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用賢能重管理

忽必烈在漢族儒士的幫助下,又根據自己多年的親身實踐,充分認識到“用人”的重要性,所以,尤其重視官吏的選拔與考核。

至元元年(1264),忽必烈罷諸侯世守,裁並路、府、州、縣官吏,推行遷轉法,把官吏任免權皆收歸中央,這又是忽必烈在選舉製度方麵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他加強中央集權的一項重要措施。

至元十四年(1277),中書省又奏準頒行了《循行選法體例》,對內外官員銓注、遷轉和升遷等各方麵說細具體的規定。自此,忽必烈時期的選舉和考核製度基本確立。

忽必烈規定,樞密院、禦史台、宣政院三大機構委任下屬官吏,可以自行選拔聞奏。其他機構,百官的任免皆要經過中書省審察。

職官升遷,從七品以下歸吏部主管,正七品以上由中書省主持,三品以上由皇帝決定。

六品到九品的官職,由中書省頒發委任證書,稱為“敕授”;一品到五品官員,由皇帝下製書任命,稱為“宣授”。

忽必烈統治時期,尚未實行科舉製度。

至元四年(1267)九月,翰林學士承旨王鶚等“請行選舉法”,提出“科舉取士,最為切務”,建議實行科舉選士製度。

忽必烈見到王鶚的奏章,聽了王鶚的匯報,以為唐宋遼金以來的科舉製度是最好的選官“良法”,下令“其行之”。

中書左三部與翰林學士遂議立程式奏上,結果沒有施行。至元十年(1273),忽必烈在大臣的建議下,又準備施行科舉。

至元十一年(1274),省臣上奏,謂“去年奉旨行科舉,今將翰林老臣等所議程式以聞”,詔令“準蒙古進士科及漢人進士科,參酌時宜,以立製度”。

至元二十一年(1284),丞相火魯火孫和留夢炎等代表中書省臣,又請行科舉,忽必烈即表示同意。

隨後,“許衡亦議學校科舉之法,罷詩賦,重經學,定為新製”。後來不知何故,又未施行。“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製已立”。忽必烈在漢族儒士的建議下,始終表示同意采用漢法,實行科舉選官製度,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未及施行,但施行科舉的準備工作已經做好,為後來實行科舉製度奠定了基礎。

忽必烈未實行科舉製度,主要通過薦舉、特召、吏進和承蔭幾種途徑選用官吏。

薦舉就是各級官員根據“才能”和“根腳”舉薦人才出仕做官,“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論根腳”。當時薦舉,主要根據“根腳”。所謂“根腳”,就是社會出身。中書省等高級官員及地方上路、府、州、縣的長官,皆由皇帝任命勳臣、名門以及儒吏出身、品資相當的人員充任。其中,主要是怯薛出身的“大根腳”。

怯薛本來是蒙古大汗的護衛軍,既照料大汗的家務又處理國家政事。忽必烈稱汗以後,設立中書省分割了怯薛的行政權。使怯薛僅僅成了護衛宮城和照料大汗家務的組織。

但由於怯薛“晝出治事,夜入宿衛”,經常在皇帝身邊。就可以通過怯薛長推薦,皇帝直接加以拔擢,而升任高官。

特召是皇帝下令召用的特殊人才。忽必烈在藩邸時就通過一些人推薦下詔書征用了許多才能之士,即位以後,更是思賢若渴,聽說誰有才能,必定想方設法羅致。

至元十八年(1281),又下詔“求前代聖賢之後,儒醫卜筮,通曉天文曆數,並山林隱逸之士”。

至元二十四年(1287),又命程钜夫務必搜訪遺逸,“求賢於江南”。忽必烈聽說趙孟強、葉李為當世人才,特別囑咐程钜夫務必將此二人召來。

程钜夫不負忽必烈之望,不但將二人召至京師,又薦舉了趙孟頫、餘恁、萬一鶚、張伯淳、胡夢魁、曾晞顏、孔洙、曾衝子、淩時中、包鑄等二十餘人,“帝皆擢置台憲及文學之職等”。

吏進為忽必烈選官的主要途徑。元代吏員名目繁多,主要有負責處理公文案牘的令史、司吏、書吏、必闍赤,負責翻譯的譯史、通事,負責傳達命令、匯報工作的宣使、奏差,負責掌管印信的知印,負責發送保管文書的典吏等。忽必烈時期,主要從這些吏員中補任官職。

