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重視經濟,安民養生 鼓勵墾荒

康熙雖然是清廷第二個皇帝,實際上他麵對的許多是開國皇帝必須解決的問題。盡管順治皇帝在位十八年,但是清廷並沒有有效地實行對全國的統治,民族矛盾尖銳對立,乃至在康熙即位後的很長時間內,仍烽煙連綿,戰火不絕,致使經濟蕭條,財政匱乏。

早在順治元年(1644),清政府命令將京畿田地“分給東來睹王勳臣、兵丁人等”。滿洲貴族從此不斷大規模地圈地,二三十年後建立了許多皇莊、王莊,因之他們逐漸地轉化為封建地主,地主對佃農的壓榨激起了許多地方的佃農起義。對於這樣的民族反抗,清政府進行了大規模的軍事鎮壓,殺虐人口,搶劫民財,焚燒民舍,使人口銳減,耕地荒蕪。特別是順治二年

(1645)以後又推行“逃人法”,自順治十三年(1656)實行海禁,“不許片帆入口”。亦“嚴禁商民船隻私自出海”。順治十七年(1660)起,強令百姓“寸板不許下水,粒貨不許出疆”。這些暴政使人民四散流亡,有的“攜男挈女,千百成群”“竟無所歸”。有的“逃避於深山窮穀”“如糜鹿”。山東濱海地區不少農民“倚洪濤為險,借山島為嚳,出沒不常”。遼寧則有“寄居登州海島者甚眾”。也有流亡關外,“結草為廬,開荒度日,有的相從為盜”。不能逃亡為盜者,“則已死亡半矣”。如湖南的嶽州“骼肢盈道,蓬蒿滿城……村不見一廬舍,路不見一行人。慘目駭心,無圖可繪”。江西的贛州等地則是“廬舍俱付灰燼,人蹤杳絕,第見田園鞠為茂草,郊原盡屬丘墟……查保甲不滿千人,稽糧倉並無錢穀,城內數宅茅房,小民難以安居,官雖設而無民可治,地已荒而無力可耕”。生產破壞、人民死亡和逃散導致了財政崩潰,而軍事鎮壓和統一戰爭有增無減,軍餉短缺,弄得統治者焦頭爛額。如戶部所奏“國賦不足,民生困苦,皆由兵馬日增之故……今計天下正賦止八百七十五萬餘兩,而雲南一省需銀九百餘萬兩,竭天下之正賦不足供一省之用”。

順治十八年(1661)一月七日,順治皇帝病死,康熙皇帝即位,四輔臣執政,步順治後塵,未能根本扭轉局麵。康熙皇帝親政以後,未及清除積弊就發生了三藩之亂,其間不僅“軍需孔亟”,而且清軍到處掠奪,社會生產再度遭到摧殘,財政複瀕絕境。國家苛斂“夏稅秋糧,朝催暮督”;汙吏中飽,“私派倍於宮征,雜項浮於正額”“民生困苦已極,大臣長吏之家日益富饒,民間……因家無衣食,將子女入京賤鬻者不可勝數”。像淮陽災區“被災人民日則就食於賑廠,夜則露宿於堤邊,麵目蓬垢,身無完衣……無田可耕,無屋可住”。

此時的康熙皇帝逐漸意識到安民生乃為政之首務,安民生就是要讓人民休養生息,安居樂業。在清初土地大量拋荒、流民成群的情況下,首先必須迅速地實現土地與勞動力的合理結合。對此,康熙皇帝采取了以下措施:

將國家掌握的荒熟地分歸臣民所有。康熙八年(1669),將近十七萬頃明朝藩王的“荒熟田地……交與該督撫給與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為其永業,名為‘更名田’”。康熙十二年(1673),下令“嗣後各省開墾荒地,俱再寬限,通計十年方行起科”。為了獎勵開荒,他曾動用正項錢糧給“無業之民”“置立房屋,每戶二間”,並給予“口糧、種子、牛具,令其開墾,即給予本人,永遠為業”。康熙皇帝毅然把這些圈占田地變為更名田,分給無地少地的農民。盡管對更名田的租賦要求至高,但讓農民回到土地上,實現了自耕其地的願望,而且苛重的賦稅還在他們可以承擔的限度之內,因而他們表現出較高的生產熱情。

