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羨歸公

在清理錢糧虧空中,一方麵著落於贓官及其親友,可行的另一個途徑則是用耗羨銀來彌補的方法。火耗之重本已是突出的社會問題,還要用作清欠,雍正就更為重視它,越發要解決它的弊端了。

火耗以及與其相聯係的差役和濫征濫派,雍正早看在眼裏。雍正元年元旦,他諭地方官文告中說“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睃削何堪。至州縣差徭,巧立名色,恣其苛派,竭小民衣食之資,供官司奴隸之用”。又說“在康熙時,有人請加火耗以補虧空,先帝未允,如今耗羨斷不能加”。由此可見,雍正在考慮既要削減耗羨又要用火耗銀清償虧空的辦法。

耗羨部分歸公,康熙統治時期就有人提出,但是沒有得到康熙的批準,未能實行。雍正元年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再次提出。他奏稱地方上的公事開銷,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應,不如令州縣官在原有耗羨銀內節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庫房, “以充一切公事之費,此外絲毫不許派捐”。耗羨本來是地方官私征私用,如康熙所說是地方官的私事,楊宗仁要他們拿出一小部分歸省裏,作為公用,實際上是提出了具有耗羨歸公意義的建議。雍正見到他的奏折,立即加以支持,說他“所言全是,一無瑕疵,勉之”。鼓勵他好好實行。

同年,山西巡撫諾敏因該省耗羨問題比較嚴重,要求將山西各州縣全年所得的耗羨銀,通通上交布政司庫,一部分用作抵補無著落的虧空,一部分給各官做養廉銀。這是全麵實行火耗歸公的辦法,雍正高興地批準他在山西實行。雍正二年年初,河南巡撫石文焯奏稱:該省共有耗羨銀四十萬兩,給全省各官養廉銀若幹,各項雜用公費若幹,下餘十五六萬兩解存藩庫,彌補虧空,因此辦公費用都出在耗羨內了,不再議捐睃民。這便是耗羨提解的辦法。雍正原本看不上石文焯,見到這個奏折,在朱批中表示讚賞“此奏才見著實,非從前泛泛浮詞可比,封疆大吏,原應如此通盤合算,如何抵項,如何補苴,若幹作為養廉,若幹作為公用,說得通,行得去,人心既服,事亦不俁,朕自然批個是字”。在雍正支持下,山西、河南首先實行耗羨歸公之舉措。

雍正有推廣諾敏的辦法之意,於是,命九卿會議具奏。官員多不讚成,內閣作出請禁提解火耗的條奏。他們的理由是:一、耗羨是州縣應得之物,上司不得提解。二、“提解火耗,定限每兩若幹,不能寓‘撫’字於催科”,意思是把不是正稅的火耗當作正稅征收,使人感到增加賦稅。三、 “公取分撥,非大臣鼓勵屬員之道”,即督撫公開允許州縣官征收耗羨,使火耗之私征合法;這是允許屬員貪婪。這個奏議發出之後,山西布政使高成齡表示不能同意,繕寫奏折,一一予以辯論。他說,州縣官私征火耗,以補官俸不足,但其上司沒有火耗,又不能枵腹辦事,就接受州縣官的節禮,這還是出在火耗項上,不如全省征收,給各官以養廉銀。如此之後,上司也不能再勒索屬員,倒免得州縣官借口苛征裏甲。他又說,耗羨歸公,不是增加火耗,而是要比原來征收的成數還要少征,況且火耗歸公,多征也不歸州縣,誰還濫加成數。他還說,大臣收節禮,甚至收受賄賂,才不是教育屬員的辦法,不如公開的分養廉銀,共受皇上的恩賜。他的結論是:“耗羨非州縣之己資,應聽分撥於大吏;提解乃萬全之善策,實非為厲於屬員”。他針對當時耗羨濫征的實際情況,講解了耗羨歸公的好處。九卿所說看似有理,光明正大,既不增加百姓負擔,又讓州縣官滿意,其實是沽名釣譽,說得好聽,而聽任州縣官吏濫收濫派,不講官吏法規,不管百姓死活,如果遵照他們的意見,隻能維持舊製弊端。高成齡反駁得很有力,但他隻是站在疆吏的地位,更多地著眼於這個問題上大吏與屬員的關係,對實行耗羨提解的全部意義還沒有透徹的認識。

