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刑峻法1

法製理念與政治行為方式。秦朝政治的法製化程度較高。這與秦始皇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實踐有直接的關係。秦始皇在很大程度上實踐著法家的法治理想,而法家的法治理想又是先秦法治思潮的產物。

先秦的法治思潮與法家的法治理想:法治思潮是與禮治思潮、無為而治思潮同時流行的先秦三大政治思潮之一。法製與法治的凸顯是春秋戰國社會政治大變革中一個十分顯著的政治現象。

從宗法化的禮治,發展為政治化的法治;從具有神秘性的禮製,發展為具有公開性的法製;由從屬於禮的刑罰體係,發展為規範一切的法律體係;從習慣法的罪刑擅斷,發展為成文法的罪刑法定,等等,都標誌著政治活動日益規範化、製度化、法製化。與此相應,在思想界出現了影響廣泛的法治思潮。

先秦的法治思潮影響到諸子百家。法家是這個思潮中的典型代表,自不待言。儒家大量吸收了這個思潮的思想成果,並做出了自己的理論貢獻。

荀子提出兼綜儒法、禮法結合的學說體係是最典型的事例之一,就連大講仁政的孟子也肯定了“刑”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墨家鼓吹建立“刑政”,力主強化法製。

道家中的一些學派,如黃老學派認為法是道的體現,立法、執法是為政之本,主張法治、法斷。

《鄧析子》《尹文子》等名家代表著作力主由君主以正名和法治使“萬物自定”,他們以哲學思辨的方式為盛行一時的刑名思想提供了哲學依據。

陰陽家也認為政治、法律據道而生,由道而定。他們的“四時之政”以秋季的金德論證了立刑罰、決獄訟、戮有罪的必然性、必要性。鄒衍的“五德終始”說則論證了充滿殺氣的“水德”政治模式。

先秦法治思潮提出了係統的法製原則,其中法家構思的法治王國最具有典型性、完整性和理想性,代表著中國古代法治理想的極致。

法家是最典型的“法治”論者。他們主張“以法治國”,基本論點有五條:

一是嚴法而治是曆史發展的必然。《商君書·開塞》《韓非子·五蠹》都指出:古代民風淳樸,故可行德治;當今人民奸巧,故應行法治。

二是治國安邦,不可無法。《商君書·定分》認為法是“民之命”“治之本”,治國而無法,猶如饑而無食,寒而無衣。《慎子·佚文》指出“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所以一人心也”。惡法勝於無法,“治國無其法則亂”。

三是德生於法。《商君書·開塞》認為“德生於刑”“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以法為治。仁義禮樂都是法的產物,法製的功德至厚。

四是尚法不尚賢。法家認為法在政治中表現為一般規定性,而人的因素則有偶然性。《韓非子·用人》說:“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聖君明主離開法也不能治國,更何況世上庸人居多。《韓非子·守道》指出,法製正是為庸主而設,即使桀紂隻要“抱法處勢”,也可以治天下。

五是一切從法,天下大治。《管子·任法》認為,隻要“明法而固守之”“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大治”。

法家的法治理想可以概括為四句話:君權至上,中央集權,以法治國,天下為公。實際上這四句話是先秦許多思想家的共同主張。

儒家中許多有真知灼見的思想家也強調法的作用。如果說他們與法家有什麽爭議的話,其爭議主要在於是否應當把“法”置於“禮”之上。

法家之所以被稱為“法家”,是因為他們把“法”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無以複加的地步。因此,法家的法治理想最典型。

法家從哲學、曆史、王道、政治的角度,全麵地論證了“法”與“法治”,提出係統的法治理論和法治理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層次的內容:

以法為本,實行王道。法家認為,道是宇宙的本原,萬物的法則,政治的依據,因此道是法的依據,法是“道”的人事化、社會化。道包容萬物,法包容一切人事;道對宇宙萬物一視同仁,法對世間萬事一視同仁。“法者,王之本。”君主必須“以道為常,以法為本”。

“王道”是法家的政治理想。《商君書》明確以“王道”概括法治學說,認為聖王的共同特點是與時俱進,厲行法治。法家認為,法治也是霸道的核心,行霸道雖不能“比德於殷周”,卻是王天下的手段,“一國行之,境內獨治;二國行之,兵者少寢;天下行之,至德複立”。

