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商業

在康熙皇帝看來,在中國傳統社會裏,商業自始就不可或缺,四民的分工是社會的需要,他說:“凡人處世,有政者政事為務,有家計者家計為務,有經營者經營為務,有農業者農業為務,而讀書者以讀書為務”。四民各安其業,社會才能正常運轉。

康熙皇帝從發展社會生產力著眼,對工商業采取了扶持的政策。清初戰事較多,所以政府多向工商業者攤派稅項,商民不但“有輸納之苦,有關津之征苦,有口岸之苦”,而且,因有溢額加級的定例,所以,關津稅吏對過往商旅“恣行苛虐”,收了應征,還要溢額。商民“不苦於關,而苦於關外之關;不苦於稅,而苦於稅外之稅”。康熙皇帝親政不久,三藩亂起,關津之征仍沿舊例。平息三藩之亂後,康熙皇帝認識到這種做法是“重困商民”,有害於國家,必須堅決改變。他說:“重困商民,無裨國計,種種情弊,莫可究詰。朕思商民皆吾赤子,何忍使之苦累?今欲除害去弊,正須易轍改弦。所有現行例收稅溢額,即升加級記錄,應行停止”。

康熙認為隻有農業和商業同時發展,才能達到至隆的局麵。即“農務業而野無曠土,國計裕而泉貨流通,豫大豐亨,洵至隆之上理也”。康熙三十八年(1699),他於南巡時曾說“朕比歲以來,躬臨河幹,谘詢經畫者屢矣。每抵一處,未嚐不懷保編氓,施惠工商。故兩淮鹽課永減,額征停輸贏羨。又聞往來迎送費用私派者甚巨,特頒嚴旨,盡為禁止。從此,商民得以安席,漸皆獲所,則朕之巡幸者,少有益乎”。他一方麵永遠削減兩淮鹽課,取消關征超額優敘的定例,鏟除工商業發展的攔路虎;另一方麵頒發嚴旨,禁止關卡勒索過往商人,確可惠工商業者。

除此之外,康熙皇帝還不時地為商民著想,康熙二十五年(1686),他看到,在雲南采買銅斤的商人所得到利潤較少,便覺得這“恐累商人”。又如康熙五十三年(1714)六月,諭領侍衛內大臣說“天氣甚熱,貿易人等多夜行者,伊等但知為利,不顧其身,朕甚念之。嗣後有緊要事方許夜行。朕視商民,皆如赤子。無論事之巨細,俱當代為熟籌也”。他強調指出:“國家設關榷稅,原以阜財利用,恤商裕民,必征輸無弊,出入有經,庶百物流通,民生饒裕。近來各關差官不恪遵定例,任意征收,官役通同恣行苛虐,托言辦銅價值浮多,四季解冊需費,將商人親填部冊,改換塗飾。既已充肥私橐,更圖溢額議敘,重困商民,無稗國計,種種情弊,莫可究詰。朕思商民,皆我赤子,何忍使之苦累,今欲除害去弊,必須易轍改弦,所有見行例收稅溢額即升加級記錄,應行停止。其采辦銅斤,定價既已不敷,作何酌議增加,其四季達部冊籍,應俟差滿,一次匯報,嗣後務令各差潔己奉公,實心厘剔,以副朕體下恤商至意。如或仍前濫征侵隱,藐玩不悛,作何加等治罪。至銅價既議加給,稅額應否量增,俱著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具奏”。

康熙五十一年(1712)正月丙辰日,吏部等衙門議複福建浙江總督範時崇條奏沿海捕魚船隻隻許用雙桅,不準超省行走。康熙皇帝閱後認為:“範時崇條奏之事,與地方民生無益,福建大洋內無賊盜,內地沿海一帶俱係小賊,文武各官果實心盡力,撫綏緝獲,自然無事。今若照所題,將捕魚船戶並入水師營分轄,則啟武弁兵丁克削之弊矣,且賊盜竊發,何地無之,若要將賊盜盡除,亦斷不能,凡事隻應視有益於民者行之,不當迫之以法。此條奏不可行,原本發還”。

