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國立太學

漢武帝從即帝位不久,就不斷進行尊儒活動,其中產生了深遠影響的,還要以置五經博士、興學校兩件事為最大。

置五經博士。據考證,博十一職據戰國末已經設立。

漢初承秦製置博士,文帝時博士多達七十餘人,博士的構成、作用與秦相似。漢初,儒家經學就有博士。

《漢書·武帝紀》載建元五年(前136)春,置五經博士。由於這時《樂》已失傳,儒家的六經隻剩五經,而《詩》《書》《春秋》三經已置,所以,要置的隻是《禮》《易》兩經。

《漢書·儒林傳》讚曰: “自武帝立五經博士。初,《書》唯有歐陽、禮後(後蒼)、易楊(楊何)、春秋公羊而已。至孝宣世,複立大小夏侯尚書,大小戴禮,施、孟、梁丘易,榖梁春秋。至元帝世,複立京氏易。”

這段記載把武帝立五經博士後經學的傳授講得清清楚楚,傳授的《尚書》是歐陽尚書、《禮》是後氏禮、《易》是楊何傳授的易。到宣帝對經學的傳授又增加了幾家,至元帝時又增加了京氏易。

如果這個記載不錯,後蒼就應是武帝時所立博士。況且,在宣帝即位的第二年即本始二年,後蒼已由博士升為少府兩年。昭帝在位時間僅十四年,而且文獻上無昭帝立經學博士的記載,所以後蒼立為《禮》博士隻能是在武帝時期。

漢武帝置五經博士,是由於《易》《書》《詩》《禮》《春秋》這五經對治理國家有重要作用。置五經博士這一措施對儒學發展的促進作用是無法低估的。

據典籍所載,中國在夏、商、周時已有學校。漢代國立大學稱太學,是武帝時創立的。郡國地方辦的學校稱庠序,在武帝之前如蜀郡已有設置,武帝時“乃令天下郡國皆立學校官(校舍)”,學校才普及於全國。

興辦國立太學是董仲舒在《舉賢良對策》中提出的建議,董促舒興太學的建議和辦學的具體措施。這些具體措施:一是“置明師”,就是設置明儒家經學之師,也就是後來武帝所設置的五經博士。二是“養天下之士”,就是培養來自全國的學生。三是通過“數考問”了解學生的才學。這樣國家就能夠得到“英俊”之才。

漢武帝采納了董仲舒的建議,並付諸實施。建元五年(前136)春“置五經博士”,為興建太學準備了教師條件。過了十二年,到元朔五年(前124)六月,武帝下了一道興學的詔書,詔書中講了製禮作樂進行教化的重要性,並指令太常商議為博士置弟子的事情,以使鄉裏能崇尚教化,並達到砥礪賢才的目的。

詔書下達後,丞相公孫弘與太常孔臧、博士平等商議,為執行漢武帝詔令的精神,決定采取以下具體措施,並上報漢武帝批準。決定采取的具體措施如下:

陛下勸學興禮,崇教化,礪賢才,以化四方,這是謀求天下太平的本原,先要把京城建成一個“首善”的模範地區。

請求對舊的屋舍加以修建用來興辦學校,為博士官設置五十位弟子,免除他們的徭役。太常要負責選擇十八歲以上容貌端正的民眾,補博士弟子的名額。

各郡國及縣、道、邑中有愛好文學、敬重長上、尊崇政教、順和鄉裏、言行不違背他所學的人,縣令、侯相、縣長、縣丞必須報到上屬的郡守或諸侯王國相那裏,這些上司經謹慎的考察認為可以的,就應當叫他和郡國“計吏”一同到京師晉見太常,讓他們和博士弟子一樣受教育。

學期為一年,期滿,不論是太常所補博士弟子或郡國所選的學生,都要考試。能通一經以上的,可以補文學掌故的缺額。成績優秀者可以當郎官的,太常要列名簿上奏。如有才學特別優異的,也要隨時把姓名奏上。這些人中有不事學習和才具下等的,及不能通達一經的,就罷黜他,推薦他的單位也要受罰。

中央機關和地方政府需要的治禮和治掌故兩種官職,往往以文學和禮義之士擔任,因此,請選擇博士弟子中名列前茅,俸祿“比二百石以上”的郎,及俸祿百石而能通一經以上的官吏,補左右內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的官吏,補郡太守的卒史,每郡各二人,邊郡一人。

先用背誦經書多的,如人數不夠,再選擇掌故中的優異者補俸祿為“中二千石”的屬吏,文學掌故補太守的屬吏。由這些人備員,遞補缺額。

以上新立的條文,請著錄在法規上,其他仍如舊律。皇帝批示說“可以”。從此以後,公卿大夫和一般官吏,很多都是文質彬彬的文學之士了。

從上述內容可知,武帝時興辦了太學,太學的老師就是儒家的經學博士,太學的學生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太常遺派的博士弟子五十人;另一部分是郡國選送經太常批準的“得受業如弟子”地方派遣生。這兩部分學生學習一年後要經嚴格考核,並按學習的等次分派到皇帝身邊做郎官,和被委派到中央一些機構和郡國守相下做屬吏,學習不及格的罷黜。武帝之後博士弟子名額逐漸增加,昭帝時增加到一百人,宣帝時增加二百人,元帝時增至千人,成帝末增至三千人,到東漢末增加至三萬人。