在法家看來,“至德”的王道政治是最高理想,王道政治的特點是實行法治,而厲行法治又是實現“王道”理想的必由之路。

中國古代思想家普遍認為天或道是王道與法製之本,並以“天”“道”論證了王道及禮法製度的合理性、神聖性。禮法據於道的思想也被人們奉為定禮立法的基本原則。據此,法家提出了係統的立法理論,如順天道、隨時變、因人情、遵事理、量可能等。儒家也提出類似的製禮原則。

設君立禁,定分止爭。法家認為,法的主要目的與功能是設立公義,定分止爭。法家以野兔入市則百人競追為喻,證明名分不定則競爭不止,“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

他們主張製定法律,設立公義,以定分立禁的方式,平息社會紛爭。在法家看來,“國無君不可以為治”。定分立禁必須設君,而設君的目的是立禁定分。

“分”的內容很豐富,涉及各種社會分層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國家有君臣、上下、貴賤之分,天子、諸侯、大夫各有其位,不得僭越;家庭有父子、嫡庶、長幼之分,夫婦、親子、兄弟各有名分,不得無序;社會有職業之分,“士不得兼官,工不得兼事”;施政有功罪、賞罰之分,“定賞分財必由法”;官場有職守、權限之分,大小群僚“職不得過官”。這一切都應當由法來明確規範。

設君立禁、定分止爭也是先秦主要思想流派的共識。儒家主張君主以“禮”定分止爭,使君臣有別、貴賤有等,進而實現“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農農、士士、工工、商商”。墨家主張天子、政長立“義”而天下國家無爭。在這方麵,他們的基本思路與法家相同。

君主立法,權勢獨操。法家認為立法的權力專屬於君主,“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此守法者,有司也;以道變法者,君也”。君主立法又稱為“作一”。

所謂作一,即製定並貫徹統一法令、統一製度、統一思想、統一利途的政策。王道,一言以蔽之,“身作一而已矣”。

聖人王者立法設刑也可謂百家共識。儒家說“禮義法度者,是聖人之所生也”。法製由聖人創立,唯有王者有權製定法律,立法權是君主不可轉讓的權力。

法製至上,皆有法式。法家認為法製至上,法律一經製定,就具有絕對權威。有了法律,就要“緣法而治"。

由於他們對法的有效性深信不疑,所以在變法活動中丕斷擴展法的適用範圍。戰國以來,各國逐步形成了比較係統的刑法典及有關行政、軍事、經濟、文化的各種法規。這與法家學說的影響有直接關係。

主張法製至上是法家學說的特色。但是儒家禮至上、墨家義至上的思想中也包含著類似的思想因素,這也是顯而易見的。

因時立法、令有信。因時立法、變俗易教的思想古即有之。《尚書·呂刑》有“刑罰世輕世重”,即根據形勢和治安狀況采取相應刑法對策。春秋戰國時期,思想家們普遍有改良政治、變革製度的思想。孔子主張“損益”禮製。法家則大講變法,主張法令要“隨時而變,因俗而動”。其他流派的思想家也多有同樣的主張。

法家既主張變法,又注重保持法律的統一、穩定。《管子》反複強調法令必須像天地一樣穩定,像星座一樣準確,像日月一樣鮮明,像四季一樣有信。韓非一方麵主張“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另一方麵又主張“有道之君貴靜,不重變法”,並指出“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這也是許多論法者的共識。

明令禁止,廣布天下。法家主張立法要刑名明確,簡明易懂,公之於眾。商鞅認為法律必須“明白易知”,不僅官吏要熟知法令,還要達到“愚知遍能知之”。

百姓谘詢法律問題,官吏必須如實解答,否則百姓因此而犯法,官吏也必須負連帶責任。國家還要加強法製宣傳,“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導)之知”,使“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這就使法律成為盡人皆知、必須遵守的強製性社會規範。

事斷於法,信賞必罰。法家極力強調法的公開性、客觀性、嚴肅性,認為“民一於君,事斷於法,是國之大道也”。法家主張“法不阿貴”“刑無等級”,在既定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刑國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

