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發展

清代前期(康熙中葉至乾隆中葉),中國礦業生產曾經曆了一個空前的重大發展時期。

康熙朝“三藩”問題解決之後,雲南省的礦業包括銅、錫、鐵、鉛、金、銀礦的開采,首先由凋敝迅速轉入發展。“嗜利之徒,遊手之輩,具呈地方官,查明無礙,即準開采”。“此名一傳,挾資入分者,遠近紛來”大廠,民間無力開采,"則院、司、道、提、鎮衙門,差委親信人,擁資前去,招集峒丁”。“當其時,廠未升課,又極興隆,是絲絲入扣,官民皆優裕有餘資矣”。

經營的品種越來越多,“五金而外,尚有白銅、朱砂、水銀、烏鉛、底母、硝磺等廠”。產量迅猛上升,稅收大量增加。雲南自康熙四十四年(1705)冬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秋,一年之間共收礦稅銀八萬一百五十二兩,金八十四兩。比康熙二十四年增加二十倍,由於稅率一直是二分,那麽產量當然也是增加二十倍。廣東、廣西、四川、湖南、貴州等省的礦業也相繼興起。康熙二十九年(1690),商人何錫經呈準在廣東海陽縣的仲坑山開礦,最盛時,“礦工注冊者,凡十三萬餘人”“每年獲利不下八九萬兩”。廣東的鐵礦,康熙時也發展到相當大的規模。大型鐵廠工人達千人左右,有比較細的分工,日產鐵達六千斤。廣西南丹錫礦,有礦井四十餘處,礦徒及住家開鋪人等約萬餘人。四川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於蒲江縣建鐵礦六座,實行“招民開采,十分抽稅二分”。四川省自康熙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1684—1686)共抽稅鐵一萬一千六百餘斤。湖南的銅、鉛等礦,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開采,至康熙五十二年(1713),僅大湊山、黃沙三處,一年即得稅鉛三十六萬二千一百餘斤,估算年產量將達一百八十萬斤左右。此外,貴州的水銀與鉛礦,山東、陝西的銀礦,也先後開采。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大型礦廠,康熙二十三年(1684)隻有九個,次年增至二十九個,康熙四十六年(1707)增至五十五個,康熙五十一年(1712)達到六十六個。二十多年,增長六倍多。礦業的恢複和發展,不僅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對整個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起了推動作用。

不過,礦業生產並沒有從此就走上正常發展的道路。客觀上,當時社會發展對礦產的需求還沒達到後來那種大量、廣泛和迫切的程度。銅一向屬於急需;鐵是農具經常性的、不可少的原料。與之相關的礦業被帶動起來。因此,對礦業全麵地、大規模地、快速地開采就缺少足夠的客觀推動力量。在最高決策者康熙皇帝的頭腦裏,工礦仍然是末,不是本,並沒有用長遠的戰略眼光去認識礦業,基本上把開礦視為權宜之計。因而,對開礦缺乏足夠的熱情。封建統治階級中的保守派,用開礦“有傷風水龍脈”“棄本逐末”“擾民”“易聚難散”等奇談怪論製造思想桎梏,幹擾開礦政策的執行和堅持,康熙皇帝對其中一些說法如“易聚難散”論等,還是動心的,這就不能不使他對開礦提心吊膽。如此看來,當時開礦事業的發展,不論是從地域上還是從種類上看,都不夠平衡,與全麵、大規模鋪開還有一定的距離,政策還在搖擺,生產不可能穩定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