康熙十八年(1679)十二月,康熙將“奉天所屬,東自撫順起,西至寧遠州老君屯,南自蓋平縣攔石起,北至開原縣,除馬廠羊草等甸地外,實丈出五百四十八萬四千一百五十五均。分定旗地四百六十萬五千三百八十均,民地八十七萬八千七百七十五均。新滿洲遷來,若撥種豆地,每均給豆種一金鬥,撥給穀米、黏米,高粱地,每均給各種六升。旗人民人無力開墾荒甸又複霸占者,嚴查治罪”。此舉培植了一批土地所有者。

禁止侵犯民人所有的土地與釋奴為民。康熙八年(1669)六月,嚴令戶部“比年以來,複將民間房地圈給旗下,以致民生失業,衣食無資,深為可憫。嗣後圈占民間房地永行停止。其今年所已占者,悉令給還民間……旗人無地亦難資生……以古北口等邊外空地撥給耕種”。康熙十八年(1679)十月又規定:“奉天、錦州等處,旗下荒地很多,若百姓想開墾,旗下指為圈地,而檔冊未載,妄稱圈地,從重治罪。”康熙二十三年(1684)五月,康熙皇帝諭令大學士“田地為民恒產,已經給予者不便複取,其旗下大臣官員既有溢額之地,理宜注冊。俟需用時再行撥給,民地不可輕動”。三天之後,康熙皇帝便下諭戶部“民間田地,久已有旨,永停圈占,其部存地畝,分撥時或不肖人員借端擾害百姓,圈占民人良田,以不堪地畝抵換,或地方豪強隱占存部良田,妄指民人地畝撥給,殊為可惡,直隸巡撫可嚴察此等情弊,指名糾參,從重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1685)四月,又一次諭令大學士等稱:“凡民間開墾田畝,若圈於旗下,恐致病民,嗣後永不許圈。如旗下有當撥給者,其以戶部見(現)存旗下餘田給之”。對借端圈占民地,或逼民“換地”者“從重治罪”。

康熙四十二年(1703)十月,禁止紮薩克大喇嘛綽朱兒、喇嘛穆紮木巴擴建兆州衛的卓柰克依特廟,他說:“取邊氓之地以廣修廟宇,關係民生,嗣後凡有廣廟宇與民間田廬有關者永行禁止。”在康熙皇帝看來,即使是軍國大事,也不能觸犯“小民貧困者”的土地,擴大軍馬牧場。出征士兵死亡葬地均不得占奪“皆資地畝為生”的小民的土地。

給民以田改變了清初許多地方“有可耕之田,而無可耕之民”和“死者相望於道路,生者逃竄於四方,積屍遍野,民不聊生”的局麵。康熙皇帝認為“為政者在足民,足民有道,在因民之力,而教以生財之方”。“使百姓田野開辟,蓋藏有餘”。這是立國之本。

為了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康熙在廢除圈地的同時,又竭力製止投充。投充是指漢族貧苦農民投靠滿洲貴族為奴。清初允許各旗收投充以供役使,原為貧民開生路,後卻漸悖原意,“有惑於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輒爾輕信,妄行投充”,也有的土地被圈占,生活無出路,被迫投充,還有的恐怕土地被圈,帶地投充的,更有的“距京三百裏外,耕種滿洲田地之處,莊頭及奴仆人等將各州縣莊村之人逼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語言恐嚇,威勢迫脅,各色工匠盡行搜索,務令投充,以致民心以不靖”。有的“本無土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充,恃強霸占,弊端百出,借旗為惡,橫行害人,於是禦狀、鼓狀、通狀紛爭無已”。施行圈地政策使投充的漢民大量增加,僅順治初三次圈占期間就有投充人五萬丁,連同家口當有近二十萬人。投充人沒有人身自由,可被出賣,子女的婚姻都不能自主,要聽主人安排。主人殺死奴仆也不需償命。圈占土地、強迫投充加劇了奴隸製與封建製生產關係的矛盾和滿漢民族矛盾。後來有的無賴往往投充旗下,仗勢奪人田產,以致橫行鄉裏,抗拒官府。順治四年(1647),清廷詔諭“前令漢人投充滿洲者,誠恐貧苦小民,失其生理,困於饑寒,流為盜賊”“自今以後,投充一事,著永行停止”。可是這個諭旨一直沒有生效,直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堅決停止了圈地政策,投充的弊政才隨之杜絕。康熙皇帝革除滿洲入關後圈地、投充的弊政,為進一步緩和滿漢矛盾,解放生產力,發展封建經濟創造了條件。