康熙皇帝致力於為商業創造良好的環境。首先公布關稅征收則例,允許商人控告例外勒索者。這在一定程度上遏製了稅吏巧立名目中飽私囊現象的發生。他規定在“直隸各省設立關稅之處,應多刊木榜”,明白書刻稅收則例,“昭示商民,照額征收,如有不肖官吏,於定額之外,私行濫征者,令該督撫不時查察,據實題參,依律治罪”。同時,“許該商人前來控告”例外勒索者,亦刊於木榜之內。公開商業稅收則例,雖不能完全禁絕稅蠹,卻也會有一定的作用,它為商人納稅提供了規則。

康熙皇帝反對為官而徑商,或壟斷市場等行為。康熙六年(1667)閏四月,左都禦史王熙遵旨條奏:“閩廣江西湖廣等省各官近或自置貨物售於屬下,或巨舸連檣,裝載他方市易,行同商賈,不顧官箴。甚者指稱藩下挾勢橫行,假借營兵放債取利。請敕部詳議嗣後閩廣等省王公將軍督撫提鎮,如有侍勢貿易與人爭利者,作何議處治罪,並嚴指稱假借之禁,庶小民得以安生,官方因之整肅。”康熙皇帝對此予以支持。

本來牙行是為管理物價的官方機構,後來卻日益變成勒索商民的工具,康熙認為應該正本清源,還牙行以本來麵目,他說:“貿易貨物,設立牙行,例給官帖,使平準物價。乃地方棍徒,於瓜果菜蔬等物亦私立牙行名色,勒啃商民。……查稅課定例,除應立牙行者照舊設立外,其餘一切私設牙行盡數除革”。

康熙皇帝堅決反對收稅溢額,對稅收缺額者也能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以往統治者對一般稅收有缺額者都會擬以降級或革職的處分,而康熙皇帝則不片麵地追求必須足額納稅,這實際上亦可大大地減輕了商民的負擔。早在康熙四年(1665),康熙即下諭戶部、工部:“各省鈔關之設,原以通商利民,以資國用,非欲其額外多征,擾害地方。近聞各處收稅官員希圖肥己,任用積蠹地棍通同作弊,巧立名色,另設戥秤,於定額之外恣意多索,或指稱漏稅,妄拿過往商民挾詐,或將民間日用瑣細之物及衣服等類,原不抽稅者,亦違例收稅,或商賈已經報稅,不令過關,故意延遲勒啃,遂其貪心乃已。此等弊端甚多,難以枚舉,違背國法,擾害商民,殊為可惡。嗣後凡地方收稅官員俱著洗心滌慮,恪遵法紀,務期商賈通便,地方相安。如有前項情弊,在內著科道官,在外著該督撫嚴察參奏,別經首發,即治該督撫以徇縱之罪,爾部即遵諭通行嚴飭,特諭。"

康熙二十五年(1686)五月,禦吏敦拜條奏,請嚴定關差缺額處分。康熙皇帝批示:“關差缺額處分,自有定例。若法令太嚴,必致苦累商賈。所奏無益,不準行。”康熙二十六年(1687)七月,戶部奏報,滸墅關監督桑額任內,除完成征收正額外,溢銀二萬一千二百九十六兩有奇,康熙皇帝十分氣憤地說:“設立榷關,原欲稽查奸宄,照額征收,以通商賈。桑額征收額課,乃私封便民橋,以致擾害商民,著該衙門嚴加議處。關差官員理應潔己奉公,照律征收。嗣後有不肖官員希圖肥己,種種強勒,額外橫征,致害商民,亦末可定,爾等通行嚴飭。”這表明了康熙皇帝發展商業、富國強民的思想傾向。

康熙皇帝還統一了度量衡。康熙四十二年(1703),廢除金石、關東鬥,規定直隸各省一律改為底麵平直升、鬥,並親自校準了鐵升、鐵斛。康熙五十七年(1718)又規定稱以十六兩為一斤,並通行全國,這無疑消除了商品交換中由於度量衡不統一造成的障礙。

