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革除利弊,政治一新

清虧懲貪

康熙統治後期,官吏貪汙,錢糧短缺,國庫空虛的情況十分嚴重,早在雍正即位之前就清楚這一現實了。他說: “曆年戶部庫銀虧空數百萬兩,朕在藩邸,知之甚悉”。這是講的中央財政狀況,地方呢?他在即位之初就說“近日道府州縣虧空錢糧者正複不少” “藩庫錢糧虧空,近來或多至數十萬”。雍正要想使國力強盛,就不能不把整理財政、清查賦稅放在政務的首要之位。

雍正正式即位前,內閣官員草擬登基恩詔,按照慣例,開列了豁免官員虧空一條,雍正認為這樣做是助長貪官汙吏僥幸心理,繼續侵占錢糧,當即指令除去此條載,表示他對官員貪占侵吞的深惡痛絕的態度。沒多久,即在他當政的一個月——十二月十三日,給戶部下達了全麵清查錢糧的諭令。他說,各地虧空錢糧,不是受上司勒索,就是自身侵漁,都是非法的。在先,大行皇帝寬仁,未對贓官明正法典;所謂勒限追補,也不過情同虛施,虧欠依然如故。但庫藏因此空虛,一旦地方有事,急需開支,則關係非淺,因此決定清查。

各省督撫將所屬錢糧嚴行稽察,凡有虧空,無論已經參出及未經參出者,三年之內務期如數補足,毋得苛派民間,毋得借端遮飾,如限滿不完,定行從重治罪。三年補完之後,若再有虧空者,決不寬貸。

其虧空之項,除被上司勒索及因公挪移者,分別處分外,其實在侵欺入己者,確審具奏,即行正法。倘仍徇私容隱,或經朕訪聞得實,或被科道糾參,將督撫一並從重治罪。即如山東藩庫虧空至數十萬,雖以俸工補足為名,實不能不取之民間額外加派。山東如此,他省可知,以小民之膏血,為官府之補苴,地方安得不重困乎?既虧國帑,複累民生,大負皇考愛養元元之至意,此朕所斷斷不能姑容者。

雍正明確規定了在地方上清理錢糧的方針、政策和注意事項。一個月後,即雍正元年(1723)正月十四日,發出在中央設立會考府的上諭。他說,錢糧奏銷中弊病很大,主要是看有無“部費”,若沒有,就是正當開支,計算也清楚,戶部也不準奏銷,而一有部費,即糜費百萬,亦準奏銷。當日大行皇帝也知道這種弊端,不過不欲深究,從寬處理,然而“朕今不能如皇考寬容”,此後一應錢糧奏銷事務,無論哪一部門,都由新設立的會考府清厘“出入之數”,都要由怡親王允祥、舅舅隆科多、大學士白潢、尚書朱軾會同辦理。雍正要求允祥嚴格推行他的清查政策,對允祥說“爾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清查,朕必親自查出”。雍正一再表示他不寬容,決心從上到下,從內到外,把懲辦貪官,清理虧空的鬥爭迅速地、大規模地開展起來。

原來各部院動用錢糧,都是自行奏銷,會考府設立後,由它來稽核,就不能自行營私舞弊了。會考府成立不到三年,辦理部院錢糧奏銷事件五百五十件,其中駁回改正的有九十六件,占所辦事件的百分之十七。戶部庫銀,經允祥查出虧空二百五十萬兩,雍正責命戶部曆任堂官、司官及部吏賠償一百五十萬兩,另一百萬兩由戶部逐年彌補。清查中涉及貴族和高級官吏,也不寬貸。

康熙第十二子履郡王允袍曾管過內務府事務,追索其虧空,他將家用器皿擺在大街上出賣,以便賠償。第十子敦郡王允械也有應賠銀兩,賠了數萬金,尚未全完,後查抄他的家產。內務府官員李英貴夥同張鼎鼐等人冒支正項錢糧百餘萬兩,雍正諭令抄他的家,籍沒家財。因為厲行清補,人們責怪主持其事的允祥“過於苛刻” “過於搜求”,雍正說這不是允祥的事,是他為“清弊竇”,飭令著追,自己承擔了責任。

地方上的清查虧空之舉,是在雍正元年普遍推行的。是年被革職查封家產的有湖廣布政使張聖弼、糧儲道許大完、湖南按察使張安世、廣西按察使李繼謨、原直隸巡道宋師曾、江蘇巡撫吳存禮、布政使李世仁,江安糧道王舜、前江南糧道李玉堂。山西巡撫蘇克濟,自康熙四十八年(1709)起任職,康熙六十年(1721)丁憂去職。雍正元年六月,潞州知府加璋告發他勒索各府州縣銀四百五十萬兩,於是籍沒家財,以償虧空,並責令其家人趙七賠償二十萬兩。原河道總督趙世顯克扣治河工料,侵蝕錢糧,議處入獄,家財充公。蘇州織造李煦虧空銀三十八萬兩,籍沒家財賠補。