法家還主張依法定罪,據法刑人,“不引繩之外,不推繩之內,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內”“使人無離法之罪”。這個思想頗有“罪刑法定主義”的意味。

人人守法,臣民自治。法家認為,法律是最高的價值尺度,君主、官吏、民眾都必須遵守法律。在一切決斷於法的意義上,“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從決斷的主體可以分為“君斷”“裏斷”“家斷”“心斷”等。“家斷”則不必驚動四鄰;“裏斷”則不必告官,更無須“君斷”。

因此,“治則家斷,亂則君斷,治國者貴下斷”。事斷於法的最佳境界是人人皆能“心斷”,事事皆能“日斷”。如果是非曲直都可以在社會的基層組織依法解決,便不必延誤時日,這就實現了“日斷”,而“日治者王”。

“心斷”是每個人都自覺地依照法律約束自己。君“作一”則民“自治”,民眾皆自覺依法辦事,政治就達到理想的境界。

君主守法,天下為公。法家稱國家利益為“公”,稱個人利益(包括君主的個人利益)為“私”。他們主張“尚公”“貴公”,包括君主在內的任何個人都不得以私意廢法。實現公、維護公的唯一有效途徑是君主立法製,守法令,君臣上下都嚴格依法辦事。

立法是為了確立公的標準,法令行則私道廢,因此君主也要尊重既定法令,“任公而不任私”。行法、守法才能切實保證公的實現。

法家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實現法治理想的關鍵是君主守法。既然崇公,就要去私;既然“作一”,就要“守一”;既然行法,就要奉法。在他們看來,公,則為明主;私,則為亂君。五帝、三王、五霸之所以為聖王明君,是因為他們“皆非私天下之利”。

法家諸子激烈抨擊君主徇私亂法,認為“今亂世之君臣,區區然皆欲擅一國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國之所以危也”。

國家公利至上,君行其私則亂國。推而論之,必然主張公天下,反對私天下。《慎子·威德》提出:“古者立天子而貴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無一貴,則理無由通。通理以為天下也。故立天子以為天下,非立天下以為天子也。立國君以為國,非立國以為君也”。

《商君書·修權》表達了同樣的思想。貴天子是為了平天下,立國君是為了治國家。天下、國家重於君主,天下正義、國家公益才是目的,立君僅是手段。

這就在理論上把天下與天子、國家與君主區別開來。法家的基本思路是:設立君主製度是合乎天經地義人情的,立君為公,無君則不能實現天下公利,而君主若利用權勢地位謀取個人利益,就違背了立君為天下的本意。

在先秦其他學派的政論中,“公天下”的思想也在不斷發展。儒家發展社稷重於君主的觀念,側重從立君為民的角度論證天下之公。

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是對這個思路的高度概括。《呂氏春秋·貴公》則綜合各種思路對先秦的公私之辨做出理論總結。

許多思想史研究者對《孟子》《呂氏春秋》的有關思想高度評價,而對《慎子》《商君書》的有關思想卻視而不見,這是不足取的。

體道全法,道高於君。與天下為公、君主守法思想相應,法家還主張道義高於君主。法家的理想王國是君主獨尊獨裁的法治社會。

這一理想王國的基本景觀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聖人執要,四方來效”。所謂“聖人執要”之“要”,即道、法。道是最高法則,法是道的化身,因此道義、法製高於君。法家諸子對“道高於君”論之甚詳,這裏僅以韓非的見解為例,以窺一斑。

“道高於君”的第一層含義是君主必須“貴獨道之容”。韓非認為,君主必須遵循“道無雙”“君臣不同道”普遍法則,建立獨一無二的絕對權威。建立“要在中央”的法製是君主體道的第一要義。

“道高於君”的第二層含義是君主必須“因道全法”。韓非雖主張“獨斷”“獨製”,卻又反對“專製”。背法而治屬於“專製”,“專製”就會違背法治原則。韓非期望君主“以道為舍”“因道全法”。君主必須遵循由道法引申出來的政治原則,道義高於君主即法製高於君主。

“道高於君”的第三層含義是君主必須公私分明。韓非認為,公私相背,勢不兩立。“明主之道,必明於公私之分,明法製,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義”。“守法”則為“奉公”,“釋法”則為“用私”。在這個意義上,公與法、道互訓。道義高於君主又可稱為公利高於君主。

