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租調製之先

前文說過曹操於建安九年(2204)《抑兼並令》中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並且責令郡國守相進行檢查,“無令強民有所隱藏,而弱民兼賦”。這是一項輕民賦、抑兼並的政策,但其重要意義不全在此,更在於它透露了一項重要的租稅製度的改革,以租調製代替了兩漢的租賦製,開始了中國曆史上租稅製度的新篇章。

在曆史記載中,涉及曹操租調製內容的隻有上述一條,即田租每畝四升,戶調絹二匹,綿二斤。由於還有“他不得擅興發”一句,不少學者認為曹操的租調製,除田租、戶調外,免除了其他一切負擔,包括漢時芻槁之征。其實何止是征收芻槁,而且“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亦非通例,而是針對河北的特殊情況而發。

這條法令是曹操剛剛占據了鄴城、自領冀州牧之後發出的。他平定河北後,立意經營鄴城以為自己的根基,法令本身帶有明顯的優恤性質。因此,不妨作如下理解,第一, “他不得擅興發”,就是在河北地區,除田租和戶調絹、綿以外,免除一切負擔,當然包括芻槁在內。第二,既然是針對河北而發,那麽一條完整的令文的前半部分,當然也是針對河北而發的。換言之,“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當是曹操的一項地方性政策。理由是就當時全國形勢來說,建安九年(204)九月,曹操剛剛占領鄴城,袁氏兄弟還沒有最後消滅,他既忙於安定河北,又急於做根除袁氏兄弟以及對付三郡烏桓的戰略部署,此其一。其二,曹操當時的身份是冀州牧,在中央原來的官職是司空,行車騎將軍,盡管他已經權極朝廷,百官總己以聽,但至少在名義上,他絕無資格向全國發布如此重大的命令。這一點,我們還可以從別的事情上得到旁證,諸如,在此前後,曹操對於重要人物的任免、爵賞,雖然是出自自己的意願,但在形式上總要表奏皇帝,辦理皇帝的任免手續。至建安十三年(208),罷三公官,曹操自為丞相,情況才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曆史上,但凡實行重大的全國性的經濟政策,必須是由天子行詔。遠者不說,近如漢桓帝延熹九年(166),皇帝下詔: “比歲不登,民多饑窮,又有水旱疾疫之困……其災旱盜賊之郡,勿收租,餘郡悉半入。”漢靈帝熹平四年(175), “令郡國遇災者,減田租之半;其傷害十四(十分之四)以上,勿收責”。所以說,曹操建安九年發布的蠲免河北租賦令和公布租調之製都是他職權範圍內的事,因為不是以漢獻帝的名義發的詔書,隻能是地方性法令,不具有全國性效力。

事實上,自董卓之亂以後,天下分崩離析,經濟凋敝,人口流亡,已經完全失去以往按口征賦的條件。按照漢製,除田畝稅即田租之外,還有按人口和年齡計征的算賦和口賦。田租是比率田租製,先是十五分之一,漢文帝“賜民田租之半”變成三十稅一,遂為成例。不過也有不同的時候,一如王莽所說,“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二如劉秀初行什一之稅;等等。口賦是對少年兒童征收的人頭稅,規定七至十四歲的兒童每年繳納二十錢;算賦是對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規定十五至六十五歲的人出一百二十錢為一算,商人與奴婢倍算。東漢末年,一方麵是土地大量集中而變成豪強地主莊園;一方麵是大片土地成為荒地,而廣大勞動者則沒有或少有自己的土地。還有一個嚴重問題是, “漢自董卓之亂,百姓流離,穀石至五十萬錢”。意思是說,錢不值錢。因此,再按原額計賦實屬滑稽之舉。這是一方麵的問題。另一方麵還有穀賤錢貴的時候,據《晉書》卷二十六《食貨》說,曹操罷董卓鑄的小錢,複用五銖錢,“是時不鑄錢既久,貨本不多,又更無增益,故穀賤無已”。穀貴錢賤或穀賤錢貴都可以使得原來的租賦製度難以兌現或無法繼續實施下去。對此,早在西漢昭帝元鳳二年(前79)就曾允許“三輔、太常郡得以叔(菽)粟當賦”;元鳳六年(前75年)又詔:“今三輔、太常穀減賤,其令以叔粟當今年賦”。及至東漢,情況相反,是因穀貴錢賤,而以實物代錢。典型的例子就是漢章帝詔以布帛為租,“時穀貴,縣官給用不足,尚書張林上言: ‘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以通天下之用’。從之。”

