雍正還規定,每年年底,生監要五人互保沒有抗糧、包訟的事情,完納賦糧以後,方準應試。多方麵促使紳衿交納稅課。

對拖欠糧賦的紳衿,雍正嚴懲不貸。雍正五年(1727),甘肅階州紳衿抗糧,護理巡撫印務的鍾保,以署知州陳舜裔激變士民的罪名,奏請將其革職。雍正不準,說陳舜裔“催辦國課,並非私派苦累民間,若因此將伊革職,則實心辦事之人必退縮不前,而無賴生事之人皆以挾製官長為得計矣”。指示將抗糧不法人犯嚴加審訊,同時責備鍾保“沽名邀譽”,不要他辦理這件事情。湖廣地區不斷發生士民抗糧事件,安陸縣武生董建勳連年不交錢糧,當地將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雍正九年(1731),該縣士民集體抗糧,總督邁柱和地方官捉拿首犯。雍正指示: “此等刁惡風習,自當一一執法懲究,尤貴平日不時訪察化導於早也”。山東紳衿拖欠錢糧成風,有“不欠錢糧,不成好漢”的俗語。雍正九年(1731),進士舉人秀才監生因欠糧應褫革的有一千四百九十七人,本應加罪,大學士張雍正通寶廷玉以當地荒歉,奏準寬限三年完清。官員催征紳衿逋賦不力的,雍正以因徇庇護嚴加治罪,雍正十二年(1734),為此將甘肅順慶知府潘祥等人革職。

嚴禁官紳勾結包攬詞訟政策。雍正二年(1724),雍正在山東巡撫陳世信的奏折上批示“凡地方上頑劣紳衿貢監之流,宜嚴加約束,毋邀虛譽而事姑息,以滋長刁風”。同年,浙江發生了官員袒護縉紳事件。陳世信的兄弟陳世侃的家人,在原籍浙江海寧縣賒欠肉鋪銀兩,與商人鬥毆。浙撫黃淑琳審問,讓陳世侃坐在後堂觀看,因杖斃肉鋪商人,引起商人不滿而罷市。雍正將黃淑琳革職拿問,命杭州將軍安泰和布政使佟吉圖審理。安泰等奏稱打死人命是實,罷市是虛,雍正認為他們仍有徇隱,命再審查。當時,陳世信折奏,聲稱嚇得“精神恍惚”,方寸已亂,其母八十高齡,也是“寢食俱廢”“風燭難保”,請求皇帝憐憫,放寬審訊。雍正毫不為所動,責備陳世信“因私而廢公,器量何其偏小”!足見其不容官官相護和官紳勾結的態度。雍正五年(1727),河南鄉紳和景惠“捏造匿名揭帖”,田文鏡奏其誣告,雍正命將和景惠擬處絞刑。河南監生鄭當時誣告佃農高琰, “明火執杖,燒搶其家”。田文鏡革其監生,張貼告示, “使通省之紳衿皆以鄭當時為戒,不敢依恃護符,違禁誣告”。對於劣紳的武斷鄉曲,田文鏡在雍正的大力支持下,絕不留情。項城人進士王轍強奪人牲口,指令伊伯武生王允彝侵占王天壽地畝。伊族武生王甸極騙占生員於嗣哲地畝。他們因有功名,田文鏡不能驟行審理,移谘河南學政,把王允彝、王甸極武生革退,同時特疏參奏王轍。雍正諭令革去其進士,對他進行嚴格審查。浙江富陽縣紳士楊六先,私收公糧,占人妻女,與曆任知縣交好,每年饋送數千兩銀子。署縣令張坦熊到任,拘捕楊六先,提審那天,縣民雇船來縣城觀看的達千餘人。

雍正為防止劣紳幹政,不許士民保留地方官。士民保留的去任地方官員,應該是有政績的,或被冤抑的,百姓懷念他,或為他鳴不平而要求他留任。但雍正看到這中間有官員買囑保留的,有劣紳為討好去任官而保留的,是一種刁風惡習,嚴行禁止。