贓官一被揭發,雍正為使他們歸還贓銀,主要是采取抄家籍沒的手段。元年八月,通政司右通政錢以皚提出追補辦法: “凡虧空官員題參時,一麵嚴搜衙署,一麵行文原籍官員,封其家產追變,庶不致隱匿寄頓”。官衙與原籍同時抄檢,避免隱藏,一切家產估價變賣,就可以較多地完納應償虧空。這項建議被雍正采納了,大多數贓官的清償都照此進行。於是社會上流傳雍正“好抄人之家產”的說法,這表現出一部分人對雍正抄家的不滿,反之也表明此種對付贓官的手段是行之有效的。對人們的攻擊,雍正也做了辯解,說明抄家的必要, “若又聽其以貪婪橫取之貲財,肥身家以長子孫,則國法何在,而人心何以示儆。況犯法之人,原有籍沒家產乏例,是以朕將奇貪極酷之吏,抄沒其家資,以備公事賞賚之用”。

與抄家同樣重要的手段是罷官,凡是貪官,一經被人告發,就革職離任,不許再像以往那樣留任以彌補虧空。雍正元年(1723)二月,雍正諭令吏部:“虧空錢糧各官,若革職留任催追,必致貽累百姓”,不可複留原任;若已清還完畢,尚可為官的,由大吏奏請。雍正看到,若允許留任清補,必然要以新的貪汙行為獲得錢財以補償舊項,所謂“不取於將從何出?”他嚴厲打擊貪官方針的實行,被罷官的很多。雍正三年(1725),湖南巡撫魏廷珍奏稱,該省官員“參劾已大半,表示再查出舞弊,繼續糾參”。雍正十年(1732),直隸總督李衛奏稱,通省府州縣官,在任三年以上的寥寥無幾,官員的頻繁更換,原因之一是被撤職的人多。既要保證虧欠歸還國庫,又不許贓官得好處,雍正還采取了許多措施:

一是命親戚幫助賠償。雍正說有的犯官把贓銀寄藏在族親友家,這些人也有平時分用贓物的,這時要幫他清償,所以往往要抄沒這些人的家產。這樣被觸動的人多,株連太廣,不得人心,實行四年之後,停止。

二是禁止代賠。過往追贓時,有以地方官和百姓代為清償的,雍正概不準行。雍正元年五月,新任直隸巡撫李維鈞奏請由該省官員幫助前任總督趙弘燮清補虧欠,雍正說縱使州縣官有富裕,隻可為地方興利,不可令他人補漏。雍正二年四月,雍正說合州縣代賠之事,弊病很多,可能是不肖縉紳衿與貪官勾結,利用題留複任,也可能是棍蠹借端科斂,因此不準通行。

三是挪移之罰,先於侵欺。挪移多是因公挪用,常常有不得已的情況;侵欺是貪汙。兩種情況,都是虧空,性質有所不同,在處分上也大不一樣。一般的懲治,先抓貪汙,後及挪移。官吏於是因之取巧,將侵欺謊報為挪移,避重就輕,希圖免罪。雍正對這種情弊了如指掌,他說貪婪的官員,“借挪移之名,以掩其侵欺之實,至於萬難掩飾,則以多者為挪移,少者為侵欺,為之脫其重罪,似此相習成風,以致劣員無所畏懼,平時任意侵欺,預料將來被參,亦不過以挪移結案,不致傷及性命,皆視國法為具文,而虧空因之日多矣”。為對付貪官的鑽空子,雍正改變成例,在挪移和侵欺兩項追賠中,不管哪個案子發在先頭,一律“將挪移輕罪之項令其先完,侵欺重罪之項令其後完,使捏飾挪移希避重罪之人無所施其伎倆”。他這種辦法,顯然把輕重倒置了,具有不合理的成分,但卻又含有合理的因素,即對懲治貪官確有好處。然而,這個辦法隻能在特殊情況下行於一時,隨著打擊貪汙取得成效,情況有了變化,就恢複舊日先完侵欺後完挪移的成例了。

四是對畏罪自殺官員加重處理。雍正四年(1726),廣東巡撫楊文乾奏參肇高羅道李濱虧空錢糧,李濱因而自殺。閩浙總督高其倬、福建巡撫毛文銓參革興泉道陶範,還未審理,陶範也自盡。雍正說,這是贓官“料必以官職家財既不能保,不若以一死抵賴,留貲財為子孫之計”。為使他們的詭計落空,令督撫將犯官“嫡親子弟並家人等”嚴加審訊, “所有贓款著落追賠”。