康熙皇帝認為,“國家致治,首在崇尚寬大”“處分允當,不致煩苛”,而現行所定條例“款項太多,過於繁密”“徒具成規,罔厚情理”,命“將見行處分條例,重加訂正,斟酌情法,刪繁從簡”,進行修正。在康熙皇帝除弊尚寬的思想指導下,兵部得旨又放寬了對逃人(指從旗地上逃出來的農奴)的處理,規定“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若已經聘嫁,不許拆散,亦不必向伊夫追銀四十兩給予逃人之主”。同年又作定例:“逃人年十五以下者,逃三次亦免死。”康熙十五年(1676),重申旗人契買民人,必須使用地方官印信。對有案在身的“匪類”賣身者,規定保人枷號三個月,旗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若原犯重罪者從重歸結。康熙皇帝幾次修訂逃人法,至康熙二十九年(1690)時,已經出現“終歲不劾一失察之官,不治一窩隱之罪”的局麵。逃人已不成為社會問題,於是,康熙皇帝也把專營逃人的兵部督捕衙門撤銷,並入刑部改稱督捕司,職務變為專管旗人無故離京了。

除此之外,康熙皇帝還禁止掠人為奴。康熙十六年(1677),江西的清軍“不恤人民,肆行侵略”,被康熙皇帝下旨斥責。靖南王耿精忠屬下被掠子女中,有浙江人、江西人各五百餘人,外官接連上疏要求釋放或準予取贖。康熙十八年(1679)七月,北京發生大地震,康熙皇帝為“實修人事,挽回天心”,宣布“招災六事之諭”,告誡群臣,其中有一條是指責地方統帥“掠占小民子女”“財物”並“借名通賊”“將良民廬舍焚毀”,“名雖救民於水火,實是陷民於水火”。規定凡如此害民的領兵將軍應予革職,諸王貝勒交宗人府治罪,“其擄掠人口,仍給本家”。康熙皇帝從禁止掠民為奴方麵消除奴隸製殘餘,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鼓勵軍墾。康熙皇帝統治時期,軍隊墾荒也取得了成效。如投誠兵(指向清政府投降的原明遺軍士)的耕墾,雖在順治年間即有人提出,但真正實施卻在康熙年間。康熙六年(1667)閏四月,湖廣道禦史蕭震上疏說:“兵屯縱不可即行,而投誠開荒之策未有不可立行者。"原因是投誠兵丁無防禦守汛之職,且多攜帶家口,“若予以荒地,給以牛種”,不但可以“卑無失所”“歲省餉銀”“行之三年,照田起科”後,還能充裕軍儲,增加賦課,可一舉數得。

就在康熙六(1667)年八月的詔諭之後,投誠兵丁的屯墾工作便在各地陸續推行開來了。比如,浙江省於康熙七年(1668)劃溫州、衢州、處州三府荒地令投誠官柯鴻等帶領所屬兵丁著手屯墾;另外,像山東、山西等省也都同時組織屯墾。也有晚於康熙八年(1669)的,道光《贛州府誌》中記載,“康熙八年,廷議分布安插閩漳投誠海寇,遣海澄公標下都督總兵許貞屯田於興國”。河南光山等縣也是八年遷駐屯墾的,“縣城西北隅有所謂海營者,蓋康熙八年安插海澄公標下投誠兵卒,使之墾荒屯種”。離光山不遠的息縣也撥出荒地一百七十餘頃,供投誠官兵屯墾之用。

山西省於康熙九年(1670)還在安插投誠兵丁墾荒,比如,臨晉縣“康熙九年發到南兵開墾民田共十三頃六十二畝”。湖南寧鄉縣直到康熙十年(1671)還安頓了一批“投誠墾荒官員”。

投誠兵丁墾荒,一般都是按照原來的標營,在有關軍官統率下成批調發進行的,他們少則幾十名,多則幾百名,加上妻兒家口,往往就是成百上千人了,所以需要有整片的荒地。其他各地也大體如此。除撥給土地之外,還有像耕牛及籽種等,也由朝廷先予貸給,因為居住集中,又實行軍事管理,故在組織形式上頗類似於兵屯,不過從他們墾成熟地後的納賦量來看,則又大體與民田相等,其賦課亦歸入於州縣的庫藏。隨著時間的推移,清初投誠兵丁所進行的墾荒越來越與周圍的民田相混雜,以致到後來很難有什麽區別了。