康熙皇帝極力反對各種增加商稅的行為。如康熙二十一年(1682),兩淮巡鹽禦史堪泰請求每斤鹽加課銀三錢,康熙皇帝批示:“若依其言,必致商民交困,不準行。”潼關稅額原為七千多兩,康熙十九年(1680)遣郎中敦多禮督征,收稅銀四萬多兩。康熙皇帝於二十一年(1682)諭令“數年以來,秦省兵民苦於轉運,潼關稅收依照舊額”,撤回稅監。康熙二十五年(1686)六月,閩海稅務督理吳什巴因到閩省看到貿易之人皆非土著,要求康熙皇帝批準按廣東關榷一例“丈船抽稅”,康熙皇帝批示:“凡收海稅官員。因係創行設課,希圖盈溢,將出入商民船隻任意加征,以致病商累民,亦未可定。著嚴加申飭,務令恪遵定例,從公征收,無濫無苛,以副朕軫恤商民至意,所請不準行。”隨後兩淮鹽課減征二十萬兩,並諭大學士等曰:“廣東海關收稅人員搜檢商船貨物,概行征稅,以致商船稀少,關稅缺額。且海船亦有自外國來者,如此瑣屑,甚覺非體。著減稅額三萬二百八十五兩。”

康熙皇帝還注意發揮商人的作用。康熙四十八年(1709)夏,戶部議複:“浙江巡撫黃秉中等疏言,浙省寧波、紹興二府人稠地窄,連年薄收,米價騰貴,台州、溫州二府上年豐熟,米價頗賤,請給殷實商民印照,將台州、溫州之米從內洋販運入寧波、紹興,令沿海防汛官兵驗照放行,以浙省之米接濟浙省之民,實有裨益,應如所請,從之。”

康熙皇帝還竭力禁止兵痞搶勒商民。康熙二十二年(1683)八月,諭令荊州將軍葛爾漢“自將領以至兵丁,宜嚴行禁飭,凡市肆要地,毋得侵占”。康熙三十五年(1696)十月,諭令內大臣等“明日到歸化城停止圍獵,歸化城商賈叢集,恐仆從或行騷擾……著副都統阿迪嚴行禁止”。由此可見,他既不斷禁止地方官兵掠奪商人財物,尤其加意禁止自己的親兵勒啃商人,一旦發現此類事情,應即予以嚴厲懲處,毫不寬容。

康熙皇帝還嚴厲禁止關津故意延誤商人過關時間。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康熙皇帝南巡時,沿途谘訪商人並諭隨從大臣說:“各處榷關,原有則例,朕舟行所至,谘訪過關商民,每不難於輸納額稅,而以稽留關次,不能速過為苦。榷關官員,理宜遵奉屢頒諭旨,恤商惠民,豈可反貽之累!自今應力除積弊,隻征正額,不許旁收,否則延誤了商人過關時間,將予以從重處分。”他要求:凡商民抵關,交納正兌,即與放行,毋得稽留苛勒,以致苦累,違者定行從重處分。朕早廷孜孜,唯冀官吏軍民士農商賈無一人不獲其所,故於民生吏治,圖維區畫,務極周詳”。

正因為有上述的一係列政策,才使康熙前後期的社會經濟有了一個較大的發展。農業和商業彼此相互促進,得以共同民展。如蘇州在康熙初“六門緊閉,城中死者相枕藉”“機工星散,機戶凋零”。鬆江“布號紛紛歇業”。到康熙中葉,蘇州已經麵貌一新,“郡城之戶,十萬煙火”“閶門內外居貨山堆,行人流水”。漢口“舟車輻揍,百貨所聚,商賈雲屯”。即使在邊遠地區的東北寧古塔,亦“商賈大集”“街肆充溢”“貨物商賈絡繹不絕”。

雖然康熙皇帝曾在晚年有海禁和礦禁政策,但是這些政策都是為了其統治的穩定,在政權與經濟發展之間,作為封建統治者的康熙皇帝必然選擇前者,這是毫無疑義的。事實上,康熙皇帝在其為政生涯中,確實在安商恤民方麵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正因為如此,才開創了“康乾盛世”的新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