承蔭主要是蒙古顯貴及各族高官的子弟通過世襲和蔭補任職。忽必烈對承蔭入仕製度進行了嚴格限製,盡管沒有根除,但比例很小,在社會上影響甚微。

忽必烈主要通過吏員出職選拔官員,為了保證官員的行政效率,製定了一係列吏員出職和官吏考核、監察製度。

忽必烈規定,每年各級官員都要向上級推薦薦舉吏員,稱歲貢。通常情況下,由“本路長官參佐,同儒學教授考試”,以“習行移算術,字畫謹嚴,語言辯利,《詩經》《尚書》《論語》《孟子》內通一經者”為中選,補充為吏。

忽必烈未行科舉,儒士想通過科舉做官之途徑已經斷絕,隻好通過補吏入官。

被補為吏員以後,每年都要進行考核,“以性行純謹、儒吏兼通者為上,才識明敏、吏事熟閑者次之,月日雖多、才能無取者”為下,隻有考核為上和次上者才能被貢舉到上一級為吏,考核為下者,“不許呈貢”。

自縣吏經州、府做到路吏,然後被選入廉訪司,再經禦史台或行台書吏升為省部史,遂出職為六品或正七品官。

亦有從儒士直接薦舉進入廉訪司為吏而逐漸遷升者。儒學教官也可以不通過補吏做官,但官品都是很低的。

忽必烈對各級官員的考核比較嚴格,規定,隨朝諸衙門及行省軍官,以三十個月為一考,一考長一等。外任地方官以三年為一考,一考進一階,或二考升一等、三考升二等。

考核標準為五事,即“戶口增”“田野辟”“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規定,“五事備者為上選,升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

無論內外官員,滿一考後評價政績,必須由原所在機構提供一份類似鑒定的“解由”。徐元瑞《吏學指南》謂“考滿職除曰解,曆其殿最為由”。

解由一般有專門的體式規範,內容包括該官員的祖宗三代、年齡籍貫、民族姓氏、出身根腳、入仕資曆、請俸時間、身體狀況、有無過犯、治政成效、何人保舉等。

忽必烈在中統三年(1262),就下詔“置簿立式”,專門記載官員政績等情況,後發展為“行止簿”。

至元十九年(1282)又規定,“諸職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守,以憑黜陟”。行止簿和解由成為官吏升轉的主要依據。

忽必烈在對官吏進行正常管理、考核和升轉的同時,又加強了對官吏的監察力度,在中央設置禦史台(簡稱中台),掌糾察百官善惡和政治得失,並直接監臨山東、河南、河北等省事,又在地方上分設監臨東南諸省的江南諸道行禦史台(簡稱南台),和監臨西南西北諸省的雲南諸路行禦史台(簡稱西台)。

中台和兩個行禦史台之下各設若幹道提刑按察司,後改稱肅政廉訪司,為監察道,定期檢查各種案卷賬目,監督糾劾各級官吏,複按已審案件。配合各級組織機構考核官吏,提出升轉和罷黜等方麵的建議。

禦史台、行禦史台與諸道肅政廉訪司上下銜接,構織成全國範圍的垂直監察係統,不為各級行政機構所幹擾,有效地發揮監察作用。

忽必烈確立的這一套官吏選拔、考核和升轉製度,基本上屬於中原王朝的漢法係統。唯論根腳及承蔭的選官製度,雖然十分落後,但也屬於中原王朝門閥製度之餘緒,就是明清等朝也沒有完全根除。

比較係統的吏員出職製度當屬於忽必烈發展漢法的一個創造。忽必烈雖然沒有實行科舉製,但每年補吏都要經過考核或考試,並有“性行純謹,儒吏兼通”之要求,這就使那些想通過補吏為官的人們務必努力學習儒家文化,對於思想文化的發展也是有益的,應該說這屬於科舉考試的另外一種形式。

尤其是吏員經常接觸官員並為其服務,潛移默化,學習不少統治經驗,從這些有實踐經驗的吏員當中選拔官員,在某些方麵比那些通過科舉、隻會空談的官員具有某些優越性,可以看出,吏員出職和科舉選官各有利弊,不應一概而論。

吏員出職要經過層層考核,層層選拔,升遷極慢,甚至有些人尚未做到下級州縣官,就到了致仕年令。但確是人才則可不次升遷。

有時,忽必烈親自破格用人,比如木華黎後裔安童,剛到二十歲就拜為中書右丞相。正由於忽必烈注意從有經驗的吏員中選拔官員,又能夠破格用人,才保證了周圍人才雲集,從未出現人才匱乏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