“道高於君”的第四層含義是君主必須以法術之士為輔佐。韓非充分肯定輔弼之臣的作用,主張任“霸王之佐”,行“霸王之道”,成“霸王之名”。君主重用精通法術、王道的臣下,實際上是為了遵循道義,奉行法治。

“道高於君”的第五層含義是君主必須“以道正己”。至於如何以道正己,韓非語焉不詳。《管子·法法》主張君主必須“置法自治,立儀以自正”。法家不大講君主修身養性,但要求君主守法奉公、自治自正、德澤天下,這又與儒家有類似之處。

“道高於君”的第六層含義是有道者得天下,無道者失天下。韓非子指出:遵循道義是普遍適用的社會規範,“夫緣道理以從事者,無不能成。無不能成者,大能成天子之勢尊,而小易得卿相將軍之賞祿”。他還引據大量曆史經驗教訓,諄諄告誡帝王要懂得這樣一個道理:“戰戰栗栗,日慎一日,苟慎其道,天下可有。”有道是王天下必備的條件,道無疑是高於君主的。

法家的法治理想,簡而言之,即聖王加法治。法家明確反對“人治”“身治”,但是法家的法治論有一個致命的缺陷,即以君為唯一立法者,以法為君的政治工具。法家毫不遲疑地把立法的權力托付給君主一人,這就使君在法外,不在法內,在法上,不在法下。

君主實際上不受法律的有效製約,這就必然重蹈“人治”的覆轍。法家的“法治”實質上是“人治”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在理念上把君主置於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而且使法成為“帝王之具”。

“以法治國”一旦與君主專製結合在一起,就會導致許多法治原則無法得到確實的貫徹,也就很難真正做到“依法治國”。

然而,法家的“法治”畢竟不同於儒家的“人治”。在世界史上,法

家學說是第一部係統的國家與法的理論。它包含著許多合理的政治理念,其中一些法製原則在現代社會依然適用,這是難能可貴的。可惜的是,由於曆史條件的限製,法家的法治理想隻能是一種理想化的王權專製。

秦始皇的“以法治國”統治方略:秦始皇是一位非常重視“法治”的皇帝。秦朝是一個厲行“法治”的王朝。秦始皇深受法家思想影響,重視以法為治。

他公開宣稱以法治國,把法作為治國之本,於是立法度,行法治,任獄吏,嚴刑罰。這就使秦朝的政治模式和秦始皇的統治方略與後世曆代王朝有所不同而別具特色。

秦始皇比較全麵地實踐著法家的法治理念。秦朝的群臣頌揚他“皇帝臨位,作製明法,臣下修飭。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

後世也有人以“繁法嚴刑而天下振”“禁暴誅亂而天下服”來評說他。秦始皇汲取先秦法治思潮的各項成果,基本上將有關的法治理念貫徹到實際政治中。

秦始皇是一位“因道全法”的皇帝。這一點可以從以下三個重要事實推定:

一是秦始皇欣賞韓非的政治學說,而韓非堅信道是“萬物之始”“是非之紀”,國家法製、治國之道、賞罰之術等,都因道而設,依道而行。

二是秦始皇相信陰陽家的“五德終始”說,並依據“水德”確定了秦朝的政治模式和法製風格,而陰陽家相信一切根源於道,“五德終始”則是天道運行在政治上的體現。

三是秦朝的三公、九卿、博土大多有法家或儒家學術背景,都相信法據於道(天道)。自百家爭鳴以來,道或天(天道)一直是中國政治哲學的最高範疇,它必然被曆代統治者引為一切政治活動的最高依據。秦朝並不例外。

秦始皇是一位講究變法的皇帝。秦始皇及其群臣認為,“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遠方,實不稱名,故不久長”。

因此,統一天下之後,秦始皇不僅沒有以古代王製為範本,定製立法,反而匯集、整理、修訂戰國以來曆經改革的各種製度、法規,創立出新製度,編纂出新的法典。

秦始皇及其群臣聲稱“秦聖臨國,始定刑名,顯陳舊章。初平法式,審別職任,以立恒常”“聖法初興,清理疆內,外誅暴強”。

他們認為自秦始皇“始定刑名”方使“聖法初興”,顯然有誇大其詞之嫌。然而秦始皇顯然頗有一點兒與時俱進的精神。秦朝在製度上、法律上有所改革、有所創新,這也是曆史事實。