使用這些辦法,清查了三年,取得一定效果。各省清償了一部分虧空,有的省做得比較徹底。如直隸總督李維鈞在雍正二年八月奏報,該省虧欠銀四十一萬兩,到本年六月已完二十萬兩,下餘二十一萬兩明年可以償清。河南等省也清查較好。然而雍正並不滿足於此,他深知一些封疆大吏沒有很好地執行他的政策,即他們開始糾參屬員時很嚴厲,審結時從寬開脫,以使屬員懷恩感畏,所以到了三年清查期滿,事情未能完結。雍正下令展限三年,要求務必達到預期目的,他指示:

凡各省虧空未經補完者,再限三年,寬至雍正七年,務須一一清楚,如屆期再不全完,定將該督撫從重治罪。如有實在不能依限之處,著該督撫奏聞請旨。

他的決心很大,搞不徹底絕不罷休。

在整個清查過程中,有的督撫積極開展,有的由雍正派員前往審理,都反映了地方清查的進行情況。

雍正二年(1724),田文鏡就任河南布政使,不久,升為巡撫,他一到任,就著力清查虧空。是年四月初六日奏稱“臣不遺餘力檄委各府州互相覺察,設法嚴查,總期徹底澄清,不容纖毫短少”。對犯有貪汙罪的官員,毫不徇情,堅決題參革職審查。雍正三年(1725),參劾信陽州知州黃振國“狂悖貪劣,實出異常”。克山縣知縣傅之誠吞沒雍正元年、二年、三年耗羨銀一千四百多兩,

田文鏡將他革職題參。到雍正四年夏天,他共參奏屬員二十二人。經過田文鏡及其前任石文焯的努力,雍正二年就把欠在藩庫的虧空補清,欠在州縣的三四十萬兩也嚴催急補。到雍正十年(1732),河南布政司庫存耗羨銀七十多萬兩,表明河南絕對沒有虧空現象。雍正對田文鏡的雷厲風行大加讚賞,說“田文鏡參官最多,鄂爾泰從不輕彈,然二人皆各有道”。對他的清查及各項政事非常滿意。田文鏡因此與推行改土歸流的鄂爾泰成為“模範督撫”。

雍正四年(1726),雍正對江西錢糧進行大規模清查。江西各府州縣倉穀虧空很多,巡撫裴率度明知而容隱,如此曆任相傳,不能改變虧空局麵。雍正諭令將已調任的裴率度留於任所,將前任布政使張楷、陳安策押往江西審訊。又以現任巡撫伊都立“為人軟弱,好沽虛名”,不能完成清查事務,特派吏部侍郎邁柱通察全省錢糧積弊,又派揀選州縣數十人赴贛,以備頂換虧空倉穀的官員。邁柱認真清查,遭到江西按察使積善的反對,雍正支持邁柱,讚揚他“到任以來,不避嫌怨,為地方生民計,實心效力”。清理結果,讓裴率度及曆任藩司補償倉穀的虧缺。

雍正五年(1727),福建布政司沈廷正奏報該省倉穀虧空。雍正認為,巡撫毛文銓欺隱,派廣東巡撫楊文乾和許容為欽差大臣前往清查。特發上諭告誡福建民人:因清查即將進行,可能有贓官聞風先借富民的糧食暫充庫存,以圖隱瞞,如若有人出借,該物即成官物,發覺後不再歸還;已揀選候補府州縣官多員隨同欽差赴閩, “現任府州縣內之錢糧稍有不清者,即令更換”,表示徹底清查的決心。後來果然取得一定成效。

雍正有計劃地清查虧空的同時,遇有新的貪贓,嚴懲不貸。雍正五年(1727),原禮科給事中、山西學政陳沂震,退職後回原籍江南吳江縣,被人告發放考時收錢,雍正說他的家鄉正修吳淞江,命巡撫陳時夏、副都統李淑德強迫他出資一二十萬兩助修水利。同年,浙江巡撫李衛奏參原淮徐道潘尚智,雍正諭令將潘的家產籍沒,充作浙江海塘工程費用。同年,丁憂原籍江南華亭的翰林院侍講廖賡謨,曾任江西鄉試主考官、山西學政,被人告發貪贓受賄,雍正命他出銀八萬兩疏浚蘇淞河道,另出銀二萬兩送直隸正定府助修城牆。雍正十年(1732),河南學政俞鴻圖被告“納賄營私”,資財累萬,被擬以斬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