雍正對高成齡的辯詞很看重,於是,把它交給總理事務王大臣及九卿翰詹科道各官討論,並要求他們“平心靜氣,虛公執正,確議具奏。若有懷挾私意以及任性尚氣,淆亂是非者,則於此一事,必有一二獲罪之人也”。把他支持高成齡的態度表示出來了。但這件事涉及內外官員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百官的政治觀點,所以,反對之人仍然很多。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認為,耗羨歸公使火耗與額征無異,不是善法,他說, “今日則正項之外更添正項,他日必至耗羨之外更添耗羨”。雍正問他:你做過縣令,是否也收取火耗?沈答道是的,這是為養活妻兒。雍正說你還是為一己之私,沈回說妻兒是不能不養的,否則就絕了人倫。他的觀點不外是私征有理,歸公無理。左都禦史、吏部尚書朱軾也以不便於民,表示反對。山西太原知府金汝湖時值入京引見,不同意他的上司諾敏、高成齡的主張。雍正問他是否以地方官的私心反對耗羨提解,他回奏“臣非為地方官遊說也,從來財在上不如財在下,州縣為親民之官,寧使留其有餘”,讓他們知道廉恥才好。他的意思是多給州縣官一些養廉銀。山西人禦史劉燦上疏也反對諾敏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諾敏感到孤立,壓力很大,雍正就把劉燦調為刑部郎中,將其弟劉煜、劉題的舉人革掉,免得他們在山西有礙耗羨歸公的實行。

雍正看到討論不能取得統一意見,就在雍正二年七月初六日做了實行耗羨提解政策的乾斷。他發出上諭,首先批評官員見識短淺,不懂得火耗歸公的重要性。

他認為, “與其州縣存火耗以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養州縣”。雍正看得高就在這裏。州縣用火耗養上司,上司就不得不對他們瞻徇容隱,致使吏治不清,實行耗羨歸公,就有利於吏治澄清了。

當疆吏看清雍正態度後,遂繼晉、豫二省,迅速仿行起來,並在實踐中解決耗羨重和養廉銀等問題。

雍正對於耗羨及耗羨率,隻許減少,不許增加, “倘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自從耗羨提解,各省火耗率均有所變動,有的一變再變。總的狀況是耗羨率降低了,扭轉了康熙統治後期地方官狂征濫派的嚴重情況。

耗羨歸公後,雍正規定它的用途: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地方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用以清補虧欠,主要是雍正初年的事。如雍正元年,山西實收耗羨銀四十三萬兩,用作補償虧空二十萬兩,占總數的百分之四十七,各官養廉十一萬兩,占百分之二十六,給州縣作雜費用的二萬一千兩,通省公費七萬一千兩,計九萬二千兩,占百分之二十一,尚餘二萬一千兩。各省彌補完畢或基本清楚,補償的這筆費用就轉用到官員的養廉上。

所謂“養廉銀”,是給官員生活,辦公補助費,以此不許他們貪汙,廉潔奉公。耗羨在州縣官私征時,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但又不是合法的征收。耗羨歸公後,耗羨完全合法了,但收入不歸州縣官,而屬省政府,這樣州縣官便失去一條生財之道,勢必在已成正項賦稅的耗羨之外再去橫征暴斂。為了防止新的貪贓不法的出現,雍正決定給州縣官一部分生活、辦公補助費。過去州縣官的上司靠他們送禮,他們失去了自行支配的耗羨銀,無從饋贈,絕了督撫司道的財源也不行,於是也給他們補助費,這就形成了地方上各級官員的養廉銀。