地方辦的學校以景帝後期文翁在蜀郡辦學最早。武帝時,令郡國“皆立學校官(校舍)”,地方辦的學校在全國才普及起來。

漢武帝即位後,通過諸如《舉賢良對策》活動、置五經博士、興辦太學和使地方學校得到普及等,促進了教育與儒學的發展及使儒生加入國家官吏集團。《漢書·儒林傳》讚曰: “自武帝立五經博士,開弟子員(為博士置弟子),設科射策,勸以官祿,迄於元始,百有餘年,傳業者浸(漸)盛,支葉蕃(多)滋,一經說至百餘萬言,大師眾至千餘人,蓋祿利之路然也。”興辦學校之舉不但為當時培養了大量儒生充任了各級政府官吏,而且這種現象以後維持了兩千多年,對中國古代的政治、文化生活都發生了重大影響。

漢武帝要改革,要前進,就需要通過法治清除前進道路上的障礙。此外, “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的重要方法,想把國家治理好是不能不用的。這就是漢武帝重法治的原因。

周代重德治,對舊貴族的利益和特權是很維護的,所以《禮記·曲禮上》中說: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有的學者指出,周代的禮,也包含著法。春秋戰國隨著法家的出現提出了法治思想。

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用法“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二是公正執法,要求“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韓非子·問辨》)。

這就要求以法治國,要求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韓非也稱這一學說為“刑名之術”。他認為,具體的法令條文叫名,依據法令條文進行賞罰叫刑。名是刑的根據,刑應合乎名。這就叫“刑名之術”。由於中國的法治思想是先秦法家提出的,所以探討漢武帝的法治思想離不開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漢武帝繼承了先秦和漢初執法公平“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法治思想,以法治國,是突出的。武帝妹妹隆慮公主之子昭平君,又是武帝女兒夷安公主的丈夫,犯法當死,隆慮公主臨死前,以金千斤、錢千萬為其贖罪。

按漢朝的法律是可以以錢贖罪的,所以武帝批準了。隆慮公主死後,昭平君又犯法當死,因為是公主之子,廷尉不敢做主處決他,又請示武帝決處其罪。

武帝“為之垂涕歎息,良久曰: ‘法令者,先帝所造也,因弟(妹)故而誣先帝之法,吾何麵目入高廟乎?又下負萬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盡悲。朔前上壽,曰: ‘臣聞聖王為政,賞不避仇仇,誅不擇骨肉。’《書》曰: ‘不偏不黨,王道****。’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難也。陛下行之,是四海之內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漢武帝在處理這一案件時可以說繼承了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

武帝執法嚴明,如方士欒大,在樂成侯丁義的推薦下來到了武帝身邊,靠詐騙博得了武帝的信任。武帝賞給他大量財富,並封其五利將軍、天道將軍、樂通侯等官、爵,授其六顆金印,還把自己的女兒、衛皇後生的長女嫁給了他。

但後來武帝發現了他的詐騙活動後,堅決處死了他,並對推薦他的樂成侯丁義也判處棄市。

王船山就此事說: “樂成侯丁義薦欒大,大詐窮而義棄市。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小懲而大誡,小人之福也,懲一人而天下誡,國家之福也。義既誅,大臣弗敢薦方士者,畏誅而自不嚐試也。義誅,而方士公孫卿之寵不複如以前的方士文成、五利之顯赫。其後求仙之誌亦息矣,無有從諛(奉承)之人也。故刑賞明而巧言諛媚之人收斂。武帝**侈無度而終不亡,賴此也夫!"王船山稱讚漢武帝的嚴明執法起到了除奸、防奸的作用,甚而說武帝最後沒有亡國,就依賴於他的執法嚴明。

從上述兩個例子來看,武帝不分親疏貴賤、公正執法,確實得到了先秦法治思想的真傳,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漢武帝的法治思想是吸收先秦法家思想而形成的。

漢武帝重法治也是當時客觀形勢的需要。武帝即位不久外事四夷、內事興作,尤其是對匈奴的戰爭勢必激化各方麵的矛盾,為此就需要增訂法律,嚴明賞罰,以推動事業前進。《漢書·刑法誌》說: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征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在這種情況下,元光五年(前130)七月,武帝任命張湯、趙禹定律令。這次條定的律令特點是:

法令文深、嚴酷:《漢書·張湯傳》說“張湯與趙禹共定律令,務在文深”。《漢書·刑法誌》說: “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從這一記載中可以看出所謂律令文深、嚴酷。法令條文繁多、嚴密。《漢書·刑法誌》說武帝時法網漸密,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上述記載說明,漢朝的律、令、科、比四種法律形式,其中律、令是兩種最基本的形式。

律,是皇帝令製定的一種穩定的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判定犯罪性質、名稱、輕重的準繩。漢武帝時,據《晉書·刑法誌》說張湯做宮廷警衛的“《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作“《朝律》六篇”共計三十三篇。

上述高帝、武帝共作律六十篇,武帝時製定三十三篇,占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五。上引《漢書·刑法誌》說“律令凡三百九十五章”,統稱漢律,後亡逸。後世所說漢律,就是指上述這些篇章。

令,就是皇帝的詔令。《漢書·宣帝紀》注引文穎說“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

科,按犯罪性質分類進行處罰的條律稱科或科條。《釋名·釋典藝》雲: “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後漢書·梁統傳》載:“武帝軍役數興,豪傑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

比,是以舊的案例作為判決的標準,遇有案子與其比較進行判定,所以稱為“決事比”。

法律條文的明顯增加,使“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漢武帝就是“霸王道雜之”的開創者和實踐者,尊儒且重法,任用儒法兼用的公孫弘和從獄吏中提拔起來的張湯、杜周等執法大臣,用嚴刑峻法打擊諸侯王叛亂、豪強、商人、農民起義。因此說以法治國是漢武帝治國的重要辦法和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