自此,正式開始了以布帛為租的先例。至於原來的口賦與算賦,既然難以計錢而征,自然也就以布帛為代了。所以,東漢末年雖然還講到過口賦、算賦的事情,如漢安帝元初元年(114)“詔除三輔三歲田租、更賦、口算”;漢順帝永和三年(138),“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賦”;漢桓帝永興元年(153), “詔太山、琅琊遇賊者,勿收租賦,複(免)更、算三年”。但實際上隻不過是一種示恤的形式,它沒有涉及用什麽繳納和怎麽繳納口賦和算賦的問題。因此,真正的現實已是各地封疆大吏、郡國守相,針對人口流散,穀貴錢賤和無錢可用的形勢,不得不各在自己的轄區內改人頭稅而為按戶征調,這是非常自然的事。同樣的道理,改以錢計征而為征調綿絹等實物更是非常自然的事。及至曹丕繼位之後,索性就宣布“罷五銖錢,使百姓以穀帛為市”了。況且改製並不完全違背祖訓,因為溯其淵流,至少東漢初期在邊遠地區就有變通實行“租調”的例子。如漢明帝即位之初“赦隴西囚徒,減死一等,勿收今年租調”。這裏“調”字是作名詞用的,不同於屢見於秦漢記載中的“征調”“發調”之“調”。可見已有租調之製。如此,甚或可以作如下概論:“東漢朝的前期、中期的租稅製度當以租賦製為主,而輔之以租調製;及至末造,租賦之製已難實行,僅存其名,事實上已被租調製所代替。

既然各州郡都是按照各自的實際情況改賦為調,其標準自然就不會是統一的。大概無外按照原來賦算之實值折合當時綿絹之值,因而帶有很大的隨意性。總的趨勢是剝削加重,而不是減輕剝削。由此也可作如下結語:建安九年曹操推行定額租調製於河北之前,國內已有定額租調存在,但標準卻不統一。即使曹操先後直領的各州郡,也必然是隨時因變、隨地製宜,標準大不統一。但有一點是無疑的,即其征收總值必然超過曹操建安九年(204)推行於河北之製。否則,曹操就不會以其所定之製作為優撫政策在河北推行。也正是這個原因,所以說,曹操在建安九年之前已經實行了租調製;但不能認為曹操已經實行了具有量的規定性的租調製。具有明確量的規定性的租調製,即如“田租畝四升,戶調絹二匹、綿二斤”是從建安九年九月“公令”(《抑兼並令》)開始的。曹操的貢獻也正在於此。因為具有量的規定性,在中國賦稅製度上產生過重大影響的租調製真正的開始了。

曹操推行於河北的租調製對於穩定形勢、減輕農民負擔起了很好作用,當是無疑的;對於中國租稅製度的變革和魏晉以後田製、稅製的變化都產生過直接或間接影響。其具體影響如下:

首先,它減輕了河北農民的負擔。當時的各州郡,包括曹操先期領有的兗、豫諸州,不管是采用什麽形式的賦稅製度,其征量大都是在十分之五左右,最低不會少於十分之一。屯田民固然要交十分之五或十分之六,甚至十分之七八,如果能做到“持官牛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與官中分”,那麽就會收到“百姓安之,人皆悅樂”的效果;普通農民的負擔,名義上是三十分之一,實際上是“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即使不耕豪民之田,也往往是“厥名三十,實什稅五”。這並非主觀臆斷。因為如果不是這樣,那麽仲長統就絕不會在其上呈的《昌言》中,呼籲十一之稅。仲長統說:“今田無常主,民無常居,吏食日稟,班祿未定。可為法製,畫一定科,租稅十一,更賦如舊。今者土廣民稀,中地未墾;雖然,猶當限以大家,勿令過製。”仲長統呼籲的十一稅,當指租賦(或調)全部,“更賦如舊”,說明“十一”之內不包括更賦(代役錢);仲長統主張占田“猶當限以大家,勿令過製”,那“製”是多少呢?據漢書載,若以古製論,大率“私田百畝”,或謂“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若從趙過為代田考察,提及“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鄧展注謂“九夫為井,三夫為屋,夫百畝,於古為十二頃。……古千二百畝,則得今五頃”。當時的畝產量,按晁錯的說法是“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斛)”,即每畝一斛;按趙過代田之法,“一歲之收常過縵田(指不按代田法做的田)畝一斛以上”,大約每畝兩斛左右;按仲長統的說法“通肥饒之率,計稼穡之入”,約為一畝三斛。當然還有更多者,如傅玄所說“白田收十餘斛,水田收數十斛”,但這並不代表普遍現象。

暫且以農夫之家能耕百畝和畝產三斛以及仲長統“畝及三斛,斛取一鬥,未為甚多”的精神,計其負擔。什一之稅的公式是:

3(斛)×100(畝)×1/10=30(斛)

即使按畝產一斛計,也需繳納十斛。而曹操定額田租製是畝收四升,另加戶調綿二斤、緝二匹。則得公式如下:

0.04(斛)×100(畝)=4(斛)