秦始皇是一位重視立法定製的皇帝,他集先秦法學理論和法製實踐之大成,在“天下大定”之後,以法為本,逐步建立“法令由一統”的製度。

秦始皇自詡大小政務“皆有法式”,“除疑定法,鹹知所辟”,實現了“職臣遵分,各知所行,事無嫌疑。黔首改化,遠邇同度”。群臣頌揚他“大聖作治,建定法度,顯箸綱紀”“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永為儀則”。

李斯也稱讚“明法度,定律令,皆從始皇起”。秦始皇進一步完善法製,有關的法律規定涉及社會、政飴、軍事、經濟、文化製度。這套法律體係比較完備,從殘存的雲夢秦簡所保存的具體律條及其他曆史文獻的概要記載看,秦朝重要製度和重要政務都有法可依,許多日常事務也有專門的立法和具體的法律規範。

秦朝立法通常不采取概括的方法,而采取一事一例具體規定的方法。有關規定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很強,這說明其立法已經達到相當發達、相當完善的程度。

《雲夢秦簡》的抄寫者死於秦始皇三十年,可以推測在此之後秦朝的法律還有一個更加係統、更加完善的過程,而其詳情現在還不得而知。由此可見,秦始皇及其群臣的說法距離曆史事實並不太遠。

秦始皇是一位熱衷普及法製的皇帝。秦朝的法製具有公開性。秦律在依法規定臣民必須履行某種義務時,總是預先宣布對於違反者的處罰手段及其量刑標準,以明令禁止、事前告誡乃至威嚇的方式,敦促臣民履行義務。

秦始皇明確規定:秦朝各級官吏都要學習法律,精通法律,他們還有責任向民眾宣講法律,並回答有關法律問題的谘詢。

《語書》為秦朝各級政府注意成文法的公布及國家法製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了一個可靠的事例。《內史雜》規定有關官吏必須及時抄寫其職責範圍內所需要的法律。

《法律問答》還明確規定:官員必須及時地、正確地解答百姓的法律谘詢,否則有可能負連帶法律責任。在這方麵,秦始皇的理念和行為完全符合法家學說的要求。

秦始皇是一位善於依法施治的皇帝。為了使秦朝政治“合五德之數”,他“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為了貫徹法製,秦始皇建立了以法吏為基幹的官僚體係。與曆代王朝相比較,秦朝的法吏體製和法吏責任製很有特色。

秦朝尚法而治,因此法律和法吏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與其他朝代有所不同,有關體係之完備和製度之嚴密也非常突出。

從現存文獻看,在通常情況下,秦始皇注意依據製度和法律實施政治,辦理政務。甚至他的許多暴政,如“焚書坑儒”等,也基本上是按照既定的製度和法律辦事的。當時的政治反對派攻擊秦始皇“樂以刑殺為威”“專任獄吏,獄吏得親幸”。這從一個側麵證實了秦始皇的確重視依法為治。

秦始皇的暴政在很大程度上不在於“無法無天”,而在於秦法繁苛。依據繁苛的法律施政,即使原原本本地照著法律行事,也隻能製造暴政。秦政之得與秦政之失都與一個“法”字有關。

秦始皇在一定程度上實踐了罪刑法定原則。長期以來,由於大量曆史文獻和各種著作對中國古代的專製主義缺乏客觀的具體的記述與分析,特別是對秦始皇和秦朝政治的評論方式有片麵性、簡單化之嫌,從而使人們有一個誤解:秦始皇賞戮由心,罪刑擅斷。

法家“刻薄寡恩”,秦始皇“暴虐無道”,以致“亡秦橫暴”,法繁刑酷,隨意行事,無法無天,秦朝的“法治”政治沒有多少理性可言。其實不然。恰恰是在秦始皇統治時期,恰恰是這位驕橫殘暴的皇帝,曾經把罪刑法定奉為重要的法律原則,並在一定程度上實踐了“依法治國”的思想。

