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積欠

清理積欠,是雍正統治期間的又一項重要政策。但是,這一政策主要是指向民間的,重點在江南地區。

江蘇每年的賦銀約三百五十萬兩,在十八個直省中名列前茅,而賦額多的又是蘇州、鬆江、常州三府。因為賦重,逋欠也多,雍正五年(1727)江蘇巡撫張楷奏稱,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起至雍正元年(1723)的十二年中,積欠賦銀八百八十一萬兩,蘇、鬆、常三府和太倉州各欠一百四十萬至一百八十萬兩之間。他奏請將積欠分十年帶征,雍正予以首肯。但實行不通,雍正因而認為“江蘇吏治民風頹蔽已極”,必須整飭。於是於雍正六年(1728)年底決定,派戶部侍郎王璣、刑部侍郎彭維新率領候選、候補州縣官四十餘員前往,分赴各州縣清查。這些官員到了地方之後,就一麵清查,一麵追索逋欠。因係多年積欠,要在短期內一並征收,所以叫作“匯追”。凡是交納清楚的民戶,官吏於門首用紅筆寫明“清查”二字。不能補清的就投入監獄追比,一時間,“狴犴累累,無容囚處”,一個蘇州府就關押了一千多人。錢糧多的紳衿,欠賦更多,他們也飽嚐了鐵窗之苦。這樣,造成了人心惶惶和社會的不安定。雍正獲知這種情形,下令暫時停征逋賦,要求先查明積欠中那些是官員侵占的,哪些是吏胥及包攬人侵蝕的,哪些是民間拖欠的,然後分別處理。到雍正九年(1731)清查完畢,自康熙五十年(1711)至雍正四年(1726),積欠一千零十一萬兩,其中官侵吏蝕、豪民包攬為四百七十二萬兩,民欠五百三十九萬兩。雍正諭令將侵蝕的分作十年帶征,民欠分作二十年帶征,又表示開恩,若民戶將本年帶征之數完納若幹,即照所完之數捐免下年應納錢糧的數目。還吸收清查虧空的經驗,規定官吏侵蝕的,隻在本人名下追賠,不得株連,民戶所欠,也隻由該戶完納,不得波及兄弟親戚。

對浙江錢糧的清查,雍正派性桂為欽差大臣前往,會同督撫李衛協力辦理。查核清楚,將逋欠分年帶征。雍正五年(1727)、雍正六年(1728)兩年,每年帶征十五萬兩,到雍正七年(1729)已將三至五年未完的賦銀七十七萬兩帶征了四十餘萬兩,其餘的也可在規定期間內完成。雍正對此表示滿意,特命將雍正七年(1729)賦銀蠲免十分之二,即六十萬兩。這個數字約與清欠所得相當。

在福建,積欠和虧空兩事一並清理。經過欽差大臣楊文乾、許容等查核,從康熙五十五年(1716)到雍正四年(1726),積欠四十四萬餘兩,其中屬於民欠的三十三萬多兩。雍正六年(1728),雍正因福建歉收,下旨予以蠲免,不再帶征。

山東逋賦較多,雍正七年(1729),河東總督田文鏡奏報欠銀三百萬兩,到乾隆元年(1736),還有康熙五十八年(1719)至雍正十二年(1734)帶征未完積欠三百餘萬兩。這就是一麵帶征,一麵拖欠,總有巨額欠糧。

安徽鳳陽府有十萬兩舊欠,知府朱鴻緒分清哪些是胥吏地棍的包攬侵蝕,哪些是民間欠糧,分別立出清償辦法,二年內補交完畢。雍正對他大加表揚,以之諭令各省督撫抓緊清理積欠。

湖北積欠二十萬兩,雍正七年(1729)以前輸納了九萬兩,但沔陽一州,從康熙五十五年(1716)至雍正五年(1727)竟欠八萬餘兩。其中百分之四十是紳衿包攬的,百分之四十為衙役侵蝕的,其餘百分之二十由民戶拖欠。

從各地清理積欠的實際情形看,它的對象,包括侵占錢糧的官員,包攬錢糧的胥吏和紳衿,拖欠賦稅的有田民戶。這欠糧的田戶,成員複雜,有紳衿,有中小地主,有自耕農民,還有隻有極少量土地的半自耕的農民。所以清欠的對象歸納起來,是官吏、紳衿(包括大地主)、中小地主和一般農民四種人。如果用當時的概念,沒有特權的中小地主也是平民,則是官吏、紳衿、平民三方麵的人。雍正指示清欠要分清侵欺、包攬、民欠三種類型,要區分這三種人犯法的情況,以便區別對待。他說清理積欠,是因“地方貪官汙吏及不法衿棍借民欠之名,恣意侵蝕,蠹國累民,為害甚巨,不得不清厘懲治”。雍正之意是說把打擊重點放在貪官劣衿上,表麵上看,好像不涉及平民,其實,這是他有意的隱諱。各地逋欠,一半以上,或大部分屬於民欠,雍正視清欠事重,其目的就是為追索民間欠糧。可以這樣認為:清欠是雍正向官吏、紳衿、平民三方麵四種人全麵出擊,而以平民為重點對象。

