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襲使用等級製

略通元史的人就知道,元代有四等人的劃分,但有關這一製度的明文規定至今尚未發現,四等人製始於何時,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在金代就已經把人們分成等級了。女真人初進中原,除了重視本民族及與本族屬於一個族係的渤海人以外,又把遼地人視為漢人,把原北宋河南山東地區人民稱為南人。

其後,又稱南宋人為南人,稱金統治下的漢人為北人等,在任用掌管兵權和錢穀的官吏時,“先用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漢人”。

蒙古進入中原以後,曾按照先降服地區統治者的地位高於後降服者的習慣,把境內各族人分別稱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人四種,約至成宗大德之後,這種四等人製以及蒙古、色目、漢人、南人的名稱才最後形成和普遍應用。

實際上,元代四等人製不過是人們根據征服先後隨意稱呼、相沿成習的一種不成文規定而已。這一製度雖然不是忽必烈時期最後形成,卻是形成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階段。

關於四等人的劃分,忽必烈時期基本定型。第一等人為蒙古人,是元朝的“國族”,擁有各種政治、經濟和法律上的特權,地位最高;第二等人是色目人,包括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歐洲“各色名目”之人,由於他們歸附蒙古較早,最得信任,待遇僅次於蒙古人;第三等是漢人,即指淮河以北原來金朝統治下的各族人,包括漢族和契丹、女真、渤海、高麗以及較早為蒙古征服的雲南、四川兩省之人等,待遇次於色目人;第四等是南人,又稱蠻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後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統治下的漢族和其他各族人,地位最低。

忽必烈時期,四等人的待遇也各有不同。

在官製方麵,蒙古貴族據有特權統治地位,所謂“國家官製,率以國人居班簿首”。忽必烈規定,中央和地方官的正職都要由蒙古人擔任,隻有極個別的漢人短期內擔任過個別機構正職。地方上路、府、州、縣設置的首席長官達魯花赤,也必須由蒙古人擔任,若選不到合適的蒙古人,則於有根腳的色目人內選用,隻有南方邊遠地區遇到蒙古人害怕瘴癘不肯赴任的情況下,才允許漢人充任。

忽必烈特別規定,漢人隻能充任總管,回回人可擔任同知。總管和同知都要聽命於達魯花赤。

在軍事方麵,忽必烈對漢人、南人嚴加防範和控製。將主要軍權都掌握在蒙古族軍帥手中,各種軍隊的數量和駐防情況,對漢人官員絕對保密。

後來還規定,皇帝去上都時,留守大都的樞密院官員,絕不得留漢人。

中統三年(1262),李壇之變發生以後,忽必烈再三嚴禁民間私藏兵器。

平宋以後,這一禁令又推行到江南,甚至連漢軍平時也不準執持軍器了。

至元二十一年(1284),又禁止漢人獵戶執持弓箭,並禁止廟宇裏供列真刀真槍。

第二年,又下令征收漢地、江南的弓箭和其他武器,並分為三等,下等的毀掉,中等的賜予近居的蒙古人,上等的儲藏起來。後來,連漢人、南人畜養鷹犬打獵也不允許。

在經濟科取方麵,對四等人的規定也不平等,比如,括馬,政府曾經規定,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二,漢人和南人則全取,等等。

忽必烈時期四等人劃分已經存在,出現了種種不平等規定,實際上蒙古人下層民眾也未享受到優等民族的待遇,相反,被列為低等人的漢人和南人的上層分子卻享受到了優等民族的待遇。

忽必烈規定漢人不得參與軍機,皇帝赴上都時不準漢人留守大都,卻破例讓漢人鄭製宜留守大都樞密院,鄭製宜謙遜推辭,忽必烈說“汝豈漢人比耶”,竟留之。

再如,中書省的要職原則上不許漢人和南人擔任,忽必烈卻讓漢人史天澤擔任最高職務右丞相,漢人王文統、趙璧任過平章政事,張啟元也任過右丞,張文謙任過左丞,商挺和楊果任過參知政事,等等。就是一般漢族大地主也照樣享受優厚待遇,而被列為上等的蒙古民族中的下層人民,在繁重的軍役和賦稅負擔之下,日趨貧困,處於饑寒交迫之中,被迫到處流浪,甚至有淪為奴隸,被販賣到海外。

不難看出,忽必烈雖然把人分為四等,實質仍然是階級壓迫和剝削,忽必烈建立的政權和各項製度,是各族上層分子的聯合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