有的學者依據可靠的史料指出,秦朝實行過罪刑法定主義。首先,“秦朝沒有承認習慣法的任何痕跡”;其次,《法律問答》規定國家大赦、特赦後不得追究赦前犯罪,可見“秦律也沒有溯及以往的效力”;再次,“在秦律中所規定的刑罰,都是具體的、固定的,沒有任何伸縮”。盡管“廷行事”的存在沒有徹底排除適用類推的原則,“但對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的定罪科刑是根據事前公開頒行的成文法或官府認可的廷行事”。

在古代史上,凡是主張“法治”和中央集權的思想家、政治家,必定具有肯定罪刑法定的傾向。這是因為罪刑法定不僅與罪刑擅斷相對抗,符合法治理念,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各級領主、官吏操縱和濫用司法權力,有利於中央政府統一政令、法製。

實行統一的法製,由國家明確製定刑名與刑罰,並要求各級官吏一律依法斷案,這是維護中央集權、君權至上的重要的、可靠的手段之一。

“法治”與“集權”這兩種因素的結合也會形成類似於罪刑法定主義的理論和實踐。秦朝的治國理念和法律原則就是典型的事例之一。

自春秋戰國以來,中國的罪刑法定思想伴隨著中央集權政體的發展而發展,到秦代得以比較全麵地貫徹,其原因就在於秦朝正是一個既實行高度中央集權,又十分強調法治的朝代。

從此以後,曆代王朝的明智之君都有類似於罪刑法定主義的言論。這是很值得深入研究的曆史現象。

但是,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無論在法理上、法律中,還是在法律實踐中,都沒有也不可能徹底排除罪刑擅斷。在理論上、製度上君主享有各種法律特權,其中一條叫作“權”“權斷”,即“權製斷於君”。這個特權專屬於君主。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唯有君主可以“量情製敕”,秦朝很可能也有類似的規定,這就充分肯定最高統治者有權不受成文法的約束而決斷政務、刑獄。

大量曆史事實表明,盡管在實踐中,罪刑法定原則常常被破壞,無論君主專橫、官僚枉法,都會導致罪刑擅斷,而秦朝法製至少在理論上和規定上還是明確宣布既定成文法至上,強調法的嚴肅性和普遍適用性,主張以法聽訟、據律論罪、依典刑人的。

秦法還明確規定各級官吏無權法外行事。這與漢代公然標榜“經義決獄”,允許甚至鼓勵各級官吏“春秋決獄”“據義行法”“量情斷獄”,在法理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秦朝的罪刑擅斷現象與漢朝的罪刑擅斷現象產生的原因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來自專製政治的本質和法製的弊端,而後者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儒家經學的駁雜和倫理綱常的暴虐。

漢代儒家化的法製思想嚴重破壞了罪刑法定原則,從而導致律條之濫、刑名之繁及罪刑擅斷現象之多比秦朝更甚。這在法律發展史上是嚴重的倒退。

秦朝的罪刑法定全麵體現在法製的各個層麵。在立法上,秦始皇力圖“皆有法式”,強調“除疑定法,鹹知所避”。

這一點得到《雲夢秦簡》的證明。秦律的規定非常具體,以鬥毆、傷害罪為例,根據不同的凶器、不同的後果,分別規定具體明確的刑罰,僅造成的後果就有“拔法”“拔盡須眉”“斬人發結”“斷齒”“斷鼻”“抉耳”“折肢”“殺人”等細致的區分。

法律條文具體有利於罪刑法定。可是由於缺乏概括力,不能“以簡馭繁,以類行雜,以一行萬”,難免有法繁之弊。法繁不僅容易失之於苛,而且條文再詳細,也不可能包羅萬象,立法所留下的空白,又為破壞罪刑法定原則提供了可能。

秦始皇是一位依法嚴格治吏的皇帝。他對違法的權貴、官吏嚴懲不貸,在很大程度上貫徹了“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這條法治原則。

在適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隻要觸犯法律,無論貴賤親疏,都要受到製裁。為了保證國家法製的貫徹,秦始皇在方略上實行“事皆決於法”,司法官吏很難違法定罪科刑或貪贓枉法而不受懲處,這是值得肯定的。

