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礦海政策,時利時弊 開放禁海

我國封建社會長期存在著重農、輕工礦商業的傳統,並形成“重本抑末”理論。曆代封建帝王受這種理論的支配,都重視農業生產,而對發展工礦商業,雖采取不盡相同的政策,但總體來看,都缺乏積極主動性。清初從順治到康熙初年,為鞏固和發展清王朝在全國的統治,在財政經濟方麵,盡一切努力減輕賦役負擔,鼓勵墾荒,恢複與發展農業生產。對礦業問題,尚未提到朝廷的議事日程上來。

康熙十八年(1679)三月二十日,康熙皇帝在太和殿前殿試天下貢士時共提三個問題,其中第三個便是征詢如何解決銅不足用的問題。他問道:“邇以銅不足用,鑄造未敷,有以開采議者,有以禁民耗銅議者,果行之可永利乎?或二者之外別有良策歟?爾多士留心經濟,其詳切敷陳,勿泛勿隱,朕將親覽。”這次是由銅不足用提出的問題。本來,即使朝廷不過問礦業,民間也在自發開采。但當時社會上流傳著所謂開礦“有傷風水龍脈”說,封建保守勢力恐開礦妨礙了自己的利益,常借此禁止礦業開發。如浙江山陰縣,明崇禎年間,民間開礦被禁止;順治年間,有人“采石燒灰”,被“嚴行重禁”;康熙十年(1671),又有人采礦,地方紳士等向官府告狀,被“永禁開采”;康熙十三年(1674),複有人結夥開鑿“久禁陳家嶺官山”,次年,被告到官府,官府下令“照舊嚴禁”;康熙十七

年(1678),有人借修大能仁寺,開鑿應蒙山,又被告發,再行禁止。禁礦的借口不外是開礦破了風水龍脈,把當地發生的火災、“山寇”、縉紳破產、地方官“解綬”等各種人的不幸,全歸罪於開礦,對開礦人進行誹謗和迫害。康熙十一年(1672),北京附近幾十座煤窯,因“風水所關”,被勒令“拆毀填平”。

地下豐富的礦藏得不到開發,不能用它造福於社會,是封建統治階級愚昧落後的表現。但因開礦受到幹擾,國家銅用不足,鑄錢日少。清初定例每一串銅錢值銀一兩,因錢少而貴,銀一兩僅值錢八九百文。由此嚴重影響了國家財政經濟和人民生活的安定。甚至因為銅貴銀賤,有人竟毀錢作銅,牟取暴利。康熙十八年(1679),平定“三藩”叛亂的戰爭已取得決定性的勝利,國家即將轉入恢複和發展生產的新時期,銅不足用,事關重大,矛盾顯得格外突出。這種形勢逼著康熙皇帝把礦業問題列為治國大事之一,向貢士提出問題。但是那些遠離社會實際的貢士,沒有一個想得出什麽好辦法。康熙皇帝為解燃眉之急,於十八年九月下令搜集各部院衙門及各省的廢銅器皿、毀壞的銅鍾及廢銅炮,“盡行確察,解部鼓鑄”。同年十月,經戶部衙門等會議,奏準《錢法十二條》,“開采銅鉛”為其中之一。規定“凡一切有銅及白黑鉛處所,有民具呈願采,該地方督撫,即選委能員,監管采取”。此後,局部、有條件地開放礦禁。

雲南叛亂平定後,雲貴總督蔡毓榮,提出係統的積極的礦業政策。蔡毓榮,漢軍正白旗人,官僚世家出身。早年在刑部、吏部、都察院等衙門任職。自康熙九年(1670)起,他先後擔任四川、湖廣總督,總領綠營兵,參加平定吳三桂叛亂戰爭,直搗雲南,建立軍功。康熙二十一年(1682),任雲貴總督。到任後,他針對雲南長期被吳三桂盤踞,殘酷搜刮,又連遭戰爭破壞的情況,考慮了戰後治理問題,上《籌滇十疏》給康熙皇帝。其中第四疏專門論述礦業政策。蔡毓榮注意到,雲南省礦產資源豐富,有開礦傳統、習慣和技術,因地製宜,開發礦業,既是民間要求,又有益於地方財政。因此,他主張大力開發雲南礦產資源,“礦夫既采,礦稅自盈”以便在經濟上改變雲南“兵餉不繼”“賦稅無多”“兵食仰給他省”的困境,而且也能使社會生活得到穩定,“是以理財而兼弭盜之一法也”。其辦法是“聽民開采,而官收其稅”。也就是提倡民間投資,民間經營,以民辦礦場代替官辦礦場,改變礦業全由官府包辦的局麵。

當時國家財政困難,無力拿出大筆資金投資礦業,提倡民辦,資金問題可以比較順利地得到解決。而且官辦礦場在經營管理方麵問題也很多,或事先不作認真勘探,開挖之後,“以礦脈衰微,旋作旋停,則工本半歸烏有”;或礦脈不匱,而管理不善,貪汙浪費嚴重,國家仍得不到實際利益。所以他提出,“廣示招徠,或本地殷實有力之家,或富商大賈,悉聽自行開采,每十份抽稅二份”。地方官招商開礦,“得稅一萬兩者準貢優升;開礦商民上稅三千兩至五千兩者,酌給頂戴,使知鼓勵”。由於這一建議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銅不足用”的問題,所以康熙皇帝立即批準實行。兩年之後,又批準管理錢法侍郎陳廷敬的請求,在各省普遍鼓勵銅鉛生產,“聽民自便”。這一“聽民自便”、與民同利的礦業政策,調動了商民投資礦業的積極性,有力地推動了礦治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