雍正在實行分年帶征積欠政策時,搞了一些蠲免,用帶征來的稅銀蠲去當年應征的一部分款項,表示出他清欠不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而是要掃除官吏、紳衿、平民的不法行為,移風易俗,希望形成優良的吏治和士風、民俗。其實,要錢和移風易俗兩方麵的目的他是兼有的,並取得了同樣的效果。他強調經濟要清,在實踐上有重要意義。各方麵先清補,使違法者知道警戒,避免以後再犯。補交了欠賦,然後又得到免交一部分賦稅的好處,可以過得去,這樣就便於曆年帶征的順利進行。

清理逋賦,使一部分紳士和富人受到政治上和經濟上的打擊。一些人以出賣田產來清償積欠,此後要按時交納新的錢糧,還要承擔攤入田畝的丁銀。他們因而感到田地負擔重,買田出租並不那麽劃算,於是,對土地兼並的熱情有所衰減。在清欠搞得激烈的江南地區,這種現象表現的最為明顯。一些人拋售土地,而且價格很低。據錢泳的《履園叢話》中載順治初良田二三兩一畝,康熙間漲到四五兩,雍正中恢複順治初的價值,到乾隆初年田價漸漲,乾隆中期就增至七八兩甚至十兩以上了。清代田價沒有直線上升,也就是放慢了土地兼並的速度,這同雍正的賦稅政策有很大關係。

紳民為了逃避賦稅,於是便開始隱瞞田產。這自然也逃不過雍正的眼睛,而且是他所不能容忍的。雍正二年(1724),他批準田文鏡提出的自首隱田政策,在河南推行。田文鏡的辦法是允許民間自首,隱田當年交納錢糧,已往所隱,不論年頭久近,不再追征;對官吏失於查考,亦不究參。以便他們安心承辦首隱事務。這個政策的執行,當年就見成效,清出隱地二千五百多頃,應征錢糧六千四百餘兩,實收了四千四百多兩。田文鏡對執行不力的官員嚴加懲處,如唐縣有官隱地五百七十餘頃,知縣關陳父不行造報,田文鏡遂將其揭參。作為“模範督撫”的田文鏡認真實行,而其他地區則開展不力。雍正為了全麵推行這一改革,在雍正五年(1727)下令,於一年之內,許民人自首隱田,免治隱匿之罪。屆期以進展不理想,又展限半年。他執行得很認真,如江西監生周作孚控告族人欺隱田地六百畝,結果反倒查出他有隱田二百二十七畝,雍正將他的隱田沒收,同時按年追征錢糧。

雍正令民人自覺呈報的同時,在一些地區采行清丈的方法,旨在查出隱匿的墾田。他重點抓的是四川省。清朝初年,四川地廣人稀,賦稅較少,

雍正五年(1727),巡撫馬會伯、憲德先後奏稱該省墾田隨著人口增多,隱匿太甚,而且民間訴訟因田土糾紛引起的也,太多,要求清丈,以解決這兩個問題。雍正六年(1728),雍正采納他們的建議,派遣給事中高維新等人前往辦理。清丈結果,據雍正講,對於“民生風俗大有裨益”。但是有的清丈官員大肆勒索,受賄放賣。豪強本不樂意清丈,於是借機反對。據說,墊江、萬縣一千多人拉起旗幟,不許丈量。又據記載,墊江、忠州等人地楊成勳、王可久等人聚眾,被地方官發覺,楊成勳自縊身亡,同夥陳文魁、楊成祿等人供稱“禍冤起於戊申年(雍正六年,1728)奉旨欽命丈民田”,表明這起事件的矛頭直指雍正。雍正九年(1731),雍正命四川減少額糧較重的州縣的田賦,這大約是考慮到清丈中的問題,而采取的補救措施。

雍正五年(1727),福建官員準備在台灣清丈,因此,當地許多人棄產逃亡。台灣道沈起元擔心於首隱不利,奏請隻查新墾土地,對新查出的按下則起科,而不宜於清丈。雍正於是準許按他的建議辦理。

清丈的事情涉及所有與土地所有權有關係的人,觸犯的人太多,曆來難以實行,一般統治者也不敢這樣做,隻有在大規模變革時期,如王安石變法、張居正改革,才比較有成效地進行了清丈。雍正對此並無確定主意,四川清丈以前,他說“清丈乃係必不可行之事,視乎其人,因乎其地,斟酌萬妥,然後舉行一二處”。貴州布政使鄂彌達請求清丈,雍正說“清丈之說萬不可輕舉”,指責他的提出要求本身就“甚屬猛浪”。隨後又以四川開始實行的尚好,在他的奏折中批道“丈量之說,朕言其不可輕舉,未言其必不可行也” “況如四川通省現俱清丈行之得宜,何妨乎”。雍正並沒有在全國普遍施行清丈之舉,可能是看到後來四川清丈中出現了社會動**不安的問題,於是便停手了。

雍正搞匯追和清丈,主要目標是保證政府稅收,對象主要是納稅人——紳衿、中小地主和農民,不法胥吏尚在其次,收到了一定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