秦始皇的基本政治模式是統一於“法治”“法吏”“法教”。但是許多學者認為秦始皇從根本上否定道德的價值和作用,這種看法是值得推敲的。

秦始皇在政治領域基本剔除了道德的作用,的確具有明顯的“唯法論”的傾向。然而他不僅注重道德規範的法律化,將許多適用道德納入法律體係之中,還通過法律、政令的形式移風易俗。

在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上,秦始皇的思路是法律至上,道德從屬於法律。他隻是張揚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弱化道德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已。在今天看來,這個思路依然有其合理之處。

在政治理念上,秦始皇對法製和“法治”的重視和強調居曆代皇帝之首。在政治實踐上,秦朝前期的依法為治也堪為典範。漢代以降,曆代王朝都奉儒家學說為統治思想的基幹,提倡以“禮”“德”“仁”為主的政治方略,大大降低了“法”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秦朝和秦始皇也招致“專任刑罰”之譏。在這個意義上,秦始皇是中國古代史上唯一的“法治”皇帝。

有一個問題是值得深入探討的:秦始皇是否接受“天下為公”“道高於君”之類的觀念?人們的回答很可能都是否定的。從目前的各種研究成果看,還沒有人直接提出這個問題,所以也就沒有人正麵回答這個問題。

人們強調秦始皇的集權、專製、極欲、暴虐,許多有關的抨擊和批判也符合曆史事實。依照常理推斷,一個實行“家天下”的專橫暴虐的專製君王怎麽可能接受“天下為公”和“道高於君”之類的觀念呢?人們對這

個問題給出否定性的答案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但是,秦始皇極有可能是接受,至少在表麵上是接受這些觀念的。這是由中國古代統治思想的特點和自身邏輯所決定的。

在統治思想代言人中,先秦法家諸子曆來被視為“絕對君權”的鼓吹者。然而正是這些非常講究集權、獨斷的思想家最先將社稷高於君主、國家利益高於天子的思想升華為“公天下”論。

《呂氏春秋·貴公》發展這個思想,提出“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漢代以後,作為統治思想代言人的曆代大儒也舉起了這個旗幟。他們普遍認為,“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私有”“人君當與天下大同,而獨私一人,非君道也”。“公天下”成為中國古代帝王論中曆久不衰的信條之一。

最先在理論上提出係統的“以道事君”“道高於君”理論的是孔子、孟子、荀子等大儒(有關的思想因素至遲可以追溯到商周時期)。如前所述,集先秦法家之大成的韓非的“道高於君”論也形成了相當完整的思路。

法家的“道高於君”論並不比儒家遜色多少。秦漢以後,法家與儒家的有關思想相互融合,也成為曆代統治思想的重要構成之一。

如果《說苑·至公》所記述的秦始皇與鮑白令之討論五帝“官天下”的故事基本屬實,那麽這是秦始皇承認“公天下”的重要證據。無論如何,商鞅、韓非等人的書,秦始皇是一一拜讀並讚賞有加的。

韓非與秦始皇初次見麵,坐而論道,開篇伊始就公開批評秦國政治,大講“苟慎其道,天下可有”。秦始皇對這套很可能是有所認可的。更何況諸如“天下為公”“道高於君”之類的思路已經成為許多重要的思想流派的共識。

即使為了裝裝樣子,秦始皇也不會公開壓製有關言論。即使為了粉飾統治,他也不會公開與許多公認的政治法則唱反調。

法律製度是一種社會現象,它是現實社會關係的體現,而不是單個個人的恣意橫行。實行法治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遵守、貫徹有關的政治原則,用當時的術語說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公”,遵守“道”,恪守“法”。

深入分析秦朝的法律製度的方方麵麵,不難發現在講究法治這一點上,秦始皇還是有許多體現“公”的理念和遵守“道”的行為的。在秦朝,許多重要的政治關係、社會關係、經濟關係有了法律的規範,擺脫了主要靠各種道德規範、風俗習慣和慣例調整政治與社會的局麵。這是國家政治乃至社會文明向前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無論如何,秦始皇在建設中國古代國家法製過程中的重大貢獻是無法抹殺的。

