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與儒的結合
漢武帝“重法治”與“尊儒術”相結合,這是過去所沒有的。這種現象表現在以“《春秋》決獄”。這是漢武帝時法律形式的一個新發展,所謂“《春秋》決獄”就是把儒家五經之一的《春秋》作為判斷案件的法典。
《春秋》一書維護君臣、父子、夫婦的綱常倫理,春秋大一統思想對維護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十分有利。漢武帝尊儒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以《春秋》之義正君臣關係。漢武帝大搞“春秋決獄”。
如令董仲舒弟子“呂步舒持節使決淮南獄,於諸侯擅專斷不報,以《春秋》之義正之,天子皆以為是”。
董仲舒病退後, “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至陋巷,問其得失”,問的就是關於春秋決獄之事,董仲舒“動以經對,言之詳矣”。公孫弘所謂“習文法吏事,緣飾以儒術”,搞的就是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不但在鎮壓諸侯王叛亂中起了作用,並且還嚴格規範臣下的行為。漢武帝開此先河,對後世有深刻漢代的灰陶龜形硯影響。例如,成帝時丞相樂安侯匡衡非法擴大封邑四百頃,收獲租穀千餘石,以“春秋之義,諸侯不得專地”為依據,判匡衡“專地盜土”之罪, “免為庶人”等。這種風氣發展到至東漢馬融、鄭玄等以儒學回答法律問題的“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
以《春秋》決獄,表明已把儒家經典作法律用,這說明儒、法兩家已日漸相融。
武帝時“赦天下” “赦徒”與特別赦免某一地區、某一事件中罪人的次數頻繁。武帝時斷獄之次數比過去大為增加。據《漢書·刑法誌》載,西漢時斷獄最少的文帝,一年之中“斷獄四百”。武帝斷獄次數驟增,年“天下斷獄萬數”,或“斷獄歲以萬千數”。
雖然如此,但武帝時“赦天下”“赦徒”,特別赦免某一事件。某特定地區罪人方麵,也不比其他皇帝為少。
從武帝處理一些案件可以看出,是注意縮小打擊麵和恩威並舉的,例如,元光六年(前129)衛青率眾將北擊匈奴,李廣、公孫敖“失師而還”,回師後,李廣、公孫敖下廷尉,以法定罪,對士卒則統統赦免。
對領兵的將領武帝也不姑息,一方麵依法懲處,判處死刑;另一方麵又讓其贖為庶民,到以後需要時,又讓其為將軍,立功補過。對民眾犯罪的案件也是如此,例如,元狩六年(前117),這一年因盜鑄錢依法當處死刑的極多,所以武帝“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這些事實都足以說明,武帝在重法治、依法治國的同時,又貫徹著儒家以“德教”化人的精神。
以《春秋》決獄和不斷赦免罪人、刑徒說明,漢武帝的重法治是與尊儒術結合在一起的。這一點是漢武帝與秦始皇等隻知用嚴刑峻法治國的皇帝的區別,這也正是漢武帝的高明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