實行耗羨提解,等於絕了地方官的一條財路,朝廷又不增加薪俸,若不給他們另辟財源,他們是不可能廉潔奉公的。雍正也不要官員枵腹辦公,而是要他們具有合乎他們身份的經濟力量。他說,做督撫的,應該“取所當取而不傷乎廉,用所當用而不涉乎濫,固不可膠削以困民,亦不必矯激以沽譽,若一切公用犒賞之需,至於拮據窘乏,殊失封疆之體,非朕意也”。因此耗羨提解同時, “恐各官無以養廉,以致苛索於百姓,故於耗羨中酌定數目,以為日用之資”。地方官的問題解決了,京官的俸祿之低就更突出了,不予解決,地方官仍要向他們送禮。雍正顧慮及此,雍正六年(1728)下令,給吏、戶、兵、刑、工五部尚書、侍郎發雙俸,新增的這一份叫“恩俸”。兼管部務的大學士也得雙份俸銀和俸米。漢人小京官,原先每年支領俸米十二石,大多不夠家屬口食。雍正三年(1725),雍正令按照漢官俸銀數目給米,免得花大價錢到市場購買,後又命給他們加俸銀俸米。

耗羨銀也用作地方上的辦公費,在山西初行時就有所明確了,高成齡說提解的耗羨銀除用於養廉外, “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費,即可支應”。楊宗仁提解火耗,也以用它“充一切公事之費”為目的之一。雍正批準耗羨歸公,對於耗羨銀的用途,概括為“將經年費用之款項,衙門事務之繁簡,議定公費,派給養廉,俾公事私用,鹹足取資”。即把地方政府的辦公費列為重要開支。楊宗仁在湖廣,開始是提取耗羨銀的百分之二十作為衙門辦公經費,後來增加,改提百分之三十。山東巡撫以正稅的百分之一作為地方經費,把這筆錢從耗羨銀中提出, “以為公費之用”。田文鏡在河南也實行這樣的辦法,河南每年實征錢糧銀三百一十四萬餘兩,按百分之一計算,為銀三萬一千多兩,從耗羨銀中提出這個數目的銀子,按官職分給各官作辦公費。如直隸州知州三百兩,大州縣二百四十兩,中州縣二百兩,小州縣一百八十兩,巡檢八十兩。河南信陽州衙門,除知州有公費銀二百四十兩外,還有地丁、黃臘、河銀、漕糧等項解費銀。《清朝文獻通考》關於實行提解火耗寫道“有司之養廉於此酌撥,地方之公用於此動支”,由此可見,耗羨銀用作地方公費的事實。

耗羨銀按地丁稅的一定比例征收,地丁銀基本上是固定的,耗羨銀因而也是固定的。官員的養廉銀和衙門的辦公用銀,是根據該地方事務的繁簡狀況確定的,即依照需要確定的,一般也不再變化。這就是說,地方政府除去上交國庫的錢糧,自行的收入和使用都是固定化了的,基本上保持收支平衡。

養廉銀製度實行之前,地方官中的下屬對上司,按規定饋送禮金,若上司身兼數任,就應奉送幾份禮物,由此可見,此種陋規之弊極其嚴重。

雍正元年(1723),山東巡撫黃炳奏報他所主管的衙門,以前每年收規禮銀十一萬兩,其中節禮,壽禮銀六萬兩,丁、地規禮銀一萬餘兩,兩司羨餘銀三萬兩,驛道、糧道規禮銀各二千兩,鹽道及鹽商規禮銀各三千兩。黃炳曾任按察使六年,收鹽商規禮銀三萬兩。巡撫一年的規禮,要比後來實行的養廉銀多好幾倍,按察使所受鹽商規禮一項,就占到養廉銀的二分之一以上。

雍正即位後,著手革除這一弊病,元年發出上諭,禁止欽差接受地方官饋贈,督撫也不得以此向州縣攤派。隨著耗羨提解的廣泛實行,陋規漸漸地被取締了。這方麵,河南巡撫做的比較突出。石文焯在計議耗羨歸公時,考慮到若規禮不除,州縣官還會在耗羨外再行加派,以奉獻上司,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就將巡撫衙門“所有司道規例,府州縣節禮,及通省上下各衙門一切節壽規禮,盡行革除”。田文鏡繼任後,更能以身作則,不收規禮:“家人吏役約束頗嚴,門包小費一概謝絕”。河南有一些特產,如開封府的綾、綿、綢、手帕、西瓜,歸德府的木瓜、牡丹、永棗、崗榴,懷慶的地黃、山藥、竹器,汝南府的光鴨、固鵝、西絹,平原州縣的麥豆,水田州縣的大米,附山州縣的木炭、獸皮、野雞、鹿、兔等類,上司強令該地方官交納,成為土例。而田文鏡一概不收,嚴行禁止地方官交送。