秦始皇運用法律組織“大一統”式的國家政治,把各種人際關係、人際互動和社會秩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並用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得到施行。他以法律來規定等級化的社會地位,規範社會生活方式,維護社會秩序,以強製性手段對臣民做出種種限製,以嚴刑酷罰懲處一切違背這種生活方式和社會規範、破壞這種社會秩序的叛臣亂民。

這樣一來,“法治”成為行政權力支配社會的一種形式和重要手段。秦始皇“重之以苛法峻刑,使天下父子不相安”,以致秦朝臣民普遍感到“秦法重”。秦製之失與其說是“法治”之失,不如說是“政製”之失。皇帝兼握最高立法權力、最高司法權力和最高行政權力的政治製度不僅很容易使“法治”的理性成分化為烏有,而且常常使“法製”與“法治”助紂為虐,成為暴君專橫跋扈的政治工具。

法律製度與法律形式。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集中體現,是統治階級維護政治統治的重要工具。“法治”皇帝秦始皇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維係其統治。他的統治思想和政治行為與秦朝的法律製度密切相關。解讀秦始皇及其創立的皇帝製度,必須研究秦朝的法律製度、法律形式和法律的基本原則。

秦朝法製的基本製度:秦朝法律製度的基本特征是立法權與司法權合一,即立法權專屬於最高統治者,最高司法審判權也屬於最高統治者;行政與司法合一,即各級司法組織體係基本與行政組織體係合一,各級行政長官及其主要助手兼理司法;設廷尉作為中央最高專職審判機關,其首長廷尉為九卿之一,主管國家刑獄,並對皇帝負責;國家政治“專任獄吏”,建立了以法吏為主體的官僚體係,法律和法吏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舉足輕重;通過國家立法的方式,確定訴訟製度、審判製度和監獄製度,對各級主管司法、刑獄的官員的司法行為有比較明確具體的法律規範;初步形成以刑法為主體的、內容豐富的法律體係,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治活動、經濟活動及社會生活的法製化程度;從中央到郡縣普遍建立監獄,對於監獄的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勞役管理也有法製化的規範。

全國各級司法機構都對皇帝負責。他還親自判決大案,史稱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

《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記載的當時發生的重大政治案件都是由秦始皇親自審判或派法吏處理的。作為皇帝的主要行政助手丞相、禦史大夫都負有司法責任,但是丞相府、禦史府都不是專職司法機構。他們可以根據皇帝的指示審理重大案件,而最後決定權仍然操在皇帝手中。

在中央機構中,有兩套與執法有關的係統:其一是作為專職司法機構的廷尉係統;其二是禦史係統,這個係統主要負責與監察職能相關的司法活動。

行政體係與司法體係基本合一是秦朝法律製度的又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在秦朝,朝廷、郡、縣三級行政機關本身就是三級法院,各級行政主官都負有司法職責,從而構成以皇帝為首的從中央到地方垂直領導的司法體製和相應的法吏體係。各級地方長官同時兼理司法,是所轄地區司法的最高負責人。

當時已經形成了縣、郡、廷尉三個審級的司法製度和多審級的司法審判程序。雲夢秦簡《法律問答》規定“郡守為廷”,即郡是一級法庭,受理訴訟。在郡的範圍內,郡守是首席審判官。秦朝的最下一級法庭設在縣裏。

雲夢秦簡《封診式》記載的刑事、民事案例大部分是在縣一級審判的。縣令是縣一級政權的行政長官,同時也是該縣的首席法官。據說,範陽令在任十年“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勝數”。可見其權勢之大,各級行政長官的副手也負有司法職責。

上述兩個最顯著的特點決定了秦朝的司法體係基本上與行政體係合一。這就是說,秦朝的“法治”實際上是行政權力支配社會的重要手段和途徑。

在秦始皇統治時期,“天下之事大小皆決於上”“事皆決於法”。依據中央集權、君權至上的政治原則和法製原則,天下之事“皆決於上”與“皆決於法”具有同等意義。

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內容:秦代法律的種類繁多、形式多樣、內容龐雜。現將已知的秦朝法律形式及其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政令。這種法律形式主要以政令的形式製定與發布。政令主要來自中央政府和皇帝。皇帝的“命為製,令為詔”,它們都是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