這個數字若以畝收三斛計僅為七十五稅一;若以畝收一斛計,約為二十五稅一,大體接近三十稅一的比率。事實上,群雄割據,戰亂不停,對於各州郡和國家來說,什一之征肯定難以滿足軍政之用。如果是達到什五的比率,那麽同曹操的定額田租相比較,差別就更為巨大了。這就是之所以說曹操租調製減輕了河北農民的負擔,而不能說曹操已在河北以外更廣大的地區實行了他推行於河北的租調製的重要原因。理由很簡單,如非和平安定時期,這樣的低租製是不能滿足軍國支出的。

其次,它促進了河北地區農業經濟的發展,對於穩定曹操後方起了很好的作用。事實證明,曹操對河北的統治是成功的。東漢末年,河北地區是最不穩定的地區,幾股大的、重要的農民起義,如張角黃巾以及隨後而起的張牛角和張飛燕領導的黑山軍等都起自河北。公孫瓚、袁紹先後對其殘酷鎮壓。公孫瓚迎擊黃巾起義軍、黑山軍於東光(今縣),斬首三萬餘級,收得生口七萬餘人;袁紹擊左髭丈八、劉石、青牛角、李大目等,斬首數萬級;曹操也曾協助袁紹鎮壓黑山軍,但始終沒把起義軍鎮壓下去。相反,黑山軍數萬人竟然聯合魏郡反兵攻下袁紹老巢鄴城,殺魏郡太守。由此可以說明,袁紹統治下的河北,一直是義軍蜂擁,社會處於動**之中。及至建安九年,曹操拔鄴,自領冀州牧、頒布免除河北當年租賦和租調令後,情況很快起了變化。九月頒令,次年四月,張飛燕便率十萬黑山軍投降了。嗣後,河北地區再無大的農民起義,直到曹操西征韓遂、馬超期間,才有河間民田銀、蘇伯的起義,但很快便被鎮壓下去。當時,國淵為居府長史,統留事,參與鎮壓,在其回答曹操的問話時,特意提到: “河間在封域之內,銀等叛逆,雖克捷有功,淵竊恥之。”足見當時曹操的“封域”之內起而反抗曹操統治的是不多的。之所以取得如此效果,固然與曹操的勢力不斷壯大有關,同時也與本地區經濟恢複、穩定,人心思業,百姓樂安有關。經濟的穩定與發展促進了社會的穩定;社會的穩定,尤其是河北的穩定,又帶動了整個北方地區的穩定和經濟的恢複與發展,使曹操無後顧之憂,放心用兵天下。從這個道理上說,我們對曹操統一北方、發展北方經濟作肯定評價的時候,不能不充分估價曹操推行的諸多經濟政策,尤其是抑製兼並、減輕民賦的政策。

再次,它對後代賦稅製度的改革提供了一個可資參考的藍本,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嚴格地說,曹操推行於河北的租調製並不是一項完整的製度。完整的租調製度,必須是同占田製度相結合的。曹操麵臨嚴重的土地問題,當時荀悅、仲長統等人都看得很清楚,並提出過建議。荀悅進言: “宜以口數占田為之立限”;仲長統提出:“限夫田以斷兼並”。作為一個政治家的曹操當然不會看不到問題的嚴重性,也絕不是不願聽取這些建議,實是尚未具備進行這樣重大改革的條件。漢光武、明、章之時,度田尚且難行,分奪豪強之田,談何容易。因此,對曹操未能製定限田、占田政策不應責備。但作為一個問題的研究,我們又必須注意到曹操沒有走此一步,便大大限製了其“租調”製度的積極作用。田租很低,按戶出調,何人得利最多?不言而喻,當然是廣占田地的豪強大戶。

盡管如此,曹操推行租調製的積極作用仍然是首先應肯定的。對平民百姓來說,承包性質的定額田租多產不多收,較之比率地租,能夠更大地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按戶征收絹、綿,較之按口計賦,亦消減了農家人口之累,利於人口增長。對統治者來說,租調製為其解決租稅問題提供了新路子。曹操開租調製之先河,後代統治者便可在此基礎上考慮得失,不斷充實,從而提出較為相對合理的土地、租賦製度。不再含有曹操製度的臨時性與地方性特點了。因為它不再是畝收四升,而是五十畝收四斛,即畝收八升了。客觀地說,太少不足支用。所以東晉在和平時期曾一度改收畝三升或二升,但不久便無法施行,從而破壞了田租製而改為口稅製,結果反比西晉田租加重了許多。曆史證明,凡實行占田、均田製而規定畝租僅數升者,無不另有田稅、口稅、雜稅。據韓國磐先生計算,唐代行租庸調製,但農民一般不能全額受田,平均受田三十畝產糧三十石,按規定一丁交租二石,另外還有地稅畝二升(合六鬥),共需二石六鬥。但不管怎麽說,永遠不能忽視的一個事實是如果沒有曹操推行於河北的租調製,便不會有略呈完善的西晉的占田課田製。就是以後北朝的均田製及其賦役製度以及唐代租庸調製度等等,都可在這裏找到其最初的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