有些官員對陳規陋習不忍放棄,一經舉扳,雍正就嚴加處理。雍正五年(1727),巡察禦史博濟到江南,勒索驛站規禮,江南總督範時繹即行參奏,雍正將博濟革職,交當地大員嚴審具奏。山東蒲台知縣朱成元在任多年,一直給巡撫、布按兩司各官送禮,並有冊簿進行登記。雍正六年(1728)被人揭發,雍正命河東總督田文鏡、署山東巡撫嶽潛對朱成元及受禮的前巡撫黃炳及博爾多、餘甸等人進行審訊。當時山東的規禮仍很嚴重,州縣官進謁上司一次,巡撫衙門索門包十六兩,布政使、按察使兩使八兩,糧道十二兩,驛道和巡道各五兩,本府州十六兩,同知、通判三四兩。解地丁錢糧,則有鞘費、部費、敲平、飯食、驗色、紅簿、掛牌、草簿、寄鞘、劈鞘、大門、二門、內柵、外柵、巡風、付子、實收、投批、投文、茶房等名色。這樣每解銀一千兩,共約需三十兩的雜費銀。田文鏡深知“欲禁州縣之加耗加派,必先禁上司,欲禁上司,必先革陋規”,就采取嚴行整飭的態度。雍正對此很滿意,命他好好實行。雍正又通令全國,嚴禁授受規禮:“倘有再私受規禮者,將該員置之重典,其該管之督撫,亦從重治罪”。

在遏製地方陋規的同時,雍正加強對中央官員的約束。原來地方官向戶部交納錢糧,每一千兩稅銀,加送餘平銀二十五兩,飯銀七兩。雍正於即位之初,下令減去餘平的十分之一。耗羨提解實行後,總理戶部三庫事務的允祥建議取消收納錢糧時的加平銀和加色銀,不許地方解送官員短交或以潮銀抵充足色紋銀,不許庫官通同作弊,侵蝕私分,得到雍正的批準。雍正八年(1730),雍正明確規定,平餘銀、飯銀均減半收納。其他衙門也有部費,如題奏事件,不給部費,就不能了結,甚至新設立的會考府,本是清理錢糧的,也有地方大吏用比部費加倍的銀錢進行打點,雍正於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諭告各省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嚴加禁止。

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本來就意味著取消陋規,但是官僚總不想放棄這項財源,力圖維持它,所以反對陋規的鬥爭便於此時開始了。

雍正實行耗羨提解,使原先被侵蝕的稅賦,用本來為地方官私有的耗羨加以補償;確定養廉銀製度,希圖防止以後再發生侵吞,保證國課不致短缺;控製火耗率,禁止地方官恣意加派,也保障百姓完納正稅。所以這項製度的精神是為保證清朝政府的賦稅收入,做到國庫充盈。

耗羨歸公、清查虧空、養廉銀三事同時進行,它使恣意加派、授受規禮、貪婪勒索敗壞吏治的惡劣風習有所改變。

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使地方政府的正稅和附加稅都製度化了,支出按預計的進行,是朝廷在財政管理上的進步。

耗羨提解後的耗羨量,大多數地區比州縣私征時減少了,這對百姓自然有好處。乾隆初年內閣學士錢陳群說: “初定耗羨,視從前聽州縣自征之數有減無增。奉行以來,吏治肅清,民亦安業”。這樣說不免有溢美之詞,然亦反映耗羨歸公確實有益於民生。

上述種種說明,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表麵上肯定了封建政府的加派,實質上有益於整頓吏治,相對減輕人民的負擔,從而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