製定主佃關係法令。紳衿不法,虐待佃戶尤甚,雍正在處理主佃關係問題上,也注意打擊不法紳衿。雍正二年(1724),廣西生員陳為翰踢死佃農何壯深。雍正認為,佃戶必不敢先動手毆打生員,陳為翰一定是劣衿,於是諭令巡撫李統嚴審清楚。他指出,讀書人打死人,與其身份不合,不應該照常人案例論處。遂命刑部與九卿重議生員“欺淩百姓毆人致死”如何加倍治罪的法令。雍正五年(1727),田文鏡上疏,請將淩虐佃戶的鄉紳按照違製例議處,衿監吏員則革去職銜。雍正說他隻考慮了紳衿欺壓佃農一麵,沒有顧及佃戶拖欠地租及欺慢田主的問題,命再詳議,於是定出田主苛虐佃戶及佃戶欺慢主之例。

鎮壓生監罷考的政策。雍正壓抑不法紳衿政策的執行,引起他們的不滿。鞏縣生員反對張可標實行士民一體當差的政策,是他們的最初反映,封邱生員罷考則是一起較大事件。雍正二年(1724)五月,封邱生員王遜、武生範瑚等人攔截知縣唐綏祖,不許他實行按田出夫的辦法。聲稱“征收錢糧應分別儒戶、宦戶,如何將我等與民一例完糧,一例當差”,強烈要求維護他們的特權。不久,河南學政張廷璐按考至開封府,封邱生童實行罷考,武生範瑚把少數應試者的試卷搶去,以示對士民一體當差政策的抗議。事情發生後,田文鏡、石文焯迅速奏報朝廷。雍正認為地方上出了這樣的事情,應該“整飭一番,申明國憲”,把為首的拿禁開封,懲辦一二人,以儆效尤,為此特派吏部侍郎沈近思、刑部侍郎阿爾鬆阿赴豫審理。最後把為首的王遜、範瑚等人斬決,王前等人絞監候。在審理過程中,科甲出身的學政張廷璐、開歸道陳時夏、欽差沈近思沽名釣譽,有意徇瞻。田文鏡不講情麵,所以生童說“宗師甚寬” “陳守道是好人”,田文鏡則是無人不怨,無人不恨。尤其是陳時夏承審時不坐堂,與諸生坐談,稱他們為“年兄”,央求他們赴考。雍正對此非常不滿,說這是大笑話, “儒生輩慣作如是愚呆舉動,將此以博虛譽,足見襟懷狹隘”。他支持田文鏡,把張廷璐革職,陳時夏革職留任。在處理封邱罷考事件中,清朝政府內部有不同意見,雍正和田文鏡采取堅決打擊不法生監的方針,以後堅持了這一政策。雍正十二年(1734),雍正說各省常有生童與地方官齣器,因而罷考,以挾製長官。他命令,以後凡有邀約罷考的,就永遠停止他們的考試資格,如果全縣罷試,也照樣辦理,絕不姑容。

雍正還采取加強對監生管理的措施。捐納貢監不法的比較多,而清朝政府原定監生革退由禮部批準的規則,不利於地方官和學政強化對他們的約束。田文鏡想改變舊規,雍正二年(1724)、三雍正年(1725)終,徑將應革的監生谘照學政執行,而後報禮部備案,但禮部駁回,仍令遵行舊例。田文鏡因而上疏,請求把捐納貢監交由學政,與生員一並約束,雍正批準了他的建議。於是形成這樣的規定:衿監凡涉及訴訟,即革去功名,聽候審理。同時還規定,生監被斥後,不許出境,以免他們滋事。

雍正用這些辦法調節紳衿、平民、清廷三者關係。他對紳衿有所節製,對不法紳衿有所打擊,但這並不是與他們為敵。為此,他說,有的地方官為得百姓稱譽,故意摧折鄉紳,但是鄉紳或者是父祖,或者是本人為國效勞,這樣的簪纓之族,怎麽能故意壓抑他們呢!他說對紳士應分別情況,區別對待:品行端方的,應當加意敬禮,以為四民之表率;有一般過愆的,則勸誡之,令他改正;對那些不肯改過,就應當以法懲罰。針對田文鏡處罰田主擅責佃戶建議所作的指示,就是他作為地主階級的最高代表維護紳衿利益的表現。他所反對的是紳衿的不法行為,超越於清朝政府所給予的法定權利,因而侵犯了政府權力,過分危害了平民,不利於封建社會秩序穩定的行為。雍正為保護政府和平民的正當權利,用剝奪紳衿的非法特權、平均賦役的辦法,使平民、紳衿、清廷三者之間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維護清朝的專製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